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基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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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基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公司财务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基建期间建设单位工资性支出的管理;

公司监审部负责基建期间的工程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建设单位计划部是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概算投资和工程造价归口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承建的基建工程造价控制负有协调、分解、汇总和日常管理的责任。

其主要岗位应由取得《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的华能员工担任。

第五条基建工程造价控制是公司和建设单位共同的职责。

公司和建设单位都应牢固树立控制工程造价的意识,实行从公司、建设单位到各参建单位,从工程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建设实施到竣工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前期造价管理

第六条项目核准阶段的工作包括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其他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可行性研究工作中的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中确定的工程总投资。

第七条工程项目核准阶段的投资估算是研究项目可行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投资估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整个工程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做出全面的测算,力求准确反映整个工程的投资状况。

第八条项目核准阶段的设计工作中应遵循“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经济适用、造价合理”的原则,同时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进行优化设计。

第九条工程项目核准阶段的设计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

其中新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多个厂址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新建、扩建项目均要落实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外部条件,如煤源和煤质、厂区地质情况、水源、灰场、送出线路、环保、铁路和码头等。

第十条项目核准阶段勘测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

对于地质复杂、地基处理费用较高的工程应加强勘测工作,以求较准确地掌握地质情况,优化地基处理方案。

如因勘测工作未达到规定深度而造成重大施工方案变化或重大工程量调整,应扣减勘测单位的勘测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司计划部下达的前期计划严格控制前期工程费的支出,最终列入初设概算的前期工程费应经公司计划部审定。

第三章初步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二条经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是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依据。

初设阶段应着重各系统方案的优化和比选,对照限额设计指标,确保各系统模块设计的投资控制在限额设计控制指标范围以内。

超过限额设计控制指标的设计方案必须专题向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积极推广限额设计,特别强调和重视优化设计。

公司将优化设计和由于优化设计引起工程造价的降低金额作为奖励设计单位的一个重要指标,并作为以后公司其他工程项目招标选择设计单位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定及公司初设审查原则和标准组织审定工程项目的初设原则和建设标准,设计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协助下按照审定的原则和标准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初设提供的实物工程量必须基本准确,特别是对工程总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实物工程量不应有过大的误差。

凡超过限额设计工程量的,应在初设报告中进行专门论证说明,收口审查时确定。

第十六条工程概算应按照现行的电力基本建设概算编制管理规定及公司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

概算总投资应控制在批准的估算总投资以内(同一价格年水平)。

设计单位提交的初设报告概算部分必须要进行造价分析,并与限额设计指标和估算进行对比说明。

第十七条公司组织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确定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和概算总投资。

最终初步设计及概算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批复。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工程建设投资的最高限额,公司在批准概算的基础上根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材料的招标情况以及其他费用的实际情况编制并下达管理概算。

管理概算是编制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建设成本的依据,也是公司进行基建筹资、拨款的依据。

概算投资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章招标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均应招标。

设计、监理、施工、调试、性能试验和设备材料的招标文件执行公司相关招标文件范本。

公司和建设单位分别负责的招标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公司的招标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建设单位的招标情况,对违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对于同类型连续扩建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在报经公司批准后,主机、主要辅机、主要设计单位、主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调试单位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取参照或引用本工程或其他工程的原有招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采购招标有关法规制度,在采购范围、技术标准确定、进口范围确定、供应商选择、定标等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技术条件简单的设备材料在满足标书实质性条件下选择低价中标;

两个以上项目的相同设备材料尽量同批捆绑招标,降低采购价格。

第二十二条设备招标文件应严格执行初设确定的原则、选型和技术参数,不得擅自更改。

经招标确定的设备,在合同签订和执行时严禁擅自扩大供货范围或提高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于施工单位的招标,合同总价的调整条件和办法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准确描述。

除符合规定调整条件的情况外,合同总价应为固定价格。

合同总价的调整条件一般有限额以上的设计变更、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差、甲方现场签证、甲方另委托零星施工项目和发生市场重大变化条件下的材料价差等。

