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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视传媒有种种负面影响,但是只要合理地利用,就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社会学习、发展认知和人格的有效工具,其积极意义是不可忽视的。

  电视媒体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意义

  著名电视专家雷蒙?

威廉姆斯说过,电视改变了我们对于现实的认识,从而改变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5]

  有学者认为,电视媒体最核心的社会影响是从根本上消除了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阻隔。

麦克卢汉在《人体的延伸》一书中强调,电视不只是娱乐工具,还是制造现代人心灵、改变整个生活情境的新力量。

电视帮助人们形成了新的社会生活情境,这种情境与现实环境不同,人的社会角色与特性因此也发生了改变。

孩子同样可以看到电视中呈现的关于大人世界的描述,所以变得越来越“早熟”,儿童时代与成年人时代的界限因此变得模糊了。

从社会化角度来说,电视不只是学校和家庭作用的补充,有时内容更与学校和家庭教育的相反。

[6]从某种角度说,电视削弱了父母和学校的影响力。

  电视中的内容,远远超出儿童青少年平时接触的生活经验,超出他们所接触的时间、空间。

因此,电视能使孩子开阔视野、增长见闻,有所谓“温室效果”,使儿童心智早熟。

他们吸收了很多其年龄段不需要的经验,这些零碎的、不加选择就吸收来的内容,很可能是经过夸张、歪曲或浓缩的,并不符合社会现实。

儿童尚不能完全区别开现实与虚构,便难免误以为真,形成错觉或先入为主的成见。

  从电视本身的特点来说,除了文化要求低、直观易懂之外,电视还比广播、印刷媒介更能让观众产生参与感,因此更接近面对面的传播;

同时它能提供具体的图像,使观众不易遗忘,因而可能具有其它媒介所难企及的劝诱与施教的独特效果。

[7]有学者在研究影响传播效果的因素时强调,直观性信息有助于传播的劝服性。

所以,电视比任何媒介更能影响儿童。

电视通过声像改变了人们认识世界的方式,改变了人们对于“真实”的看法,混淆了图像所呈现的世界与真实世界之间的差异,人们会不用逻辑思维就将图像真实当作客观世界的“真实”再现。

  电视甚至充当了家长的替代者。

有些家长因为没有时间陪伴孩子,就用电视给孩子做伴、以减少孩子的干扰,于是出现了“电子保姆”一说。

  电视还刺激了消费主义和物质主义。

电视诞生之后,强调的就是在消费经济中的投资和促销功能,[8]商业味道非常浓重。

美国早年的电视关注的主要就是如何消费,由此巩固了当时美国“消费为主”的社会形态,电视影响甚至瓦解了人们的传统实践和购买习惯,同时这种消费文化也型塑了电视本身。

[9]今天,市场逻辑已经成为电视的主宰,为了追求收视率,可能不择手段,制造出那些所谓“不健康”的产品。

在美国,人们普遍认为媒体应对传播不良意念和诱导人们的劣行负责,并认为以电视为主的媒体使孩子们相信通过暴力或物质上的好处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10]

  西方心理学家认为儿童的心智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3至7岁为感官期,儿童根据显而易见的感官刺激来认识产品价值,7至11岁为分析期,儿童对产品类别、售价、功能等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开始明白物质的社交意义,知道拥有哪些产品就能与朋友的接纳程度扯上关系。

11至16岁为反省期,孩子对市场的产品类别,销售地点、推销策略有更深刻的认识,充份明白品牌的意义,明白物质的价值,除了满足个人喜好外,还可以用作社交筹码。

[11]

  以电视为“保姆”的这代人一走出童年,就会成为商业社会最年轻的消费者,所以电视即使在儿童卡通片中也渗入了大量的商业性内容。

亚洲的孩子热衷染发、戴斯沃奇手表、玩滑板冲浪、泡电子游戏厅、进“迪厅”喝“摇头水”甚至卖淫——日本东京的政府机构几年前就开始关注并制止未成年少女的“有偿约会”。

香港的少年则从父母那里学会了以投机的方式赚钱。

曾风靡港台、大陆的青春偶像剧《流星花园》除了青春、浪漫的爱情和无厘头的男女主人公外,剧中F4富豪子弟挥金如土的生活方式,更令未成年观众羡慕不已,西安等地中学生竟大加模仿。

电视的多元信息带来价值判断标准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混淆了“正确”与“错误”之间的界限,正在失去道德感、羞耻感。

英国公关顾问马克斯?

