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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就是智能、一是动物接受、认可自然必然,遵守其对自然法内在精神的体知,用以协调人类内在关系,人与自然关系,追求秩序和和谐以至自足互助的行为规范。
可悲的是欲望掩盖了真想。
第一章中国农业文化与法文
第一节“人身法”文化体系
中国法文化的内涵丰富,包括自然法(具体法规、思想学说)和实在法(立法制度、司法制度)。
实在法和国家的关系问题。
法律规范社会关系,主要分为人身和财产两类关系。
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契约,但是中国的契约法精神很弱,主要是“礼法”的影响。
从三方面强迫人顺从注重“人身"
控制:
1.规定社会地位——德治2.教育劝化——礼制3.严惩叛乱——刑正。
少数人的权利和多数人的义务是两大特点,确保了国家主权者的无上地位,同时在思想上为了保证人们的服从设立儒家学说“仁法”“理法”,压制人性歪曲自然法。
强调个人责任,权利义务的单向性。
第二节农业文化的主体:
政治人道哲学
中国农业文化根植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具有单一性和封闭性,只研究人,影响着政体和法的模式。
表达方式类似于所谓的国学,被称为“政治人道学”,涵盖三个领域:
1.人2.人域关系3.思维方式。
其作用主要是治人和做人。
1.治人之道,
(1)基础:
人身关系状态,主观(思想文化)和客观(政治中心)。
(2)治人的方法:
a.基本制度b.政治实践的理论问题c.观念形成方面。
2、天人关系问题:
(1)根据核心是天人合一3、做人之道
(1)理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2)人性上偏重做人,人性本质引用孔孟等儒家相关学说4、思维问题,认识论方法论讲究格物致知。
第二章、中国学术发展与法理念的变迁
目的:
了解中国学术的发展逻辑
一、中国法理念即“中国人身法文化”内在精神和知识体系,藏于“礼,仁,理”三法之中。
二、人身性是中国法文化最明显的特征和主体属性,渗透到各个方面,体现在外在的人身控制与内在心灵约束,超理性到天下和谐,最终实现王权的大一统。
三、中国法理念的基本范畴:
法之秩序即主观价值目标追求的“嬗化”(不断进化,拓展,拔高意境)
人身法文化的价值:
群自我、氏族、王权宗族和社会秩序化、礼法
大一统秩序,行王道即德治,是中国九千年单一人身性政体模式与实在法的合理选择
天人合一的和谐是中国法理念的最高追求。
四、中国法理念之实现方式的嬗化
由实在法与一般法共同负担,中国法实现与表示方式:
①、仪式,自然刑罚,群自我之时运用之
②、神明裁判
③、人身等级控制方式,礼法定尊卑
④、完善人格,人之所以为人道
⑤、人之主观作用的实现、人之社会秩序的形成
五、中国法理念的观念基础
被奴化的思想以及依赖统治者的秩序共同作用
第二节、学术与逻辑:
人为解释体系的历史运动
1、猜测性哲学到解释性哲学的转变,是从神秘主义的观念向“人法”的转变.
