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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11.3设备管理程序

《设备管理程序》由物资设备部负责。

11.3.1设备管理流程图(见下图)

11.3.2设备管理范围

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等公司自有、租赁或劳务队自带的机械设备。

11.3.3设备配置计划

项目部依据《项目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计划》,工程管理部制订所需设备需用计划,项目部设备物资部依据设备需用计划,向公司设备物资部提出需用设备申请计划,公司不能解决的,由项目部组织租赁或申请采购。

设备管理流程图

11.3.4设备的调配、租赁、采购和退场

(1)内部调配

公司设备物资部依据项目“设备配置计划表”,在公司范围内实施调配,项目设备部门组织设备进场。

(2)设备租赁

①由项目设备部门负责对出租方进行评价,并做好记录。

评价内容:

a.出租方的信誉;

b.租用设备的性能及技术状况;

c.设备发票、合格证及特种设备的年检情况;

d.操作人员持证情况;

e.租赁价格等。

②项目设备部门依据评价结果,择优确定合格出租方,报公司设备物资部审批后,签订租赁合同。

(3)设备采购

①由项目设备部门提出设备购置申请计划,经公司设备物资部审核报公司审批后,按设备购置权限分级实施采购。

②5万元及以上施工设备由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5万元以下施工设备由项目设备部门负责,对生产厂家进行考察、评价,并做好记录。

评价内容:

a.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b.资质、资信、业绩;

c.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证书;

d.产品质量、性能,包括第三方对产品质量、性能的评价;

e.履行合同程度;

f.售后服务;

g.产品价格等。

③根据考察评价结果,择优确定合格供方,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签订购货合同。

④10万元及以上设备的购置应按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设备退场

设备使用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向公司物资设备部编报“退(转)场设备清单”,对退(转)场移交设备,公司物资设备部组织转出和接受单位联合对设备进行交接,严格办理退(转)场交接手续。

对已下场闲置,但仍未转场至新项目的设备,仍由原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11.3.5设备验证

(1)租赁设备时设备物资部对出租方设备的性能、状态、人员资格情况等进行验证,并保留记录。

(2)对不能满足某些规定要求的产品,由租赁双方按合同规定及时解决。

(3)对工程质量、使用安全、环境管理有直接影响的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由使用单位在使用前进行检查鉴定和对操作人员进行认可,并做好记录。

(4)对调配进场设备的各项性能进行技术鉴定,及时填写“施工设备技术状况鉴定表”,并保留记录。

(5)新购设备的验证根据合同规定办理,设备物资部保留相关记录;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物资部组织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填写“新增施工设备验收记录单”。

(6)未经调试并验收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7)设备物资部应将验收记录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上报公司设备物资部,由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保管存档。

11.3.6设备验收

(1)内部调配设备的验收

项目设备部门应对调配进场设备的技术性能、动力性能、环保性能进行技术鉴定,及时填写“施工设备技术状况鉴定表”,并做好相关记录。

(2)租赁设备的验收

项目设备部门应对出租方的设备性能、检验检测、人员持证、注册登记等进行验证,并做好记录。

(3)新购设备的验收

①根据设备购货合同,需到供方处进行验证的,由公司设备物资部组织项目设备部门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并记录产品的质量。

②设备到货后,由项目设备部门组织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并记录产品的质量,填写“新增施工设备验收记录单”。

③新购置的大型机械设备,第一次安装应要求供方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直至设备通过内部检收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进口的机械设备应要求供方提供中文说明书。

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调试、试运转,并办理验收手续,填写“新购大型设备安装验收单”。

④对不能满足某些规定要求的产品,由供需双方按合同规定及时解决。

⑤未经调试并验收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⑥项目设备部门应将验收记录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一个月内上报公司设备物资部,由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保管归档。

(4)对工程质量、使用安全、环境管理有直接影响的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由项目保障部门在使用前进行检查鉴定和对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审定认可,并做好记录。

11.3.7使用管理

(1)设备拆解与安装

①设备安装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大型设备的进(转)场和安装调试。

对施工电梯、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架桥机等特种设备或其他需要现场组装的大型设备,进(转)场的拆解、安装、调试必须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或者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联合实施,并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拆解或安装。

②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和岗前安全教育,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有专业人员指挥。

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调试,特种设备应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无统一规定的,按《大型设备安装验收单》办理验收。

设备主管部门应妥善保管安装方案、验收记录及其他资料,未经调试并验收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③特种设备使用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内容执行。

(2)设备编码

由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按公司设【2005】204号《中铁十四局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号码编制、使用和企业喷涂管理办法》要求对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编码。