第二十四条对于地基处理和水下作业等受地质和水文条件影响较大的工程,或对于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工程,或对于初设工程量明显不确定的工程,可以通过招标确定单价,根据预估的工程量计算出合同总价。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招标确定的单价,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二十五条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临时委托施工单位建设合同范围外工程时双方对该工程合同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般情况下采用双方认可的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再下浮一定百分比的方式。

第五章建设实施阶段概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公司批准的管理概算作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上限,建设单位应根据总概算分劈,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块控制和管理,计划部门汇总,确保工程同口径最终总投资控制在管理概算总投资以内。

第二十七条初设批复后,一般不允许新增工程项目。

确需增加的5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性管理概算外项目,或任何非生产性管理概算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有责任严格控制管理概算外项目的发生。

管理概算外项目费用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管理费用的支出,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得列入工程成本。

超管理概算的费用建设单位应向公司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控制基建成本中的工资性费用。

除公司批准的工程奖励以外,建设单位不得再列支其它名目的奖励性支出。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概算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控制非生产性和辅助生产建设项目,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

建设单位有责任尽可能削减上述项目的规模并降低建设标准,控制造价。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基本预备费的使用。

对于基本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建设单位应做专项说明,并按月向公司报送。

凡单项动用基本预备费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须报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如管理概算中含有价差预备费,建设单位在使用价差预备费前,应报经公司审查批准。

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公司报送价差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施工图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设审定的方案、原则、建设标准和规模进行司令图鸣放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初设确定的内容。

确需改变时,建设单位必须报公司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邀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生产运行单位共同参加施工图会审工作。

对于改变初设原则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指出。

对于可以进一步优化设计的项目应要求设计单位继续做工作,尽可能避免施工后设计变更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对于施工图阶段相对于初设阶段发生的变更,或施工阶段相对于施工图阶段发生的变更,只要单项工程变化引起金额超支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公司审查批准,增加的费用在原初设审定项目或基本预备费中列支。

建设单位有责任督促设计单位控制变更,特别是重大变更的发生。

如因设计单位的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应适当扣减其设计费。

第三十六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项目的主要实物工程量相对于初设阶段不应有较大的变化,如因设计原因造成主要实物工程量增加10%以上时设计单位必须专项说明,并适当扣减其设计费;

如因设计优化使主要实物工程量减少10%以上时应适当奖励设计单位。

奖励金额在勘测设计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合同中,应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出施工图时不得指定设备或材料的厂家,一般情况下不得推荐只有一个设备或材料厂家符合图纸给定技术条件的方案。

如该情况发生,建设单位应报公司审查批准。

第七章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施工总平面布置、土石方工程和其他对造价影响较大的施工方案,提前规划永临结合施工项目,避免施工设施重复搬迁、施工道路及地下工程的重复开挖、土石方往返运输等浪费现象。

严格管理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的编制和审核,在满足安全、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优先采用成本较低的施工方案。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司批准的工程里程碑进度,合理确定各单位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开工顺序和时间,根据工程进度控制资金的投放时间和资金量,以节约贷款利息支出。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合理安排设备材料采购的时间,尽量减少库存物资所占用的资金,节约利息支出。

严禁委托建设单位下属的实业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加价采购,严禁与下属公司签订施工、设备保管、房屋租赁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偏离市场合理价格的合同。

一经发现,将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已签订的合同其超出合理价格部分不予支付。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甲方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的依据必须是实际施工时,增减了合同工程量或定额的内容,或更改了定额所含材料,或超出(减少)定额材料含量。

现场签证必须以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的形式,经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工程部、质监部和计划部会签,基建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编号。

第四十二条为鼓励工程项目提前建成投产,公司设立工程综合奖。

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司批准的工程里程碑进度节点、金额和分配方案发放奖金。

综合奖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

详见《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电力基建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督促调试单位优化调试方案,减少燃油和化学药品等物资的消耗。

第八章建设实施阶段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工程和设备材料进度款和结算款,不得超付、超前支付或拖期支付;

严格按照设备合同供货范围、技术标准、运输方式和交货进度执行。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合同部分条款时建设单位必须报公司审查批准。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或对外付款时需事先签订合同,严禁无合同付款。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的进度款时,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扣回预付款和建设单位替施工单位垫付的水电费等。

建设单位应随时了解和掌握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的使用情况,保证工程进度款用在本工程项下。