克利福德认为,电视是使人失去羞耻感的关键因素,他说,“当我还是一个孩子时,有一台收音机或许还有一份报纸,但实际上始终还是处在父母、学校或教会的严格控制下。

现在,孩子们打开电视机,就能看到正在世界上发生的一切事情。

”[12]

  未成年受众的接受特点

  受众的年龄、性别等社会类型,直接影响传播效果。

儿童从一岁以前就会对电视发生兴趣,特别是注意电视广告和经常反复播出的电视主题曲。

到3岁时大致已经能看懂儿童节目。

在电视业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儿童从3岁起平均每天要看2至3小时电视。

到了青少年时期,孩子认识、判断开始具有独立性,同时又以实际经验为主,表现出片面、武断,情绪变化大,易冲动;

自我意识随着第二性征的发育成熟、社会地位的变化、活动交往范围的扩大,他们在探求实现自我的过程中又常常会发生矛盾。

其次,青少年在行为上表现为对同辈文化的遵从,即他们从事某件事情的理由是“别人也都这么干”,模仿性强,容易接受新事物,喜欢标新立异,具有反叛精神。

青少年时期是人的身心急剧变化的时期。

  受众的智力程度,也一向被看作是影响传播效果的能力因素。

儿童很少预存立场,“自我防御功能”弱,容易相信媒体信息,常常对电视里的事深信不移。

  受众的思维特点对传播效果同样有直接影响。

霍夫兰等人根据多次实验,在《传播与劝服》(1953)、《个性与劝服可能性》(1959)等著作中有这样的结论:

想象力丰富,对周围事情比较敏感的人,较容易被人劝服、接受影响。

这正是儿童的特点。

  大众传媒会对未成年人产生长久的影响。

传播效果呈现的状态有两类,一是显性效果,一是潜在效果。

显性效果是从受众情绪、态度、行为中可以明显感觉到、观察到的效果。

前些年有儿童家长状告某广告使孩子受惊吓,若情况属实,那就是电视的显性传播效果。

有儿童模仿电视剧《还珠格格》中偶像上吊自杀的行为,也是一种显性效果――受众喜爱电视人物从而有一种愉快的体验,进而接受传播内容、承认其合理性,进而模仿。

大众传播学借鉴了心理学家艾伯特?

班都拉的模仿理论,认为儿童通过观察媒介内容,与其中某些角色或行为认同,并意识到在某些情境下模仿会有有益结果,那么当这种情境出现时,儿童会发生模仿行为。

这种模仿行为可以通过媒介不断强化,形成长期行为。

所以,我们不仅要看到电视传播的显性效果,更要考虑到其长期的、隐性的效果。

电视对儿童的认知发展、人格发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电视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暴力、商业化、性已经成为电视媒体对少儿危害最深的内容。

所谓暴力,根据电视与社会行为研究报告,是指身体力量的公开行使导致违背他人意愿的行动。

暴力镜头包括电视上常见的斗殴、谋害、武力,以及使用各类武器强加于他人的行动。

[13]

  据记述,美国的孩子在18岁前,从媒体上目睹的暴力行为有20万桩。

所以,他们也回报社会各种自杀、杀人、弑亲。

[14]中国也发生了五花八门的青少年暴力现象,“少豹堂”、“七匹狼”这些青少年黑恶团伙无恶不作,孪生女孩毒杀对她们关爱备至的双亲,两少年蓝极速网吧纵火,“中国青少年研究会”报告中至少有1000万闲散未成年人进行各种犯罪活动……[15]

