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及其协调 同济大学本科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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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及其协调同济大学本科论文

 

同济大学学士论文

 

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及其协调

 

学生姓名:

网院学号:

会计学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及其协调

 

学生姓名:

网院学号:

指导教师:

论文成绩:

 

 

内容摘要

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背景下,2006年我国颁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一项基本会计准则,并已于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等执行。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使得我国的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但同时也使得所得税税前差异进一步拉大。

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进一步扩大,是我国会计制度体系和税法体系逐渐独立完善的必经之路。

因此,明确掌握和处理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既有利于相关部门的税收征管,又能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差异协调

ABSTRACT

Underthebackgroundofaccountingstandards’internationalconvergence,China

promulgated38specificstandardsandabasiconein2006anditisperformedinthe

listedcompaniesin2007.ThepromulgationofnewaccountingstandardsmakesChinaconvergewithinternation,butitalsomakespre-taxincomedifferencewidenfurther.Thedifferencesneedfurthercoordination.AsChinesemarketingeconomicsystemcontinuouslyimprovedandestablished,thedifferenceisobjectiveandexpandsfurther.Thedifferencesneedfurthercoordination.Thisistheimprovementofaccountingsystemandtaxlaw.Itisnotonlyconduciveto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butalsoguaranteethequalityofaccountinginformationandsimplifyaccountingprocedures,improveaccountingandtaxworkefficiencytounderstandandhandlethedifferences.

KEYWORDS:

enterpriseaccountingstandardsenterpriseincometaxlawdifferencecoordinate

一、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概述…………………………………1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影响……………………………………1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成因……………………………………2

二、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表现与处理……………………2

(一)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类…………………………3

(二)永久性差异………………………………………………………3

(三)暂时性差异………………………………………………………4

三、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5

(一)协调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5

(二)协调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可行性……………………5

(三)协调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策略………………………6

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及其协调

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目前在我国会计理论界比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即“统一论”,主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第二种观点即“协调论”,主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协调;第三种观点即“分离论”或“独立论”,中和前两种观点,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

事实上,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统一——分离——协调的过程。

从2007年到2008年的两年里,我国先后办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文件,从而引起企业所得税会计的重大变化。

由于税法和会计目标的不同,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永远存在,且这种存在是必然的。

然而,准确掌握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并为其协调做出一定的探讨研究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

 

一、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概述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影响

从实际出发,我国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的影响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

对于税收部门来说,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首要任务将是鉴别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差异的扩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对纳税人来说,既要执行会计规范,又要严格依法纳税,其纳税调整和财务核算成本大大增加。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成因

1.制定的机构不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正式颁布,属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

  2.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

而税法的目标在于设定种种纳税义务,保证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制定一套具备权威性、对征纳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标准,采用法律形式,保证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更好地维护国家权益。

  3.原则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信息质量要求,具体包括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谨慎性、明晰性、实质重于形式性、重要性和及时性。

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而税法上则采取确定性原则,该原则是指纳税人的可扣除费用无论何时支付,其金额都应是确定的。

根据该原则,无论是企业的费用还是损失,都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得到确认。

另外税法虽然承认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很多情况下采用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修正的方法则是在某些权责发生制难以规范的情况下通过收付实现制来进行约束。

 4.计量属性不同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等级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极其附注时所采用的计量属性必然会影响到损益,也必然会产生相关的税收影响。

相比之下,税法对公允价值的态度相当谨慎,在多数情况下,税法都坚定地采用历史成本作为唯一的计量属性,即便资产价值已经严重背离其历史成本,税法仍强调成本的变动应满足严苛的要求,上述差异最为明显的表现在公允金融资产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上。

  5.国际化程度不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会计准则的趋同,有较高的国际性;而税法的制定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具有强烈的国家特色。

二、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表现与处理

(一)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类

财务会计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税收是以课税为目的,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所得税法遵循配比原则,即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同时遵循取分数后异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不同于所得税法,《新企业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而没有单独规定配比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财务会计则是遵循一般会计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收益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除性上。

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以利润表为基础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二)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永久性差异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会计准则确认为收益,税法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这里主要指企间因投资产生的股息或红利,且该红利为接受投资单位所得税税率大于或等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时进行分配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与上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税率情况相同。

2.税法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准则不确认为收益的项目

该项目较少存在关联交易价差。

也就是说,一些企业与关联企业以不合理定价手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又如,价外费用等以及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会计准则确认为成本、费用或损失,税法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税收滞纳金。

(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3)所得税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以外的捐赠支出。

这里是指,按照新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4)会计准则允许作为支出抵口利润,而税法则不允许扣除。

