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花园物业管理处管理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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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移交后若发现有虚假、捏造、遗漏等情况,除严惩前任人员并追偿短亏外,其直接主管人员亦负连带责任,记大过一次;

由直接主管人员自行举发者,不在此限。

如系移交双方串通共同蒙弊,除解雇双方外,监察人员记大过一次;

1.9.3监察人员为移交人员之直属主管人员,移交清单须由监察人员签章方可生效,监察人员未签章视同移交未完成。

第二章离职办法

2.1员工离职分为辞职、开除(辞退)、自动离职三种。

2.1.1员工因故不能继续服务时须填写《离职申请表》。

经核准后并根据本规则相关规定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方可离职。

2.2辞职规定:

2.2.1普通员工辞职应于规定时间内(试用期内于7天前,合同期内于15天前)提出申请,申请表内应写明辞职原因及拟离职日期,经所属部门及经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2.2领班(含领班)级别以上的干部申请辞职时,试用期内应提前15天(合同期内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2.3未按以上条款办理手续而自行离职者,视同违反公司规章论处,不予核发薪金;

2.2.4辞职人员须亲自到经管处办理离职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2.3凡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事者,经管处予以辞退或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政府部门处理:

2.3.1对业主、客户、同事及相关单位人员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2.3.2入职所持证件有伪造或虚假情况者;

2.3.3试用期内,证明其不符合公司聘录条件者;

2.3.4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被证实剥夺政治权利者;

2.3.5煽动怠工或罢工或意图破坏公司政策及经管规则者;

2.3.6故意损坏各设备、工具、电器、通讯器材或其他公物者;

2.3.7弄虚作假、侵占公款或偷窃经管处及客户财物,具体事实经查属实者;

2.3.8严重失职,导致公司/经管处损失严重者;

2.3.9散播不利于公司/经管处之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2.3.10在外从事与经管处利益冲突之工作者;

2.3.11利用公司及经管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导致经管处或公司名誉受损者;

2.3.1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司指挥,情节严重者;

2.3.13顶撞客人或业主并被业主多次投诉者;

2.3.14违反公司及经管处用电、用气、防火作业安全规则,致使客户、公司或经管处遭受重大损失者;

2.3.15参加非法组织或在员工内部搞地域帮派串联者;

2.3.16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超过16小时或一个月累计旷工超过24小时者;

2.3.17向外人泄露公司/经管处内部资料或业主、客户资料者;

2.3.18合同期内工作不称职、妨碍公司及经管处业务正常运转者;

2.3.19工作怠慢、屡教不改、不能完成上司交待之工作任务者;

2.3.20工作行为方式对小区经管服务及业主带来严重负面影响者;

2.3.21其他违反法令、或本规则内容,情节重大者。

2.4离职人员工资结算运作指引

2.4.1经批准辞职人员之工资结算方式:

2.4.1.1凡经批准之辞职人员在办妥一切手续后,其本月工资于一星期内发放,公司不压扣受雇方任何工资;

2.4.1.2试用期内不满一个月辞职者,公司不予薪金,只发放每日5元食费;

试用期内满一个月但不满3个月辞职者,扣减1个月工资。

2.4.1.3辞职人员须按规定时间提出辞职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凡于规定期限内提前一天离职则扣一天工资。

2.4.2开除、辞退人员之工资结算方式:

2.4.2.1试用期内遭辞退者发放实际工资;

2.4.2.2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未形成违法犯罪),而造成公司、经管处或客户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除予以开除外,同时扣除该员工相应工资作为赔偿金,若有剩余工资则一次付清,雇佣双方再无任何牵连;

2.4.2.3凡属经管处员工,经查属犯案人员时,立即予以开除,同时不支付该员工任何工资;

2.4.2.4凡自动离职之员工均以无薪处理,且今后该人员在人事纠纷上与本公司无任何牵连。

2.5离职(人员)程序运作指引:

2.5.1离职手续办理均定于上午8:

30-10:

00,星期天不予办理,特殊情况不受限制;

2.5.2申请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单》;

