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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直接租赁—飞机类)

编号:

[ ]

民生[ ](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1.合同性质 1

2.租赁飞机 2

3.租赁飞机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2

4.租赁飞机的品质、权利担保与索赔 3

5.税项与费用补偿 5

6.租赁期间和起租日 6

7.租金与其他应付款项 7

8.租赁飞机的所有权 8

9.租赁飞机的占有、营运和使用 9

10.租赁飞机的检查、维修、保养、救助 10

11.租赁飞机的毁损和灭失 12

12. 保险 12

13.陈述与保证 14

14.管理人 15

15.违约责任 15

16.合同权利的转让、质押 19

17.租赁飞机的征用和战争 20

18.款项支付、清偿顺序和抵消 20

19.租赁期满选择 21

20.信息披露和保守商业秘密 22

21.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22

22.本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22

23.本合同附件和份数 23

24. 通讯 23

25.签订地点 24

26.其他约定 24

附件一:

飞机租赁详单 25

附件二:

租赁飞机接受书(格式、无正文) 26

附件三:

租赁附表 27

附件四:

租金调整通知书(格式、无正文) 29

附件五:

租金支付通知书(格式、无正文) 30

附件六:

终止租赁通知书(格式、无正文) 31

附件七:

所有权转移证书(致承租人) 32

附件八:

《购买合同》 33

附件九:

飞机管理委托协议 34

附件十: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月报 39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民生[ ](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传真:

[ ]

承租人:

[ ]

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传真:

[ ]

鉴于:

1、出租人、[ ]与[ ]公司(下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署了飞机转让合同(连同被转让的原飞机购买合同,统称《购买合同》),出

租人向供应商购买型号为[ ]的飞机 架。

2、为了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1.合同性质

1.1本合同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飞机(定义见2.1)的完全自主选定,向供应商购买租赁飞机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飞机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1.2承租人以使用租赁飞机为目的, 向出租人承租租赁飞机;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飞机及供应商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飞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

45/46

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并承诺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租赁飞机

2.1租赁飞机是出租人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合同》所购买的飞机。

租赁飞机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飞机详单》(以下统称

“租赁飞机”)。

2.2租赁飞机包括飞机机身、发动机、螺旋桨(如有)、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飞机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以及租赁飞机的技术资料、手册、包括适航证书在内的各项证书、维护保养及飞行的记录等文档资料。

3.租赁飞机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请求,基于本合同的存在,根据承租人的完全自主选定,与供应商签署了《购买合同》购买租赁飞机。

3.2租赁双方同意,承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本合同项下租赁飞机,出租人的实际成本(以下称“实际成本”),以人民币计算,包括:

(1)飞机购买总价款,金额为[ ]美元(小写:

[ ]美元)(其中,飞机价款为[ ]美元,选装费用为[ ]美元),有关飞机购买价款以《购买合同》项下最终支付的所有相关款

项并按照支付时出租人结算银行对出租人实际执行的人民币对美元的

卖出价进行折算;

(2)出租人前期工作加价人民币[ ]元;

(3)双方同意计入实际成本的其他费用。

前述实际成本暂按6.6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为[ ]万元(小写:

RMB[ ]元)。

如果相关对外支付时的汇率

不同于前述概算汇率,或者是飞机购买总价款因承租人的选配或其他承租人原因发生变化,或者是根据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包括适航管理当局)或供应商的指令或要求,或是其他任何非出租人的原因,导致飞机购买总价款发生变化,出租人有权对实际成本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

3.3在出租人支付租赁飞机购买价款之前,出租人可以发出付款通知要求承租人对付款事项予以确认,如承租人不予确认或在收到通知后五

(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视为承租人表示不再履行本合同。

3.4本合同项下租赁飞机由出租人从供应商处接受交付。

出租人自供应商处接受租赁飞机,即视为出租人同时已按本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了合格的租赁飞机并视为承租人对租赁飞机毫无保留的接受,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另行安排租赁飞机的交付。

出租人自供应商处接受租赁飞机的同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

《租赁飞机接受书》(格式详见附件二),但无论承租人是否出具

《租赁飞机接受书》,都应视为出租人已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租赁飞机交付义务。

承租人拒绝出具《租赁飞机接受书》应视为本合同项下的根本违约。

在出租人根据《购买合同》接受飞机时,承租人可以派代表参与验收,但不得干预出租人作为买受人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做出决定并采取相应行动的自主权。

若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出的理由拒收租赁飞机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则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3.5在接受租赁飞机后,承租人应当在[三十(30)]日内会同出租人并协助办理租赁飞机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如有)及其他必要的登记事项,飞机所有权人登记为出租人。

双方对办理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及其他必要的登记时负有即时提供任何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交付证明、购机发票等文件资料)的义务。

