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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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

1总则

1.1.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93]建标字894号,结合内河航运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是编制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工程、内河港口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概算和预算的依据。

1.1.3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项目,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

1.1.3.1整治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设备及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设备购置、机修和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及安装工程等,执行本规定;

1.1.3.2其他工程项目,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航务建筑工程行有关专业部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间接费定额;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时应执行本规定。

1.1.4本规定中其他直接费、现场费、间接费的规定费率分别按一、二类工程类别制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补充指定三类及以下工程的取费标准。

1.1.5本规定对内河航运建设工程中的航务建筑工程、整治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和设备及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实行以统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船机艘(台)班价格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作为施工取费的基础。

1.1.6本规定不适用于长江干线千吨级以上(含千吨级)的港口工程以及水文特性以潮汐为主的河口港.

1.1.7本规定与《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内河航运工程》、《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水运工程混凝土及砂浆材料用量定额》配套使用。

2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总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及管理

2总概算的编制及管理

2.1.1一般规定

2.1.1.1初步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构成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算以及建设项目总概算。

2.1.1.2总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范围以内.概算经批准后,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筹措资金、和安排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依据,也是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2.1.1.3概算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一个建设项目,如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时,须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统一概算的编制原则和依据,汇编总概算,并对全部概算的编制质量负责;其他色痕迹单位负责编好所承担设计的饿工程概算。

2.1.1.4使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应依据本规定分别编制内币和外币概算。

其中:

(1)施工取费的计算,以基价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

(2)计算总概算第二部分的有关费用时,进口设备和材料应按其到岸价格(CIF)乘以当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按照本规定有关费率计算。

外汇牌价均以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牌价为准。

2.1.2概算的编制依据

(1)国家的有关法令及法规;

(2)初步设计(包括施工条件设计);

(3)本规定以及有关定额和规定;

(4)生产厂家的设备出厂价格;

(5)当地基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市场材料价格及有关规定(或工程所在地的材料、半成品及各种设备器材的市场价格)。

2.1.3概算百年制内容

2.1.3.1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总概算,应包括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总概算按其费用构成分为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及铺底流动资金(详见建设项目总概算费用构成示意图)。

2.1.3.2内河航运建设工厂呢感按其功能和效用可分为:

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工程、内河港口工程、航道整治工程和修造船厂工程等(修造船厂工程执行船厂定额).各类建设项目单项或单位工程的划分详见附录A.

214概算文件组成

(1)编制说明:

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工程总投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各项投资所占比例、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建设项目总概算表;

(3)建筑工程概算表;

(4)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概算表;

(5)建筑安装工程主要材料用量汇总表

(6)概算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汇总表;

(7)补充单位估价表。

2.1.5概算的审批及管理

2.1.5.1建设单位在报批初步设计时,必须通红司报批概算。

初步设计概算由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主持审查并负责审批。

概算审查时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

2.1.5.2审查概算时,设计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地向审批部门反映概算的编制情况及存在问题;审批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协调各方意见,严格旅行审批手续。

设计单位应按照审批意见及时修改并调整概算。

经审查修改后的总概算审批单位印发各有关单位。

2.1.5.3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实行批准的总概算,不得任意突破。

如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应使用已完工成的节余投资调剂解决。

调剂有困难时,可分析原因,经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基本预备费内容的因素,可动用基本呢预备费;属于因人工、材料、设备价格上涨等内容的因素,可动用物价上涨费。

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其超过部分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设计单位修改后,报原概算审查部门审批。

2.1.54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总概算,认真做好投资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各项工程经济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2.2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施工图预算(以下简称预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根据设计划分的单位工程编制预算。

221预算的作用

按预算承包的工程,其预算经审定后是确定工程造、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预算是编制工程标底的依据。

]

在设计单位内部,预算是考核施工图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

如单位工程预算突破相应概算时,应分析原因,剔除不合理因素,确需突破概算的,应在总概算范围内调剂解决。

222预算的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令及法规;

(2)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3)本规定及有关定额和规定;

