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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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oc

ICS29.020

P16

备案号:

27899-2010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065-2010

  代替DB11/065-2000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CodeforInspectionandTestonElectricalFirePrevention

2010-11-01实施  

2010-04-28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43

DB11/065-2010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基本要求 1

4 变配电装置 1

5 低压配电线路 7

6 照明装置和一般低压用电设备 16

7 接地和等电位联结 20

8 电气火灾隐患检测和判断方法 22

9 检测及其结果处理 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IP防护等级划分 26

附录B(规范性附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接线方法 27

附录C(规范性附录)接地系统的类型 28

附录D(资料性附录)检测仪器基本配置 31

附录E(规范性附录)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特殊场所 32

附录F(规范性附录)特殊场所 33

参考文献 3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代替并废除DB11/065-200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第4.1.1条、第4.1.3e)条、4.3.1条、第4.3.5.1条、第4.3.5.1条、第4.3.5.3b)条、第4.4.1条、第4.4.3c)3)条、第5.1条、第5.5.1条、第5.6.1条、第5.6.6.1条、第6.1.1条、第6.1.2.6条、第6.2.1条、第6.3.1条、第7.1条、第8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与DB11/065-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本标准正文中实际引用情况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其它参考文献列于附录之后(见2,2000年版的2);

——第4章标题“变配电所”修订为“变配电装置”,内容以2000年版为基础,重新分类、调整为对油浸式变压器、干式变压器、开关和断路器、高压熔断器、互感器、高压电容器以及低压配电装置的一般要求、直观检查和仪器检测(见4,2000年版的4);

——删除变配电所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表(2000年版表1);

——增加变压器接地检测和谐波检测(见4.1.1.3,4.1.3e),4.3.5.3b),4.4.3c)3));

——删除电气设备检测(查)项目表和各种配线与管道间最小距离表(见2000年版表5和表8);

——将腐蚀性场所配线要求合并入5.2.1.1(见5.2.1.1,2000年版5.1.7);

——将建筑物电源线进线处防火要求合并5.5.2.6(见5.2.1.7,2000年版5.1.12);

——将TN-S、TN-C-S系统线路防火要求合并入5.2.1.7(见5.2.1.7,2000年版5.1.14);

——将低压电器接线端子防火要求合并入5.3.2(见5.3.2,2000年版5.6.1.3,5.6.1.4);

——将电烘箱、电炉防火要求合并入6.4(见6.4,2000年版6.4.1.1,6.4.1.2);

——增加检测抽样原则(见8.2);

——增加检测仪器的基本配置(见附录D)

——修订表面温度判断法中表面温度理论值的计算公式(8.5.1,2000年版9.3.3.1);

——将特殊场所的电气防火一般要求、直观检查和仪器检测从正文中删除,列入附表(见附录F,2000年版的8)。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北京消防协会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伟、张田莉、王丽虹、杨在塘、陈国良、胡锐、刘鸿国、王厚余、温德智、嘉永存、叶增禄。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065-2000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变配电装置、低压配电线路、照明装置和一般低压用电设备、接地和等电位联结电气防火检测的一般要求、直观检查、仪器检测以及电气火灾隐患判断方法和结果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的电气防火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井地下、爆炸危险场所以及防静电、防雷和消防设施的电气防火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18379-2001  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IEC 60449]

GB 4706.1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动机-压缩机的特殊要求[IEC 60335-2-34]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基本要求

3.1电气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具有合格证和检验(测)证书。

3.2实行生产许可或安全认证的产品还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标志。

3.3电气防火检测应在电气设备和线路经过1h以上时间的有载运行,进入正常热稳定工作状态,其温度变化率小于1℃/h后进行。

3.4电气防火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4变配电装置

4.1油浸式变压器

4.1.1 一般要求

4.1.1.1室内安装可燃油浸式变压器,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

a)变压器室通往其他配电装置的电缆贯穿的隔墙、孔洞电缆构筑物的开孔部位,均应实施防火封堵;

b)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鸟、蛇、鼠类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道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4.1.1.2变压器室内不应堆放可燃物及杂物。

4.1.1.3接地电阻测量规定:

a)当建筑物内设有变电所,电气装置的系统接地和保护接地应通过总等电位联结而共同接地,当建筑物内采用TN-S系统,可不检测接地电阻值;

b)当10KV网络为不接地系统时,变电所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c)当变电所以TT系统给其他建筑物供电时,变压器高压侧为经小电阻接地系统,10KV系统在变电所内的接地故障电流Id和变电所接地电阻的RB的乘积应符合下式要求:

