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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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

进项税

应纳税额

税负

按开票金额

183230

18157.9

24684.9

-6527.0121

-3.56%

按产值金额

224015

22199.7

-2485.2553

-1.11%

2.简易计税模式项目增值税税负相比营业税稍有下降

因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算机制与原营业税不同,简易计税模式下,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合同金额/(1+3%)*3%,原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税额为合同金额*3%,税基的减少造成计算结果上增值税应纳税额实际比营业税较低。

另外原营业税体制下,各地方税务政策执行口径不同,部分地区分包差额抵扣并不能实现,但“营改增”国家政策制定后,存在分包差额抵减得以实施的情况,对公司整体的简易计税模式项目增值税税负下降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我公司简易计税模式项目税负实际稍有下降。

3.企业所得税节税金额、节税比例逐年创下新高

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在2017年5月底完成,最终缴纳企业所得税116.39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节省税款1367.34万元,通过两项节税手段节税金额再创新高,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0.0247%,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实现连年下降,同时纳税评估及稽查风险控制较好。

近三年企业所得税节税情况如下:

项目\年度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利润总额

7016.01

7514.49

5934.91

原应纳税额

1754

1878.62

1483.73

实际申报应纳税额

897.91

678.68

116.39

节税金额

856.09

1199.94

1367.34

节税比例

48.81%

63.87%

92.16%

4.税务筹划工作首次实现了节流到开源的突破

公司积极开展研发相关活动,把控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研发费用归集情况,指导项目相关工作,本年度通过与有关机构部门的有效沟通,积极争取,公司获得了享受武汉市2015年企业研发投入补贴的政策扶持,上报相关资料后,现武汉市科技局已经公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财政补贴,该项财政补贴预计今后每年将为公司带来400万元的创效。

二、涉税内控制度逐步完善,外部税务风险受控

1.税务制度体系建设

为指导和规范涉税业务,我公司在遵循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了我公司税务管理制度体系:

①研发费用管理办法:

为指导及规范研发费用管理工作,下发了《研发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②发票管理办法:

为规范发票管理,规避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我公司参照集团公司发票管理办法制定并下发了《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③增值税会计核算规范:

为规范增值税涉税业务的核算,我公司以传真电报的方式转发了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会计处理规范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④各税种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

全面梳理并制定了公司日常经济业务涉及各项税种的管理细则,并对应各税种制定了考核奖惩机制,为此下发了《税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司财【2017】272号,对个人所得税变核定比率征收为查账征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增值税特殊纳税筹划参与及实施人员给予节税金额的2%奖励、对增值税税负设置了考核机制、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考核延续研发费用管理办法。

当前制度体系已基本全面覆盖企业涉税业务全部流程,并建立起考核奖惩制度。

2.外部风险防范

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对40家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本次稽查实际前期已抽中我公司,通过集团公司领导的帮助,我公司积极的沟通和后期工作,成功的将我公司从名单中去除,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经济成本。

公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检查及纳税评估均平稳通过。

公司外部风险总体平稳可控。

三、“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疑难问题得到逐一解决

我公司“营改增”实施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期间也遇到了各种疑难杂症,面对问题,我们迎难而上,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1.资质共享带来的抵扣链条问题

“营改增”实施初期,面对我公司普遍存在的资质共享、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打通的情况,通过内部分包,增设局指核算层级的方式,暂时化解了这项问题。

国税总局2017年11号文下发后,深圳、昆明等地项目积极与业主沟通,成功实现了以城轨公司名称直接对业主开票。

2.个别项目预缴的营业税问题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夕,个别城市为保留税源在地方,联合地方业主、财政局、税务机关,要求我方将施工项目对应的大部分营业税提前缴纳,且未提供对应发票,导致后期无法提供正常税率的计量发票。

通过与当地税务机关、业主、集团公司积极沟通,使用零税率增值税发票予以解决。

3.管片厂与公司打通抵扣链条的问题

我公司下属武汉管片厂在成立起始即拥有独立的税号,在武汉市青山区进行了相关注册,在“营改增”实施初期,其独立办理对外开票和进项税认证业务,导致增值税抵扣无法与公司层面打通汇总,经过与所在区、武汉市主管税务机关不懈的沟通协调,现使用公司下属管片项目部的名义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已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与公司层面的汇总。

四、开展多项税务筹划工作

为控制企业税负,为负重前行的城轨减压,我公司针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几项税种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1.高度重视高新税率优惠及研发加计扣除,大幅降低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长期以来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两项企业所得税节税手段,一方面在公司财务部与科技开发部的共同努力下,我公司一直都能平稳通过三年一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获得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优惠,公司上一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16年到期,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上报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料并审批后,再次于2016年底顺利通过高新技术复审获得新版证书,有效期三年;

另一方面公司积极组织研发费用的立项、实施、费用归集、年底相关资料上报等工作,通过考核奖惩激励政策,促进基层单位开展研发费用归集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节省大量税款。

2.多部门联合、多种手段展开增值税筹划工作

我公司增值税筹划工作分为横向与纵向两方面展开:

①横向方面,通过公司集中采购盾构设备配件、大宗材料、固定资产等方式,在公司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的同时,各业务部门协作开展混凝土分拆、采购模式选择等筹划工作,成功的实现了“营改增”政策实施前设备以租代买、每个一般征收项目的混凝土劳务和材料款拆分、盾构相关费用处理等筹划措施,借以上筹划方案增大了可抵扣进项税额;

②纵向方面公司,税务管理中心组织对每个新上场项目进行了税务策划并出具税务筹划书,指导及规范项目涉税经济业务的同时,对各特殊可筹划事项进行详解和指导实施。

3.力争变更核定征收为查账征收,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因各地区地税局的政策不同,我公司部分项目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强制要求按照工程结算金额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比例大都在0.4%-0.8%之间,个别地方甚至达到了1%和1.5%,针对这种情况,公司认真分析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派出专人协调,申请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率征收变更查证征收,今年内已成功实现北京、佛山、常州、苏州、天津等片区项目个税征收方式的变更手续,总计节约个税约800万元。

五、重视过程监控与数据通报,积极开展培训宣贯工作

税务管理中心每月整理公司税务管理数据,于下月15日前发布税务管理工作通报,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公司整体上月增值税开票情况、进项侧发票认证税额情况、当月及开累简易计税项目分包差额抵扣情况、增值税及各项税种预交与纳税申报情况、一般计税模式项目税负变化情况等数据,横向对比各单位税负水平和纳税申报情况,纵向分析每月公司整体税负变化及波动情况,借以达到税务管理工作过程监控的目地。

一方面在OA办公系统中增设企业税务管理宣传专栏,用于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及省市税务局发布的政策执行口径;

另一方面是借助新中项目上场策划、执行力大检查或其他检查活动的时机,对基层项目涉税经济业务部门进行税务业务培训,提高项目涉税业务水平,同时指导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第三方面是借助各序列培训的时机,邀请税务局领导或直接由公司总会计师主讲,对各业务序列人员开展针对性税务知识讲座,提高业务人员税务专业素养。

第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目前尚无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全周期税负数据可供参考,无法支撑决策

公司所属全部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截止到11月底,整体完工比率仅为12.53%,仅有5个项目完工比率超过20%,整体完工比率较低,导致当前整理的企业税负数据不能代表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全周期税负水平,目前尚无准确的整体税负数据。

对于我公司而言,增值税税务筹划最理想化的结果是:

各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当地预交的2%金额与全公司进项税之和,等于公司销项税金额,公司汇总纳税申报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也没有大额进项税留抵,避免造成资金浪费,但就目前的状况来看相关数据无法支撑公司进行详细的测算以实施具体的进项税税率选择筹划。

二、一般计税模式项目的税负上升压力客观存在,后期公司每期汇总纳税申报时存在缴纳大额增值税的资金压力

一是成本中占比较大的人工费获取专票难,①即便采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也并不是全部都能够取得11%的专票,获取了11%专票的也是公司在不含税价招标后给予11%税率补贴的结果,②盾构队内部架子队的构架导致这部分人工费无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尽管目前转到了海纳公司发放这部分人员的工资社保,海纳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专票抵扣,但公司同时也补贴了对应的税金,以上两种情况,公司都实际存在资金占用损失;

二是机械设备租赁费用难以完全抵扣,仍然存在有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提供设备租赁服务但无法取得专票甚至无法提供发票的情况。

三是财务费用、营改增前已购买组资的机械设备折旧费用、征拆费用、房屋租赁、个别地区砂石料及渣土外运等成本都存在无法取得专票抵扣。

按照以上计算结果来看,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整体税负较“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小,分析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

①公司采取了一些增值税专项纳税筹划措施增加了进项税额,例如“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公司通过经营性租赁设备以租代买等方式,避免了固定资产在“营改增”前组资无法抵扣进项税,该部分筹划预计总共增加进项税额5258.89万元,2017年期间有进项税额持续注入,另外进行了盾构相关费用处理的策划,也实现在简易计税模式项目发生盾构相关费用的同时增加进项税额,但是以上策划仅能在简易计税模式项目和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同时存在的过渡期起效;

②现有的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整体产值完成比率还较低、全部都没有达到地铁项目的盾构掘进工程节点,特别是几个预测利润水平较高的项目完工比率较低,会在后期因为利润部分无法进项抵扣,后期的盾构隧道掘进部分也因为主要为自有盾构队的人工费投入,该部分成本无进项税可抵扣,会造成一般计税模式项目的整体增值税税负上升。

综上分析,长期来看我公司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增值税税负必然将呈现出上升趋势。

综上,成本费用中不能有效抵扣的占比较高,未来随着老项目的逐步完工,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完全退出,如果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管理现状未得到有效改观,在利润一定的情况下,税负上升将是必然的,税负上升将给企业带来较大冲击,并预计将在明后年集中凸显。

三、资质共享带来的问题持续存在

1、法律风险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以集团公司名称中标项目,公司通过内部分包合同的形式,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暂时解决了资质共享问题,但相应的法律风险并未解除。

