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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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肇庆海事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燃气企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2.1.2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负责全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将情况的原因、处理意见对外公布。
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燃气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对事件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善后处理工作。
2.1.3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市市政管理局:
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燃气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全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对事故现场内外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3)市经贸局:
负责燃气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和健全应急物资市场监测、预警、应急供应协调机制。
(4)市公安局:
当燃气行业发生群体事件时,按照《肇庆市大规模群体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
负责安全事件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负责事件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安全事件和群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5)市民政局:
负责落实市直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和燃气供应紧缺救援特需资金。
(6)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和燃气供应紧缺救援特需资金。
(7)市建设局:
当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住宅小区、建筑工地时,负责与物业公司工地负责人做好协调工作。
(8)市交通局:
负责协助指导事件应急救援的交通组织工作。
负责管辖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9)市卫生局:
当发生燃气突发安全事件时,按照《肇庆市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负责组织协调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10)市环保局:
当发生燃气突发安全事件时,按照《肇庆市突发环保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环保应急预案。
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1)市安监局:
当发生燃气突发事故时,按照《肇庆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燃气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2)市质监局:
启动本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与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抢险救援,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和其他产品质量的分析检测。
(13)市公安消防局:
因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火灾时,按照《肇庆市处置城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对火灾安全事故的扑救和抢救工作,以及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14)肇庆海事局:
当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在水上时,按照《肇庆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事故》的规定,及时启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水上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15)市物价局:
负责做好燃气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燃气市场价格动态,适时调整燃气价格。
(16)市工商局:
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打击燃气市场无照经营行为。
(17)市发改局:
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燃气企业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
(18)燃气公司:
贯彻落实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负责本公司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
做好燃气事故安全预防工作。
制定燃气事故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
建立完善燃气应急抢险抢修措施和方法。
及时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情况。
按要求做好燃气供应事件的先期处置、应急处置、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2.2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1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管理局环卫公用科。
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管燃气科科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事故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充实办公室力量。
2.2.2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取得联系,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
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承办日常工作。
2.3县(市、区)成立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县(市、区)设立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拟定本地区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
各燃气单位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
3事件的分类及分级
3.1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1、供应紧缺类。
上游气源供应短缺,导致区域性燃气紧张。
气源供应紧张或燃气成本价高涨,快速影响正常燃气供应等。
2、安全事故类。
因自然灾害导致燃气设施遭受破坏或设备老化、设备未经检验、操作不当、人为破坏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运输途中(槽车、槽船)出现安全事故等。
3、群体性事件类。
燃气供应短缺或燃气价格波动大,导致群众性哄抢瓶装气或围攻气站;
管道燃气安全事故或收费问题,用户出现不满情绪,破坏供气设施或群体性上访;
燃气从业人员罢工,导致生产或配送环节中断等。
3.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燃气突发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一般(Ⅲ级)。
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2.1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3)因燃气供应问题,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
3.2.2重大(Ⅱ级)
(1)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的事故。
(3)因燃气供应问题,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
3.2.3一般(Ⅲ级)
(1)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1000户以上的事故。
(2)造成1人以上及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的事故。
(3)因燃气供应问题,一次参与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群体事件。
4预警发布
建立健全全市燃气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
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及燃气企业提供的重大突发公共事故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燃气安全的实际情况,在市级统一分析、监控下,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5.2预案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Ⅱ级燃气系统突发事件时,本预案、有关县(市、区)级预案及相关企业预案必须立即启动;
发生一般Ⅲ级事件时,一般应启动县(市、区)级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
对于先期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根据事态发展,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市相关预案,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直接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有关事项。
5.3事件报告
5.3.1报告程序
(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涉及消防、人员救护的,应立即拔打“110”、“119”、“120”急救电话,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燃气企业要强化24小时值班制度和“110”联动机制。
有关企业或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燃气突发事故,如确认,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或相应应急预案,同时根据对事故等级情况的初步判断,立即报告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初次报告可采用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实行即时报告、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发生Ⅱ级及以上重大事件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到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5.3.2报告内容
在紧急情况下,除先电话报告外,必须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快报,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气源来源;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4响应行动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各级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指挥和协调
1、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和省建设厅。
需要市政府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燃气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汇报事故进展情况。
4、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燃气企业技术人员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6、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或需紧急征用的,由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5.6现场应急救援
1、现场应急救援中,可根据各级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成立现场指挥部。
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专业抢救、医疗救护、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市场监察、新闻报道、后勤保障、预备机动、气源拓展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市政管理局、安监局负责。
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综合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等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
由消防局负责消防救援;
市质监局负责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局负责开展现场救护工作,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4)安全保卫组:
由公安局负责。
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5)交通运输组:
由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船舶运送事故现场急需的物资、装备、药品等,输送现场需要疏散的人员;
海事局负责运输船舶的航行安全和通航秩序的维护工作。
(6)市场监察组:
由物价局、工商局负责,对突发事故后市场的总体监控。
(7)新闻报道组:
由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记者深入现场采访,及时报道抢险救援的有关情况。
(8)预备机动组:
由现场指挥部领导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现场指挥部领导调动使用。
(9)气源拓展组:
由经贸局负责协助燃气企业做好拓展气源。
(10)后勤保障组: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指挥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灾民生活救援物资的供应由市民政局负责。
5.7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较大以上级别预警信息、以及发生Ⅱ级以上燃气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根据预警发布的权限和规定程序,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一般的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授权市燃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5.8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和事故发生地的燃气主管部门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必要时,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派遣工作组进行指导帮助,对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确保社会稳定。
6应急结束
6.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各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2事故调查与总结
1、各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燃气事故原因,从燃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市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有关单位必须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7.2队伍保障
各级必须建设好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7.3装备保障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燃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本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燃气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
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负责。
2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3演练
各级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8附则
8.1本预案由肇庆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