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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需求增长税收政策

总需求增长税收政策

有效需求不足是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此,中央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努力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综合使用多种手段调控经济运行,启动投资,引导和鼓励消费,千方百计开拓国际市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文从税收与经济的辩证关系人手,分析了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利于总需求增长的诸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分别提出了促动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出口需求增长的政策建议。

一、当前税收政策中不利于总需求增长的因素分析

(一)抑制投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非国家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主导地位越来越突出。

从80年代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看,国家投资逐年减少,1981年国家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28.1%,到了1997年就只占2.8%;国内贷款多数年份在20%左右,最多的一年(1992年)也只占27.4%;引用的外资虽然持续增加,但少有超过10%的年份;在固定资产投资中60%以上的资金是靠自筹和其他途径。

显然,刺激投资的着力点在于启动民间投资。

但是,当前的税收政策还不能充分有效地引导投资方向、增强投资动力、提升投资效率,具体表现为:

1.税和费的总体负担重,降低了投资的收益率。

一是政出多门的各种收费泛滥,大大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

二是一些税种的负担比较重,具体讲有以下几方面:

(1)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实施新税制后的第一大税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广泛而长远。

但几年来的运行已暴露出很多不利于投资的弊端:

一是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允许抵扣,加重了企业(特别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负担。

二是起征点太低,税率太高。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这样,除非销售额很高,否则小规模纳税人是赚不到什么钱的。

以销售货物为例,即使毛利率高达30%--40%,月销售额2000元,毛利也只有600--800元,再扣除店租、各种费用和税款,余下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另外,当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4%和6%的征收率看来还是太高。

(2)消费税。

开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高档奢侈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等有害的特殊消费品及确实需要限制的其他消费品(如不可再生的石油类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过去很多"高档奢侈品"现在已成了日常的普通消费品,在当前消费需求不旺的情况下,若再继续对其征收消费税,显然是不合理的。

虽然1994年后在实施中降低了部分消费品的法定税率,但税负仍然不轻。

(3)企业所得税。

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力度不够,优惠办法比较单一。

一是允许税前列支的范围窄。

标准低。

如对实际工资支出远远高于一般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艰苦行业,按一般的计税工资标准列支,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二是当前主要采用直接减免税的办法(如"两免三减半),缺少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间接减免税办法,如研究和开发费用的加倍扣除、加速折就、再投资税收抵免等。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在投资需求过热的背景下于1991年开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

但经过几年来的运行,已暴露出征收范围过宽(覆盖三大产业14大类行业)、税率过高(最高达30%)、源泉控管难到位。

企业欠税、偷逃税严重等弊端,特别是在当前投资需求持续不振的情况下仍开征此税,严重防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再从收入数额看,全国该税收入每年只有几十亿元,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到l%,即使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也仅约2%,财政意义并不大。

2.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稳定资本来源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

民间投资热不起来,除了同上述直接的税费负担相关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政府积极的产业政策引导。

(1)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方向、促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力度明显不足。

当前以区域性优惠为主(即以对外资、沿海开放地区、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适合国家产业发展的需要,对于当前国家急需发展的基础和支柱产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等基础产业、国民教育事业、高新技术产业),因为其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预期利润不确定等原因,在政策支持乏力的情况下,民间往往缺少投资意愿。

在对外资的优惠上,当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是1991年制订颁布的,其中很多内容已不适合当前的经济形势。

如优惠对象主要限定于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资企业,一些给予优惠的生产行业(如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当前生产水平已经过剩,再给予优惠势必加剧我国经济结构的供求矛盾。

(2)在建立稳定的投资基金上,缺乏税收鼓励政策。

非公有制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但民营经济中绝绝大多数是自有资本比较薄弱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又是高投入、高风险的产业,上述这些企业在初创期往往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法定利息的贷款,更无法上市筹资,资金不足问题始终成为制约它们发展的"瓶颈"。

从国际上看,为了给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来源,很多国家不但通过信贷担保、财政贴息、政府采购等形式扶持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甚至直接出资组建或参与组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上述投资基金特别是风险投资的发展。

(二)影响消费需求增长

从国际上看,在拉动GDP增长?

quot;三驾马车"中,消费占主导地位,一般在70%--80%之间。

再从三大需求的相互关系看,因为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没有消费的持续增长,投资与进出口的增长也难以持久。

所以,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大动力和最大潜力是消费需求。

而在消费需求中,居民消费又占主导地位。

从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在1997年以前,最终消费中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的比例看,居民消费每年都占总消费的80%左右。