历史运动:
百家争鸣出现的原因是贵族一部分的沉落以及文化下移的普及等背景下产生的。
学说的共性:
均研究政治之道哲学,以天下为目的。
道家:
自然主义思想
法家:
治人之道,于天下之目标上重“霸道”之实践方式,重国计民生。
儒、墨:
做人之道,突出人的主观精神,以义为准则,最终与中国之国情相符是儒学,儒学所代表的中国正统文化的发展历程。
第三章、历史导因的再认知
第一节社会的地域形态
一、人种分布和地理环境的相互影响:
1、人种分布的影响:
人种分布首先决定了各人种集团的地理位置和环境,随即培养了各自的人身能力和生产、生活方式,形成为最初的次一级的地域人为社会环境。
2、地理环境的影响:
地理环境对各人种集团的行为能力、行为方式、生产方式、生产品种、生活方式、辐射与反辐射等一系列后来事件都负有前导责任。
二、影响人种和氏族辐射的三种因素:
1、地理障碍。
2、各人种集团自身的辐射能力
3、各原居人种集团对外来辐射的承受能力
三、中国之情况:
中国由于超重心的种族结构以及单一经济方式和地理保护作用,致使核心种族集团的主观意志,即单向、单一的征服及方式特别适于发挥作用——人为的统治原创欲促成了中原地域政治实体大一统国家的成立。
特定的地域环境,单一的经济方式,独立的人种构成,集团的主观人为意志,是中国社会有过去之历史形态的必要前提。
第二节国家的人为形态
一、由社会到国家的转换
1、社会的构成要素
(1)经济方式;
(2)人种和种族构成;
(3)地理环境;
(4)人为因素;
(5)时间断代。
2、社会形态决定国家形态
(1)打破完全社会形态的封闭状态的三种方式:
以物换物的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
向完全社会形态,即农耕世界迁徙、辐射;
特定的海盗-抢掠生产方式。
(2)社会形态本身不需要国家:
人为社会环境尚未发展到需要国家这种特定形态给予稳定秩序的境地。
(3)人的主观意志作用是能决定国家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中国地域发生国家的特定性
1、就中国地域社会的客观条件而言,并不需要国家,即社会中不存在因商品经济、种族辐射、抢掠生产方式而导致的复杂的人域关系,特别是财产关系、种族关系。
2、社会是人为的人类生存环境,国家是这一人为环境的特定合意后果,即它是人为主观意志特殊追求的结果。
3、这种人为因素是基于因种族、人种集团的多重、反复辐射等客观条件而最终成立的妥协、契约的人为,是一味谋求政治统治权、控制权的人为,也是强求地域统治权的单向意志的人为。
第四章法自然之法观念
第一节自然法的概念
一、各学派对自然法的不同理解
自然哲学家:
自然非人为之物,它本身的内在规定性是自然的本源,称为“自然理法”或“道”,全部自然行为均受之控制。
宗教哲学家:
自然是一种主观意志的实现过程。
人文主义哲学家:
自然是个体的契约结合,全部个性的合理状态、自然状态,即社会道德现象。
二、作者对自然法思想的理解
1、“法自然之自然法”思想
核心:
神秘主义
2、“自然之自然法”思想
“自然而然”,不掺杂人为因素
3、“神灵自然法”思想
法律是神之命令,国家为神之设施,正义即神的旨意,“天启”只能信仰,不能凭人的理性去批判。
4、“理性自然法”或“人本主义的自然法”
追求人类内部而非与外界关系的内在合理性、正义,以求得定在法的人性客观依据。
5、
自然法是人际同构的自然法
人类同构参与宇宙互助的适性规约。
第二节法象意识的起源及发展
法象观具有实践或使用的意义,在神学、政治、法律、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领域被广泛运用着。
人类的法理念、精神起源于法象意识,并通过法象方式实践。
