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和军队知识军队文职考试公共科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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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和军队知识军队文职考试公共科目

国防和军队知识

第一节国防知识

一、国防概述、

国防的基本含义:

国防,是一门求生学问,也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国防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与国防相辅相成。

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国家的向征,靠国防维护。

而国家性质和政策又决定着国防的建设和发展。

由于强大的国防是国家兴盛,民族振兴、人民安康幸福的基础。

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加强国防建设。

国家与国防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防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国防是为国家的利益服务的。

国防为国家和民族提供安全保障,并为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服务。

三、国家的性质、制度、政策决定着国防建设。

国防的基本类型

第一类:

进攻性国防。

1、扩张型:

即奉行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政策的国肪。

2、联盟型:

即以联盟的形式进行防卫。

第二类:

防御性国防。

1、自卫型: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国防类型。

2、中立型:

采用严守中立国防政策国家的国防。

我国的国防战略方针是积极防御,属自卫型国肪。

现代国防的主要特征

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是综合国力的基本要素,经济实力是基础,国防实力是支柱,民族凝聚力是灵魂。

2战争潜力能否转化为战争实力是现代国防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国防既是一种国家行为又是一种国际行为。

4.现代国防具有多层次的目标体系。

从范围上,可分为自卫目标、区域目标和全球目标。

从内涵上,也可分为不同的层次目标:

在国家面临严重威胁时,国防目标要首先解决存亡问题;在和平与发展的情况下,要致力于保障国家的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同时还应努力营造有利于本国发展的国际环境。

国防精神

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民族自强精神、爱军习武精神、艰苦奋斗精神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等。

二、国防历史

国防历史的启示

(一)、国防强大的基础是经济实力的强大

(二)、坚持党的领导和建立一支忠于国家、人民的现代化军队是建立强大国防的根本保证

(三)、人民群众是建设强大国防的前提与关键

三、新中国国防建设

新中国国防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武装力量建设;战场建设;边防、海边、武装力量建设;战争动员;战略物资的储备;人防建设;国防工业建设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国防教育;国防法,军事理论研究;后备力量建设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交通、通信、能源、航天等方面的建设。

基本原则:

适应国家根本利益的需要,坚持人民战争思想,提高综合国防力量;与国家经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并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

坚持以现代化为中心,实现国防科技、武器装备、国防人才、国防体制现代化;

突出重点,以武装力量建设为全面提高国防建设的综合效益;

遵循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把国防建设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发挥自身优势,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技术;

全国军民共同努力,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党、政、军、民通力合作,齐心协力地进行国防建设。

新中国国防体制

1982年,党和国家共同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

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中央军委并存,同时向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新中国国防政策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的领导

二、确定正确的基本目标和职责

三、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四、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

五、独立自主地建设和巩固国防

六、实行军民结合,全民自卫

七、实现国防现代化

八、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九、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新中国国防建设成就

(一)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这种体制,既贯彻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又适应我军已成为国家主要成份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

(二)进一步发展和健全了"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

武装力量是国家的正规军和其他武装组织的总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实行"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正规化和革命化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四)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五)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六)国防法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我国的国防武装力量

我国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

中国武装力量,由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组成。

第二节文职人员制度

一、文职人员制度建立

建立文职人员制度的标志

2005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标志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制度正式建立。

建立文职人员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就是军委在国家和军队建设转型期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关系到我军建设和发展的全局,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是有利于实现军队作战力量和保障力量的合理编配,不断增强我军适应信息化作战的能力。

二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用人的迫切需要。

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就在军队用人单位和地方人才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开辟了利用社会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的一条“绿色通道”。

三是创新我军人才管理机制的重大举措。

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可以促进我军人才工作进一步形成开放灵活的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使用机制、按岗定酬的分配机制、军地衔接的保障机制,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地方人才工作体系相协调、与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军队人才队伍建设新格局。

建立文职人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文职人员的性质和地位

文职人员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其基本含义包括:

一是文职人员没有军籍,是军队使用的社会人才;二是实行聘用制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相互之间的行为;三是在全军统一编制的岗位工作,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岗位职责与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干部基本相同,履行相应的服务保障职能。