2.5.3员工申请离职或被预告辞退期间,当事人不得违反任何经管规章制度,否则,一律按处罚条例处理;

2.5.4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作好业务、工具、文件资料等方面的交接工作,并交回工作证、宿舍门匙、工作服等,否则按以下规范扣款:

工作证20元、门匙每把10元、其他应交而未交物品按物品原购入价双倍赔偿,若未按规定作相关交接工作,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2.5.5离职申请审批一般程序:

当事人书面申请填写《离职申请单》

部门负责人审核经管处主任核准,特殊离职审批程序由公司确定;

2.5.6办妥手续后,由经管处安排人员带该员工到宿舍清点行李,清点完毕由经管处开具放行条送交当值保安,保安员核查行李无误后给予放行。

第三章工作时间

3.1工作时间原则上按国家规范及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3.1.1经管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服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具体时间表由各部门主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编排;

3.1.2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为8小时,特殊部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员工不得有任何异议(详细时间由相关部门主管人员负责安排实施);

3.1.3员工应自行到指定地点打卡上班,委托他人代打卡者,当事人与代打卡者皆视同当日旷工,并各记小过一次;

3.1.4出勤卡系员工当月出勤记录,作为当月核薪与考核依据;

3.1.5私自涂改出勤卡记录者,记大过一次,并视同旷工一日;

3.1.6因公差外出未打卡者,须由本人向经管处主任说明原因,后由经管处主任进行调查确认后,方可签卡生效;

3.1.7员工上下班时间暂定如下:

上午:

8:

00-12:

00下午:

14:

00-18:

00

特殊岗位工作时间另作安排;

3.1.8未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前后30分钟内作考勤记录者,所作考勤记录需事后经部门主管确认后方为有效;

3.1.9迟到或早退:

3.1.9.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者以30分钟内为迟到,当月迟到时间累计未超过15分钟者,免于处罚,但迟到超过3次,则不在此列;

3.1.9.2当月迟到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5分钟或累计迟到三次者,作记小过处理;

3.1.9.3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当日按旷工论处;

3.1.9.4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依此类推计算,并记小过一次,旷工达3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3.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由部门负责人事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核准后,准予加班。

若临时被指派加班而未及时办理加班申请手续者,应于加班次日上午补办,否则不发给加班薪资。

3.3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者,计加班费或补休;

加班按1:

1计算薪金。

3.4工作证经管程序:

3.4.1一年内,更换新证缴费10元;

超过一年则可凭旧证免费换取新证;

3.4.2员工离职时必须缴交完整的工作证,凡未缴交或工作证有所损坏,从离职薪资中扣款20元;

3.4.3借用工作证给他人混入小区或宿舍者,一经查出,没收其工作证且记大过一次;

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者,则予以开除处理。

第四章请假规定

4.1员工假别包括公假、病假、事假、公伤假、年假及特别假等。

除公假、公伤、丧假、突发性病假、特殊状况之事假及主管以上干部临时派遣外,均应事前提出申请,作好请假后之工作交待,方可请假:

4.1.1凡申请年假或其他三天以上之长假,应在所请假期限之相应天数前的日期内提出申请;

4.1.2公假:

适用于因公出差或公司安排的旅游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4.1.3病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镇级(或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生同意休息证明单和医疗费用收据,否则不予承认,同时视为旷工论处;

4.1.4事假:

为员工因办理私事而所请假别,须按本规则4.2及4.3规定办理;

4.1.5公伤假:

为员工中非人为事故之因公受伤者适用,其处理办法按国家劳保条例处理,除此之外不得向公司索要任何赔偿。

若因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损伤事故,其一切费用及责任自负;

4.1.6除公假及年假外,一切请假记录均列入年度考核记录;

4.1.7除公假及年假外,凡请假人员均无全勤奖;

4.1.8年假及特别假之规定见本规则第十一章。

4.2员工请假时应填写请假单,并经批准后始生效(公假除外)。

4.3未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期届满逾期未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超过两天即视同自动离职。

若假期届满,不能如期返回上班的,应先行向部门负责人或以上领导申请续假,并由所在部门报经管处备案,续假不得超过两天(特殊情况除外)。

4.4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碍公务者,核准人可不予准假或予以缩短假期。

4.5请假单经管方式:

4.5.1各部门组织一、二级代理人,无代理人者,原则上不准假;

4.5.2请假核准权限如下表:

职别

初核人

核定人

主任、

总经理

主管、助理、领班

主任

一般员工

部门主管

注:

两天半以内之假期,由初核人核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核定人核准。

第五章薪金

5.1员工薪金根据薪金制度或由劳资双方协商而定。

5.2薪金调整由经管处主任每年根据个人考绩及公司经营经管绩效,确定是否调薪及调薪幅度,呈总经理核定之。

5.3薪金发放规定:

5.3.1员工本月薪金发放日为下月10~15日前后;

5.3.2离职人员薪金发放规范参照2.4条款;

5.3.3所有支领薪金的员工,必须签名于薪金表上。

5.4员工若有符合下列情形者,调薪不受本章5.1条款限制:

5.4.1试用期满转正者;

5.4.2职位调升;

5.4.3总经理特别提拔者;

5.4.4表现突出,经部门负责人申报,主任审核后,呈总经理核准者。

第六章奖惩

6.1奖励方式:

6.1.1嘉奖:

每记一次嘉奖核发奖金20元;

6.1.2记小功:

每记小功一次核发奖金50元;

6.1.3记大功:

每记大功一次核发奖金200元;

6.1.4晋级加薪;

6.1.5奖金颁发:

由经管处选择适当日期予以颁奖表扬。

6.2下列情形给予嘉奖:

6.2.1拾金不昧、品德突出者;

6.2.2使公司/经管处或他人财物、人身安全等方面减少相当损失者;

6.2.3提出实施效果良好的建议或提案者;

6.2.4工作表现突出者;

6.2.4其它适用于给予嘉奖情事者。

6.3下列情形给予记小功:

6.3.1提高士气成果显著者;

6.3.2大胆揭发坏人坏事,防止人员舞弊及危害公司人员等情形发生者;

6.3.3有效防止意外发生,从而使公司/经管处或他人避免发生较大人身损伤或财物损失者;

6.3.4遇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6.3.5对业主或客户服务优良,经业主致函致电公司/经管处表扬者;

6.3.6对社会有特殊贡献,提高经管处及公司声誉者。

6.4下列情形给予记大功:

6.4.1推行新经管制度,对经管处业务及运作有重大贡献者;

6.4.2考核绩优,经专案呈报核准者;

6.4.3及时发现重大安全疏漏,使公司免遭重大损失者;

6.4.4见义勇为,为保护公司/经管处或他人财产、人身安全而奋不顾身者;

6.4.5在业主服务及内部经管方面具创新意识,且大大提高服务水准和工作效率者。

6.5下列情形给予年终奖金奖励:

6.5.1对小区物业经营及经管具有特殊贡献者;

6.5.2年终考核特优,经呈报核准者;

6.5.3经管处当年利润显著,报公司核准后予以实施。

6.6惩戒:

6.6.1口头警告:

有效期20天;

6.6.2书面警告:

每次扣薪20元,有效期一个月;

6.6.3小过:

每次扣薪50元,有效期二个月;

6.6.4大过:

每次扣薪100元,有效期三个月;

6.6.5降级:

减薪调职;

6.6.6开除:

依本则第2.3条款执行。

6.6.7凡在惩戒有效期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处罚力度加重一级。

6.7以下情形是具体情况作口头或书面警告处理:

6.7.1工作场所衣冠不整、不系领带或穿拖鞋者;

6.7.2上班时间未着制服或不正确配戴工作证者;

丢失工作证或制服不及时报告申请补办(领)者;

将工作证及制服转借他人使用者;

毁损工作证及制服者;

6.7.3未经上司许可,擅离工作岗位初犯者;

6.7.4违反礼节事项,情节轻微者;

6.7.5上班时间内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者;

6.7.6于公共场所不遵守秩序者;

6.7.7违反食堂经管规定,情节轻微者;

6.7.8未经许可私自打个人电话初犯者或未登记者;

