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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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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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储备粮承储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粮食收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购、代储、代轮换代销售业务。

第八条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负责安排县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关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县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二章 

收 

第十条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共同下达。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县发改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

第十一条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新粮。

第十二条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三条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及时、足额向储备粮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县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县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 

储 

第十四条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

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企业。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储备粮承储企业委托代储企业储存,要签定相关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定代储企业。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县储备粮承储企业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轮 

第二十一条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

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共同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轮换办法。

第二十二条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定期检测地方储备粮的品质。

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应当及时轮换。

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由县储备粮承储企业报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改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

第二十三条县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具体规定,由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县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现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 

动 

第二十五条按照《长岛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县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动用县地方储备粮,由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县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县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九条动用县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县地方储备粮;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可申请县人民政府动用县地方储备粮;

(三)县地方储备粮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动用上级储备粮。

第三十条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下达动用长岛县人民政府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的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县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县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

对直接负责的县储备粮承储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二)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四条县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县储备粮承储企业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

对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五条县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退回骗取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县储备粮承储企业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管理不到位的县储备粮承储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处分;

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对县储备粮承储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2日。

 

 

政策解读:

关于制定《长岛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意见征集:

关于征集《长岛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长岛县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意见反馈:

关于征集《长岛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长岛县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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