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及其协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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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及其协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影响 10

三、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 10

(一)协调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必要性 10

1.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有助于减小制度摩擦 10

2.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有助于降低征、纳税成本 11

3.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有助于保证税源 12

(二)协调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可行性 13

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发展过程中相辅相成 13

2.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服务对象的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13

3.会计目标与所得税法目标的可协调性 13

4.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观念上的相似性 13

5.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已实现一部分的协调 14

(三)协调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策略 14

1.加强会计与税收的制度协调 14

2.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方法的协调 15

3.会计方法的选择和协调 15

摘要:

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背景下,2006年我国颁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一项基本会计准则,并已于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使得我国的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但同时也使得所得税税前差异进一步拉大。

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进一步扩大,是我国会计制度体系和税法体系逐渐独立完善的必经之路。

因此,明确掌握和处理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既有利于相关部门的税收征管,又能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差异协调

Underthebackgroundofaccountingstandards’internationalconvergence,Chinapromulgated38specificstandardsandabasiconein2006anditisperformedinthelistedcompaniesin2007.ThepromulgationofnewaccountingstandardsmakesChinaconvergewithinternation,butitalsomakespre-taxincomedifferencewidenfurther.Thedifferencesneedfurthercoordination.AsChinesemarketingeconomicsystemcontinuouslyimprovedandestablished,thedifferenceisobjectiveandexpandsfurther.Thedifferencesneedfurthercoordination.Thisistheimprovementofaccountingsystemandtaxlaw.Itisnotonlyconduciveto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butalsoguaranteethequalityofaccountinginformationandsimplifyaccountingprocedures,improveaccountingandtaxworkefficiencytounderstandandhandlethedifferences.

KeyWords:

enterpriseaccountingstandards,enterpriseincometaxlaw,differencecoordinate

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及其协调

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目前在我国会计理论界比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即“统一论”,主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

第二种观点即“协调论”,主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协调;

第三种观点即“分离论”或“独立论”,综合前两种观点,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

事实上,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统一——分离——协调的过程。

从2007年到2008年的两年里,我国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文件,从而引起企业所得税会计的重大变化。

由于税法和会计目标的不同,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永远存在,且这种存在是必然的。

然而,准确掌握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并为其协调做出一定的探讨研究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

一、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表现与处理

财务会计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税收是以课税为目的,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所得税法遵循配比原则,即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同时遵循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不同于所得税法,《新企业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而没有单独规定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财务会计则是遵循一般会计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收益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除性上。

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以利润表为基础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1]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在计算利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2]国家利用其中很大一部分差异,帮助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来达到国家制定的特定社会经济目标,因此这部分差异不能片面地通过制定制度来消除,而应通过其他途径来进行外部协调。

此外,由于税法要保证财政收入防止税款流失,这需要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些差异属于客观存在,应当保留其差异并承认其合理性,但由于差异存在有不利因素所以要适当缩小;

但不能盲目消除,若片面消除可能会为企业偷逃税款的行为提供便利环境,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3]

永久性差异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会计准则确认为收益,税法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这里主要指企业间因投资产生的股息或红利,且该红利为接受投资单位所得税税率大于或等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时进行分配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与上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税率情况相同。

[4]

2.税法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准则不确认为收益的项目

该项目较少存在关联交易价差。

也就是说,一些企业与关联企业以不合理定价手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又如,价外费用等以及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会计准则确认为成本、费用或损失,税法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税收滞纳金。

(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3)所得税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以外的捐赠支出。

这里是指,按照新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扣除。

(4)会计准则允许作为支出抵扣利润的,而税法则不允许扣除。

(5)赞助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7)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9)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可合并计算,总额在当年度销售收入15%以内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4.会计准则不确认为成本、费用或损失,税法允许作为成本、费用或损失扣除的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由于企业因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则以前年度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说明的是,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时对于发生的如上永久性差异只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调整,用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所得税。

除此外,永久性差异不作其他任何账务处理。

(二)暂时性差异

所谓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

它可以通过修订会计准则或者所得税法条款,从制度上予以根除的差异。

”[2]造成暂时性差异的直接原因是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收法律在同一个经济交易项目中运用了不同的实务操作方法。

这理论上表现为,暂时性差异是可以通过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制定时的内在趋同进行协调的差异,如果能够处理得法,则有可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差异产生的成本。