但是,如前所述,1998年以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广大居民的消费需求相对萎缩。

从税收政策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力度小,农民的税费负担比较重。

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城市企业,缺乏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乡镇企业的扶持。

税收政策在促动传统落后的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向现代先进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转变方面缺乏有力的激励措施。

二是农民的税费负担仍然比较重。

据统计,1994--1997年,农民向国家提供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提统费以及各项社会负担等已由1242.9亿元上升至2317.8亿元,人均税费由135.8元上升至253.3元,年均增长23%,大大高于年均6%的收入增长速度。

从对农民征收的主要税种--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来看,农(牧)业税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有利于农村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农业特产税政策存有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一是名义税率不高,但实际税负偏重。

因为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即实际产量×收购价格),不扣除生产成本费用,所以,即使按农特产品最低税率8%征收,其应纳税额占纯收益的比重也是很大的。

二是相当部分农业特产品实行双重征税:

既对生产者征税,又对收购者征税。

2.在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以及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再就业方面,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不足。

一是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还没有像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那样采取税收形式征缴、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致使保障面仍然不广、筹集效果仍不理想,根本无法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支出。

二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待改进。

199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项新政策(国税发199943号),规定:

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

但对于下岗职工从事其他行业却没有这些优惠。

3.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还有待增强。

从衡量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国际标准--基尼系数来看,我国的基尼系数1981年为0.288,1995年为0.388,不平等水准已达到中等水平。

在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80%存款掌握在20%高收入阶层的手里。

收入分配不公也是造成我国内需不足的重要原因。

因为一般说来,收入水平越高,消费需求越饱和,边际消费倾向越低。

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主要手段的税收杠杆还没有充分发挥公平收入分配、阻止贫富分化的职能,特别是对富裕阶层的过高个人所得和巨额财产的继承、赠与还不能实行有效的调节。

4.一些"消费热点"(如住房、汽车)的税、费负担太高,使消费价格难以降下来。

(三)不利于出口

1.在外贸商品的出口方面,即使1998年以来多次调高出口退税率,但至今还有很多产品的退税率大大低于征收率,"免、抵、退"政策还有待完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的时效性还有待增强。

2.在对外经济合作方面,当前对外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有很多问题。

比如,在营业税方面,因为全国性的营业税政策对外经企业如何征收没有具体规定,地方制定的政策不尽相同。

当前福建省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规定为:

对劳务公司从境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允许其扣除实际代支付给劳工的工资及劳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费后,依"服务业"计征营业税,并巨将劳工在出境前向劳务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劳工回国后退还本人)也并入当期营业额中征税。

企业反映营业税负担重。

有些"精明"的外经企业通过设立多个个人账户,让外方将款分别汇到各个个人账户上,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3.在对外投资上,当前还缺乏有力的鼓励政策。

我国长期以来资金短缺,实行的是限制资本外流的政策,随着结构性供求矛盾的突出和产品相对过剩的加剧,理应鼓励输出我国很多领域的过剩生产水平。

二、促动总需求有效增长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鼓励社会投资需求

1.降低税收负担。

(1)增值税方面。

一是在当前客观条件还不允许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先在高新技术产业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其他行业推开。

二是在重新调查测算的基础上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并将适当降低征收率。

(2)消费税方面。

一是降低部分税目的税率,如将化妆品的税率由30%降到20%以下。

二是取消部分税目,如护肤护发品类、废旧轮胎翻新等。

(3)企业所得税方面。

应增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等基础产业的优惠力度,增加优惠办法。

一是增大直接减免税的幅度。

对高新技术企业可借鉴新加坡、韩国等的做法,延长减免税期限,由"免二减三"至少延长为"免三减五";或者,将从获利年度第3年至第5年适用15%的减半税率降为7.5%。

二是提升必要费用的扣除标准,扩大税前扣除范围。

包括:

提升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艰苦行业的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对有突出贡献的决策者和科技人员的专项奖励基金可允许在一定比例(如按计税工资总额的5%--10%)内扣除;允许高新计术企业提取风险投资准备金;提升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等。

三是允许加速折旧。

对于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经批准后予以加速折旧。

四是实施再投资税收抵免。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经认定的新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和企业,其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冲抵当年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超过当年应纳所得税额的,可向后结转。

2.改革对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以区域性为主的税收优惠改为以产业为主兼顾落后地区的税收优惠。

(1)在投资导向上,应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引导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包括外资)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以及落后地区,鼓励企业促动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投资,包括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设备的引进、消化和创新的投资,对这些投资不分内外资、不分所有制性质,给予最大水准的税收优惠。

