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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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doc

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宅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履行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的组织单位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

第四条【政府与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办法的组织协调,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落实。

国土规划、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并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用地管理

第五条【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各区教育负责牵头会同城乡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水平等因素,组织编制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教育部门报市教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对教育设施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等提出明确要求。

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送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进一步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报批与备案。

第六条【规划的衔接】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实现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协调统一。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地块开发细则中按照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落实教育设施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等要求,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土地出让要求】对于需要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国土部门应将教育、城乡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移交标准等要求,在出让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中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住宅区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和移交义务,以及教育配套设施的权属,并需根据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标明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移交标准等事项.

拟出让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土地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条件,确定规划条件前,应由各区教育部门根据教育设施建设专规规划的要求,在该区域预留基础教育设施用地,确定教育人口统筹方案。

第八条【配套教育设施的标准】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千人指标应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的要求,按照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80座、40座的标准配置学位,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服务人口规模和配置要求等应按照《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确定.

第三章建设管理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对于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在在审批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阶段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审核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国家、广东和佛山等相关规划规范要求,住宅区建设单位需同步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配建教育设施的总体布局方案和各具体项目建设要求的意见,并作为规划审核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

住宅区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图审查阶段,审图机构负责审核配建教育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50099—20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涉及的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配建教育设施的规模、设施标准等设置要求进行建设。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住宅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建教育设施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建教育设施的位置。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动态监管】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纳入住宅区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住宅区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经批准预售或现售的项目,住宅区建设单位须在销售现场对配建教育设施的位置、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在预售、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建教育设施的权属,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规定】在办理住宅区项目联合验收手续时,申请验收项目有要求设置配建教育设施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该项目的联合验收,对配建教育设施的具体位置、面积、功能、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验收要求进行把关。

配建教育设施的验收必须与开发项目的首次验收同步进行。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住宅区项目同步建成的,或者建设不符合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发规划条件核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移交和办证

第十四条【配建教育设施的权属】配建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由住宅区建设单位代建,经验收合格后,无偿将产权移交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统筹并交由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

禁止将配建教育设施进行分割、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配建教育设施管理职责】属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统筹工作,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建教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十六条【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程序】住宅区建设单位须在配建教育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属地政府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

移交材料应包括项目审批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

接收单位收到开发企业移交报告书后,应对移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向住宅区建设单位书面反馈移交意见。

符合接收条件的,在30日内办理移交,签订《移交协议书》。

配建教育设施应当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移交标准,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条件.配建教育设施需办理有关权属转移或变更手续的,住宅区建设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协助.

第十七条【配建教育设施的管理使用】属地政府自接收配建教育设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设施交由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应事前做好准备工作,及时配备教职员工和有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做好经费保障,确保教育设施移交后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投入使用。

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管配建教育设施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办成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相关费用及安全责任分配】住宅区建设单位须负责移交前配建教育设施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问题,并应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移交涉及的确权办证的费用由接收部门负责,移交后的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问题,一律由使用和管理部门负责.如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住宅区建设单位行政责任】住宅区建设单位擅自缩减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教育设施项目位置,或者不按规定时序进行建设、配建教育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规划、教育、住建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区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住宅区建设单位民事责任】对住宅区建设单位未按时完成配建教育设施移交手续或将其转让(产权移交属地政府除外)、出租、抵押或挪作他用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责任,属地政府可按土地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因履行土地合同发生争议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住宅区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部门利用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平台,对开发企业的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移交行为进行监督,将住宅区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政府与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配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争议协商调解机制】住宅区建设单位在履行配建教育设施义务的过程中与相关部门发生争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渠道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规定施行前土地出让方案已经审批同意的住宅区项目,其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内容及标准按原规划条件及出让规定执行;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的权属,按当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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