(4)当地基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市场材料价格及有关规定。

223预算文件组成

(1)编制说明

包括工程概况、定额费率的采用、主要施工工艺和使用的主要船机设备、人工及主要材料单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2)建筑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预算表;

(3)主要材料汇总表;

(4)补充单位估价表。

单位估价表和主要工程量计算表,在预算审查时一并送审。

224其他

凡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工程,应包括预算包干费。

预算包干费以建安工程费用为基础按3%计算。

3内河航运建设工程工程费用

3.1水工建筑和设备及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费

3.1.1一般规定

3.1.1.1内河航运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工程、设备及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和临时工程均应编制单位工程概算和预算。

3.1.1.2单位工程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其工程性质,分别执行有关的专业定额和有关规定.

3.1.1.3水工建筑和设备及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划分如下:

(1)航务建筑工程:

包括:

各种码头,船闸,升船机,航运枢纽工程中的水坝\水闸节制闸等,护岸,防汛墙,系(靠)船建筑物,引堤,栈引桥,港区堆场、港(场)区道路以及软基加固等工程。

适用于港区以内、引航道以内的航务水工建筑物及其有关的配套设施.

(2)整治建筑工程:

包括航道的炸礁、清渣、筑坝和护岸工程。

适用于港区以外、航运枢纽及通航建筑中引航道以外的航道政整治工程。

(3)大型土石方工程:

系指在一个单位工程内开挖或回填的土石方工程量在1万M3以上的没有结构要求的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上、石方开挖工程、回填造陆工程以及新开河道、引航道的土石方开挖工程等。

(4)设备及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包括:

装卸设备和启闭机的安装、航运枢纽及通航建筑工程中的闸(阀)门及钢结构等的制作安装及附属工程。

适用于内河港口工程、通航建筑工程及航运枢纽工程中通航建筑部分的设备及大型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工程。

3.1.1.4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根据其主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和难易程度,划分为两类(详见“内河航运工程类别分类表”<表3.1—1))。

 

3.1.2单位工程概、预算费用的组成

单位工程概、预算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和专项费用五部分组成。

3.1.3施工取费计费规定

3.1.3.1水工建筑和设备及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的计费基础为基价定额直接费.此计费基础适用于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和计划利润。

基价定额直接费是指按定额规定的人工、材料、船机艘(台)班基价计算的工、料、机费用之和。

3.1.3.2设备及大型钢结构安装工程中:

设备、大型钢结构本身的价值不参与任何取费计算。

3.1.3.3钢闸(阀)门及大型钢结构制作工程中的主体结构钢材本身价值不参与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和间接费,只计算计划利润。

3.1.3.4大型土石方工程中的填料价值不参与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和间接费,只计算计划利润。

3.1.3.5橡胶护舷,按其基价确定的购置价格的30%参与取费。

3.1.3.6航道整治工程的筑坝、护岸等在建设期的维护工程,其费用应根据水流条件、流冰情况及建设期限等由设计单位确定其工程量,并视为永久工程计算建筑工程费。

3.1.4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

(一)、定额直接费

指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船舶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

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

基本工资:

指发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工资性补贴:

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及生活补贴、地区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水上津贴、少数民族津贴等。

辅助工资:

指生产工人年平均有效作业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

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劳动保护费:

指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防暑降温费、徒工服装补贴,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工资单位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工资区类别按表3.1—2选用。

(2).材料费

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和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当地的市场材料价格计算的费用。

材料的价格由供应价格、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进口材料的原价是指材料的外币到岸价(CIF)。

进口材料国内接运保管费按照第四章“内河航运建设工程其他费用”中第4.20.0.1条的规定计算。

(3)施工船舶及机械使用费

编制概、预算时,计算船舶及机械艘(台)班费用单价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3.1.4.2其他直接费

指定额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

(1)冬季、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加费

指工程在冬季、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加的费用。

包括冬季、雨季及夜间施工功效降低;在冬季施工需要采取防寒、保暖措施;在雨季施工需采取防雨、防潮、防冲措施;在夜间施工的夜班津贴、照明及有关设施的折旧、维修、安拆、运输管理所增加的费用。