企业标志徽、设备编码用油漆喷涂在干净显见不易磨损之处。

机械设备的主体及附属设备或数个部分组成的机械设备,均编同一号码。

(3)设备的标识

机械设备要进行标识,设备标识包括设备标牌、设备管理识别图样、企业识别系统图样等;标识的内容:

设备编码、设备名称、型号、操作司机、设备状况等,标识方法按公司设[2005]204号《中铁十四局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号码编制、使用和企业标志喷涂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需要政府部门鉴定验收才能使用的特种设备,应悬挂鉴定验收合格(准用)牌。

(4)操作管理

①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设备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严禁无证上岗,设备严格按规程操作,大型专业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为企业内部员工。

②操作人员应实行岗位交接制度,换岗时,对该机的操作要领、注意事项、技术特点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按时填写机械设备司机手册。

③设备使用管理实行“三定”(定人、定岗、定责)制度,项目设备部门应确保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稳定,做到人机合一,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④项目设备部门应做好设备加油、作业日志、运转、检查、维护保养和交接班等记录,掌握设备使用情况。

(5)租用设备管理。

①设备使用单位从外部租赁或分包工程自带的设备,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项目的统一管理。

应将辩识的危险源、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重大危害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通报给供方。

②加强租赁设备管理,凡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包括外部租赁和劳务队伍自带设备)均应按照公司设〔2005〕204号《中铁十四局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号码编制、使用和企业标志喷涂管理办法》的规定标识。

③外部租赁和劳务队伍自带设备的使用管理应按统一制度和标准实施监控,确保其有序、可控和可靠地运转,保障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

(6)设备的档案管理

各级设备部门对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均应建立本级设备台账和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

外租设备和劳务队伍自带设备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7)设备安全、环境及职业健康管理

①现场在用设备的使用安全、环境(如噪音源等)应严格控制,按照《安全管理程序》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程序》实施有效管理。

②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体系,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制定和各类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③学习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④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机械基本原理与构造,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严禁违章操作,杜绝各类设备事件的发生。

⑤加强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异常,及时排除,杜绝设备带故障作业。

⑥对在用的电力变压器(站)、配电室、锅炉房、油罐、空压机房等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外设置警告标志及围栅;在起重设备作业场所,应设置警告标志,环境复杂时应派专人警戒。

⑦对安全有较大影响,并设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熔断器、力矩限制器、限位器、警报器)及安全指示装置的施工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调校,不得擅自拆卸和屏蔽安全保护装置。

(8)设备事件处理执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件的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机械设备事件的报告、处理按《职业健康安全事件和环境不符合管理程序》执行。

(9)特种设备管理:

①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塔吊、龙门吊、汽车式起重机、叉式起重机、卷扬机、升降机、电动葫芦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③对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检,并作好记录;对于转场的大型特种设备应邀请厂家技术人员和单位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和全面检修,方可进行重装、报检、验收和投入使用。

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⑤使用辐射源的设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使用、检测等手续,并按规定使用和存放,操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工作,操作人员配备辐射防护装备和辐射检测仪器并定期体检。

⑥特种设备(包括大型专用设备)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突发事件。

对作业安全风险较大的特种或大型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作业专项方案,并报公司备案。

11.3.8使用费用核算

(1)项目部应制定机械设备使用费核算办法,推行单机单车核算,把设备使用、完成产值(进度)、维保费用、油料消耗、工资、设备安全、利用率和完好率等指标有机挂钩,提高设备完好率、利用率和设备运营效益。

(2)项目设备部门负责油料消耗、配件消耗等设备使用费的统计。

11.3.9维修保养

(1)由项目设备物资部门具体实施对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过程能力。

(2)坚持“预防为主,养修并重”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以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为主要内容。

项目设备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保养与维修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等。

(3)设备保养分为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特殊保养。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性能状况,编制设备保养计划,并严格实施设备保养计划,保养情况及时记录。

(4)在寒区进入冬季施工前,要严格进行设备的换季保养,采取有效的防冻、防寒和防火措施。

(5)设备修理分为检修、项修和大修。

根据设备技术性能状况和实际使用情况,项目保障部门确定修理计划,实施设备的检修和项修。

设备大修采取公司审批制,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年底将大修计划报公司设备物资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6)大修计划审批后,由公司设备物资部和项目设备物资部门共同对修理厂家进行考察、评价,择优确定合格修理厂家,并做好记录。

①营业执照;

②资质、资信、业绩;

③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产品质量证书;

④产品质量、性能,包括第三方对产品质量、性能的评价;

⑤履行合同情况;

⑥修理技术人员情况;

⑦售后服务;

⑧修理价格等。

(7)设备物资部门负责组织设备使用单位落实设备大修计划,大修过程中要派专人驻厂监修,确保设备大修质量。

(8)设备大修竣工后,由公司设备物资部组织项目设备物资部门以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按集团公司《机械动力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机械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保证其过程能力的连续性。