  目前为止一般对于电视暴力的防范主要在娱乐节目和电视剧中,其实电视新闻的影响更大。

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英国广播公司、广播标准委员会及英国电影分类局联合进行的权威调查显示,电视新闻所呈现的真实暴力比电视剧中的暴力,对孩子产生的影响可能更大。

[16]

  有一种误解,以为少儿的卡通节目对孩子就比较积极、正面。

其实,西方学者早已研究指出,电视卡通片上的暴力镜头,远超过一般成人观看的电视片。

有好多以暴力对付坏人,假维护正义之名、行暴力血腥之实的卡通节目,以及借暴力的英雄式描述来促销广告主的暴力。

  关于暴力对未成年人影响的研究,结论不一。

社会学习论巨匠艾伯特?

班都拉认为,电视上的暴力镜头具有示范作用,少儿若经常观看,极易去模仿。

有些看过暴力电视节目的儿童行为上未受影响,是因为电视节目中暴力常会遭到报复或惩罚,因而在表现攻击行为时有较高的焦虑,会抑制其攻击性的冲动。

有的学者以宣泄理论为基础,认为电视节目暴力有助于宣泄少儿暴力行为,减低暴力倾向。

也有极少数研究认为没有影响。

[17]但最主要的、最普遍的结论,认为电视暴力确实有负面影响,其中最著名的研究当推美国公共卫生署署长威廉.斯脱特所主持的电视与社会行为研究小组在1972年所提出的研究报告。

报告厚达5巨册、1305页。

结论认为,观看暴力镜头的电视节目,与实际生活情境中表现攻击性行为有很大的关连,只是电视暴力的影响也要视儿童本身的情况而定。

  少儿看多了暴力电视镜头,常常会误以为暴力情况反应社会现实,以为暴力是解决冲突或达到一般手段不易获得的目的的直接方式,当成问题的唯一解决方式。

暴力镜头对少儿有暗示作用,少儿长期耳濡目染后,比较容易在类似的生活情境中表现攻击行为。

  电视广告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儿童节目附有有大量的广告,许多节目是为了推销玩具和其他商品。

西方社会认为广告的负面影响之一,是导致社会趋向物质主义,广告不断宣传新产品,令人喜新厌旧;

广告中使用产品来解决问题,令人误以为所有健康、容貌、社交等问题,均能通过物质消费途径得以解决;

还有就是侧重物质拥有,忽视精神生活的需要;

只追求社会进步、经济繁荣,而牺牲了社会公义,及对弱势社群的关注。

[18]

  美国的一个民间组织ACT(ActionforChildren’sTelevision)早在1970年就向联邦通讯委员会提出抗议,要求改革儿童节目。

但直至1990年美国才出台了儿童电视法案,对广告播放时间加以限制,并宣布广告公司有义务满足儿童“受教育和获取信息的需求”。

  有调查显示中国少儿经常接触广告媒体,其中少儿认为最重要的媒体是电视。

事实上,电视已经逐渐取代父母成为儿童了解新产品的最重要的信息渠道。

包括儿童在内的我国消费者,经常接触到大量欺骗性的广告。

据国家工商局2000年的统计,当年一共发现了13986宗非法的药品广告,5213宗非法的食品广告以及1149宗非法的医疗设备广告。

中国大陆的儿童对电视广告有一定程度的怀疑。

随着儿童年龄的增加,相信广告所说的全都是真的比例在降低,但是怀疑的程度仍不及美国和香港。

[19]

  我国在保护儿童免受过多的或不良的电视广告和其他媒体广告的影响方面已经作出了一些努力,但是还缺少具体的法律与法规。

  电视的社会教育功能

  家长和社会人士特别担心电视的负面影响。

其实,适当利用电视,会有较好的社会学习意义。

电视可以提供一些基本的知识和观念,即具有社会教育的功能。

因为电视有转瞬即逝的特点,受众接受电视也属于“非专心型”,所以在传播知识方面电视功效不大,电视侧重于灌输观念,如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等美德,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团结友爱等观念。