IdRB≤1200V

d)当不能满足c)项要求时,可将变电所设备外壳的保护接地和低压中性点的系统接地分开设置。

保护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低压中性点系统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Ω。

4.1.2 直观检查

油浸式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部位无渗、漏油现象;

b)储油柜的油位与温度相对应;

c)变压器引线接头、电缆、母线应无过热痕迹;

d)套管、绝缘子无火花放电痕迹,无破损、裂纹、积污现象;

e)吸湿器完好,吸附剂干燥无变色现象;

f)声响正常。

4.1.3 仪器检测

油浸式变压器仪器检测要求如下:

a)测试环境温度,油浸式变压器室温不宜超过45℃;

b)测试各部位电气连接点(含端子)、引线接点、电缆终端头温度。

高压部分不应超过表1中规定数值;低压部分不应超过表2或表3中的数值;

c)测量变压器顶层油温。

一般不宜超过85℃;

d)探测各种电气连接点、绝缘子、套管、电缆终端头、箱体等处的火花放电及其他异常声音;

e)测量变压器低压侧各相电流和中性线电流。

如果中性线电流等于或大于相线电流,应测量相线谐波电流和中性线谐波电流,最高测量到9次谐波,电流总谐波畸变率(THDi)参照GB/T14549规定;

f)测量次级电压;

g)在TN、TT系统中,当三相变压器为Y,yn0结线组别时,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真有效值的25%,且一相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

h)当三相变压器为D,yn11结线组别时,中性线电流真有效值应不大于低压绕组额定电流。

表1交流高压电触头及导体连接端子在空气中最高允许温度及允许温度值

部位

最高允许温度(℃)

周围空气温度为40℃的允许温升(K)

触头

裸铜、裸铜合金

75

35

镀锡

90

50

镀银或镀镍

105

65

外部导体连接的端子和导体连接的结合部分

裸铜、裸铜合金

90

50

裸铝、裸铝合金

90

50

镀(搪)锡或镀银

105

65

表2油浸式或干式电压互感器的允许温度及允许温升值

类别

项目

最高允许温度(℃)

环境温度40℃时的温升极限(K)

绕组

油浸式

95

55

油浸式全封闭

105

60

绝缘

耐热

等级

A级

105

55

E级

120

75

B级

130

85

F级

155

110

H级

180

135

油浸式

油顶

一般情况

90

50

油面上充有惰性气体或封闭式

95

55

铁及其它金属结构零件表面

不得超过接触或邻近

绝缘材料的温升极限

表3    低压电器与外部连接的连接端子的允许温升值

接线端子材料

周围空气温度为40℃的允许温升(K)

裸铜

60

裸黄铜

65

铜(或黄铜)镀锡

65

铜(或黄铜)镀银或镀锡

70

注:

低压配电室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40℃

4.2干式变压器

4.2.1 直观检查

干式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变压器室内不应堆放可燃物及杂物;

b)变压器与低压配电柜并列安装时其外壳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3X,分列安装时不低于IP2X,IP防护等级划分按照附录A执行;

c)套管、绝缘子外部无破损、裂纹及严重积污;

d)铁芯、套管表面无火花放电痕迹;

e)变压器引线接头、电缆、母线应无过热及火花放电痕迹;

f)变压器声响正常;

g)冷却装置运行应正常。

4.2.2 仪器检测

仪器检测要求如下:

a)干式变压器仪器检测参照4.1.3除c)的款以外的有关规定;

b)干式变压器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表4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温度值。

表4干式电力变压器最高允许温度值

绝缘耐温等级(℃)

105(A)

120(E)

130(B)

155(F)

180(H)

220(C)

额定电流下绕组平均温升限值(K)

60

75

80

100

125

150

参考温度(℃)

80

95

100

120

145

170

绕组热点温度(℃)

额定值

95

110

120

145

175

210

最高允许值

140

155

165

190

220

250

4.3高压电器

4.3.1 一般要求

配电装置内的高压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

a)额定电压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b)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实际负载电流;

c)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d)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e)周围不应放置可燃物或其他杂物。

4.3.2 高压开关和断路器

4.3.2.1直观检查

高压开关和断路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同一变电所内,当配电变压器为干式、气体绝缘式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时,不应采用少油断路器保护;

b)绝缘子、套管应无损伤和裂纹;

c)动静触头接触应良好,连接部位应连接牢固可靠;

d)运行中无异常声响和气味;

e)负荷开关的灭弧罩应完好无损;

f)少油断路器的油色油位应正常,无渗漏油现象;

g)真空断路器的灭弧装置应完好无损。

4.3.2.2仪器检测

高压开关和断路器仪器检测项目:

a)测试温度值不应超过表1中规定的值,测试项目包括:

1)母线间相互连接点的温度;

2)开关和断路器动静触头温度;

3)接线端子的温度;

4)电缆头温度。

b)绝缘子、套管、带电体对地的火花放电探测。

4.3.3 高压熔断器

4.3.3.1直观检查

高压熔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保护级别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b)绝缘子、套管应完好无损;

c)动静触头间接触良好;

d)熔体管无损伤、变形、开裂现象;

e)各连接部位应牢固可靠;

f)运行中无异常声响和气味。

4.3.3.2仪器检测

高压熔断器仪器检测项目:

a)各连接点、接线端子、动静触头的温度测试,其温度值不应超过表1中规定的温度值。

b)各绝缘子、套管和带电体对地火花放电探测。

4.3.4 互感器

4.3.4.1直观检查

a)电压、电流表、信号装置指示应正常;

b)绝缘子、套管应完好无损;

c)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应开路;

d)油浸式互感器的油色、油位应正常,无渗漏现象;

e)各连接部位应牢固可靠;

f)运行中无异常声响和气味。

4.3.4.2仪器检测

互感器仪器检测项目:

a)接地电阻的测试,以下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1)分级绝缘电压互感器,其一次绕阻接地引出端子的接地电阻测试;

2)电容式绝缘电流互感器,其一次绕组末屏的引出端子、铁芯引出的接地端子接地电阻的测试;

3)倒装式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金属导管接地电阻测试。

b)高压互感器绕组出头和连接端子温度测试,其值不应超过表1中的规定;

c)电压互感器的绕组温度测试,其值不应超过表2中的规定值;

d)高压互感器的绝缘子、套管、导电体对地(外壳)火花放电测试。

4.3.5 高压电容器

4.3.5.1一般要求

高压电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

a)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设置高压电容器时,应采用难燃介质、材料制成的电容器。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可燃油浸式变压器时,方可采用油浸式电容器;

b)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同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

c)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当电容器额定电压大于网络标称电压1.1倍时,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d)高压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可靠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或熔断器。

4.3.5.2直观检查

高压电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油色、油位正常,无渗漏现象;

b)各连接部位牢固可靠;

c)油箱外壳完好无损;

d)电容器组运行时,无异常声响和气味。

4.3.5.3仪器检测

高压电容器仪器检测项目:

a)高压电容器组在运行中,检测连接端子温度,其值不应超过表1中的规定值;

b)检测电容器运行电流(包括谐波电流);

c)探测绝缘子、套管、电极间的火花放电现象;

d)记录功率因数值。

4.4低压配电

4.4.1 一般要求

低压配电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

a)绝缘导线穿越金属构件时,应有不被损伤的保护措施;

b)连接到发热元件(如管形电阻)上的绝缘导线,应采取隔热措施;

c)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d)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层防锈的螺栓和螺钉连接,连接应牢固,要有防松动的装置;

e)金属外壳、框架应接零(PEN)或接地(PE);

f)熔断器应采用有关规定的标准熔体。

4.4.2 直观检查

低压配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测量、计量仪表指示应正常;

b)导线绝缘应无老化、腐蚀和损伤痕迹;

c)各部位连接接点应无过热、锈蚀、烧伤、熔接等痕迹;

d)套管、绝缘子应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

e)灭弧装置,如灭弧栅、灭弧触头、灭弧罩、灭弧用的绝缘板应完好无损;

f)电磁式电器应无异常声响。

4.4.3 仪器检测

低压配电装置仪器检测项目:

a)测量母线的连接点、分支接点、接线端子的温度,允许温升值应不大于表3和表5中的规定;

b)测量刀开关触头、熔断器触头、电缆终端头的温度,允许温升值应不大于表3和表5中的规定;

c)记录仪表上各相线电流,测量电流要求如下:

1)测量中性线(N线)和保护地线(PE线)的异常电流;

2)测量各分支回路的相线电流。

3)当中性线电流等于或大于相电流时,应测量相线、中性线上的谐波电流,最高测量到9次谐波,电流总谐波畸变率(THDi)参照GB/T14549规定;

d)探测各连接接点及对地的火花放电声音和位置。

表5交流低压母线装置各部位的允许温升值

部位

周围空气温度为40℃的允许温升(K)