但是所有的差异都不一定适合通过制度趋同的方式来进行协调处理,考虑趋同的成本是暂时性差异确认的必要条件。

这里所说的趋同成本是指“两种制度的趋同总是以一方或双方做出一定的让步向对方靠拢得以实现的,这部分被放弃的利益被称为趋同成本”。

在考虑通过制定政策来达到消除暂时性差异的途径时,当综合考虑“趋同成本”与“趋同收益”为前提,保证净收益为正时差异才是暂时性差异,这种方法才是可行的。

否则,只有在想其他协调途径了。

暂时性差异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投资性房地产。

2.企业发生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

(1)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2)应付职工薪酬——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3)广告与宣传费

(4)业务招待费

(5)股份支付

(6)资产的折旧

3.企业获得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预收账款

(2)长期应收款——分期付款

4.企业发生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

如资产的折旧(因企业的折旧政策与税法要求的折旧政策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5.企业并购的折溢价成本可以按购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但计税时,通常不对这些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6.当母公司或投资者已经将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利润作为投资收益入账并调整了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但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却未将这部分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或投资者。

7.资产被重新评估并调整了账面金额,但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

(1)交易性金融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税法上不允许扣除。

二、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成因及影响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成因

1.制定的机构不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正式颁布,属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

[5]

2.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

而税法的目标在于设定种种纳税义务,保证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制定一套具备权威性、对征纳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标准,采用法律形式,保证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更好地维护国家权益。

3.原则不同

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会计准则反映的是给企业带来怎样的风险,在此基础上体现了核算原则的主观估计性和对专业人员具有很高的职业判断能力的需求。

所得税法的计税依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反映了税法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维护法律的客观性、严肃性的国家调控途径之一,因此它不能够带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但所得税法的核算原则实际上是建立在会计核算原则的基础上,是由税法与会计法规的历史性所决定,但是在所得税法核算依据选择时需要具体的会计原则作为参考与依据,又与会计原则产生了不一致的情况,因此税法选择“客观性”、“相关性”、“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原则”、“重要性”、“谨慎性原则”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些原则与会计准则所遵循“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的原则相关又有所区别。

[6]

4.计量属性不同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等级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极其附注时所采用的计量属性必然会影响到损益,也必然会产生相关的税收影响。

相比之下,税法对公允价值的态度相当谨慎,在多数情况下,税法都坚定地采用历史成本作为唯一的计量属性,即便资产价值已经严重背离其历史成本,税法仍强调成本的变动应满足严苛的要求,上述差异最为明显的表现在公允金融资产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上。

[7]

5.国际化程度不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会计准则的趋同,有较高的国际性;

而税法的制定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具有强烈的国家特色。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影响

1.会计政策选择的税收倾向。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比原来更多的会计政策,企业在纳税时,应该考虑新准则中的会计政策对纳税的影响。

企业很有可能选择有益于纳税和节税的会计政策及其政策组合,税务稽查就应该把握此过程的切入点。

2.会计计量属性影响税收。

新会计准则提出五种计量模式,即:

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实现了计量基础的多元化。

计量属性从两方面影响税收:

其一,计量属性影响流转税。

公允价值的计量金额直接作为计缴流转税的税基。

其二,计量属性影响所得税。

所得税的计缴是以所得额为计税基础的,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该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影响并反映在所得税方面。

在新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税务稽查要注意的是此方面差异会引发的偷漏税现象,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损益处理,税务稽查基于对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的双方均应视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市场价格作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

同时,按照换出资产的计税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

3.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让人耳目一新。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让人耳目一新的变化,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二者选择其一,改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改变,无疑会对税务稽查、纳税人申报纳税产生重大影响,税务稽查更应关注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上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进行的税前调整。

4.新准则中新业务的税收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根据新型市场经济行为的不断涌现增加了《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政府补助》、《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新的具体业务准则,这些新的准则规范了纳税人新型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同时,新型业务中也存在许多税收影响,税务稽查要充分理解新准则带来的新差异,更要切实重视这些新型业务带来的会计和税收影响,以及新型业务的税收筹划。

总之,由于经济发展以及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税制和财务会计准则都发生着快速的变化,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已经产生并且不可消除,而且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以及不断推进的过程中,这种差异呈现出扩大的趋势。

税务机关特别是税务稽查部门一定要就会计核算变化导致的新的纳税调整项目和由此可能产生的税收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进行深入分析,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8]