第四十六条施工合同中甲供材料和乙供材料必须有明确的分界线。

建设单位在购买甲供材料时应有计划部门的会签程序,防止购买了应由施工单位供货的材料。

如该情况发生,建设单位应在后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及时将这部分材料款扣回。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每月结算当月工程款,不得累计结算或至工程结束时一并结算。

公司大力推行工程过程结算制度,力争每月将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差、设计变更、甲方现场签证及甲方另委托零星施工项目预算按照结算书的要求完成计算,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落实到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中。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的工程、质检、物资、计划和财务等部门以及监理单位应履行合同付款的审查和会签手续,手续齐备并经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具体支付按公司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各种签证、记录和会议纪要的保管工作。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公司工程部上报工程批准概算和管理概算动态管理台帐及合同动态管理台帐。

做到数据登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随时掌握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对应概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和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情况,以利于采取更加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措施,确保工程同口径总投资能控制在管理概算以内。

第五十一条公司要求各建设单位应用基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系统,逐步使造价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提高造价管理的工作效率。

第九章建设实施阶段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出资协议和年度投资计划督促各股东方及时足额将资本金到位,减少借款利息支出。

由于项目资本金不到位而发生的银行借款、借款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基建资金的流出及工程建设支出,不得挤占、挪用、隐匿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建立明确的基建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分别制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货款、尾款、质量保证金等款项支付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成本管理,严禁挤列工程成本。

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有关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凭据及时计入工程成本,不得超前或迟滞,不得以各种方式虚增工程造价。

第五十六条公司积极推行基建期间财务稽核和审计制度,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准确的开展会计核算,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章竣工阶段造价管理

第五十七条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以内与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结算手续。

结算的依据是合同、施工图、设计变更单、有效现场签证单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效会议纪要文件等。

第五十八条施工合同结算应严格遵循合同条款和实际施工图,如施工单位领用的甲供材料量超出施工图预算分析量,其超出部分应按照建设单位实际采购的相应材料价格(包括运杂费和采保费)计算材料费,并扣减施工单位合同结算款。

第五十九条如结算工作量较大,建设单位经请示公司工程部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和经验的造价咨询单位帮助完成施工图工程量的计算、甲方另委项目和签证项目的预算编制及与施工单位的结算谈判工作。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结算,凡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其结算书应报公司工程部审核批准。

建设单位须在公司批复后再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十一条对于工程类和物资类合同,如结算金额与原合同金额有差异,则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结算情况报公司工程部审核批准,对于超出合同规定调增(或调减)合同价款时,建设单位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六十二条各工程项目应力争“无尾工、无缺陷”移交生产。

如因特殊原因确实有些项目需要在移交生产后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将消缺项目、完善化项目和未完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尾工项目)以及其预算费用和实施计划报公司工程部审查批准。

建设单位要按照公司批复的总金额留足尾工款额度并进入决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公司生产部组织实施并考核。

如有些项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核消该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在以后的资金计划中扣回。

严禁挪用尾工款做其它用途和以任何理由扩大尾工范围或提高建设标准。

第六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基建剩余物资进行清理。

对于生产经营期间不需要的物资可在公司内部进行调拨、调剂,合理作价出售,冲减工程建设成本;

生产经营期间可以使用的,扣除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后转入生产库存物资。

第六十四条对于在土建施工、物资运输、设备安装和调试等过程中发生的损坏事故,建设单位应进行具体分析。

按照事故责任及有关工程保险、施工、物资或运输合同的规定,积极进行索赔,索赔所得款项应及时入帐并冲减工程建设成本。

第六十五条如经公司审计确认的不含建设期贷款利息的工程最终实际总投资不超过公司批复的工程管理概算总投资,同时含建设期贷款利息的工程最终动态总投资不超过批准概算动态总投资时,公司将对建设单位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见《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电力基建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奖励金额从批复概算节余资金中列支,并进入工程竣工决算。

如因为建设单位的原因工程同口径最终总投资超出管理概算总投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建设单位投产当年的工资总额。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成并移交生产后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

公司监审部负责组织对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意见修改竣工决算并上报公司,由公司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批复。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6日发布施行。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电力基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

济南市玉函路36号

邮政编码:

2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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