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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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完善市场决定造价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和造价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务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下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务工作由其所属的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无相应机构或专业人员的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管理具体实务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实务工作:

(一)计价依据、规定的管理和解释,制定补充计价依据和办法;

(二)发承包计价及其工程合同的管理和服务,调解合同造价纠纷争议;

(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及其诚信行为登记;

(四)管理和统一发布全市工程造价信息。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下称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为统筹全市工程合同履约管理、实施全过程造价监控和归集项目合同与造价大数据信息的管理服务平台,权威公布有关政策法规、计价依据、造价信息、从业单位(人员)名录及其诚信管理等信息,提供合同网签、合同造价纠纷调解、造价成果文件备案、造价动态监测、计价依据解释以及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等平台服务。

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的运作,该信息平台应实现与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系统以及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税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跨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造价信息资源。

第六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违反本办法的,有权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各项投诉。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完善本市补充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信息动态发布机制,为工程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监管提供支撑。

补充计价依据应针对省统一计价依据未涵盖或缺项或争议部分进行增补和优化,并根据市场情况和编制原则及时编制和发布。

工程造价信息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和各类造价指标或指数,应根据市场价格行情,每到个月进行编制和发布。

第八条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信息是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并作为其他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人工、材料设备价格调差的参考。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其中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的价格确定,应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制定的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在政府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清单之外开展其他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化服务,为市场计价提供参考依据。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使用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测试评审。

鼓励民间企业编制企业定额和发布价格信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支持。

第十条发布的计价定额或价格信息有缺项的,由合同双方通过市场询价或现场测算等方式,事先确定计价所需的一次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价格。

需要时可报送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确认。

价格信息缺项的也可通过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进行询价确定。

第十一条工程计价、评标软件应当符合有关造价文件数据标准要求;各部门建立的有关造价审查、招投标交易、合同网签和全过程造价监控等信息系统应接受符合造价数据标准要求的工程造价文件。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托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收集本市从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完善本市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三章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第十二条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计价标准、规定和办法,建设各阶段造价文件包括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施工过程结算(包含合同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均应按有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全过程造价监控制度,规范工程价款过程结算与支付程序。

发承包双方订立合同时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合同履行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和确认过程结算节点的工程量计量、变更价款、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价款结算调整事项,并对确认的工程价款按约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合同工期为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和用工实名制管理。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和合同价清单应单列人工费用总额;工程款申请款项和支付款项均应单列工人工资款项;施工企业应按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用工合同编制工人工资款项和支付计划;合同应约定将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项拨入施工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投资金额超过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或工程开工前委托一家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全过程造价咨询和控制,保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造价控制效果。

投资估算、概算经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突破。

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设计标准。

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经批准采用设计一阶段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小型项目,应以项目预算代替概算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后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第十六条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自项目概算(预算)批准之日起日内将概算(预算)成果文件在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上传备案。

第十七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及价目组成(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项目人工费总额。

招标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投标人可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后可先在招标答疑时提出并要求招标人核实调整;投标人发现仍有误的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后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造价管理机构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通过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报送备查。

第十九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测算并公布各类建设工程成本信息供有关部门和评标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按照中标价格确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按照发承包双方事先协商确认的合同预算文件确定。

合同价或合同预算文件作为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遗漏。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期定额和工期管理办法确定合理工期,杜绝任意设置合同工期和压缩合理工期。

最高投标限价或合同预算价的编审应包含对定额标准工期的测算,确需压缩定额标准工期的,应当计入赶工措施费。

压缩定额标准工期不得超过。

如压缩定额标准工期超过的,应当经过专家充分论证通过,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造价、工期、质量目标、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变更处理、承担风险内容范围、验收与竣工结算以及合同争议解决等事项,明确工程量计量、新增和变更工程价款、现场签证和索赔等结算依据的程序、方法和时限。

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或标准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优良的,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增加的费用应计入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优质工程费最高均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网签,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履行合同网签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查验项目施工企业的确定和合同履约情况。

网签的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工程结算、处理合同纠纷和项目业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为保障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落到实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绿色、安全施工措施的评价验收与费用支付联动机制,实施费用扣回惩罚和按实结算办法,确保绿色施工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并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进行核实,并书面回复意见或签字确认。

有关结算异议处理、对数协商、资料补充或修改以及造价咨询企业介入和政府机构审核等事项应按规定办理。

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部分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有异议部分协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对或者复核结果之日起日内向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争议。

第二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会同市造价行业协会探索共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力量在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开展线上咨询和造价纠纷调解,多渠道化解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事件,维护建筑经济市场的稳定。

第二十八条办理结算期间,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多次提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结算文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对结算文件提出复核。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结算文件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认可。

(二)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逾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三)承包人收到结算文件核对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二十九条工程价款调整和结算的方法、程序和时限应当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竣工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竣工结算文件未备案的,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通过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上传备案。

第四章从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市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资质信息变更和分支机构设立的,应按规定将企业资质、专业人员资格资料和咨询业绩成果等信息通过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报送。

第三十二条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从事咨询业务的,应纳入本市工程造价执业行为和诚信管理范围,将派驻本市的负责人、造价专业人员及其咨询业绩成果等有关信息在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登记和建立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一级或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被本单位注册聘用。

二级造价工程师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应经一级造价工程师复核。

工程造价文件由咨询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有名以上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在本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承担本单位的工程计价活动,依法取得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编制其设计文件所附有的概算或预算,依法取得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编制其投标报价和施工的工程预算、合同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

以上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须经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专业人员签署。

未配备造价专业人员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造价文件的编制。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符合下列签章规定:

(一)编制、复核、批准人共同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应当同时盖执业印章;

(二)法人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三)委托编审的工程造价文件,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盖企业执业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文件存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意见,编制单位应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日内向当地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交通、水利、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发现工程造价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应完善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程造价文件三者结合的诚信管理体系,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记录纳入资质升级和续期审查的范围。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造价管理机构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市合同与造价信息平台向社会动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名单等信息,以及本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信息。

第六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活动中,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指出并予以督导;督导无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或造价从业人员在造价咨询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造价管理机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指出并予以督导;督导无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予以诚信扣分和定期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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