  在学习社会或群体习惯的过程中,电视等大众媒介参与了对个体思想和行为的塑造。

电视等传媒为孩子提供了一幅现实生活的图画,帮助孩子构筑成一个“现实”和“完整”的世界。

电视等媒介还为孩子提供社会规范或规则,孩子从中观察、感受和学习到共同信仰、传统生活方式、语言和生活规则等等,从而明确社会规范、角色和等级的利害关系,理解自己的地位和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在大众媒介的影响下,青少年逐渐建立关于现实世界的概念和信仰。

  不管媒介内容是真实的还是虚伪的,孩子最容易发生媒介人物认同。

国内学者在媒介接触对青少年道德发展的影响的研究中认为,青少年经常接触电子声像媒介或者媒介刺激娱乐内容,可能不利于青少年道德的发展。

[20]另一方面,如果经过引导、充分利用电视传媒作为社会学习的手段,会有积极的影响。

台湾的研究表明,适当控制少儿收看电视可以避免少儿健康受损;

电视未必使少儿学业退步。

[21]但是,目前很少有社会是有意识利用电视的社会功能的。

香港的调查显示,香港青少年最喜爱的传媒是电视,最主要的目的却是娱乐。

[22]

  电视节目中当然也有很多教育意义的卡通片与故事片,对儿童的社会学习具有积极的价值。

这些利社会行为电视节目通常强调以下行为特质:

接受规律、遵守秩序、与人合作;

帮助他人,利他主义;

主动对人表示友善,关心别人,能设身处地了解他人感受;

能自律、抑制冲动、抗拒诱惑;

有耐性,坚韧不拔,能容忍短暂的挫折;

做错事肯认错,能悔过自新,有补救错失的勇气;

爱护动物,热爱自然;

勤劳节俭;

孝顺父母、爱护幼小孤弱;

见义勇为,喜打抱不平,不畏强暴,热心公益。

[23]

  电视内容和表现技巧对社会学习非常重要,研究表明有4点是影响儿童利社会行为学习的关键因素:

对模式人物的奖惩;

用对比的方式描述对错的结果;

亲切、有人情味儿;

电视人物与少年儿童观众的相似性。

[24]

  从保护到重视权利:

培养媒介素养

  随着电视的普及,电视与少年儿童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过去,人们主要关注的是电视对少年儿童成长带来的不利影响,是从“保护少年儿童免于受电视危害”的角度考虑问题的。

如今,更多的社会开始从“小公民”的权利的角度,来审视电视的功能和影响。

  1995年3月,71个国家的代表在澳大利亚的墨尔本召开了电视史上第一次“电视与儿童”世界高层会议。

与会者大多是各国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电视台少儿部的负责人、少儿节目的制片人、研究或关心传媒与少儿问题的专家学者和社会活动家等600多名。

会上达成这样的共识:

单纯的保护主义观点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重要的是必须确立“儿童的权利”意识。

少年儿童作为社会的“小公民”,同样拥有从电视媒介上学习有益的知识和文化、享受健康的娱乐的权利。

只有普及了这种意识,并通过国家行政和社会手段建立保障这种权利得以实现的制度,才能变害为利,使电视成为少年儿童的良师益友。

[25]

  根据联合国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条约的精神,这次会议制定了少儿电视宪章(THECHILDREN’STELEVESIONCHARTER),对少儿节目提出了7条原则性,要求少儿节目优质、去商业化、增强对环境和自我的信心、有利于学习语言和文化、摒弃暴力和性、定时等等,强调儿童通过电视学习本国本民族文化的必要性。

目前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儿童电视准则,包括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斯堪的纳维亚等。

