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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终稿

设计(论文)题目:

浅析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姓名:

高飞学号:

C95520112030002

专业:

土木工程学习中心:

安徽固镇电大奥鹏

日期:

2014年3月20日

指导教师:

樊赟赟

 

摘要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有利于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

字典

1.形容词

1.rational

2.sound

3.sensible

4.logical

5.fair

6.equitable

7.justifiable

8.right

9.sane

10.just

11.sober

12.conscious

13.impartial

14.intelligent

15.percipient

16.thoughtful

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法制建设不健全,地方部门普遍存在的保护主义以及不科学管理体制的束缚等原因,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不平等问题。

本文在个案调研和查阅大量招投标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及其原因,尝试性提出解决招投标过程中不平等问题的具体措施,为招投标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平等问题探讨

目录

摘要I

第1章绪论1

1.1引言1

1.2招投标的概念、程序和国内外发展历程1

1.2.1招投标的概念和分类1

1.2.2招投标的程序3

1.2.3国外招投标发展历程5

1.2.4我国招投标发展过程6

1.3研究的目的和意义7

1.3.1研究的社会意义7

1.3.2研究的现实意义7

1.3.3研究的理论意义7

1.4研究的内容、思路和结构框架7

1.4.1研究的内容7

1.4.2研究的思路和结构框架8

第2章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10

2.1招标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10

2.1.1招投标方地位的不平等10

2.1.2招标方剥夺投标方参与机会10

2.1.3招标方控制信息发布或设置特定条件排斥他人11

2.1.4招标代理机构不平等的对待潜在投标方11

2.2投标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11

2.2.1投标单位利用欺诈手段谋求中标11

2.2.2投标方违法挂靠、分包和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12

2.2.3投标方以贿赂方式谋求中标12

2.2.4投标方主动压价、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谋求中标12

2.2.5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陪标的现象严重12

2.3开、评标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13

2.3.1开标后答疑澄清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13

2.3.2评标办法不够科学13

2.3.3缺乏监督约束机制14

2.3.4存在“泄露标底,评标不公”的现象14

2.4中标以后的不平等问题14

2.4.1合同内容进行随意变更14

2.4.2中标后对外转包工程15

2.4.3后续监管无人负责15

第3章招投标过程中不平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6

3.1招投标过程中不平等问题产生的外因16

3.1.1法律制度不健全16

3.1.2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16

3.1.3监督管理力度不够17

3.1.4地方保护主义严重18

3.1.5招投标的相关体制不完善18

3.2招投标过程中不平等问题产生的内因18

3.2.1投标者竞争过度18

3.2.2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机制不健全19

3.2.3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其运作机制不够规范19

3.2.4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20

第4章规范招投标过程中不平等问题的对策与措施21

4.1改善招投标外在环境和条件的对策与措施21

4.1.1完善招投标法律体系21

4.1.2完善社会诚信体系22

4.1.3完善招投标的机制23

4.1.4加强招投标的有效监督,完善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体系24

4.1.5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服务作用24

4.2完善招投标的内在运行机制的对策与措施25

4.2.1改变过度竞争状况25

4.2.2强化廉政监督措施26

4.2.3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26

4.2.4确保公正评标27

第5章结论与建议29

参考文献30

附录132

第1章绪论

1.1引言

在世界经济史和法律史上,招投标作为政府采购货物、劳务、服务及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而进行的一种特殊交易形式和法律制度,早在18世纪80年代就已确立,但科学意义上招投标的真正产生却是近一个世纪的事了。

招投标作为工程项目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被广泛应用,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实践证明,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配置资源、特别是优化配置公共财产资源的一种良好制度。

我国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了有法可依,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增强,招标投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但是,由于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体制不成熟,法制不是很健全,实际操作中人为因素影响甚大,同时,由于当前我国工程项目市场属于买方市场,社会总体供应能力大于工程项目需要,因而普遍存在着过度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双方所处地位的不同,经常出现一些不平等问题。

如果这些不平等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和处理,将直接影响招投标在我国的健康发展,笔者通过查找大量相关资料和个案调查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直至中标的整个过程及事后的监督检查等环节)都存在许多的不平等问题,从实质上暴露出我国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不完善及法制不健全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研究、探讨、剖析这些不平等问题,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平衡双方利益、获取双赢绩效有着很现实的意义。

1.2招投标的概念、程序和国内外发展历程

1.2.1招投标的概念和分类

招投标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招标方选择条件最优者的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

我国的招投标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经历试点、推行和逐步完善三个阶段,经过了30年的风风雨雨,到现在已经成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

按照招投标的具体方式不同,我国的招投标可以分为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和混合招投标。

(1)邀请招投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即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根据承包商或供货商的资质、信誉、业绩等条件,选择不少于3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应邀投标者在技术水平、经济实力、信誉等方面具有优势,基本上能保证招标目标顺利完成。

