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意向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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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意向协议书范本

合伙意向协议书范本

合伙意向协议书范本

  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

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

以下是带来合伙意向协议书范本,希望对你有帮助。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开展、遵纪守法、诚信平等、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那么,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工程:

  1、工程名称

  国家高速公路网包(头)至茂(名)线陕西境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标段路面工程所需的沥青材料供货。

  2、工程的具体位置: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境内,路段起自旬阳小河(k138+593),接在建的柞水至小河段高速公路,经桐木、茨沟、松坝、止于安康尹家营(k197+150)。

  3、供给沥青材料要求

  用量以乙方与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按工程实际方案编制的沥青用量和正式使用通知书为准。

品牌与质量以乙方与招标单位确定的材料品质为准。

  二、合作方式

  

(一)甲方

  1.提供完成合作工程工程所需要的资金(具体款项待乙方中标后以甲乙双方签订的详细资金运作流程协议为准)

  2.甲方负责将乙方购置的沥青从交货地铁路站运送到客户指定场地的公路地点。

  

(二)乙方

  1、负责标书的编制、投标;

  2、负责中标后外贸业务及报关、质检、铁路运输等相关事宜,以确保资源,为客户提供保质、保量、及时合格的效劳。

  (三)相关说明

  乙方负责国际购销合同的实际操作,甲方对于国际购销合同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不承当任何的法律责任。

如出现不能按时按期交货或者是由于沥青的质量问题引起的违约责任,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三、合作期限

  1、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合作工程材料供给期结束止。

根据路面进度需要供给的具体供货期确定实际的供货期。

  2、合作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以上方式可以选择确定合作期限)

  四、合作工程管理机构

  

(一)部门名称、设置及人员

  经双方协商同意,在乙方公司的办公地内设立小康工程工程组,场地由乙方提供,对双方合作的工程进行监督和财务管理。

小康工程工程组由甲乙双方各指派人共同组成,部门负责人由甲方担任。

  甲方的联系人及:

  乙方的联系人及:

  

(二)部门职责

  1、在乙方设立一个专门共管的银行账户,用于本工程合作的财务往来。

但凡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必须经过本账户并接受本共管部门的监督。

  2、对本工程的财务往来进行严格审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甲乙双方签章认可才能作为财务往来凭证。

  3、确保工程资金的平安,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工程的专项资金用于合作工程无关的任何用途。

  4、监督乙方在运营过程当中,严格按照标书合同中约定的时间结算款项并将款项在结算日后的3日内转入共管账户。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在乙方投标时提供三百万元的的保证金,于年月日以现金/其他方式支付给乙方。

  2、保证将沥青从交货地铁路站运送到客户指定场地的公路地点的运输。

  

(二)乙方

  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安排招标活动。

中标后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2、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购置货物,并办理外贸业务及其所有的相关事宜;

  3、为甲方提供的资金投入提供有效的担保,确保甲方的资金平安。

乙方的担保包括:

  4、乙方中标后,使用每一笔资金以前,必须提前4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的资金使用方案书,以便甲方准备;

  5、关于投标的报价和物资的采购价格,乙方均应向甲方通报,双方协商;

  6、中标后,乙方在运营过程当中,应严格按照标书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及时结算款项并将款型转入共管账户;

  7、保障资金的正常回收,如由于客户的原因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回款,引起的资金周转问题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当经济责任。

  六、合作利润的分配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工程工程完成以后,对工程毛利润的分配,甲方占80%,以方那个占20%。

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发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质量保证金的分担,甲方占2%,乙方占0.5%。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需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万元;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当责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无需承当责任;

  3、因甲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乙方对外无法开立信用证、缴纳关税及增值税时,全部损失由甲方承当;

  4、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对外开立信用证及其他情况发生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当。

  八、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互谅互让。

协商不成的,提交法院解决。

  九、合同解除及终止

  1、因政府政策调整、战争、动乱、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解除协议,后续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因客观情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可协商变更原合作方式。

协商期间,合同可中止执行。

  3、乙方负责工程工程结算款的回收,在合同约定的回收期间以内,共管帐户内如果没有该笔款项入账,甲方有权中止该合同的履行,并由乙方承当中止期间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其它问题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可约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视为本协议的组成局部。

  本协议共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

  住所:

住所:

  :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第一条合伙企业根本情况

  1、名称:

重庆小师兄餐饮管理咨询

  2、办公住址:

重庆市南坪商业大厦27-7

  3、合伙企业协议生效前全额资产持有人:

潘厚华

  4、经营范围:

餐饮筹划、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

  第二条合伙期限

  合伙日期:

起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乙方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甲方出资额度(目前品牌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折算投资)的.出资方式(品牌股份合伙),占股比例。

  乙方出资额度(其中40万元作为投资16℃砂锅菜旗舰店,具体细节详见小师兄公司与16℃品牌合伙人签订的协议,投资该款项后,乙方享有16℃合伙人签订协议的约定收益)出资方式,占股比例。

  合伙款项缴付期限

  1、首期款项元,于年月日前,按甲方指定账号汇款,甲方出具收条作为收款凭证。

  2、余款元,于年月日前,按甲方指定账号汇款,甲方出具收条作为收款凭证。

  3、乙方合伙款项如数完结,合伙协议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正式生效,逾期合伙协议自动失效。

  第四条分红约定及生活补贴

  1、甲乙双方约定分红一次,分红前,公司运营账户需留足公司流动资金元,作为次年度公司的运转资金。

  2、合伙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盈利并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约定每月从公司收益中支出每月每人元,作为甲乙双方的生活补贴。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当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本钱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假设任一合伙方不愿承当风险,按自动退伙处理,自动退伙,不作任何补偿及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第六条合伙企业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合伙代表的授权下执行公司一切事务。

  第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双方协商达成统一意见,如无法达成意见时,按法人代表行使职权,但因其决议带来的损失由决议人承当,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投资公司其他增值工程或相关工程。

  第九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资源对外签订的与本企业收益无关的合同,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局部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置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局部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置权;其他合伙人未购置,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十六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造成企业严重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起诉。

  第十七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方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九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除投资工程时,已通知合伙方,合伙方不愿投资的工程),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处理。

  第二十七条其他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完善协议第三条约定后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号:

  住址:

  乙方:

号: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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