但不包括蒸汽养护混凝土构件的费用以及属于企业管理开支的值班人员野餐津贴和现场一般照明等费用。

计算办法:

以各类工程基价定额直接费为基础,按表3.1-3费率计算:

表3。

1-3冬季、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序号

工程

 

(2)材料二次搬运费

指在施工现场发生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二次倒运费。

计算办法:

以各类工程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为基础,按表3.1-4费率计算

(3)施工辅助费

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⑴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生产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⑵检验试验费:

指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用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⑶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4)爆破测震及扫床费:

专指水下炸礁工程中为观测爆破产生的震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及交工前扫床验收所发生的费用.

计算办法:

以各类工程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为基础,按表3.1-5费率计算:

(4)施工队伍进退场费

指施工定位承担工程施工时,所使用的船舶及施工机械进入和退出施工现场的费用及派出部分施工力量所发生的往返调遣费用。

内容包括:

调遣期间职工工资、差旅交通费、施工船舶、机械、工具、器具、周转材料和生产及管理用具的调遣和运杂费,以及船舶、机械在调遣时需要开舱、改装、复原、拆卸、安装的费用。

计算办法:

以各类工程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为基础,按表3.1-6费率计算:

3.1.4.3现场经费

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要的费用,内容包括:

(1)临时设施费:

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仓库、办公室、加工厂等临时建筑物与临时构筑物以及现场范围内临时道路、水、电、管线和小型临时设施。

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航运枢纽工程中的电站部分所需的临时设施费用,按3.4.3的规定计算.

计算办法:

以各类工程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为基础,按表3.1-7费率计算:

 

(2)现场管理费

指企业在现场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等。

办公费,指职工因工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或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牌照费。

固定资产使用费,指现场管理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工具用具使用费,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保险费,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工程保修费,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以内的修理费用。

工程排污费,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其他费用,指施工现场一般照明费、临时工管理费等。

计算办法:

以各类工程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为基础,按表3.1-8费率计算:

 

3.1.5间接费

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用。

3.1.5.1企业管理费

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1.管理人员工资:

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

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

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等。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

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其它: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土地使用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定额测定费、临时工管理费、施工现场一般照明费、上级管理费等。

企业管理费计算办法:

以各类工程的基价定额直接费、其它直接费之和为基础,按表3.1-9费率计算。

 

3.1.5.2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建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资金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计算办法:

以各类工程的基价定额直接费、其它直接费之和为基础按表3.1-10费率计算:

3.1.6计划利润

指按国家规定的计划利润绿计算的利润。

利润以基价定额直接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之和为基础计算。

编制概(预)算时利润按7%计算;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填料价值,其利润按3%计算;钢闸(阀)门及大型钢结构制作过程中的主体结构钢材本身的价值,其计划利润按钢材价值的2%计算。

3.1.7税金

税金系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之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均以营业税为基础按相应税率计算。

税金=计税基数×税率

式中:

计税基数=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

现行税率:

税率={1/[1-营业税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1

3.1.8专项费用

指需要独立计算的政策性调差、调价费用;以及根据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规定应计列的费用,此项费用应计算税金。

在编制概、预算时,凡需计列专项费用的应将有关依据文件报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备案。

3.1.9工程费用费率汇总及计算程序

施工取费费率汇总详见表3.1-—11、3.1—12;费用计算程序详见表3.1—13。

3.2设备购置费

3.2.1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购置费指根据设计提出的设备清单按设备原价及有关规定计算的费用总和。

通航建筑工程、内河港口工程、航道整治工程以及航运枢纽工程中的通航建筑工程和挡水建筑工程部分的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原价、备品备件购置费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等,应按下术规定计算。