邀请招标提高了交易效率,减少了交易成本。

其缺点是在邀请时如带有感情色彩,就会使一些更具竞争力的投标单位失去机会。

(2)公开招投标

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和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众明示招标项目要求(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对投标人的要求等事项),吸引众多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的方式可以给一切合格的投标者以平等的竞争机会,能够吸引众多投标者,故称之为无限竞争性招标。

公开招标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有利于打破地区保护和行业封锁,促进完全竞争的建设市场的形成以及降低投标报价。

但也存在以下缺陷:

①影响市场的交易效率,延长交易时间,增大交易成本;②加剧低价抢标、围标、陪标等现象,不利于健康有序开展市场竞争;③加大评标定标的难度。

(3)混合招投标

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结合起来的招标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的大型招标项目。

招标单位首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广泛地吸引投标者,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邀请3家以上条件最好的投标者,进行详细的报价、开标、评标。

1.2.2招投标的程序

招投标的一般程序可以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五个环节,下面对这五个环节进行简单的介绍:

(1)招标

人们习惯于把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即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直至中标统称为招标过程,这里所介绍的招标是指拟定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物资或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全部过程的第一步骤。

招标方式是采购的基本方式,决定着招标的竞争程度,也是防止不正当交易的重要手段。

(2)投标

投标是投标人(或投标单位)寻找并选取合适的招标信息,在同意并遵循招标人核定的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投标文件,以期通过竞争为招标人选中的交易过程。

投标包括投标前的准备工作和投标文件的编制两个过程。

投标人的准备工作包括调查研究、收集投标信息和资料;建立投标机构;投标决策;准备相关的资料。

投标文件的编制是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3)开标

开标是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开启招标文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报价等的公开过程。

开标通常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公开开标,即事先在报纸等媒介上公开开标信息,通知投标人,并在有投标人参加的情况下当众进行。

第二种是秘密开标,即主要招标单位和咨询专家秘密开标,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政府代表或有关人员参加。

公开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开标时,由公正人查验标箱及招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当场唱标、记录。

(4)评标

评标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所报递的投标书进行审查及评议的过程。

评标的目的在于从技术、经济、商务、法律、组织和管理等方面对每份投标书加以分析评价,评价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进行。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和委托方全权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

评标委员会依据“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和标书的要求进行评标。

(5)定标

定标也叫中标,是评标委员会在充分评审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中标的过程。

招标人通知该投标人,并确认其中标,这一过程,对招标人来讲称之为“授标”,而对投标人来说,则是“中标”。

招标人选定中标人并发出通知后,中标人应按期协商,并且签订有关合同。

如果中标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如约前来签合约,则投标时的投标保证金就会被没收。

如果中标人在合同或标书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通知,中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登记撤标并收回保证金。

招标投标是一种高级的、有组织的、规范的交易方式,其组织性与规范性充分体现在招标运做中的相对固定的程序之中。

1.2.3国外招投标发展历程

招投标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首先采用招投标这种方式的国家是英国。

当时采购市场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采购和私人采购两种。

私人采购的资金来源是私人,因此私人采购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不受到限制,而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税收,为了对公众负责,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证政府采购行为合理、有效、公开、透明,于是招投标制度便应运而生。

招投标主要针对政府采购,对于私人采购并不进行干预。

1782年,英国首先设立了皇家文具公用局。

作为办公用品采购的官方机构,采用公开招标这种形式,后来该部门逐渐发展成物品供应部门,专门负责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品。

此后,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了专门机构来负责政府的采购行为。

现在,招投标已经被广泛应用于货物、服务采购和工程当中。

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实践,国际上的招投标运作日趋成熟。

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国际惯例,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

197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建筑工程国际通用联合会以各国实践为基础,编制了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它以招标承包制为基础,规定了工程承包过程的管理条件,目前广泛应用于国际工程市场。

随后一些国家相应编制了有关招标与投标的“指南”或“规范”,例如:

英国《土木工程承包招标投标指南》,从而确立了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项目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的绝对地位。

1.2.4我国招投标发展过程

我国的招投标发展过程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1)招投标制度初步建立

这一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行的,招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的发展过程,工作重点主要侧重在宣传,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

(2)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

这一阶段主要集中在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也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建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3)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1.3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1研究的社会意义

讨论分析并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平等问题,有利于规范招投标活动,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资源的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1.3.2研究的现实意义

在肯定招投标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的前提下,尝试以全新的角度分析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的具体解决措施。

1.3.3研究的理论意义

其理论意义是有利于招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招投标的后续研究有较强的实用价值和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

1.4研究的内容、思路和结构框架

1.4.1研究的内容

本文针对当前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平等问题,分析这些不平等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一,结合国内外招投标的起源与发展,以及招投标的制度,综述分析我国目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平等问题。

第二,在探讨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所存在的不平等问题的基础上,分析这些不平等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并探讨产生这些不平等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第三,提出解决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平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并进一步总结讨论解决这些不平等问题的实质性方案,提出结论建议。

1.4.2研究的思路和结构框架

图1-1:

本文研究的思路

通过图1-1可以看出,本文的研究思路遵循了问题解决的既定程序,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本文正文的大体结构框架包括五部分,如图2所示:

图1-2:

本文的结构框架

 

第2章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

招投标中的不平等问题是指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相关方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而使其中一方或多方获得非法利益的现象,它是招投标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结合笔者在实习单位的个案调查(个案调查问卷见附录1),根据招投标的一般程序进行综合分析,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招标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投标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开标和评标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以及中标以后的不平等问题。

下面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2.1招标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

2.1.1招投标方地位的不平等

由于目前的招投标市场是典型的“卖方市场”,招标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往往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可以精心设计有利于自身利益、规避自身风险的条款,而投标方则明显处于劣势,针对招标文件中制定的许多不合理要求,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否则就会有因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剥夺投标资格或成为废标。

2.1.2招标方剥夺投标方参与机会

有些单位利用招标审核把关不严格的漏洞规避招标,往往把造价达到招标要求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或者干脆以时间紧迫、专业特殊、抢险等为借口,将工程指定为“应急工程”、“抢险工程”等,以行政会议纪要、现场办公会议拍板或联席会议表态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的名义规避招标,从而达到直接发包的目的。

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2.1.3招标方控制信息发布或设置特定条件排斥他人

《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单位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等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同时,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使招投标过程成为空壳的形式而已,无法做到公平、公正。

2.1.4招标代理机构不平等的对待潜在投标方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

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并在关键环节上逃避招投标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管。

2.2投标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

2.2.1投标单位利用欺诈手段谋求中标

《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管理中心往往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甚至有的投标方出具虚假的银行资信证明,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经营业绩、类似工程经历等,骗取中标。

2.2.2投标方违法挂靠、分包和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

挂靠投标是指一些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以另一高资质企业的名义参加竞标,如能中标,承诺付给挂靠企业一定数额的报酬。

有些单位通过允许私人违法进行分包、转包和挂靠,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出现外地的中央、省属大型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就是操着当地口音的小县城包工头的奇怪现象。

2.2.3投标方以贿赂方式谋求中标

某些施工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不思努力改进经营管理水平和完善施工技术,为了能够接到业务,却瞄上了旁门左道,通过关系、后门、以金钱为诱惑不择手段地行贿招标方管理人员,谋求中标。

2.2.4投标方主动压价、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谋求中标

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工程,主动让利压价,而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损害工程质量,或者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通过设计变更、改变施工方案、增加工程内容,最大限度地增加工程造价,从而获取最大的利润空间。

还有些施工企业利用业主资金紧张的心里,以可以垫资为由,谋求非法中标。

2.2.5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陪标的现象严重

所谓串标是指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围标是指投标单位之间事先相互串通,结成利益联盟,达成利益分配方案,形成几家共同围标、抬高报价、利益共享、皆大欢喜的共赢局面。

陪标是指是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许诺,使其他施工企业为自己做陪衬,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自己达到中标的目的。

2.3开、评标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

2.3.1开标后答疑澄清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一般情况下,开标之后评标委员会针对每个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分别就技术和商务报价两方面提出一系列问题,要求投标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澄清答复,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但在实际答疑澄清过程中,招标方除要求投标方说明一些报价组成情况、补充个别技术方案之外,更多的是提出一些在招标文件中未能规定的要求,需要投标方一一承诺。

2.3.2评标办法不够科学

《招投标法》规定: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但是,为了取得令招标人满意的评标结果,一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办法采用模糊表达方式。

还有一些招标方仍采用先投标,然后在开标会上公布评标定标办法的方式,从而使投标方处于盲目状态,而且在先投标、后定标准的方式中,还可能产生针对某特定投标单位的现象,在定标办法中人为地做出倾向性安排。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

2.3.3缺乏监督约束机制

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标投标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一个临时性工作小组,其与招标的关系是一次性。

但是目前我国的评标管理办法给了评标委员会太多的权利,而且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于招投标的定标还是决定性的,所以,在权力没有得到严格监督约束的情况下,评标专家名单一旦泄露,评标专家极容易被操纵,使专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2.3.4存在“泄露标底,评标不公”的现象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和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在投标书中的造价、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所以专家组的评标对于投标方来说显得格外重要。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不法分子泄露评标专家名单,有些参与投标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千方百计与专家评委拉关系,甚至公然行贿,以求获得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和倾向性意见,使评标失去了公正性。

2.4中标以后的不平等问题

2.4.1合同内容进行随意变更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30日内在招投标办的监督下按标书内容签订合同。

但在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有的招标单位将招投标成果放置一旁,随意变更和调整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内容,采取固定价款加调整价的方式将调整变更部分另行计价,致使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还有些单位不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在未充分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报批的情况下,采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手段,扩大建设规模,提高修建标准,增加投资额,造成了造价管理失控[16]。

2.4.2中标后对外转包工程

“转包”现象是当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

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负责任,疏于管理。

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2.4.3后续监管无人负责

后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是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投标办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等未能得到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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