(5)赞助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7)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会计准则不确认为成本、费用或损失,税法允许作为成本、费用或损失扣除的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由于企业因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则以前年度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说明的是,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时对于发生的如上永久性差异只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调整,用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所得税。

除此外,永久性差异不作其他任何账务处理。

(三)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投资性房地产。

2.企业发生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

(1)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2)应付职工薪酬——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3)广告与宣传费

(4)业务招待费

(5)股份支付

(6)资产的折旧(因企业的折旧政策与税法要求的折旧政策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3.企业获得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预收账款

(2)长期应收款——分期付款

4.企业发生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

如资产的折旧(因企业的折旧政策与税法要求的折旧政策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5企业并购的折溢价成本可以按购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但计税时,通常不对这些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6当母公司或投资者已经将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利润作为投资收益入账并调整了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但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却未将这部分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或投资者。

7资产被重新评估并调整了账面金额,但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

(1)交易性金融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税法上不允许扣除。

三、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

(一)协调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必要性

  新会计准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不断苦大要求纳税人既要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又要依法纳税,随之而来的是日益增加的财务成本。

纳税调整的要求复杂而具体,一些财务人员便不能准确理解纳税调整的要求和方法,造成无意识违反规定的现象,迫使纳税成本增加,对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而,协调企业准则与税法差异无疑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二)协调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可行性

1.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是相辅相成的

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会计和税收是关系密切。

税收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建立在会计发展的基础之上的。

没有完整的会计体系,现在税收制度便无从谈起。

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需要依靠会计理论的发展完善才能得以保证。

从发展的角度来讲,会计与税收具有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所得税法的不断完善加强了对会计方法的要求与完善,而日渐成熟的会计准则又为所得税法的拓展和征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2.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服务对象的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企业会计准则的服务对象是会计主体,所得税法服务的对象是纳税主体。

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是一致的。

3.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已实现一部分的协调

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都进一步强调了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差别在于,税法的执行范围略小于会计准则,但二者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是一致的。

例如,在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上,会计准则规定:

无形资产包括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企业所得税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可见,无形资产范围确认企业所得税和会计规定基本一致。

(三)协调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策略

1.加强会计与税收的制度协调

(1)应当加强新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管理部门的配合与合作。

会计准则的制订和日常管理隶属于国家财政部,而所得税发的制订与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由于不同的部门之间权利和目标之间客观上存在必然的差异,因而很容易导致准则和法规的制订过程中出现立法取向不同的状况。

所以加强二者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也有利于增进财务会计和税收征管双方的效率,从而会是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在规制上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

(2)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协调需要有一定的参照基础,在“相互”的基础上应当突出企业所得税法的主动性。

一方面,所得税法应在制度上积极谋求与会计准则的协调,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也应当充分考虑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做出合理地适应性地信息披露,以二者更好地协调来减少企业和税收部门双方的负担,推动企业发展和税收目标的实现。

2.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方法的协调

在实务操作中,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可以根据差异类别的不同而采取不同方法。

对于会计处理已经十分成熟和规范的业务,所得税法应在坚持自身的原则的情况下,主动做出适当协同。

比如在捐赠的处理、资产减值损失等问题,所得税法有必要重新考虑或制定新的规制,以降低财务会计的核算成本。

而在一些会计处理还不完全规范甚至缺少相关规定的方面,会计准则在增补完善的过程中有必要考虑与所得税法协同的问题。

  3.会计方法的选择和协调

目前,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主要以账外调整为主,虽然在纳税申报表中体现,但是无法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阻碍了与税收部门间的信息交流。

因而,应当对会计方法的选择和协调做出努力。

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以便能够完整系统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情况。

同时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例如,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

同时,经济活动中不确定因素的日益突出,使得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的矛盾也不断加大,有必要对所得税法的规定加以协调。

例如,可以令小型企业严格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可算放大,取消预计负债和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缩小纳税差异,节约调整成本,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核实后据实入账的方式。

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尽量选取素的税法规定允许的方法,以减少纳税差异。

尽量规范明细记录,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减少被查调整事项,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差异的调整方法,简化税款的计算。

  《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测颁布与实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财税体系不断完善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我国经济活动的平稳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承认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同时,对此进行协调也是十分必要的。

协调的过程是一个二者互相发现、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过程,二者应当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既要从会计准则的角度主动适应,变革与所得税法不一致的方面,又要从所得税法的角度主动做出协调与革新,使二者的关系保持在相一致的方向上,二者的差异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促进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各自的目标的共同实现。

参考文献

[1]周文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探析[EB/OL].

[2]秦虹.关于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的差异协调[N].河南科技报,20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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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凯刘俊民.我国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及协调[J].《审计与理财》.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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