6.7.9未按规定打卡者;

6.7.10宿舍内务或工作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者;

6.7.11穿拖鞋、光脚进入住宅小区及工作场所者;

6.7.12工作场所粗言滥语、看与业务无关之书报、吃零食、剪指甲、化妆、哼小调者;

6.7.13工作时间利用电脑玩游戏者;

6.7.14擅自脱岗处理私人事务者;

6.7.15不按时列席会议者;

6.7.16未妥善保管工具和违规操作机器、设备者;

6.7.17违反经管处规章制度等轻微不良行为者;

6.7.18未经允许,擅自乱动他人文件资料、工具、物品者;

6.7.19工作疏忽,造成轻微损失者;

或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

6.7.20当月迟到时间累计超过15分钟或累计迟到三次者。

6.8以下情形记小过:

6.8.1警告惩罚有效期内再犯类似或同样错误者;

6.8.2违反公司规定,擅自进入异性寝室或浴室者;

6.8.3违反安全规则,故意破坏环境卫生,情节轻微者;

6.8.4违反工作命令及不服上司纠正,情节轻微者;

6.8.5经管处或部门召开会议无故不到者或通知加班无故不到者;

6.8.6对客户(业主)不敬或被客户(业主)投诉者;

6.8.7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以致造成失误者;

6.8.8未按时缴交工作报表或影响其他部门正常工作者;

6.8.9浪费公司水电或财产者;

6.8.10未经许可带外人留宿者;

6.8.11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参观小区者;

6.8.12携带物品出入小区或宿舍时拒绝接受值勤人员检查者;

6.8.13值班未办妥交接事项,造成工作混乱,情节轻微者;

6.8.14非领班以职员干部私自进入办公室者(主管准许或特别情况,不在此限);

6.8.15越级报告者;

6.8.16弄虚作假、涂改工卡者;

6.817无故旷工者。

6.9下列情形将予大过或作开除处理:

6.9.1携带有违安全规定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进入经管区域,情节轻微者;

6.9.2虚报差旅费及采购单据或开支,情节轻微者;

6.9.3酗酒影响公共秩序者;

6.9.4未经经管处主任批准私自使用设备或借与他人者;

6.9.5工作不力,给处分后仍未改正者;

6.9.6擅自撕毁、涂改小区公告者;

6.9.7上班时间睡觉者记大过,处分后仍未改正者,做开除处理;

6.9.8言行粗暴,有损公司形象或声誉者;

6.9.9玩忽职守,造成公款、公物损失、人员受伤或蓄意破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6.9.10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影响公司声誉者予以开除;

6.9.11违反电器、防火等安全规则或故意破坏环境、影响他人人身安全者;

6.9.12工作职责内发现异常情况,使用人或保管人未及时报告或处置者;

6.9.13私自更换工作证或更改内容者;

6.9.14违反公司保密制度造成负面影响者;

6.9.15不服从经管处的各项决议者;

6.9.15违反公司/经管处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6.10奖惩公布运作方式:

6.10.1员工奖惩由部门主管或主任裁决;

6.10.2有关奖惩事项记入员工人事档案,保留至员工离职时。

6.11其它未尽事宜,经管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6.12以上规则若有修正事宜,以公司或经管处公告为准。

第七章保密制度

7.1员工需保守公司及经管处内部机密,不得泄露或窃取机密。

7.2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7.2.1窃取、利诱、勒迫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及经管处内部秘密;

7.2.2披露、使用获取的公司及经管处内部秘密;

7.2.3向本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探听非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内部秘密;

7.2.4私自复制、传播公司及经管处理秘密;

7.2.5擅自将公司及经管处内部文件、物品带离办公场所之外,或非因工作需要私自带离岗位;

7.2.6向外人讨论及泄露任何业主/客户之资料;

7.2.7非因工作需要进入写有“非请莫入”的警示标志的部门或办公室;

7.2.8其他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的行为。

7.3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罚:

7.3.1违反保密制度造成负面影响者,记大过一次;

7.3.2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依《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赔偿损失;

