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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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处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据《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办法》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勤与请销假

第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设计、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详见《学习纪律管理办法》)。

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八条课堂教学和实习、设计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学生考勤情况由教学系部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备案。

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

因病请假,须出具校医院或其他县以上医院证明。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者,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严格掌握。

学生请假在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三天以上至两周以内由系主任批准;

超过两周以上由系报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

需要续假者,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十一条学校专科学生实行学分制。

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个别专业基本学制为二年),按照学分制教学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最长五年(二年基本学制专业学习年限最长四年)。

第十二条培养计划按专业制订。

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为两类:

(一)必修课(包括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

学生应当按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修读每门课程并取得全部学分。

(二)选修课。

学生应按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参照校、系提供的选课资料,在导师指导下选课及按学期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修完规定的学分。

学生选课应考虑先修和后续课的关系。

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在未取得先修课学分前,一般不得选学后续课程。

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中,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学分的计算。

学分根据课程难易程度和教学环节的不同进行折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含实验):

学分数=课内总学时/16。

(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上机、体育课:

学分数=课内总学时/24。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实践周数≤10周时,学分数=实践教学周数;

实践周数>

10周时,学分数=10+(实践教学周数-10)/2。

(四)社会实践:

2学分。

(五)军训:

1学分。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折算方法是2舍3入,7退8进,学生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学生每学年所选课程应在50~55学分。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按学期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实习、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课程成绩由学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一般学期末考试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70%,平时成绩占30%(实验学时占40%以上的课程由开课系、部自行规定);

考查课程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绩点是每门课程的成绩系数,学生绩点按课程考核成绩分为A(4.0分)、B(3.0分)、C(2.0分)、D(1.0分)、E(0分)五个等级。

与成绩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表

等级

考核成绩

绩点

A

90—100分

4.0

B

80—89分

3.0

C

70—79分

2.0

D

60—69分

及格

1.0

E

59分以下

不及格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

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作为学生综合考评,评定三好学生和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课”字样;

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一者,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缺作业”字样。

出现以上情况的学生,必须重修,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住院确实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系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须持住院证明),经系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审批要严格掌握,缓考课程一般一学期不超过四门。

学生在课程开考后,送交的住院证明无效。

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不予缓考。

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论,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八条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可随下一学期初该课程补考考试,考试成绩按该课程学期考试登记,并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详见《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依据《体育成绩及课外体育锻炼考核评定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体育部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改修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细则见《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辅修专业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六章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凡培养计划中列入的课程(不包括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和体育课)考核不及格成绩在40分以上(含40分)者,允许在下一学期初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补考,经补考及格的课程,以60分记,并注明“补考”字样。

考核不及格成绩在40分以下和补考后不及格者,一律重修。

第二十四条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课程结业成绩按最后一次重修成绩记载。

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五条凡跨学年、学期的同一门课程,如果后修学期课程已通过,但先修学期课程不及格,不能被覆盖,必须重修先修学期课程。

第二十六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补做或重修。

课程设计、各类实习、军训、劳动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重修的学生随本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如果课程安排有冲突,经开课系部同意可少听部分重修课,但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践)。

重修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二十八条不能随下一年级重修的学生,对自己不及格的课程应尽早安排重修,原则上至少在课程不及格后二年内完成重修。

毕业班学生第五、六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由于无法随下一年级重修,且未达到退学标准,学生可以在规定延长的学习年限内自由安排重修时间。

第二十九条重修的学生应当在重修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最后两周内到所在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取得重修资格。

第三十条学生重修申请由学生所在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一经办理重修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参加该门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凡办理重修手续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以旷考处理。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按学校的规定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应按学校《学生调转专业(转学)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转专业。

已有一次转专业者和应予以退学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的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转学学生材料应当有该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单(须加盖转出学校教务处公章)。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需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休养;

(三)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当提前两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军人可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

如下一年本专业停招,可编入相近专业。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休学期满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九章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而未取得学分课程(体育、公共选修课不计)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一般在每年9月份处理)。

第一次向学生提出退学警示,并编入下一年级修读,第二次予以退学处理;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八)因病应当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九)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者,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五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办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编入下一年级修读的相关规定:

(一)仅因第四十条第一款学习成绩不合格给予退学警示处理的学生,如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修读。

(二)学生自收到退学警示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申请编入下一年级修读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

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

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态等方面。

第四十九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完基本学制,所获得学分比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要求学分少10学分及其以下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或实践教学环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考核不及格者;

(三)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

(四)获得学分已达到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要求学分标准,但受留校查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五)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所获得学分不足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要求学分标准者,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因课程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应当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回校重修,考试通过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予以重新核发毕业证书。

因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教学环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考核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应当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答辩或补做,经考核,其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教学环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成绩及格者,予以重新核发毕业证书。

因受留校查看未解除而结业的学生,察看期满,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予以重新核发毕业证书。

察看不合格者做永久结业处理。

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修完基本学制,所获得学分比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要求学分低10学分以上,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如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学生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延期修读。

延期修读学生自应届毕业生离校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申请延期修读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者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三条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重修(补答辩、补做实践教学环节)或重修(补答辩、补做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详见《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辅修专业实施办法》),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全日制学生。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于学籍处理的几项规定

为维护学籍处理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现就学籍处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1、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造成留、降级,学生处在接到教务处学籍处理意见一周之内,将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并将编班结果通知学生所在系,由系里负责具体落实。

2、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造成退学,要求所在系在接到教务处学籍处理意见的一周内通知学生到学生处办理有关退学手续,学生应在接到系里通知后一周内,办理完有关手续。

3、因学习成绩不合格造成留、降级或退学,但教务处处理意见注明“本人可申请随班试读”或“本人可申请降级试读”的学生,学生所在系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学生若想申请随班试读或降级试读应在接到通知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并于一周内持教务处审批意见,到学生处、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未申请或没在规定期限内办完有关手续,按教务处原处理意见执行,由学生处将最终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所在系。

4、学生因违纪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应在接到处分之日起一周以内,到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

5、上述各款,如学生提起申诉,按申诉处理的最终结果执行。

6、自愿退学的学生,自退学申请被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到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即自动取消其学籍。

7、申请休学的学生,自申请被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到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长或辅导员代为办理),各项手续完备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8、学生留降级及休学学生复学后,系学生工作主任应在一周内将学生的学籍卡片从其原班转到现所在班级,原班级辅导员应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填写完整。

 

新校区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新校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用电。

禁止私接乱拉电源、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热器材。

违反者,没收器材并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注意防火。

禁止在公寓内焚烧废纸杂物。

禁止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煤气灶等设施,违反者,没收燃具并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送交公安处理。

三、注意防盗。

学生对自己的财务应妥善保管,出门应锁好门窗。

门锁损坏及时报修。

若有财物丢失,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并保护好现场,主动提供线索。

四、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钥匙丢失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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