母线上的插接式触点

铜母线

镀锡铝母线

-

60

55

母线相互连接处

铜—铜

铜搪锡—铜搪锡

铜镀银—铜镀银

铝搪锡—铝搪锡

铝搪锡—铜搪锡

-

50

60

80

55

55

注:

低压配电室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40℃

5低压配电线路

5.1一般要求

5.1.1 低压配电导体及其绝缘类型应符合环境条件和敷设方式的要求:

a)民用建筑宜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

b)在一般工程的室内正常条件下,可选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或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的电缆;也可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和电线;

c)绝缘导体的工作电压,对室内敷设的塑料绝缘电线不应低于0.45/0.75kV,对电力电缆不应低于0.6/1.0kV。

5.1.2 配电线路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且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表6导体最小允许截面积

布线系统形式

线路用途

导体最小截面积(mm2)

固定敷设的电缆和绝缘电线

电力和照明线路

1.5

2.5

信号和控制线路

0.5

——

固定敷设的裸导体

电力(供电)线路

10

16

信号和控制线路

4

——

用绝缘电线和电缆的柔性连接

任何用途

0.75

——

特殊用途的特低电压

0.75

——

特低电压可分为安全特低电压(SELV)及保护特低电压(PELV)。

特低电压(ELV)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且电压限值应不超过GB/T18379-2001中区段I限值的规定。

5.1.3 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水管等管道相互接近敷设的要求:

a)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

平行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下面的相互间的净距,分别不宜小于0.2m和0.5m;

b)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有困难时,平行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上面的相互间的净距,分别不宜小于0.3m和1m;

c)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上或下的交叉净距,分别不宜小于0.1m和0.3m

d)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或上面的相互间的净距,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道其净距可减至0.2m;

e)电线管不应与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相互接近敷设;

f)电线管与除热水管、蒸汽管、水管及e)款所涉及管道以外的其它管道平行、交叉净距不应小于0.1m和0.05m。

5.1.4 电线、电缆在室内直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5.1.5 电线相与相以及相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低于0.5MΩ。

导体绝缘层不应有机械损伤痕迹、变色、脆裂、炭化现象。

5.1.6 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等,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5.1.7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取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5.1.8 两相三线或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中性线(N线)或保护中性线(PEN线)截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a)当用电负荷大部分为单相负荷或三相电流严重不平衡时,其N线或PEN线截面不宜小于相线截面;

b)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其N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c)向可控硅调光或计算机负荷供电的两相三线或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其N线或PEN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两倍。

5.1.9 TN-C、TN-C-S系统的PEN导体,必须有耐受最高电压的绝缘;TN-C系统,不应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TN-C-S系统的PEN导体从某点分为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后,不得再将这些导体连接;而且外界可导电部分,不应用作PEN导体。

5.1.10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外壁敷设。

5.1.11 明敷线路的导线与导线、导线与其他管线交叉或穿越建筑物时,均应穿绝缘套管。

5.1.12 导线芯线、导线连接点、导线与接线端子连接处的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导线芯线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

类型

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

聚氯乙烯绝缘导线

70

橡皮绝缘导线

65

5.1.13 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接触良好,且连接点和接线端子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5.1.14 配电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建筑物内导电体(如水管等)的等电位联结,应连接牢固可靠,接触良好。

5.1.15 当配电系统的管道、电缆盒(槽)、母线、绝缘母线槽穿过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建筑构件(如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留下的孔穴,应按建筑构件原有防火等级进行封堵。

5.2室内配线

5.2.1 直观检查

5.2.1.1金属导管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

b)电线穿入金属导管时,管口处应装设护线套保护,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导线后,管口应密封;

c)在严重腐蚀性的场所(如酸、碱和具有腐蚀性的化学气体),不宜采用金属导管配线;

d)金属导管进入接线盒、灯头盒、开关盒等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金属导管应加锁母和护口,多尘、潮湿场所外侧并加橡皮垫圈;

2)有震动的地方和有人进入的木结构闷顶内的管路,入盒时应加锁母,防止管口脱离损伤电线;

3)接线盒、灯头盒、开关盒的敲落孔,除对实装管孔敲落外,其它备用的不应敲掉;

4)金属导管应有可靠接地。

5.2.1.2刚性塑料导管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闷顶内无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可穿难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

b)塑料导管具有防酸碱腐蚀性能,但不宜明敷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c)穿入塑料导管绝缘电线(除两根外)的包括外护层在一起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导管内总面积的40%,以利散热;不得有受硬拉和挤压损坏绝缘现象;

d)塑料导管管口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插入连接处,接口牢固密封,导线不得有外露现象。

5.2.1.3护套绝缘电线配线应符合下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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