航运枢纽工程中的电站等有关部分设备购置费的构成及计算方法,执行水利定额及有关规定。

3.2.1.1设备原价

设备原价系指生产厂家规定的现行出厂价格,非标产品则按生产厂家的实际价格或合同价格(不包括非标设计费)确定。

3.2.1.2备品备件购置费

备品备件购置费

备品备件购置费系指工程在投产运行初期所必须添置的易损零部件专用替换材料等的购置费。

但不包括随设备出厂价格所配备的备品备件以及港口装卸工艺中所需要的网络货板,上述二项应计入设备购置费中。

备品备件购置费以设备原价为基础按下述费率计算:

(1)航运枢纽工程:

0.50%;

(2)通航建筑及内河港口工程:

0.60%;

(3)航道整治工程:

0.70%。

3.2.1.3运杂费

运杂费系指国产设备由出厂地点或调拨地点运至安装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各项杂费。

港口装卸设备、一般起重设备、通信及航标设备、通航启闭设备、机修和其他生产设备、一般起重设备、通信及航标设备、通航启闭设备、机修和其他生产设备:

其设备运杂费按设备原价与备品备件购置费之和乘以表3.2-1“设备运杂费费率”计算;港作车船和其他交通车辆的运杂费费率按表3.2-1乘以0.50系数。

表3.2-1设备运杂费费率表

序号

工程所在地

费率(%)

1

浙江、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安徽、江苏、山西、陕西

4.0

2

江西、湖北、黑龙江、吉林

5.0

3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四川、湖南、河南、重庆、

6.0

 

设备到达安装现场后直至安装前所发生的设备二次转运费包括在运杂费内。

二次转运费占设备运杂费的5%-8%

3.2.1.4采购保管费

采购保管费系指设备在采购、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1)采购保管部门支付的工作人员的人工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以及办公费、差旅交通费等各项管理费;

(2)仓库、转运站等设施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租赁费)、检修费以及技术安全措施费等;

(3)设备在采购保管中必要的检验、试验费

(4)供销部门以及在中转环节发生的各项手续费等。

采购保管费按设备原价与备品备件购置费之和的0.8%计算。

3.2.2进口设备

3.2.2.1设备原价

进口设备原价按设备的外币到岸价(CIF)确定。

3.2.2.2进口设备国内接运保管费

按照第四章“内河航运建设工程其他费用”中4.20.0.1规定计算。

3.3机修及其他生产设备安装工程费

编制概算时.安装工程费以及安装前的基础工程费可按设备原价乘以表3.3-1和表3.3-2的安装费和基础费指标计算;如系远征工程,所发生的施工队伍进退场费,按安装工程费的4%-10%估列。

编制预算时,安装工程定额直接费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其收费标准和计费办法,执行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表3.3-1机修及其他生产设备安装工程费指标

序号

设备类别

指标(占原价%)

1

机加工车间、木工车间、修理车间、车库、装配车间

1.7

2

锻工车间

3.0

3

氧气站、空压站、乙炔站(包括管道附件)

10.0

4

变电所、配电所

11.0

5

仓库

有行车

2.2

6

无行车

1.1

7

锅炉房

K型锅炉

22.0

8

其他型锅炉

44.0

9

囤船

2.0

注:

1.指标中包括安装用水、电、蒸汽、空气、无负荷试运转和枕木消耗费,以及设备的保温、防腐和附属管线安装的费用。

2.氧气站设备价中不包括氧气瓶的费用。

表3.3-2设备基础费指标

序号

设备类别

指标(占原价%)

1

木工车间、修理车间、装配车间、车库

0.9

2

机加工车间、锻工车间

1.3

3

氧气站、空压站、乙炔站、配电所、变电所

1.5

4

锅炉房、绞车房

5.5

注:

指标中已包括基础本身费用、二次灌浆和枕木费,但不包括基础打桩费用,编制概算时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3.4临时工程费

临时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限内,为保证永久工程的正常施工而必须兴建的单项临时工程和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等所发生的费用。

3.4.1单项临时工程

指临时码头.施工围堰.施工导流.施工排水.水上浮标.临时测量平台.临时水源.电源设施及整治工程的临时设标等。

单项临时工程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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