中国的法理念和精神首先是一种法自然之自然法思想,并亦有过同态的自然法律方式。
第三节刑政与观念
刑罚基础与刑罚方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刑罚基础以损害或破坏人体的平衡状态为唯一根据,制造一种人为的非平衡状态,使之与原有及别的平衡状态发生对比。
而刑罚方法则是完全是受随机率决定的。
法象观是中国远古刑政观念发生和实践的基本通论,法自然的自然法观念是其主要通论。
中国法自然之刑政观念有两大起源,一是肉体刑的起源,二是精神、人格惩罚的起源,即非肉体刑的起源。
几类体现惩罚精神、人格的方式:
1、流刑观念:
流刑是指驱逐出本群体、地域的一种刑罚。
2、雕题:
又名纹身、刺疤。
这种惩罚方式的前提是要以局部的肉体毁损为前提。
3、“象刑”,及象征之刑罚:
即是强迫凡是这穿戴特别的衣饰,以表示人格和精神的耻辱。
考象刑起源的两个前提,一是象征之本质乃惩罚人的精神、人格,破坏犯罪人的心态平衡,以耻辱为效果,藉以劝戒人们不要犯罪;
二是象刑起源于肉刑之前。
同象刑相似的还有如罪人入奴、明刑、不齿等。
从以象刑等作为耻辱罪人为主要表征的中国刑罚可以看出中国远古之刑政观念起源于内外不同的两个领域。
对外重肉体惩罚和生命毁灭;
对内则重精神与人格的破坏、损毁。
中国刑政以自然主义为前提,同时也将厚生主义作为其所需,作为一种手段。
中国刑政、法制以宽宥、安民自居,以教化厚爱为先,有内外之别,且以肉体与精神双重惩罚客体,但仍需有其他机制暗中作用。
4、
耻罪、耻刑观念:
与刑罚本身几乎同时起源,并成为氏民们的内在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了犯罪。
耻最思想直接导源于中国刑罚对氏民的精神、人格的破坏、毁损。
刑罚通过惩罚精神、人格客体、标识耻辱,造成了犯罪人无地自容、难与他人共生的恶劣精神状态。
耻罪、耻刑观念,导致了“君臣无狱”和“刑不上大夫”“王者不宫”的定制。
这种观念发展的后果,是耻法观念的产生,这导致我们至今尚存此种观念,这不利于国民健康心态的发展。
第五章礼法论
西周乃是划分历史的时代,它成功总结了前炎黄以来二千余年的整体制度和国体制度,提出了系统的承古范今的礼法制度。
在西周,法律是一个集合体,其内涵、职能包括三个方面:
公共秩序的假定或违背公共秩序的假定,公共秩序的规划,对违背公共秩序的制裁。
这样我们队西周法律邢台的认识,就必须分别同德、礼、刑三个有关联但却自立的范畴打交道。
从客观的来说,我们可以再礼的后面后缀一个法,以强调中国文化的特殊表征。
同时,理发室中国人身法文化三大支柱中的最重要的一根。
第一节礼法的流源
礼是人到神到人的发展顺序。
最开始礼是通过“收获崇拜”表现出来的,通常表现为群体收获后的聚餐作乐方式。
后世的社会,随着产品的积累的增加和生产的发展,食欲本能自然地被“财产关系”所替代,法律因之表现为财产所有关系。
可东方的中原社会却一直坚持了用人身规范演示食物分配关系的法律形态。
无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无例外的将自己的精神、意志、基本权利移交给了神灵上帝,而这个神灵上帝又恰是人们自己人为制造出来的。
礼,这个中国悠古久远的观念,就是这样由“群自我”的希望、人身关系的设定,而误入了天神的殿堂,最后走出迷谷,成为中国“政治人道哲学”中“治人之道”的主要演员的。
第二节礼法的本质特征
西周变“祭礼”为“人礼”,是中国意识形态的根本转变。
西周文化和思想的重要意义在于发现、解放人与设定、限制人是同时进行的。
其次,这种解放和发现仅是针对天命神权、原始宗教的绝对状态而言的。
研究礼法的本质,就是认知礼法的内在理念、精神,具体说,即认知等级观的法律核心。
它包括人身等级关系,王权宗统观念。
究竟绅士礼法的内在精神、意念呢?