按照住建部9月30日《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函》(建法函【2017】258号),并不认可母公司承接工程交由子公司施工的合法性,并且传递了下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的信号。

国税总局2017年11号公告极有可能因此而终止执行,或者名存实亡。

2、资金监管风险

我公司郑州片区项目业主资金监控,只认同抬头是集团公司名称的发票,拒绝付款给将发票开具给城轨公司抬头的劳务队、供应商,虽通过过往的良好关系暂时打通监管,但事情一直悬而未决。

在现有的企业架构模式下,资质共享的问题导致我们在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和建筑法两者之间陷入两难之地。

四、日常税务管理中依然存在风险

1.预缴税款不及时

普遍存在项目当月取得的销项发票未在当月完成当地预缴税款义务,存在稽查时的补缴滞纳金风险。

增值税附加税问题

2.滞留发票

普遍存在简易计税模式项目取得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共享中心不以价税分离入账然后进项税转出的方式处理账务,导致无法认证产生大量滞留发票。

3.研发费用归集

存在研发费用归集简单粗暴的情况,在今年公司报表利润大幅上升的情况下,需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节税的金额提高,但当前的研发费用归集情况在应对税务检查及稽查时仍存在风险。

4.涉税业务合同

五、增值税纳税筹划手段依然不足,筹划结果距理想目标尚有差距

“营改增”政策实施落地前后,我公司积极开展了各种纳税筹划活动,包括了政策实施落地前夕的固定资产以租代买,政策实施落地后的混凝土分拆、盾构相关费用成本处理等多种活动,但依然感觉纳税筹划手段过少,同时筹划结果并未能实现理想目标。

税务筹划工作仍需要扩展思路,增加方式方法和工作的深度,同时必须强化针对纳税筹划的考核奖惩机制,以考核激励相关筹划工作的积极性。

六、增值税税负考核奖惩机制尚不足够科学,仍需继续完善

现有针对增值税税负考核奖惩机制仍谈不上完美,受限于无历史数据支撑和分析,我们无法制定与责任成本收益类似的责任税负率作为考核指标。

我公司现制定的增值税考核指标从讨论稿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成本占总成本的比率,到正式文件中的一般计税模式项目税负基准数,可能都会存在因项目性质不同、所属片区不同所带来的差异,对应增值税的考核奖惩机制仍需要继续完善。

七、税务培训工作需要持续进行,提高涉税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深入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展开了多种形式的税务培训和宣贯工作,但是在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的仍时有发现涉税业务人员思维模式停留在营业税体制下,犯了一些低级错误,说明还存在重生产经营、轻经济管理的现状,同时也说明税务培训及宣贯工作的涉及面仍然不够宽、深度依然不足,后期必须加强税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企业涉税业务人员整体专业素质。

第三方面2018年度税务管理工作思路

一、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变化,认真研究应对做好宣贯

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同时还有涉及建筑法违法分包的政策变化,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认真研究政策的变化,积极应对,及时做好宣贯工作。

二、持续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税务服务工作

我们充分意识到税务管理工作应以服务为本,提高工作效率,迅速办理各基层单位开票申请、进项侧单据认证复核等基础工作,同时为项目排忧解难,解决基层单位在涉税业务方面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同时也要积极配合公司各业务部门,在招标采购、投标报价、责任成本测算、各项对外数据或资格评审资料等涉税业务上提供服务,并迅速解决问题。

三、加强过程监控,切实做好税务分析

公司正处于简易计税项目逐步收尾完工销号、一般计税模式项目越来越多的趋势中,面对一般计税模式下,建筑业企业税负变化无历史数据可供研究,无法支撑决策的现状,作为税务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基础工作,勤于整理既有数据,总结经验,同时做好税负分析,以供公司决策服务。

四、加强税务业务培训,提高涉税业务人员专业素质

企业有税负上升的趋势,但企业涉税业务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人员素质不能满足管理需求的矛盾,需要多种方式,深入加强企业涉税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企业涉税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五、提高税务筹划水平,完善并落实考核奖惩制度

深入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不仅重视增值税税务筹划,同时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工作,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更加细化、高质量的做好新上场一般计税模式项目的税务策划工作,动态监控所属各单位研发立项、科技资料上报情况,实时检查研发费用归集的有效性,指导相关工作,确保足额归集。

不断完善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并按期迅速兑现,以考核制度指引和规范公司的税务筹划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六、常态化防范税务风险,规范处理税务业务,

“营改增”后,原归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的营业税转化为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增值税,虽然增值税有地方及中央按比例切分,但归属地方的税源实质上减少,目前各地区的地方税务局机关均有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的趋势,而在金税三期上线后,税务局系统资源整合、国地税数据共享的情况下,地方税务局掌握的信息资源更多,企业在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及各项小税种上的税务风险有所增大,本年我公司收到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针对增值税附加税稽查的通知,虽然均已妥善解决,但是我们务必重视这种趋势,高度重视防范税务风险,规范税务基础工作,确保税务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闭合,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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