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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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0329)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查。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查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的集体合同;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指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

(3)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审查的其他集体合同。

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查

(1)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范围之外的集体合同;

(2)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3)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集体合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特别指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之外的各类集体合同。

(二)审批内容

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及方案、内部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收到专项合同等报审材料的,发给《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受理回执》。

(三)法律效力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四)审批对象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

2、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原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双方首席代表须签名及加盖公章。

2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原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送审表须加盖公章。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证明材料

复印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4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或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文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5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原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代表基本情况表表须加盖公章。

6

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原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职代会决议须加盖工会公章。

7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过程的说明

原件

1份

纸质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过程的说明须包括代表的产生、协商的时间、地点、程序、主要议题和协商结果等并加盖公章。

8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必须双方首席代表签名。

9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10

企业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企业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确认书,须各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及加盖公章。

11

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12

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13

企业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须各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及加盖公章。

14

职工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须各企业工会主席签名和加盖工会章。

15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16

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证明材料,或者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该草案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2、依申请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原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双方首席代表须签名及加盖公章。

2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原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送审表须加盖公章。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证明材料

复印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4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或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文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5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原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代表基本情况表须加盖公章。

6

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原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职代会决议须加盖工会公章。

7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过程的说明

原件

1份

纸质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过程的说明须包括变更的内容及原因,协商的时间、地点、程序、主要议题和协商结果等并加盖公章。

8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必须双方首席代表签名。

9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10

企业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企业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确认书,须各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及加盖公章。

11

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12

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13

企业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须各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及加盖公章。

14

职工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须各企业工会主席签名和加盖工会章。

15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16

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证明材料,或者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该草案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3、延续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原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双方首席代表须签名及加盖公章。

2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原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送审表须加盖公章。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证明材料

复印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4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或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文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5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原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代表基本情况表须加盖公章。

6

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原件

1份

纸质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供。

职代会决议须加盖工会公章。

7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过程的说明

原件

1份

纸质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过程的说明须包括上期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本期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的时间、地点、程序、主要议题和协商结果等并加盖公章。

8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必须双方首席代表签名。

9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10

企业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企业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确认书,须各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及加盖公章。

11

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12

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复印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13

企业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须各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及加盖公章。

14

职工方代表产生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须各企业工会主席签名和加盖工会章。

15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16

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证明材料,或者认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该草案的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行业性或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审核时需提供。

(三)申请文书名称

1、《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2、《工资专项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3、《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4、《认可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名单》

5、《企业认可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确认书》

6、《授权企业代表方面的委托书》

7、《行业性、区域性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办理期限:

15日

 

九、审批证件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受理回执》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查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查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符合审查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审查机关开展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接收部门名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接收地址:

天山路1800号1号楼716室

2.网上接收

网上预约: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1:

30下午13:

30-17:

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长宁区天山路1800号1号楼716室

(二)电话咨询

12333

(三)网上咨询

(四)电子邮件咨询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处

通讯地址:

长宁区天山路1800号1号楼716室

邮政编码:

200051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三)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四)电子邮件投诉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审查机关收到报送材料齐全后开具《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受理回执》。

(2)评审

审查机关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主体、程序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3)决定

审查机关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审查机关对报送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审查机关收到报送变更材料齐全后开具《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受理回执》。

(2)评审

审查机关自收到报送变更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变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主体、程序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3)决定

审查机关自收到报送变更材料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审查机关对报送变更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送变更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三)延续

(1)业务描述

审查机关收到报送续订材料齐全后开具《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受理回执》。

(2)评审

审查机关自收到报送续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续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主体、程序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3)决定

审查机关自收到报送续订材料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审查机关对报送续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送续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十六、决定公开

依法依申请公开。

 

附录1

附录2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企业名称

 

职工人数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企业方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

 

职工方首席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合同性质

□首次签订            □中断后重新签订           □续签

起止日期

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注:

企业性质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企业。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行业(区域)名称  

 

工会组织名称

 

覆盖企业数  

 

覆盖职工人数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合同性质

□首次签订          □中断后重新签订         □续签

起止日期

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补充资料:

覆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户,职工人数     人;

覆盖集体企业     户,职工人数     人;

覆盖私营企业     户,职工人数     人;

      覆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户,职工人数     人;

   覆盖外商投资企业     户,职工人数     人;

覆盖其它企业     户,职工人数     人;

 

 

工资专项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代表方

姓名

性别

部门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备注

企业方

 

 

 

 

 

首席代表

 

 

 

 

 

 

 

 

 

 

 

 

 

 

 

 

 

 

 

 

 

 

 

 

 

 

 

 

 

 

 

 

 

 

 

 

职工方

 

 

 

 

 

首席代表

 

 

 

 

 

 

 

 

 

 

 

 

 

 

 

 

 

 

 

 

 

 

 

 

 

 

 

 

 

 

 

 

 

 

 

 

注:

如代表人数较多,可按照格式增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代表方

姓名

性别

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备注

企业方

 

 

 

 

 

首席代表

 

 

 

 

 

 

 

 

 

 

 

 

 

 

 

 

 

 

 

 

 

 

 

 

 

 

 

 

 

 

职工方

 

 

 

 

 

首席代表

 

 

 

 

 

 

 

 

 

 

 

 

 

 

 

 

 

 

 

 

 

 

 

 

 

 

 

 

 

 

注:

如代表人数较多,可按照格式增加。

 

 

附录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附录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

1.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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