如为了鼓励民间投资于高等教育,对于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高校应允许其在创建之初的5--10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在国有投资方面,为支持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壮大,增强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对其在创建之初的2--3年内给予税收优惠。

在外商投资方面,应逐步贯彻统一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对中外投资者一律实行国民待遇。

并取消对外商在生产水平已经过剩的产业和产品上的投资优惠,减缓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的矛盾。

(2)在资金来源上,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为了促动我国民营经济和高科技产业等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迅速发展,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并对这些投资基金(公司)给予相对应的税收优惠。

3.必须清除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摊派、罚款、赞助等额外负担,建议制定《国家收费法》并加快清费立税步伐,杜绝一切"三乱",从法制上斩断伸向企业的权力"黑手"。

(二)增强居民消费水平

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使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增收减负,促动收入分配的公平。

1.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鼓励乡镇企业发展,使农民增收减负。

(1)鼓励内、外资流向农村乡镇。

对于投资于农业(特别是高科技农业)、农村基础识施的企业以及一半以上的产品出口的农村企业,3年内免除一切地方性税费,其他税种的优惠办法比照高新技术企业。

(2)降低农民的税费负担。

一是取消农村名目繁多的收费,改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降低税负,根据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制定地方分成比例。

二是降低农业特产税负担。

在税目、税率上,大幅降低获利不多的多数农特产品的税率,降到6%以下(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相同),维持甚至提升少数获利多、贵重或需要限制生产的农特产品的税率(如烟叶、贵重食品);在征税环节上,消除对生产和收购的双重征税,实行源泉扣缴。

2.增大对下岗、失业职工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建议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其他行业和税种,不但包括社区民服务业,还应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行业、产业;不但包括上述地方税种,还应包括增值税等中央税种。

3.开征社会保障税,增大扶贫攻坚、社会保障的力度。

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预算外收费管理混乱、低效的教训和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建议将当前征收的社会保障基金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这样将大大提升缴纳比率。

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

保障基金能够很快转化为即期消费。

并且一旦居民没有了这些担心,即期消费的步子也加快了。

4.取消屠宰税、筵席税。

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在全国完全取消这两个税种,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促动消费。

5.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促动收入的公平分配。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建议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最高边际税率,增强税源监控。

若继续按800元起征(即使很多经济较发达地区早已提升起征点),可能会使一般的工薪阶层尤其是单职工家庭难以维持生计。

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为使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增收,全国的最低起征点可定在1000元,并可将45%的边际税率进一步提升到50%以上,以调节过高收入。

同时增强源泉控管,如增强对代扣代缴者的责任追究;要求支付报酬给个人的单位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支出表;规定国内公民在出境工作之前,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预交纳税保证金,再由公安部门审发护照等等。

(2)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时机已成熟。

可先按占人口10%的最高收入阶层的财产的平均值为起征点。

6.降低住房、汽车等消费"热点"的税费负担,减税与减费并举。

(1)在房地产方面,一是要在贯彻调整后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税负,如为了鼓励"居者有其屋",对于个人贷款购房每月支付的本息允许其冲抵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可借鉴很多国家的经验将转让房产的所得按照房屋拥有年限(居住期)的长短,划分不同档的所得税(利得税)税率,拥有期越长税率越低,居住达10年左右的实行零税率,若将转让所得用于再购置类似性质的房产,还可延期纳税或免税。

二是较大幅度地降低地价、建筑成本和市政设施费用负担,通过取消一部分收费(如资源建设费、供电增容费,城市增容费等),降低标准等方式降低房产成本中所含的各类费负,从而降低房产的过高价格。

(2)在汽车消费方面,应尽快开征燃油税,降低汽车消费的各类税费负担。

(三)支持对外经济合作

面对当前严峻的出口形势,除了进一步提升出口商品退税率,完善"免、抵、退"政策,即时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努力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外,还应大力扶持对外经济合作,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闲置、过剩的技术和设备,鼓励对外劳务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

为此,应早日出台比较系统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

(1)完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营业税政策。

(2)建议对新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恢复80年代的优惠办法,即在初创的前5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3)对于在国外投资并带动我国的商品和劳务出口的企业,给予尽可能多的税收政策扶持。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今天,面对新的经济形势,能否实现新一轮经济的快速增长,还是要靠深化改革。

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效需求不足的最重要根源是制度、体制的短缺和不足。

所以,毫不迟疑、大刀阔斧地深化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体制改革,是促动总需求增长、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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