如因承租人原因影响飞机所有权登记、国籍变更登记及其他必要的登记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选择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3.6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购买合同》的时间要求,但最迟不晚于供应商在《购买合同》项下的预定交付日办妥租赁飞机引进所需的全部批文、登记或其它手续,并在供应商交付租赁飞机后十

(10)日内将租赁飞机飞回其在中国国内的基地。

3.7在起租日后,如因任何原因发生承租人应将租赁飞机返还出租人的情形,承租人应保证租赁飞机正常损耗除外状况良好,处于正常的适航和可营运飞行状态,且不存在任何针对租赁飞机的未偿费用或留置权益。

承租人交还租赁飞机应在租赁飞机的基地或其他出租人同意的地点进行。

4.租赁飞机的品质、权利担保与索赔

4.1租赁飞机是照“现状”交付的。

出租人、其雇员或代理人均未就

(1)有关租赁飞机的状况、设计、适销性或适用性或操作;

(2)有

关租赁飞机的权属和权利状况(包括与租赁飞机相关的及可能涉及的专利、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做出或提供任何确认、保证或声明。

与任何上述事项有关的明示或默示的、法定或以其他方式的一切保证、声明或责任(无论根据合同或因侵权而产生)均明示地在此予以排除。

4.2鉴于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评估选定了供应商以及租赁飞机,确定了租赁飞机的材料、规格、技术标准、技术服务以及质量保证等条款

(详见附件八《购买合同》),如出现下列任何情形,无论租赁飞机是否处于使用过程中,承租人应自行向供应商或相关责任人交涉或提出索赔,出租人除提供必要的合理协助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4.2.1租赁飞机在交付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购买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

4.2.2承租人在使用及营运过程中发现任何租赁飞机的设计或建造缺陷、瑕疵(包括针对租赁飞机的索赔等情况);

4.2.3租赁飞机在《购买合同》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

4.2.4发生其他供应商违约或供应商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或

4.2.5因本合同第15.1.2条之外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供应商不能交付或延迟交付租赁飞机、《购买合同》终止或被解除,或其他

《购买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形。

无论租赁飞机是否出现上述情况,承租人应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足额支付租前息、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

4.3双方在此确认,在租赁飞机交付后的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出租人在

《购买合同》项下买受人的各项售后权益的实际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供应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权利、索赔权等。

就上述各项售后权益,在不违反《购买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指示提供合理的协助和配合,包括代表承租人提起及/或参与和本合同或《购买合同》相关的任何救济措施、诉讼、仲裁或法律争议程序,但前提是承租人已经向出租人补偿或预付了出租人因遵守该等指示而已经或可能支出或发生的任何及所有成本、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责任,或是已就此做出了令出租人满意的安排。

4.4承租人同意并确认,无论承租人是否依据上述约定向供应商要求索赔,无论该等索赔是否在进行中,也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该等索赔获得充分赔偿,均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

4.5无论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承租人有义务根据《购买合同》及本合同的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供应商进行索赔)以确保:

(1)租赁飞机的形态品质符合《购买合同》的约定;

(2)出租人对租赁飞机的所有权合法、唯一且完整;(3)出租人对租赁飞机的所有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扰。

如承租人违反前述义务造成出租人损失或影响出租人利益的,承租人应予以足额赔偿。

如承租人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出租人有权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税项与费用补偿

5.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双方已同意纳入租赁飞机实际成本计算的税项以及出租人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在中国国内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由出租人承担,除此之外与承租人、租赁飞机以及履行《购买合同》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其他税款(包括但不限于租赁飞机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此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如出租人已经支付该等税款,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给予出租人足额补偿。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承租人在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时,出租人被要求对被支付金额进行任何性质的税费的代扣代缴,承租人应当提高支付的金额,使得出租人实际收到的金额相当于如果没有代扣代缴时出租人应当收到的付款金额。

5.2在本合同期间,除向供应商支付的租赁飞机购买价款及其他纳入租赁飞机实际成本的支出外,凡与租赁飞机或执行《购买合同》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均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租赁飞机的国籍登记和权属登记费用。

如出租人已经支付该等费用,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给予出租人足额补偿。

5.3如

(1)承租人怠于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租赁飞机的修理、维护和保养义务,或未及时采取任何行动或措施使租赁飞机维持适航和可运营飞行状态;或

(2)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要求为租赁飞机办理保险;或(3)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与租赁飞机的停放、营运、飞行、维护、保养、修理等方面相关的税费或第三方费用(包括驾驶和空勤人员工资);或(4)承租人怠于采取行动确保出租人对租赁飞机所有权的唯一性和完整性,怠于采取行动确保承租人对租赁飞机的实际占有和有效控制,包括采取行动使租赁飞机免于遭受有权部门的扣押