文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

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

作能力。

二、文职人员的管理依据、原则和体制

文职人员的管理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

文职人员的管理原则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文职人员的管理体制

三、文职人员的聘用和退休

聘用原则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聘用范围

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聘用条件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

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聘用程序

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

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和三级

职员岗位的,1年至3年;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续聘与解聘

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退休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四、文职人员的培训和使用

培训

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我军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根本职能教育和文职人员职责教育,军队相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学习,以及上岗前的基本业务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素质和岗位任职能力。

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岗前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军区级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主要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首次在职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

在职培训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专业培训主要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集中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专业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总参谋部军训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组织实施。

军事训练主要进行与履行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相关的军事勤务、军事技能训练,着重提高文职人员执行作战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能力。

军事训练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组织实施。

使用文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命,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文职人员聘用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聘用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免除。

文职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其领导职务任免按照相应职务等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任免决定由批准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其领导职务自行免除。

五、文职人员日常管理

内部关系:

文职人员与军队其他人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建立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完成各项任务。

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军队其他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对文职人员通常以岗位职务,或者姓加岗位职务,或者岗位职务加同志称呼;不知道文职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时,可以称同志。

文职人员与军人之间、文职人员之间,当文职人员着便装或者文职人员服装时,相互不敬礼;当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可以参照军人礼节的有关规定相互敬礼。

文职人员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文职人员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着装:

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着军队统一式样的文职人员服装,佩带文职人员胸标。

文职人员服装和胸标的式样及其供应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着作训服,佩带单位臂章。

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应当遵守有关着装和军容风纪的规定。

文职人员非因公离开营区时,应当着便装。

证件:

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为其办理文职人员证。

文职人员执行任务、办理公务等需要证明其文职人员身份的,凭文职人员证证明。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其文职人员证收回、注销。

对外交往:

文职人员与军外人员交往,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商或者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

(二)不得参加各类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

(三)不得擅自在军外媒体发表言论和文章;

(四)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

(五)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得参与其他有损军队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使用互联网:

文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和移动电话,应当严格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工作生活制度:

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办公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请假:

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请假销假规定。

除规定的休假或者探亲时间外,文职人员每年因事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文职人员请假,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其中,休假、探亲以及请假一日以上或者离开单位驻地的,应当报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备案。

出国(境)管理:

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办公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考核管理:

聘用单位应当以文职人员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对文职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遵纪守法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

(四)完成本职工作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

(六)身体、心理素质情况。

平时考核:

对文职人员的平时考核,以月或者季度为考核周期,采取工作登记统计、专项检查、考勤、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守制度规定等情况。

年度考核

对文职人员的年度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考核的标准、程序、结果反馈复核和审定、纪律监督,参照专业技术军官考核评价办法执行,考核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聘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文职人员总人数的40%。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束后,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将考核结果填入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六、文职人员的待遇

工资

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文职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文职人员,下一年度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聘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标准,按月发给。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文职人员当年12月基本工资额确定标准,根据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

(三)军队服务津贴,标准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按月发给。

(四)其他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特殊贡献津贴。

住房

文职人员的住房,由文职人员通过市场购买或者租住的方式解决。

聘用单位可以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

聘用单位向文职人员出租宿舍,应当与文职人员签订租房协议;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宿舍。

租住聘用单位宿舍的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单位的规定缴纳房租和水、电、气、暖等费用。

社会保险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文职人员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及时为文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福利待遇

文职人员在子女入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以及享受聘用单位自主提供的福利待遇方面,与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等对待。

七、文职人员的奖励与处分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文职人员,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原则、条件和实施办法,分别给予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奖励,并可以给予表彰。

对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文职人员,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原则、条件和实施办法,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第三节军队安全保密

一、军事秘密的基本概念

军事秘密的定义:

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能对外公开并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事项。

军事秘密的范围: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军事秘密的密级划分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二、保密制度

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军事涉密载体的管理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

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

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涉密信息系统设备和软件的使用管理

军队单位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的管理规定

通过有线、无线通信传输军事秘密的管理规定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各类稿件和在各类媒体上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

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涉密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

涉密人员上岗管理规定

三、保密工作中的奖励与处分

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保密技术、产品、设施的研究开发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安全的;

(三)对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为举报或者侦破有功的;

(四)发现泄露或者遗失军事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

(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

(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

(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

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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