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毽球竞赛规则及裁判法版图文

毽球竞赛规则及裁判法2011版(图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毽球运动的发展,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加速毽球运动在世界各地的开展,使其更好地为全民健身事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场地与器材

第2条 场地

2.1 场地

    比赛场地包括比赛场区和无障碍区,其形状为对称长方形。

2.1.1 规格

比赛场区规格为长ll88厘米,宽610厘米。

2.1.2 地面

比赛场地地面须平整,无影响比赛的隐患。

2.1.3 无障碍区

比赛场区上空的无障碍空间,从地面至少高6米;比赛场区四周至少有2米宽的无障碍区。

2.1.4 场地照明

比赛场地的灯光照明度在距比赛场地1米高处进行测量,应为1000—1500勒克斯。

2.2 界线

比赛场地应按平面图(图1)画出清晰的界线,各条界线宽4厘米,界线的宽度包括在场地面积之内。

界线颜色应与场地及球网明显区别。

        

                         图1

2.2.1 边线

较长的两条界线为边线。

2.2.2 端线

较短的两条界线为端线。

2.2.3 中线

连接场地两边线中点并与端线平行的线为中线。

中线将场地分为均等的两个场区。

2.2.4 限制线

在中线两侧各画一条与中线平行的线为限制线(此线包括在限制区内)。

中线中点至限制线的外缘(远离中线端)的距离为l98厘米。

限制线是无限延长的。

2.2.5 发球线

距两端线中点两侧各1米处向场外各画一条长20厘米、距端线4厘米并与端线垂直的短线为发球线(此线不包括在发球区内)。

2.3 区域

2.3.1 发球区

发球线向后无限延长的区域为发球区。

2.3.2 单人赛接发球有效区

单人赛的发球须落在接发球有效区内,即限制线与端线之间的区域(图2)。

限制线不包括在接发球有效区内。

        

                        图2

2.3.3 限制区

两限制线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区,即头球进攻、拦击发球和单人赛发球限制区。

2.3.4 换人区

两限制线向场外记录台一侧无障碍区延长形成的区域为换人区。

2.3.5 球队席区

在比赛场地两侧无障碍区内供教练员和替补队员候场的区域为球队席区。

第3条 器材

3.1 球网

3.1.1 球网规格

球网长700厘米、宽76厘米,网孔2平方厘米。

球网上下沿缝有4厘米宽的双层白布,用绳穿起,将球网张挂在网柱上。

球网须位于中线的垂直上空。

3.1.2 球网颜色

球网的颜色为深棕色。

3.1.3 球网高度

球网的中部顶端距地面垂直高度男子比赛为160厘米、女子比赛为150厘米、混合双人比赛为160厘米。

网的两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须相等,两端的高度与中间的高度相差不得超过2厘米。

3.2 网柱

网柱安在中线延长线上、距边线至少45厘米处。

网柱不得有不安全的隐患。

3.3 标志带

在球网的两端,垂直于边线和中线交接处,各系有一条宽4厘米、长76厘米的白色带子,为标志带(图3)。

标志带被认为是球网的一部分。

          

                            图3

3.4 标志杆

在球网上连接标志带外侧应系有两根有韧性的杆,称为标志杆。

两杆内侧相距610厘米。

标志杆长120厘米、直径l厘米,用玻璃纤维或类似的材料制成。

标志杆应高出球网上沿44厘米,并用红白相间的颜色画出l0厘米长的格纹。

两根标志杆分别设置在标志带外沿球网的不同侧面。

3.5 毽球

毽球的高度为l3~15厘米,重量为l3~15克。

毽球由毽毛、毽垫等构成(图4)。

                        