(9)公司设备物资部依据项目设备物资部门上报的大修验收资料核销大修费。

(10)未能按时完成大修的施工设备,由项目设备物资部门上报大修变更申请,申请内容:

大修变更理由、已采取的技术措施、推迟后的计划大修时间。

(11)委外设备大修,设备物资部要将辩识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害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与维修方沟通,并按照《安全管理程序》、《职业健康管理程序》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程序》的规定进行有效控制。

(12)租赁的设备由出租方负责维修保养。

使用方做好设备进场验收、设备技术状态鉴定和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1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11.3.10验收

(1)维修、保养、验收以国家或行业有关规范、设备加工及验收有关标准及生产厂家提供的设备使用维护保养手册为依据。

(2)修复后的设备使用管理按11.3.6进行。

11.3.11检查

(1)项目设备部门应定期对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

(2)公司设备物资部通过内审、日常检查及抽查等方式对公司所属项目部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根据设备综合管理实际运行情况,公司将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11.3.12设备经济管理和设备报废

(1)设备资产集中在公司设备物资部建账,各项目建立核算账户,联合做好设备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折旧和大修等各项费用的足额计提和其他核算工作的开展。

设备折旧大修费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按照公司《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2)大修费用的使用应专款专用,维护在用或转场设备的大修,大修费用不足部分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

(3)原值大于500万元的大型施工设备执行《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回收计取标准”。

(4)出售(转让)设备坚持“技术鉴定,价值评估,市场结合”的原则,由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会同财务、审计和纪委等部门,量质定价,核定设备资产处理标准,防止企业资产流失;对出售(转让)的设备资产,由公司设备物资部通知财务部门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5)设备的调拨:

设备调出或调入单位向公司设备物资部编报申请,经公司审批后,填制“设备调拨单”,办理交接手续(包括实物和技术档案等)。

必要时公司设备物资部组织调入和调出单位联合对设备进行技术和价值评估。

(6)设备报废由公司设备物资部按集团公司《机械动力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报废条件鉴定、上报、审批,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

单台/套价值50万元及以上设备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下设备报公司领导审批。

根据上级设备主管部门的设备报废批复,报废设备(包括未提完折旧费提前报废)依照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处置,同时做好实物和资产价值的账务处理。

(7)特种设备报废后,按国家规定不得继续使用。

11.3.13备品备件管理

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设备储备一定的

易损件及备品备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1.3.14闲置

施工设备闲置按公司《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11.4采购控制及原材料能源节约管理程序

《采购控制及原材料能源节约管理程序》由设备物资部负责。

11.4.1工作流程图(如下图示)

采购供应流程图

 

11.4.2采购信息

(1)项目工程部门编制《产品需用量计划》,该计划分为分项工程计划及汇总计划,由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确认;

(2)项目物资部门根据《产品需用量计划》,结合库存等情况编制《产品申请计划》或《产品采购计划》;根据劳动防护要求及标准,编制劳防用品《产品需用量计划》,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3)产品需用量计划的内容包括:

工程名称、材料或劳防用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数量、用料时间、环保及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等;

(4)采购计划的内容包括: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标准或图号、市场价格、和供货时间等,必要时需注明生产厂家和特殊性能要求等,对重要或特殊产品还要明确交货依据、验收条件等有关要求;

(5)因设计变更或合同修改等原因,造成用料计划或顾客提供产品发生变化时,项目工程部门应及时向物资部门提供书面变更或修改计划,并注明变更依据;

(6)项目物资部门接到工程部门的书面变更计划后,应及时对产品申请、采购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11.4.3供方评价

(1)按照“谁采购谁评价”的原则,项目物资部门对与工程质量有直接影响的原材

料、半成品、成品的供方进行调查评价,收集各类相关信息资料,会同项目技术和质检

人员对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对供应商进行评审,评审后确定合格的供应商报项目经理批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册》。

(2)供方评价内容

①供方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三C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②供方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③供方的资质、资信程度、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情况;

④供方的生产能力、供应保证能力和运输能力等情况;

⑤供方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体系认证情况;

⑥地材: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安全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生产及保障能力、商业信誉情况、质量证明文件、出具质量证明文件的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项目部试验检测报告情况等;

⑦其他材料:

生产和使用许可证、信誉及服务、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及其他需要所取的文件。

(3)评价方法

①验证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证明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

②通过市场信息和以往供货情况来评价其供货质量和服务质量。

(4)供方的复审和重新评价,每年年底项目物资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项目所有供方过去一年的供货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