澳大利亚广播委员会对儿童节目的指导,主要依据委员会制定的《儿童电视准则》(CHILDREN’STELEVISIONSTANDARD)来衡量。

这个准则非常详细具体,节目评价标准也很具体。

  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媒介素养教育。

西方不少国家在中小学纷纷开设了媒介素质教育方面的课程,目的是为了学生能独立地评判、接收并分析大众传媒传递的信息。

媒介素质教育最早发端于英国,目前已成为英国中小学校的必修课程,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和美国都在中小学乃至大学开设了这一类课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极力倡议传媒素养教育,从60年代开始,差不多每10年便举办一次传媒教育的国际会议。

1992年教科文组织出版了《全球传媒教育的新趋势》(NewDirections:

MediaEducationWorldwide)。

在亚洲,日本于1977年成立了“公民电视与传媒论坛”,推广媒介素质教育。

2000年以来,日本的大专院校里也相继开设了有关媒介素养的正式课程,菲律宾1988年成立媒介素质教育协会。

90年代以后,媒介素质教育已成为一股世界潮流。

在中国,香港成立了传媒教育协会,台湾当局则已正式发布《媒体素养教育政策白皮书》,表明对媒介素养教育运动的认可。

  媒体素养教育把运用媒体的权利交给少年儿童,帮助他们理性地辨别信息的意义,辨别媒体真实与社会真实,形成对媒体性质和功能的正确认识,提高对负面信息的辨别能力,并学习如何使用传媒、如何利用传媒发展自我。

在我国大陆,传媒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但手法上还需要进一步专业化,同时媒介素养教育也亟待进行。

注释:

[1]卢德平、郑丹娘,《中小学生最经常的课外活动是看电视》,《中国青年报》,2004-5-14

[2]陈家华、麦箴时、陈芳怡,《中国儿童喜欢和相信电视广告吗?

》传媒观察

[3]《幼童多看电视 长大后注意力不集中》,《联合早报》,2004-4-6

[4]《喜欢看电视孩子易发胖》,《联合晚报》,2003-11-05

[5]WilliamsRaymond,Television:

TechnologyandCulturalForm,Chap.1TheTechnologyandtheSociety,ShokckenBooks,1975

[6]JoshuaMeyrowitz,NoSenseofPlace,N.Y.:

OxfordUniversityPress,1985

[7]郑贞铭,《传播发展的省思》,台北市新闻记者公会,1993

[8]WilliamsRaymond,Television:

[9]DavidCroteau,&

WilliamHoynes,MediaSociety:

Industries,Images,andAudiences,PineForgePress,2000

[10]参见张洁,《媒介素养及培养方法研究——以西方经验探讨中国实践》,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3年6月。

导师:

陈昌凤

[11]陈家华,《广告对儿童的影响》,香港《传媒透视》

[12]参见高雪燕,《媒介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2年6月。

[13]郑贞铭,《传播发展的省思》,台北市新闻记者公会,1993

[14](美)加文?

德?

贝克尔《自卫书》,转引自赵廷鹏,《让孩子远离媒体暴力吧》,《中国青年报》,2003-10-28

[15]赵廷鹏,《让孩子远离媒体暴力吧》,《中国青年报》,2003-10-28

[16]香港《传媒透视》,2003年10月号

[17]杨孝荣,《传播社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97

[18]陈家华,《广告对儿童的影响》,香港《传媒透视》

[19]陈家华、麦箴时、陈芳怡,《中国儿童喜欢和相信电视广告吗?

[20]卜卫,《大众媒介对青少年的影响》,新华出版社,2002

[21]杨孝荣,《传播社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97

[22]苏钥机,《青少年的传媒使用习惯》,香港《传媒透视》

[23]郑贞铭,《传播发展的省思》,台北市新闻记者公会,1993

[24]郑贞铭,《传播发展的省思》,台北市新闻记者公会,1993

[25]曹丽萍编译:

《从“保护”到“权利”――首届世界“电视与儿童”高层会议概况》,《国际新闻界》1995年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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