三、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

(一)协调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必要性

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不断扩大要求纳税人既要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又要依法纳税,随之而来的是日益增加的财务成本。

纳税调整的要求复杂而具体,一些财务人员便不能准确理解纳税调整的要求和方法,造成无意识违反规定的现象,迫使纳税成本增加,对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而,协调企业准则与税法差异无疑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9]

1.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有助于减小制度摩擦

从宏观看,同一类别制度的相对同一性是减少制度摩擦程度的关键因素。

伴随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确立,所有制结构多元化、投资主题分散化特征初步显现。

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从资本保全和防范风险的需要出发,要求会计准则提供真实、公允、有助于进行决策的会计信息,由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同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相对同一的前提条件。

但是由于两者制定的目标、规范的内容以及所遵循的原则等的不同,导致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利润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应税利润产生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无疑会破坏法律规范的严肃性。

其结果是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经济业务受不同制度的管辖,宏观上,造成法律选择的模糊,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互牵制会减少效率;

从纳税人微观方面看显失公平。

其次,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过多,一方面破坏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税会”在获取不同优惠政策的企业间形成了分离,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协调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2.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有助于降低征、纳税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中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凡是会计准则中规定应确认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不应确认收入或费用,凡是会计准则中规定不应确认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应确认收入或费用,在申报纳税时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多,调整的项目就多。

调整的项目过多,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工作就变得复杂烦琐,从而提高了征、纳税成本。

“税会”过度分离增大了税收监管的难度。

从企业角度看,“税会”差异的扩大带来会计信息的复杂化不仅加大了纳税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税会”差异过大增加了征税人员监管的难度,加大了征税成本,使税收监管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

纳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

当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存在大量差异时,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海量的会计信息的真伪性进行鉴别,从而偷逃税的查获率将大大降低。

这不仅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也对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制度建设、管理程序以及征税方式和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实务领域迫切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实现二者的协调,这既有利于降低征纳税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减少各自资源消耗,又能提高企业会计和税务机构双方的工作效率。

尽管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某些差异不可避免,但是从我国目前会计人员实际水平和税务管理现状出发,为了有利于依法纳税,降低税收成本,也应尽量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

目前,经济税收观和纳税服务观的确立,税收征管也从收入管理向执法服务转变,也为协调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两者差异提供了一定的外在条件。

3.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有助于保证税源

税法的基本目标是保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用来满足政府机构和公共开支的,财政收支一般都要纳入财政预算,有很强的计划性和时间性,而且税款必须是现实的收入。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准则为了让企业根据环境变化及自身的具体情况更加真实地提供会计核算资料,在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方面留给企业的一定的选择余地。

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会产生不同的会计结果,而不同的会计结果会产生不同的应纳税额。

因此,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税收的影响是很大的。

而税法为了保护税基、方便计税,往往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作出限定,这也是造成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差异存在的原因。

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不登记、不申报、申报不实以及通过各种办法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现象普遍;

现有税务公务员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偏低,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和纳税申报质量不高,同时缺乏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强有力支持。

尤其在反避税领域,至今仍未形成系统性的反避税规程。

此外,跨国公司通常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绕开我国法律管制的手法多样,这对我国的税收主权构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如果征纳税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过高,则对企业而言,经济活动受到干扰和阻碍,由此带来的经济收益必然减少,理论上企业会运用手段回避差异。

实务领域中,一些企业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利用二者之间的差异合理避税或有意瞒报应税所得的现象时有发生,从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税源的流失。

此外,在实务领域中,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越是繁多,调整越复杂也会导致某些企业为了与税法相统一,减少纳税调整工作量,刻意选择被税法认可但不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会计政策(比如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这些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妨碍了会计信息真实性、相关性等作用的发挥。

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协调,也有利于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降低被不法企业利用的机会,而且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会计信息不仅可以满足企业经济利益的需要,还能增强作为纳税基础性资料的可靠性。

[10]

(二)协调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可行性

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发展过程中相辅相成

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是所得税法建立并在改革中发展的前提。

若是没有会计假设、会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会计账簿体系完善性的建立为基础,现代所得税制度就不会很好的得到建立与发展,正是因为会计理论的逐渐发展成熟才能更好的为纳税所得提供了计算的理论与现实业务实践基础。

在我国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的前提下,我国所得税制改革经历了从利润的上缴到利润改成以税收形式上缴,再到发展形成现代税收制度的建立这样一般性的三个阶段,在这几个阶段中税收改革得到了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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