或第三方的干扰;或(5)承租人怠于履行其在法律或本合同项下承担的其他与租赁飞机相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双方在此确认,出租人有权(但没有义务),在法律和相关合同许可的范围内,代承租人履行上述承租人的义务或责任,包括支付相关款项和聘请第三方代为履行。

出租人代承租人履行相关义务或责任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对出租人为此付出的全部成本、支出和费用进行补偿。

5.5

5.6

承租人因占有、使用租赁飞机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索赔、诉讼程

序、罚金、罚款、费用和开支,全部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若因此导致出租人支付任何款项,则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给予足额补偿。

如承租人延迟或拒绝承担第五条的税项和费用补偿义务或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补偿义务,出租人有权在租金或其他任何款项中先行扣除承租人应予补偿的款项,同时保留向承租人追索欠付租金或其他款项的权利。

承租人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合同被撤销、终止或届满后继续有效。

6.租赁期间和起租日

6.1

本合同期限:

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本合

5.4如因出租人善意地签订和执行本合同、《购买合同》或因出租人为租赁飞机买受人或所有权人的身份而导致出租人承担任何责任、索赔、诉讼程序、罚金、罚款、费用和开支,无论是基于合同、侵权或法定责任,承租人均应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给予出租人足额补偿,并消除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同项下所有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后、注销飞机占有权登记日止,但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选择留购租赁飞机或获得飞机所有权,则至办理完毕飞机所有权变更登记日止。

6.2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共计[ ]个月,直至租赁期限最后一个月的起租日的对应日为止。

《租赁附表》中的租赁届满日及租金支付日可根据实际起租日进行调整。

6.3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的起租日为出租人在《购买合同》项下接受租赁飞机之日后第一个日期为十五的日历日,若承租人不签署

《租赁飞机接受书》,则除非出租人宣布终止本合同,仍应视该日为起租日。

6.4双方确认在《购买合同》项下租赁飞机的拟定交付日为[ ]年[ ]月[ ]日。

倘若租赁飞机不能在上述拟定交付日后一百八十(180)

个日历日内由供应商交付,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形下,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出租人已实际支付的实际成本,出租人在收到上述实际成本后应将购机合同的相关权益转让给承租人。

7.租金与其他应付款项

7.1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三《租赁附表》的约定按期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双方同意并确认,租金具体金额以《租赁附表》中的约定为准。

租金包括各期摊还的融资租赁金额(“融资租赁金额”)以及当期发生的利息,利息以未摊还融资租赁金额和实际天数为基数按照当时适用的租赁利率分段计算。

其中,“融资租赁金额”是指出租人购买租赁飞机的实际成本减去承租人实际已交付的留购保证金所得的差额。

租金的计算方法详见租赁附表。

7.2如果根据本合同第3.2条租赁飞机的实际成本发生调整,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并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四),承租人在此承诺,对出租人因实际成本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租金调整及调整后的租金数额不提出任何异议,并严格按照《租金调整通知书》的规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

7.3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附表》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出租人在《租赁附表》列明的每期租金付款日前五(5)日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五)。

承租人同意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该等通知书与《租赁附表》所载内容不一致,均以该等通知书为准。

承租人应保证租金按《租金支付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到达出租人指定账户,如有延迟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承租人确认,该等通知书并非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必要条件,出租人未及时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或承租人未能或迟延接到该等通知书,不影响承租人的租金支付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租赁附表》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

7.4本合同项下租赁利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浮[ ]%,本合同签订时的租赁利率为[ ]%。

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对租赁利率做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

利率调整日之前已发生的租金金额不变,从利率调整日起,租金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收。

对承租人欠付的租金部分,如遇利率上调,则按新的租赁利率做相应调整,如遇利率下调,则按原租赁利率执行。

利率调整时,出租人无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四)。

承租人在此确认,承租人同意《租金调整通知书》内容并据此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若该等

《租金调整通知书》与本合同及《租赁附表》或《租金支付通知书》不一致,以该《租金调整通知书》内容为准。

如下列第1 项之规定:

(1)于起租日一次性支付;

(2)按季支付,每季度末月的十五(15)日为支付日,如起租日不在每季度末月十五(15)日的,则最后一期租前息应在起租日结清;

(3)其他支付方式:

/ 。

中国人民银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的,租前息利率应做相应调整,并分段计算有关租前息。

如本合同在起租日之前因任何原因被提前终止,则承租人应在该提前终止日支付全部已发生的租前息。

8.租赁飞机的所有权

7.5承租人应按照《租赁附表》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前息。

租前息以出租人为履行《购买合同》已实际支付的实际成本减去承租人已实际支付的留购保证金为本金,自各项实际成本支付之日起至起租日计算利息,利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浮[ ]%逐日计算,租前息的计算方法详见租赁附表,具体支付方式

