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金融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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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金融法
第十七章金融法
一、金融和金融机构
金融就是指资金的融通,包括与货币发行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
我国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四个部分,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和原则。
2010年12月14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传达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并对岁末及明年的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央行:
增强调控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
银监会:
打好融资平台信贷风险防范攻坚战
证监会:
积极发展场外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保监会:
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强化保险公司资本约束
我国金融机构可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三种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企业、证券企业、信托企业,以及相关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目前,美国实行的是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监管模式。
该模式是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为依托、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为组成的监管体系,即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系。
“双层”分为联邦层和州政府层,“多头”是联邦政府针对分业经营的需要设立了多个行业监管主体。
在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过程中,美国双层多头监管体系并没有发挥充分有效的监管责任,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暴露无遗。
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错配是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大根源。
混业经营下,金融创新往往导致杠杆化操作,效率提高的同时损失了稳定性.
二、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所谓金融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活动以及金融管理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1、金融监管关系:
①金融主管机关因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而产生的主体资格监管关系;
②中央银行因货币发行与流通而同各类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货币发行关系、现金与转账结算等货币流通管理关系;
③金融主管机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的业务行为监督关系,包括存款贷款管理、结算管理、信托管理、保险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等关系。
2、资金融通关系:
①银行与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之间因存款、储蓄行为而发生的存款关系和储蓄关系;
②银行与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之间因贷款所产生的借贷关系;
③金融机构之间因同业拆借、票据转贴现、汇兑结算、外汇买卖等活动而发生的同业资金往来关系;
④还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信托关系、保险关系,等等。
3.金融法的体系
是由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按我国现行金融体制,金融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
此外,外汇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也是金融法的组成部分。
其中的银行法,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政策性银行法。
第一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概述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体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
“一行三会”监管体制下的“银监会”,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
2、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
配合、协助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本法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三)监管的原则
1、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原则
2、独立监管原则
3、国内外协同监管的原则
4、审慎监管原则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批准
(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
”
(3)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的审查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情况进行审查。
(1)资金来源
(2)财务状况;
(3)资本补充能力
(4)诚信状况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的审查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常性监督管理
1、非现场的监督管理
2、现场检查
3、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
1、要求报送及责令披露有关信息
2、基于审慎监管的措施
3、监管谈话
4、接管或重组
5、撤销
6、对相关人员采取的措施
注意第2点,只能查询,无权直接予以冻结
第二节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
它是在国务院领导之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政府机关。
(一)性质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1)、中国人民银行有自己的资本
(2)、中国人民银行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3)、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
(1)、充当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享有货币(人民币)发行的垄断权,它是发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向其发放贷款,是银行的银行。
(2)、从政策功能而言,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和推行货币金融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从业务对象而言,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和政府,原则上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不以盈利为目标。
3、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
①它是国家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②它是一国信用制度的枢纽,是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
(2)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①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即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②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它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行为干涉。
(
(二)职责范围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2、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3、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4、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1)货币政策的定义:
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包括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外汇政策。
(2)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3)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①存款准备金政策。
②基准利率政策。
③再贴现政策。
④再贷款政策。
⑤公开市场政策。
⑥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三)组织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1)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
(2)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2、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3、货币政策委员会
为了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准确性、可行性和操作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
(一)主要业务内容
1、货币政策
2、经理国库
3、代理经营政府债券业务
4、银行间的清算业务
5、人民币管理
■印制、发行管理
■流通管理
■残币管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
(一)财务预算制度
1、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制度;
2、国务院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
3、利润在提取准备金后全部上缴,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二)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略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一)直接的检查监督
(二)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
(三)信息监督管理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行为
(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及其行业经营范围
(一)概念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法律(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法律特征
1、商业银行必须依法成立
2、商业银行必须以效益为目的
3、商业银行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4、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根据《商业银行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金融业实行的仍是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即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传统银行业务,即存、贷、汇业务。
与之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混业经营,即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实行混业经营。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注意不得担任上述人员的限制性规定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设立的程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工商登记
■公告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1、商业银行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2、设立分支机构需经银监会审查批准,不得自行设立;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三)商业银行的变更
1、特定事项应报银监会批准
教材261
2、更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报银监会审查其资格;
3、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并报银监会批准;
(四)商业银行的终止
1、因解散而终止
2、因撤销而终止
3、因破产而终止
三、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存款业务
(二)贷款业务
(三)其他主要业务
1、结算类业务
2、债券类业务
3、同业拆借
*禁止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
1.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信托投资业务”具体是什么内容,中国《商业银行法》并没有做具体解释。
一般认为应当解释为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存款资金以外的信托资产,并以投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和运用。
2.不得从事股票业务。
但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为筹集资本而依法发行股票、为向其他商业银行投资而依法进行的购买和转让股票的行为
3.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
但可投资于自用的不动产。
4.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只能向银行类金融机构投资。
5.不得向普通企业投资。
三、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一)自身的监督管理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三)中央银行的检查监督
四、主要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商业银行的民事责任
2、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四节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概述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外汇管理是一国政府为了稳定本国货币,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本国的经济实力,通过法令对外汇买卖、收支、结算、外汇汇率以及外汇资金来源和利用进行干预和控制,也称外汇管制
二、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逃汇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套汇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申请复议与提起诉讼
第五节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及种类
(一)含义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种类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
(一)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
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
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
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才能有效。
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未记载规定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
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
5、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6、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
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
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8、此外,票据还是货币证券、提示证券和返还证券。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
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
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答案:
C
解析: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题中,因为朱某是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与银行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所以银行可以对朱某进行抗辩。
另外,这里注意区分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
所谓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
本题中,因为朱某跟银行之间有贷款纠纷,跟票据本身没有关系,所以银行行使的抗辩权是对人的抗辩而不是对物的抗辩,答案C是正确的。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答案:
B
解析: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张某可依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李某返还价金。
故A、C、D项是不正确的。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票据记载
(1)写明“汇票”、“本票”或“支票的字样
(2)支付文句
如付给某某公司
(3)出票地点和日期
出票地点的作用:
按出票地所在国的法律来确定汇票的必要项目和法律效力(行为地法律原则)。
这里的出票地点是汇票形式上记载的出票地点。
若真实出票地与记载出票地不符,以记载出票地为准,票据上没有记载出票地点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日期的作用:
1.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过。
2.决定到期日。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4)付款时间(TimeofPayment,Tenor)
(5)一定金额的货币
(6)付款人名称
(7)收款人名称
(8)出票人名称
2、票据签章
(1)仅完成记载而未签章的票据不产生法律效力;
(2)已经签章的空白票据通过补充记载可以发生效力;
(3)法人及单位的签章要求加盖法人或单位印章的同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3、交付
票据必须要交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
“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
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的抗辩和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如果丙与付款银行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话,银行可以以此提出抗辩,拒绝付款。
因此,A项正确。
《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据此可知,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
因此,B项错误。
《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本题中丁公司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那么它就成为了第一付款人,要承担到期付款的票据责任。
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抗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如果丁公司与持票人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持票人没有履行相应的债务,那么丁公司可以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
因此,C项错误。
《票据法》第19条规定第1款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另外《票据法》第22条第
(二)项规定,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据此可知,汇票出票时不能记载附条件的付款,如果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该汇票无效。
因此,D项错误。
三、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的基本原理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凭票据对票据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民事权利,该权利主要包括两类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辅助请求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
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
(2)善意取得。
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
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
2、继受取得。
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10条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11条规定: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
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
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答案:
D
解析:
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的权利。
而甲取得票据时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
所以应该选D.
四、票据风险
(一)票据风险概述
票据的风险是由许多原因引起的,例如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