将予保留的A类物资和劳防用品的供方填写《供方复审评价表》,经项目主管审批后上报公司设备物资部重新发布。

一年内未向合格供方采购材料的,按不合格供方处理,需再向其采购材料时,应按照供方评价程序对其重新评价。

B类物资合格供方由项目部复审。

未经复审和重新评价的供方不得再作为合格供方。

(5)《合格供应商名册》由公司物资部门发布并上报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备案。

(6)《合格供方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合格供方名录》。

采购过程中,合格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连续两次不合格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物资部门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复审过程经项目主管批准及时注销其合格供方资格。

两年内不得对其评审使用。

(7)甲供产品,不再对供方进行评价,但必须对其产品进行检测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内部调剂、调拨、转场物资不再进行合格供方评价,但对物资必须进行检验试验,检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1.4.4采购

(1)采购人员在确认采购计划项目齐全、内容清楚的情况下,报请项目经理批准,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并经逐级上报,最终确定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招标采购,具体工作执行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物资管理办法》,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物资采用询价、比价或公开谈判等方式择优采购。

(3)确定供应商并经项目主管批准后,依据《合同法》、集团公司《货物采购合同》(范本)等,由项目物资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甲供或甲控产品按相关要求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交付方式、交货时间和地点、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

对于特殊产品或委外加工产品,工程部门应协助物资部门将材料质量要求、引用标准、规范或图样作为合同附件提供给供应商。

(4)专业分包工程,对形成工程实体所需要的主要材料,由项目物资部门按要求进行采购。

11.4.5验收、试验、点验和复验

(1)产品的验收。

材料(改为:

产品)进场后,由设备物资部组织检验和验收,填写验收记录。

检验内容包括核对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环保标识、安全标志、产品标识(如钢材的炉号、水泥的批号)、技术资料进行验证。

检查产品与合格证是否相符,随货技术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与合同是否相符。

有保质期的物资检查其生产日期,做好验收记录。

进货手续不全的物资单独存放并做出明显标识,待手续齐全后另行验收;劳动防护用品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2)产品的试验

①项目物资部门向试验部门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单》,试验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批进行取样试验;需要委托外部试验的产品,由项目测试部门负责按供方评价的有关要求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并委托其对产品检测试验。

②自检或委托外部检验的产品测试结果,项目测试部门应及时反馈给保障部门;《产品检验报告单》一式两份,试验部门和物资部门各留一份。

(3)经验收、试验合格的产品,保障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制“点验单”,办理产品入库手续;未经验收、试验或验收、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办理点验入库手续或直接投入使用,应妥善代保管,明显标识,防止混用、丢失或损坏;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及时填写《进货不合格品记录》。

(4)产品的复验。

下列物资使用前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复验未经复验不得投入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按不合格品处理:

①有保质期要求已接近或已超过保质期限的;

②受潮、发霉、锈蚀严重的;

③对检验和试验结果有争议的;

④业主或监理代表要求复验的。

(5)依据采购合同和进货凭证,谁负责验证、接收和使用产品,由谁负责对质量技术文件进行编号、登记、存档;设备物资部接收后发给各架子队使用的材料,由设备物资部复印相关技术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印章随同产品一同发往各架子队,由各架子队负责编号、登记、存档。

工程竣工后,技术资料由设备物资部转给工程管理部整理竣工文件。

11.4.6顾客财产

(1)顾客财产是指处于组织控制下或使用中的顾客所拥有的产品、设施、信息、数据和知识产权等;

(2)顾客提供财产的采购、使用及管理按照自购产品要求执行,做出标识。

11.4.7标识

(1)产品的标识有产品特性标识和其所处状态标识,为了确保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和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设备物资部要对进入现场的钢材、水泥、焊接材料、外加剂、防水材料、大型预制构件、砂石料等以《产品标识牌(卡)》标识。

(2)标识内容和方法

①钢材特性标识:

生产厂名、品名、规格(型号)、材质、炉号,质量状态标识:

待检验、检验合格、检验不合格等,制作醒目的“产品标识牌(卡)”标识;

②水泥特性标识:

生产厂名、品名、标号、生产日期、出厂日期、生产批号,质量状态标识内容与钢材相同,制作醒目的“产品标识牌(卡)”标识;

③砂石料以生产厂(场)名、试验报告、质量状态为标识内容,用标识牌标识;

④外加剂、防水材料和土工材料以产品名称、品种、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及质量状态为标识内容,用标识牌标识;

⑤焊接材料以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合格证、生产日期、规格等为标识内容,标识卡标识;

⑥铸钢构件以生产厂名、铸钢炉批号为标识内容,标识卡标识;

⑦库存物资用标识卡标识,标明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⑧其他物资的标识可参照以上物资标识执行。

11.4.8搬运

(1)设备物资部负责组织进库/工地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搬运工作。

根据产品的重量、体积、形状、性能特点,选用相应的搬运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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