                            图4

3.5.1 毽毛

毽毛颜色为桃红色,由鹅翎制成,每支毽毛宽3.20-3.50厘米,4支毽毛成十字形插在毛管内。

3.5.2 毽垫

毽垫由上垫、下垫和毛管构成,采用橡胶制作。

下垫和毛管连在一起,上垫套在毛管上。

上垫和下垫中间套有由数层硬质薄形皮革或类似材料制成的垫圈,以保持球的弹性。

毽垫直径3.80-4厘米,厚l.30-1.50厘米,毛管高2.50厘米。

3.5.3 统一性

在一次比赛中所用的球其特性,包括颜色及牌号等都必须是统一的。

第4条 服饰

4.1 参赛队员应穿着统一的运动服和毽球鞋或胶底运动鞋。

4.2 场上队员上衣的前后须有明显的号码,号码颜色须一致,并与上衣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号码应清晰可见,背后的号码高20厘米,胸前的号码高10厘米、宽2厘米,同队队员不得使用重复号码。

4.3 比赛服上可标有队名和赞助商标志,标志最大面积为30平方厘米(6厘米×5厘米),不得遮盖号码。

4.4 队员不得穿戴任何伤害本人或他人或影响裁判员判断的服饰。

4.5  队员可以带眼镜参加比赛但后果自负。

第三章 参赛人员

第5条 参赛人员的规定

参赛人员须认真遵守组委会的各项规定,保持良好的赛风赛纪,并遵守以下规定:

5.1 身体健康,并经医院体检合格。

5.2 公平竞争,服从裁判的判罚。

5.3 不得在比赛期间对裁判人员施加影响和干扰。

5.4每名运动员每次只能代表一支队伍参赛,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5.5不得使用或误用兴奋剂。

第6条 参赛队

6.1 组成

每支参赛队由1名领队,1名教练员,1名队医与队员构成。

每组三人赛参赛队员6名,其中上场队员3人,包括场上队长l人(左臂应佩带明显标志);每组双人赛参赛队员2名,包括场上队长l人(左臂应佩带明显标志);每组单人赛参赛队员1名。

6.2 规定

6.2.1抽签落位前,参赛队员名单一经确认不得替换或变更。

6.2.2 比赛期间,教练员和替补队员应坐在指定的球队席上。

三人赛比赛中,最多允许教练员与同队替补队员及队医共5人在该区域中;其他比赛中,仅允许1名教练员与1名队医在该区域。

第7条 教练员的职责和权利

7.1 比赛前,按时参加领队教练员联席会议。

7.2 比赛前,核对本队参赛队员(包括替补队员)的姓名、号码,在记分表上确认并签字。

每局比赛开始前认真填写队员位置表,签字后交给记录员或副裁判员。

7.3 比赛中,教练员有权利请求暂停或换人。

7.4 比赛中请求换人时,教练员应向裁判员报告下场和上场队员的号码。

7.5 比赛后,教练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比赛结果。

7.6 比赛中,教练员可通过场上队长向正裁判员转达意见,但不得干扰和延误比赛。

比赛后如对裁判员的判罚有异议,有权按规定的程序向仲裁委员会申诉。

第8条 队长的职责和权利

8.1 赛前代表本队选择场区或球权。

8.2 若对裁判员的判罚有异议须在球成死球时可向正裁判请求对规则和规则的执行进行解释。

8.3 可向正裁判员请求更换服装和球。

8.4 比赛中断时,可向正裁判员提出或转达本队队员提出的正当问题和请求。

8.5 向临场正裁判员就判罚提出声明并在赛后将其不同意见记录在记录表上。

8.6 向裁判员请求检查球网、地面和球。

8.7 有权请求合法间断比赛。

8.8 比赛结束时,应向裁判员致谢,并在记录表上签字承认比赛结果。

如曾向正裁判员提出过声明,可将正式声明记录在记录表上。

8.9 队长被替换下场时,教练员应指定一名场上队员代替队长,并将该情况报告裁判员。

当队长再次上场时,仍然担任场上队长。

队长被替换下场后,就不再享有场上队长的权利。

第四章 参赛礼仪

第9条

 参赛人员应在赛会期间应表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举止得当,在比赛中应做到:

9.1 检录前做好一切准备,检录后按要求着装,保持安静并顺序入场。

9.2 服从大会安排并保持良好秩序。

9.3 队长选择场区或球权时应主动与对方队员及裁判员握手致意。

9.4比赛开始前裁判员鸣哨后,所有队员应在本方场区的端线面对球网站好,在裁判员的组织下跑向中线,在球网下方和对方队员握手致意后,双方队员在本方场区与球网垂直成一字形,向观众致意。

9.5 教练员或场上队长请求暂停或换人时应举手示意并做出相应的手势。

9.6 换人时被换队员应在换人区站好,在裁判员的组织下按照先下后上的顺序换人。

9.7 坐在球队席的人员应保持安静,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站立或走动。

9.8 如球在本方场区而发球权在对方,应用手将球抛向对方队员。

9.9 比赛结束后,所有队员应在本方场区的端线面对球网站好,在裁判员的组织下跑向中线,在球网下方和对方队员握手致意并主动向裁判员致意。

9.10比赛结束后,教练员应主动与对方教练员握手致意。

9.11比赛结束后,在引导员的带领下,保持安静并顺序退场。

第五章 比赛通则

第10条 比赛项目

毽球比赛设男女三人赛,男女双人赛,男女混合双人赛以及男女单人比赛。

第11条 比赛得分、局分和计胜方法

11.1 比赛得分

11.1.1 比赛采用每球得分制。

11.1.2 不论发球权在何方,胜一球即得l分。

11.1.3 一方无论是发球失误,接发球失误或出现任何其它犯规,对方即胜l分。

11.2 比赛局数

11.2.1 三人赛每局21分,最高比分为29分;其它各项每局l5分,最高比分为21分。

 

11.2.2 先得21(三人赛)或15分(双人、单人赛)的队胜一局。

11.2.3 当出现20(三人赛)或l4(双人、单人赛)平时,以一方领先2分为胜一局。

11.2.4当出现28(三人赛)或20(双人、单人赛)平时,先获得29分(三人赛)或21分(双人、单人赛)的一方为胜一局。

11.3 一场比赛

11.3.1 比赛一场为三局,采用三局两胜制,胜两局为胜一场。

若各胜一局,第三局为决胜局比赛。

第12条 位置

12.1 站位

12.1.1 双方队员必须站在本方场区内。

12.1.2 三人赛中,站在靠近球网的两名队员从左至右分别为3号位和2号位队员,靠近端线的队员为l号位队员,场上队员的位置须与登记的轮转顺序相符合。

(图5)

                      