“所以等贵贱,明尊卑曰义”。
这正是西周人关于正义、合理概念的最准确的解释和理解。
戚仪一词在周人的文件中式礼法、制度的别称,是人们普遍认定额正义。
西周礼法的本质特征有二,一是人身等级观念,二是王权宗族观念。
第三节礼法的学术争端
春秋战国是中国讨论礼法问题的极盛和主要时期。
春秋战国的现实是,从宗统中分流出来的士人学者,差不多都自发的去做了同样意义的工作:
研究礼法文化。
到家把一切现实的罪恶,都归结于礼法的创设;
墨家人为礼法中不乏合理、有用的内容,而主题思想则趋于平等、兼爱、互利;
法家颇感礼法乃宗统家天下之工具,多婆婆妈妈工具,不利霸道推行;
儒家强调个人的人身修养,注重教育。
最后,儒家的“人道大同的和谐主义”与西周的“王权宗统的和谐主义”之间形成一种妥协:
“天道王权大一统的秩序观念”。
然后,我们又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研究了礼法的自身问题。
大致有五种观点:
天源说、功用说、人制说、综合说、经济说。
天源说就是指源于原始氏族时代的法自然之自然法观念。
防制说存在的笨笨原因是为了预防、阻止某些行为。
人制说这一学说从礼法由人制定这个基本事实出发而成。
综合说即综合了天源、功用、人制三说的看法。
物质基础说重视经济生活对有礼行为的积极影响,人为礼法产生于经济关系。
第六章
仁法及其价值观
序言
一、礼法的弊端:
1、属于人类规范中保守性规范,其条设后于行为2、属于外在行为规范,对心理世界无约束力3、忽略了对完善人格和实现人价值的帮助4、特定的知识专有阶层的特殊人格要求是一般人不易理解是信奉的
二、中国政治人道哲学的作用:
1、不仅作为政治统治的工具,对于非统治阶层而又在社会上起中衡作用的知识阶级的要求也会一一实现,表现出农业文化政体模式的需要及宽容下爱的态度。
2、知识分子帮统治阶级实现政治统治,实现追求其人格要求的目的
3、一般平民人格价值的实现要依靠知识分子的帮助
三、知识阶层的作用:
实现和完善自我,帮助一般平民百姓,服务于统治者
四、“仁法思想体系”的产生:
儒家在强调礼法的意义同时提出了满足上述要求和内在精神理念的仁法思想体系。
第一节
自然正义观与价值观
诸子百家均以自然正义,自然力(顺应规律)为其学说来源:
万物既出于一,其本质为“性、命”。
但基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对自然精神和客体的不同理解,可以将其分为自然属性的自然和人之属性的自然。
一、其中儒家的法思想很少涉及自然本源,而是一种本于人性,人道的理性法。
(一)、人道理性法的弊端:
1、助长了统治者的意志
2、忽视客观精神手段方法的作用3、否认制恶的必要性
(二)、人道理性法的内容,“仁法”:
1、完善人格和实现做人价值2、德治仁政,倡民本民生
(三)、人道理性法的来源:
1、客观定在。
自然规律的必然2、自然本身有生长生命的必然3、“人性”导致的自然法则和认为追求的理性法规范的同一性4、圣人、先哲通过现象,猜测,体知来发现自然法则和人性必然,使之转化为人们主观追求的理想法规范
(四)、人道理性法的分流:
1、荀子:
制恶的思想2.、孔孟:
诱善的思想
(1)、以人道大同的和谐社会为最高价值。
(2)、其前提是每个人都依“性、命”的法则做人成为有完善人格的“仁人”。
(3)、要求理解和认同人之“性、命”(格物是一个过程)
(4)、孟子将其发展为“仁政”学说
二、儒家“仁法”之所以影响深远是由于他的“自然正义精神”:
(一)、这种自然正义精神的哲学思想内涵:
1、自然之道(自然规律)“阴阳”、“诚”
2、生生之道:
厚生主义。
一为宇宙运动变化之道,二为“性”,即民生主义思想。
3、合群之道:
仁法的最高目标
(二)、与这三种哲学思想相对应的人为理性规范,
1、自然之道相对应的人为理性规范是人道之“诚”(仁法),核心是造就完善的人格
1、生生之道对应的人为理性规范是儒家“公道”“人利”精神,全民共利,反对私利、
2、合群之道是至明,倡导和合、大同、和谐的终极目标
第二节