8.1承租人确认,出租人是租赁飞机的唯一所有权人,租赁飞机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现在或将来附属于租赁飞机的机身、发动机、螺旋桨

(如有)、无线电设备、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租赁飞机的相关技术资料、证照、记录等文档资料,以及其他一切为了在飞机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即使任何这些部分系承租人另作添加,添加部分的所有权亦免费转归出租人所有。

出租人之所有权为租赁飞机的整体权利,出租人同意不对飞机与飞机附属设施或装备分割行使所有权。

8.2承租人应在租赁飞机及发动机的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所有权人为出租人的防火铭牌,以防租赁飞机被扣押或查封。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承租

人不得明示或默示自己为租赁飞机所有权人或允许任何使他人合理认为承租人为所有权人的事件发生。

8.3租赁飞机不得作为承租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

承租人破产时,租赁飞机不得纳入破产财产范畴。

8.4在飞机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签署合同将租赁飞机进行出售,不得转移租赁飞机的占有权或在其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以任何方式设定或发生的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抵销权或其他担保权益。

除非出租人另行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飞机在中国(在本合同中,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仅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之外的其他国家进行国籍登记或权属登记。

的担保权益,同时本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出租人在租赁飞机上设立飞

机抵押权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担保权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即可,无须获得承租人届时进一步书面同意,同时承租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如出租人的抵押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担保权益的设立行为造成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和占有租赁飞机,则视为出租人违约。

9.租赁飞机的占有、营运和使用

9.1

9.2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经营租赁飞机,但承租人必须

合法经营,遵守应适用的相关各国的法律法规和民航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不得将租赁飞机用于非法用途,不得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和限制之外使用租赁飞机。

除非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飞

8.5双方在此同意,在不影响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正常占有、使用租赁飞机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在租赁飞机上设立飞机抵押权或其他类似性质

机,否则出租人应对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任何第三人由于出租人转让、质押本合同权利、抵押租赁飞机等原因对租赁飞机主张任何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飞机,出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9.3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确保租赁飞机始终处于可运营飞行状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持有始终有效的适航证书以及其他必要证书。

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飞机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以及供应商的其他要求使用租赁飞机,并应确保就飞机进行的一切操作做出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记录。

9.4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及时支付、清偿各项与租赁飞机相关的费用和债务。

承租人对在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与租赁飞机有关的一切债务、

索赔、责任承担完全的责任(由于出租人对租赁飞机抵押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责任除外),不论是基于合同责任或基于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定责任,也不论承租人对债务、索赔、责任的发生是否存有过错。

9.5租赁期限内,无论何种原因,如出现租赁飞机不符合民航主管部门适航要求的情形,或是租赁飞机发生损坏、故障,承租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租赁飞机恢复至正常的适航和可运营飞行状态。

9.6租赁期限内,非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飞机留置、留滞或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扣押,承租人除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数支付租金外,还应尽快偿还相关债务并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飞机尽快获释,确保飞机免于被强制出售。

如租赁飞机最终被强制出售,根据适用的分配程序而有剩余的,剩余款项全部归出租人所有,若该部分款项不足以抵扣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迟延付款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差额部分由承租人补足。

9.7在任何时候与租赁飞机相关的机长及其他空勤人员都应视为承租人或其指定管理人的雇员,由承租人或其指定管理人承担完全的雇主责任,与出租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

9.8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飞机增加、拆改任何零部件

(正常维修保养除外),不得改变租赁飞机的结构、外观、性能、用途、品质等。

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承租人可自行承担费用对租赁飞机进行改装,但不因此影响出租人的飞机所有权。

如因改装造成飞机损坏的,承租人承担修复费用。

改装所用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不影响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即使出租人书面予以同意,如果租赁飞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不由承租人留购或直接所有,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前应将租赁飞机恢复到起租日交付时状态,但出租人同意不恢复的除外。

9.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飞机转租赁(由管理人进行的包机飞行除外),同时承租人应当确保租赁飞机的基地始终在中国境内。

出租人有权随时了解租赁飞机所在的地理位置和当前运输任务,承租人应如实告知。

10.租赁飞机的检查、维修、保养、救助

10.1作为租赁飞机的唯一所有权人,出租人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且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运营和管理租赁飞机的情形下,通过合理的方式对

租赁飞机进行检查、检验以查明租赁飞机状况和确信租赁飞机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并有权随时查阅各类飞机证书,阅读或要求复印航空日志、维修保养记录和/或其他文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如果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及时将飞机执行的任务情况书面通知出租人。

10.2出租人的检查、检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派员现场查验,或出租人授权相关代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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