                           图5

12.1.3双人赛,站在靠近球网的两名队员从左至右分别为2号位和1号位队员。

12.2 发球位置

12.2.1 发球时所有队员不得有掩护动作。

12.2.2 三人赛发球时,发球线向场内延长的区域为无队员区。

球发出后,双方队员可以在本方场区内任意交换位置。

12.2.3 双人赛的发球次序应为登记在位置表上的一号位队员首先发球,发出的球应落在对方场区内。

12.3 三人赛接发球位置

12.3.1 2号位和3号位队员至少有一只脚的一部分比1号位队员的脚距中线更近。

12.3.2 2号位和3号位队员至少有一只脚的一部分比1号位队员的双脚距右(左)边线更近。

第13条 场区选择

13.1 场区选择方式

比赛前在正裁判员的主持下,由双方队长进行抽签,获胜方选择比赛场区或球权。

另一方挑选余下部分。

13.2 赛前适应场地   

享有发球权的一方先进行赛场适应,时间为3分钟,3分钟后轮换,允许6人在场内使用正式比赛用球自由活动。

13.3 决胜局

13.3.1 决胜局开始前,正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重新选择场区或球权。

13.3.2 决胜局比赛中,任何一队先得10分(三人赛)或8分(双人、单人赛)时两队应交换场区。

交换场区时,不得进行场外指导。

交换场区后,双方队员的轮转位置不得变换。

经记录员查对轮换位置后,由获得球权方按相应位置继续发球。

如未及时交换场区,一旦裁判员或任何一方发现时,应立即交换,比分不变。

第14条 局间间歇

14.1 定义

局间间歇是一局比赛结束,下局比赛开始前中间的2分钟时间。

14.2 规定

14.2.1 局间间歇供两队交换场区、换人和记录员登记号码。

14.2.2 双方教练员在不影响上述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指导。

14.2.3 双方队员均不得离开比赛场地。

第15条 三人赛的轮转顺序

15.1 规定

15.1.1 每局开始,由获得发球权一方位于一号位的队员发球。

15.1.2比赛进行中,某队取得发球权时,须按顺时针方向轮转一个位置。

(图6)

15.1.3新的一局开始前,可变换本队队员的轮转顺序。

15.1.4每局比赛结束之前,队员的轮转顺序不得调换。

                    

                             图6

第16条 球的状态

16.1 死球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死球:

16.1.1 球触地或障碍物。

16.1.2 裁判员鸣哨间断比赛。

16.2 界外球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界外球:

16.2.1 球触及界线以外的场地。

16.2.2 球触及标志杆,或从标志杆及其延长线以外过网进入对方场区。

16.2.3 球触及任何障碍物。

16.2.4 球从网下空间进入对方场区。

16.3 触网球

16.3.1 在比赛进行中,球触及两标志杆以内的球网为好球。

16.3.2 在比赛进行中,球触及标志杆为界外球。

第17条 发球、接发球与重新发球

17.1 发球

17.1.1 三人赛中,取得发球权的一方须按位置表登记顺序顺时针轮转一个位置,由轮转到1号位置的队员发球。

17.1.2 各项比赛发球队员,在裁判员做出发球方向手势后须在5秒钟内站在本方发球区内,做好发球准备。

17.1.3 裁判员鸣哨允许发球后,发球队员须在5秒钟内将球发出。

17.1.4 发球时,发球方场内队员按位置须序站位,在发球一瞬间保持相对静止状态,两名队员不得站在发球线向场内的延长线的区域内,两人间隔不得小于2米。

球发出后,可自由交换位置。

同队队员不得有任何掩护动作。

17.2 发球失误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判发球失误并失l分:

17.2.1 队员发球时踏及端线或发球区线及其延长线。

17.2.2 球未过网或触及标志杆。

17.2.3 球从网下穿过。

17.2.4 球从标志杆及其延长线以外过网。

进入对方场区。

17.2.5 球触及任何障碍物,或在进入对方场区前触及本队队员。

17.2.6 球落在界外。

17.2.7 裁判员做出发球方向手势后,发球队员5秒钟内未到发球区。

17.2.8裁判员鸣哨允许发球后,5秒钟内未发出球。

17.2.9 裁判员鸣哨后球坠落在地上。

17.2.10 发球掩护(发球瞬间,发球方队员未按规定位置站位或有意干扰对方视线)。

17.2.11发球顺序错误(未按照位置表上登记的发球顺序发球)。

17.3 重新发球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须重新发球:

17.3.1 比赛进行中,球挂在网上(最后一次击球挂网除外)。

17.3.2 比赛进行中,毽毛和毽垫在飞行时脱离。

17.3.3比赛进行中,他人或物品进入场区。

17.3.4裁判员鸣哨之前发球。

17.3.5双方犯规

17.4 接发球

17.4.1 接发球方队员应按登记表上的位置轮转站位。

17.4.2 发球时当球的整体高于球网上沿,接发球方在限制区内向发球方完成进攻性击球为拦击发球犯规。

第18条 击球

18.1 定义

比赛中队员与球的任何接触。

18.2 规定

18.2.1 三人赛各方在将球踢入对方场区前,在本方场区最多只能击球四次。

18.2.2 双人赛为三次击球过网。

18.2.3 单人赛为二次击球过网。

18.2.4 每名队员最多可一次性连续击球两次。

18.2.5 不得用手、臂击球(防守方第一次被动触球除外)。

18.3 击球犯规

比赛进行中凡出现下列情况,即为击球犯规:

18.3.1 持球(球明显停留在身体某一部位)。

18.3.2 连击(同一队员连续2次以上击球)

18.3.3 过网击球或随球过网。

(队员在球网上方对方场区内击球为过网击球。

队员在球网上方的本方场区内击球后的随动动作,使肢体的任何一部分进入对方场区为随球过网。

18.3.4 手球。

18.3.5 超出18.2规定的击球次数。

18.3.6 头球(进攻队员在限制区内用头进攻性击球进入对方场区)。

18.3.7拦击发球(接发球时当球高于球网,队员在限制区域内向发球方进攻性击球)。

第19条 暂停

19.1 定义

比赛成死球后,由教练员或场上队长在不改变场上队员比赛位置的前提下,请求的正常比赛间断。

19.2 规定

19.2.1 当记录台发出暂停信号后,由副裁判主持暂停。

19.2.2暂停时,所有运动员不得离开比赛场地。

(局间和暂停时运动员可离开比赛场区。

19.2.3 暂停时,教练员可进行指导,但不得进入比赛场区。

19.2.4 每局比赛中,每队可请求两次暂停,每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秒钟。

19.2.5 任意一局比赛的暂停次数不得移至另一局使用。

19.2.6 暂停结束后,由副裁判组织队员入场继续比赛。

19.3 暂停犯规

19.3.1在一局比赛中某队请求第三次暂停时,应拒绝并判该队失1分。

19.3.2 在一局比赛中某队暂停时间超30秒,经裁判员提示后,未迅速恢复比赛,则判该队再次暂停。

如该队暂停次数已经达2次,则判该队失1分。

第20条 三人赛换人

20.1 定义

三人赛比赛成死球后,在裁判员的允许下,由教练员或场上队长请求的场下队员替换场上队员比赛位置的正常比赛间断。

三人赛中比赛成死球后,裁判员鸣哨发球前,允许换人。

20.2 规定

20.2.1 当记录台发出换人信号后,由副裁判组织换人。

20.2.2 换人时,场内其他队员不得离开场地。

20.2.3 换人时,教练员及其他场外人员不得对场内队员进行指导。

20.2.4 每局比赛中,每队换人不得超过三人次,每次换人时间不得超过l5秒钟。

换下场的队员允许再次被换上场。

20.2.5 替补队员上场前,应在换人区作好准备。

20.2.6比赛中因故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不能继续参加该场比赛,可由替补队员替换。

如该队在该局比赛中已换人三人次或场外无人替换,则判该队该局失利,如不能进行比赛的局,比分记为21:

0。

20.3 换人犯规

20.3.1换人时超过l5秒钟,则判该队一次暂停。

如该队暂停次数已经达2次,则判该队失1分。

20.3.2如该队在该局已换人超过三人次,则判该队失l分。

第21条 触网

21.1 规定

出现以下情况均判触网犯规并失1分:

21.1.1 比赛进行中,队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及两标志杆以内的球网;

21.1.2 队员击球后,触及标志杆或标志杆以外的球网、网柱、网绳或其他物体后影响比赛正常进行。

第22条 进入对方场区或空间

22.1 规定

出现以下情况均为进入对方场区或空间犯规并失1分:

22.1.1 比赛进行中,身体任何部位从网上标志杆以内区域进入对方场区的空间(拦网队员随球过网除外)。

22.1.2 比赛进行中,除脚以外,身体任何部位触及中线。

任意一只脚完全越过中线。

22.1.3 比赛进行中,进攻方队员头球进攻时须在限制线以外起跳,落地时双脚可落在限制线内。

防守方队员在限制线内拦网时头部无意识触球过网,不判犯规。

第23条 中断比赛

23.1 规定

发生以下情况,裁判员应鸣哨中断比赛:

23.1.1 其他人或物品进入比赛场区;

23.1.2 更换损坏的器材;