仁法论
仁法匡范人的心理和精神,补充了礼法的不足。
一、仁法是区别人与禽兽之法
荀子认为,人有气有义,有的“辨”的能力,“守礼”的能力而异于禽兽
孟子认为,人以礼义为尺度,异于禽兽是因为人具有“人伦,人道”。
而人达到善的境界需要一个中介即“教化”,“教化”是一个极其艰难的过程
二、仁法是区别君子小人,追求特殊的人格精神
(一)、这种区分的目的:
追求知识阶级独特人格完善和价值实现,以满足中衡阶级自身的精神平衡
(二)、君子的任务:
完善各自的人格精神为第一次级的价值实现——若干具体心理意识准则;
成为群体社会的中间力量,保证社会秩序(第二次级的价值实现)
三、仁法的内在精神、理念是完善人的人格精神
仁法有两种价值蕴含其中:
一是一般的价值追求即完善人之人格精神,二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即人道大同的和谐秩序。
仁法一般价值的实现:
(一)、仁法的必然性,1、来源于天道和人和的必然(客观自然法则)2、人性和天道合一需要一个“知”的过程(知天-知人-知道)3、“人道”具有客观性必然性,为儒家命为学说核心仁法是人道的具体化和实现4、仁法作为内在规范不具备“属物性”,产生“仁者无敌”的异端说教
(二)、仁法的一般价值实现:
完善人格,净化精神,平衡心理1、仁法不依靠外力而是以自觉、内化的形式确保人类秩序。
如,“养浩然之气’,“四端”“三省吾身”其过程艰巨2、自我力量缺少社会监督与强制,其对策是
(1)、以“耻辱感”来保障和监督
(2)、自我个人心里执法的防范方法,在个人内心实现执法、司法(三)、仁法的化内方法:
如何完善,净化和平衡基本方法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1、格致之法,致知为核心,格物与学习为两翼。
强调内在与外在合一的“知”
2、自我完善的方法,以诚意正心为核心,基本条设有三:
(1)、中庸,中庸心性的外化可以表现为“中和”这种最高的社会形态
(2)、自知,要求自我完善,不必强人知己(3)、音乐内化,好的音乐诱发人类自我完善的情感
3、克己的方法,自我完善后另有余缺的一种补救。
由于引诱之物所致,要求以“四绝”来克已
4、知行一致与树人以法的方法:
言行一致和民众树立楷模
(四)、仁法的化内精神与外在条设“礼”的合一
1、礼法的分流:
分为实在法(律)和伦理道德。
二者是仁内礼外的主辅关系
2、礼在儒家理性法中的新作用:
(1)、作为谦卑恭敬的行为准则有助于人们完善人格,净化精神平衡心理
(2)、是人类合群之道之具体行为的条设规范,“和”是“礼”的最高目标
(五)、仁法对实在法的反对原因如下:
1、刑罚损害人们人格精神的内平衡,有害心性修为
2、公开与暴力的双重惩罚,破坏了日后向善的可能性
3、过分强调统治者权威不利于合群之道
四、仁法的合群规范与人之所以为人的最终价值的实现
(一)、仁法的合群规范
1、和亲之道,血缘亲宗关系。
家庭和谐取决于长少各尽其责,而不仅仅是下对上的义务
2.、爱人之道,指非亲的人域关系的和谐与制约
(1)、要求相敬互爱。
但是区别君子与小人而主张爱有差等
(2)、知人(了解,理解,鉴别区别不同的人)(3)、行为上立信于人(4)、与人为善,以德报怨—普及以达到和谐大同
3、仕之道—做官责任感。
做官读书利于诱民于至善之中求得方便和现实途径,并保障德治仁政的施行。
(二)、仁法的最终价值实现:
源于自然之道,其诱善之目的在于至远,非暂时的社会秩序,是大同和谐一致的社会秩序。
仁法的内在精神理念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所在,但亦有如下弊端
1、仁法是对实在法的补充,并不能保障真正的社会秩序
2、严重忽视客观物质基础
3、理想与现实分离,务实不足,两极分化
4、没有以客观知识为本,导致学术的畸形发展
第七章理法:
宇宙人生一体之法
第一节理法的哲学基础
理学以一种终极的姿态解决了中国哲学的两个基本问题,即宇宙和人生,使人人和谐的目的追求升格为宇宙和谐合一的终极价值追求,使人的完善与宇宙的完善有了内在关联。