7.3.3违反保密制度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第八章培训

8.1培训是员工的一项权利和义务,是经管处有效提高员工素质、专业知识及经管技能的方式。

其目的在于共同实现经管处既定的目标方向及满足经管系统的各项要求。

8.2公司全体员工都要接受相关培训。

8.2.1职前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适时安排培训,内容有:

公司简介、经营理念、目标、组织架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等;

8.2.2岗前培训:

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容有:

本部门工作常规、岗位要求、工作程序等,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新员工方可独立开展工作;

8.2.3在职培训:

由经管处及各部门组织内部培训,或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或岗位培训。

8.3员工必须依规定按时参加培训。

培训考勤、考核成绩均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培训考核成绩是员工试用考核、晋升、加薪、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员工内部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第九章员工考核

9.1为完善经管水平,提高经营效益,激发员工积极向上的竞争意识,经管处将定期对员工工作业绩、知识素质等予以考核。

9.2考核实施:

9.2.1员工每月评估一次,每半年绩效考核一次;

9.2.2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年终进行年度工作考核,以作为薪金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

9.2.3员工在本年度内有功、过表现时分别予以增减相应考绩分;

9.2.4考核由经管处组织实施;

9.2.5考核结果对员工本人公开。

9.3考核资料由经管处保管。

9.4试用期内之员工,不参加年度员工考核,未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之员工,年度薪酬调整及年终奖励评选的资格。

第十章调职和晋升

10.1公司及经管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动员工职务及岗位,如员工不任新职,作自动离职处理。

10.2晋升:

低职位晋升高职位时,新职试用期间,维持原基本薪金不变,或享受该职位指定试用期之薪金。

10.3平调:

相同职位之间的调任。

调任新职后,原有职务之权利与义务取消,享受及承担新职务之权利与义务。

10.4降职:

高职位降至低职位时,其基本薪金应作相应调整(特别情况除外),原有职务权利与义务取消,享受及承担新职务权利与义务。

10.5职务或岗位调动后的基本薪金或津贴,自公告之职务/岗位生效之日起核算,具体由经管处负责办理。

第十一章员工福利

11.1员工享有公司及经管处给予的福利。

11.2公司提供齐全之住宿设施,员工免费住宿。

11.3适时组织员工文娱活动。

11.4法定节假日(共十天,按1:

2计算加班费)及有薪假:

11.4.1元旦(公历元月一日,共一天);

11.4.2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共三天);

11.4.3国际劳动节(公历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共三天);

11.4.4国庆节(公历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共三天);

11.4.5春节假除法定假期之外,经管处将根据服务期限超四年之员工另外安排有薪年假;

11.4.6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及特别休假,薪金一律照计。

11.4.7特别休假包括:

婚、丧假3天,产假7天,超过此天数属无薪假。

11.5员工可获得在职培训、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11.6员工可获得根据考核制度得出的绩效奖励。

11.7员工可获得公司制服及通讯设施等相关使用权。

第十二章膳食管理办法

12.1本办法实施的目的在于维护就餐秩序和保证员工身体健康。

12.2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

12.3经管实施:

12.3.1员工凭工作证到食堂就餐(经管处来客除外);

12.3.2M饭不限量供应,员工应按饭量盛饭,注意节约;

12.3.3讲究卫生,不乱丢饭菜,吃剩骨头、菜渣放在托盘内;

12.3.4用餐完毕,将骨头等倒入指定垃圾桶内,并将餐具放回桌上;

12.3.5不得将外来食品带入食堂,不得在其他公共地方就餐;

12.3.6禁止在食堂内大声喧哗、吸烟、酗酒;

12.3.7未经许可不得将外人带到食堂就餐;

12.3.8就餐员工必须爱护餐具和其它设施;

12.3.9任何人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借用食堂用品;

12.3.10服从食堂人员经管,员工对膳食有意见,不得直接与厨师理论,应口头或书面向主管领导投诉,由主管领导及时处理;

12.3.11除以上规定外,须同时遵守《员工食堂经管规定》

第十三章宿舍入住规定

13.1本规定适用于入住经管处宿舍之本部员工。

13.2宿舍实行经管员(保安队长兼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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