23.1.3 运动员发生意外事故等。

第24条 延误比赛

24.1 定义

某队拖延比赛正常进行称延误比赛。

24.2 规定

出现以下情况均为延误比赛:

24.2.1 比赛队无故迟到15分钟。

视为弃权。

24.2.2 无故停止比赛5分钟。

经劝告无效判罚该队一场失利。

24.2.3 裁判员出示允许发球手势后5秒钟内未进入发球区。

判该队失一分并交换发球权。

24.2.4 队员受伤场上阵容不完整时,队员受伤处理时间超过3分钟仍不能上场判该队本局失利。

24.2.5换人时间超过15秒。

24.2.6暂停时间超过30秒。

第六章 非技术性犯规 

非技术性犯规的界定:

球队成员对裁判员、对方队员、同队队员或观众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根据情况分为警告与取消比赛资格两种。

第25条 警告

25.1 规定

以下行为为应给予警告:

25.1.1 不符合规则规定的行为,如:

无请求权的队员提出请求等。

25.1.2 干扰影响裁判员判断的行为。

25.1.3 对裁判员判罚进行争辩的行为。

25.1.4 不文明举动或对裁判员、工作人员、观众或同场队员不礼貌,如:

摔球、怒视或手指对方队员等。

25.2 处罚

凡出现上述行为,出示黄牌警告,并判罚1分。

第26条 取消比赛资格

26.1 规定

出现以下行为,应取消比赛资格:

26.1.1 诽谤、侮辱性的言形举止。

26.1.2 实施人身侵犯或企图侵犯他人的行为。

26.1.3重犯被警告的行为。

26.1.4严重干扰比赛秩序的行为,如:

不服从裁判判罚故意延误比赛等。

26.1.5 罢赛。

26.2 处罚

26.2.1凡出现取消比赛资格的行为,出示红牌取消该队员本场比赛资格,并判罚1分。

26.2.2 被取消比赛资格的人员应立即离开比赛场区。

第七章 仲裁与裁判委员会

第27条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组成。

负责受理运动队的申诉,并及时做出裁决,但不改变结果。

第28条 裁判委员会

28.1 裁判委员会组成

比赛设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2-3人,总编排记录员4人,检录员3人,宣告员2人;每块场地每场比赛设正裁判员1人,副裁判员l人,司线员2人,记录员1人,记分员1人,值班裁判2-4人。

28.2 裁判员规定与要求

裁判员应严格遵守大会纪律,在竞赛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准确。

28.3 裁判员的职责

28.3.1 总裁判长

· 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裁判员学习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负责裁判员分工。

· 赛前负责检查场地和器材是否符合竞赛规则和规程规定。

· 掌握大会比赛进程,根据竞赛规则和规程,负责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

· 根据其情节轻重,对裁判员的错误或不称职行为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必要时可停止其工作。

· 比赛结束后,宣布比赛成绩。

· 赛会结束后,组织裁判员进行工作总结,并递交书面总结。

28.3.2 副总裁判长

· 协助总裁判长工作。

总裁判长缺席时,由副总裁判长代理其工作。

· 协助总裁判长检查和督促裁判员工作。

· 执行总裁判长分配的工作任务。

28.3.3 正裁判员

· 主持本场地比赛的裁判工作,在比赛中,其判罚为最终判决,有权处理比赛中的一切问题(包括竞赛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

如在执场中认为其他裁判员的判罚有误,有权改判。

· 有权宣布中断或恢复比赛。

· 鸣哨成死球时,应以明确手势表明死球的原因及发球权的一方。

· 如队员违反规则或规程规定,执行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 赛前检查场地、器材及运动员服装等。

· 比赛前组织双方队长选择场区或发球权。

· 安排两队的准备活动时间。

28.3.4 副裁判员

· 协助正裁判工作,在正裁判不能继续工作时代行正裁判职务。

· 检查场上队员的位置及在决胜局交换场区后的位置。

· 判断队员是否越过中线或限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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