一.宇宙人生一体的哲学
全部宋明理学是宇宙论或本体论的形而上哲学与人生论或实践论的人道哲学。
第一,宇宙人生乃一气之体,即宇宙和人都是气之凝聚的存在物,这种凝聚乃是阴阳二气依动静之理,消长进退的后果。
第二,宇宙人生都受制于一仁之理。
本体之所以能导致存在,在于本体具出了生生化育之理,朱子称之为仁。
二.儒、佛、道一体的学问
第一,理学与道学及玄学有渊源关系,理学吸收了到家和玄学的思想、理论。
理学重新许以宇宙的存在与价值的范畴和规则,使之与人为的存在、价值合一。
第二,理学与佛学亦有连襟关系。
佛学重视人的心识、悟性,心性之外,物我两空。
第三,理学是儒、道、释合体的新学问,是儒、道、释的差异或不同学问方向为它提供了契机。
由上可知,理学之成立,实是对儒、佛、道三学问的体、识、用三种内涵的合一。
三.理气一体的本体论
第一,理是宇宙存在最内在的称谓,理是宇宙发生的根据。
第二,理是实实在在,有依着、凭借的最高内在,这种内在即是气。
第三,理气一体学说有三成含义:
1,宇宙之形前的理气一体,是宇宙形成的依据。
2,宇宙整体的理气一体,是宇宙之所以为宇宙的根据。
3,宇宙具体存在的理气一体,是物之所以为物的依据。
四.本体论与存在论一体的哲学
本体论认为,物之性并非孤立的具有,而是物之整体之共性:
理的分解和具体话。
要说明气决定性的二重性,必先由形前本体去认识气。
朱子以为宇宙之所以有宇宙,乃一元之气与理互助的结果。
这一学说体系所导出的是人的价值和使命所在。
人相对于理,正好从两方面满足其必然规定:
一是生理生命的发生、成长、死亡,并代代相传;
二是人的精神生命的复归。
五.心理一体的存在本质论和心理一体的本体唯识论
第一,心理同一是本体与存在的一体,即理气一体决定了心、性、情一体。
第二,心理一体是能觉与所觉的一体。
第三,心理一体是体用一体,唯心能表达和再现宇宙本体之理的价值和意义。
第四,心理一体就心的内容是仁,而理即宇宙之仁而言的一体。
知行合一:
是心在理的本体的表明上合一,是心的具有与具有的实现、心的光明和心的体验的合一。
理:
是光明,是宇宙世界得以清晰、具备秩序、运作不息、以达至善的根据和规则。
良知:
是心的本体,自然觉明可照,是天理对一事物的实行。
心:
心是光明,心之自然能知如太阳发光一样,不必学、不必分析。
行:
是思维感应心本体的实现,而非外在行为。
六.本体论、本质论与价值论、知识论、实践论一体的哲学
朱子学问中的本体论与本质论的关键处:
天与人、心与理,惟一仁字可一而二,更是二而一。
七.内外一体的方法论
第一,诚是尊德性与道问学的合一。
第二,诚是格物致知、学事达理的合一。
第三,诚是道心、人心一体,道心即圣心,道心人心一体,即圣心与人心一体,内外一体。
第二节
中国法理念的终结——宇宙秩序的三重合一
宋明理学是中国最高也是最后的哲学体系,同时也是中国法文化的最高和最后的理论形态。
自然法最为法的最高形态,在哲学、科学、技术之间构成了一座桥梁连接彼此。
法的客观基础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是人与人之间或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通常所指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状态—自然法形态。
理法作为一种自然法,其与哲学的关系较之自然法来的更为密切,它全面研究了方法论、实践论、价值论及存在规范等全部内涵,且全面研究价值与秩序的动力因、质料因、形式因和目的因,并描述了宇宙人生一体的所以然之故和所当然之责。
一、理法是宇宙所以然之故
理法首先是理这一哲学概念的具体化,同时也是宇宙本体的具体化。
理不是毫无目标、毫无意义的。
有序的实现起源于理。
二、理法是所应然之则
理法作为宇宙的基本法则,具有双重属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