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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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

允许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

工作地点温度

≤32

32

32-25

35

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第2.1.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1.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24-28℃;

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

风速不应大于0.3m/s。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

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时,可大于0.5m/s。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2.2.1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6条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第2.2.7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第2.2.8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第2.2.9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10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sh=twp+βΔtr(2.2.10-1)

式中:

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2.2.9条采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2.2.10采用;

Δ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

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2.2.10]时刻

时刻β

1-0.35

2-0.38

3-0.42

4-0.45

5-0.47

6-0.41

7-0.28

8-0.12

90.03

100.16

110.29

120.40

130.48

140.52

150.51

160.43

170.39

180.28

190.14

200.00

21-0.10

22-0.17

23-0.23

24-0.26

Δtr=twg-twp/0.52(2.2.10-2)

Δ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

第2.2.11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第2.2.10条的规定。

第三章采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

第3.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1.3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3.1.4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Ro·

min=a(tn-tw)/Δtyαn(3.1.4-1)

或 Ro·

min=a(tn-tw)Rn/Δty(3.1.4-2)

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

℃/W)(m2·

℃/kcal);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按本规范第2.1.1条和3.2.4条采用;

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用;

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1.4-1采用;

温差修正系数[表3.1.4-1]

围护结构特征

a

外墙、屋顶、地面及室外相通的楼板等

1.00

闷顶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

0.9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

0.75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

0.6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

0.40

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0.70

与列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伸缩缝缩、沉降缝墙

0.30

防震缝墙

Δ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3.1.4-2采用;

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

℃)][kcal/(m2·

℃)],按表3.1.4-3采用;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

℃/W),按表3.1.4-3采用。

(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4-1~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允许温差Δty值(℃)[表3.1.4-2]

建筑及房间类别

外墙

屋顶

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

6.0

4.0

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等

4.5

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潮湿的房间除外)

7.0

5.5

室内空气干燥的生产厂房

10.0

8.0

室内空气潮湿正常的生产厂房

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当不允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当仅不允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tn-tl

0.8(tn-tl)

0.9(tn-tl)

室内空气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厂房

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温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12.0

(1)室内空气干湿温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3.1.4-4确定。

(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ty值,可采用2.5℃。

(3)表中tn—同式(3.1.4-1~2)。

tl—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温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4-3]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

anW/(m2·

℃)[kcal/(m2·

℃)]

Rn(m2·

℃)/W(m2·

℃)/kcal

墙、地面、表面平整或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0.3时

8.7(7.5)

0.115(0.133)

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

0.3时

7.6(6.5)

0.132(0.154)

表中h—肋高(m);

s—肋间净距(m)。

室内干温程度的区分[表3.1.4-4]

类别

温度(℃)

≤12

13~24

>

相对湿度(%)

干燥

≤60

≤50

≤40

正常

61~75

51~60

41~50

较温

75

潮湿

-

50

第3.1.5条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3.1.5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表3.1.5]

围护结构类型

热惰性指标

tw的取值(℃)

tw=twn

4.1~6.0

tw=0.6twn+0.4tp·

min

1.6~4.0

tw=0.3twn+0.7tp·

≤1.5

tw=tp·

(1)表中twn和tp·

min—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附录-采用。

(2)D≤4的实心砖墙,计算温度tw,应按Ⅱ型围护结构取值。

第3.1.6条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Ro=1/an+Rj+1/aw(3.1.6-1)

或Ro=Rn+Rj+Rw(3.1.6-2)

Ro—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2·

℃/W);

an,Rn—同式(3.1.4-1~2):

a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

℃)],按表3.16采用;

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m2·

℃/W),按表3.16采用;

Rj—围护结构本体(包括单层或多层结构材料层及封闭的空气间层)的热阻(m2·

℃/W)。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6]

护结构内表面特征

awW/(m2·

℃)[kcal/(m2h·

Rw(m2·

℃/kcal)

外墙和屋顶

23(20)

0.04(0.05)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17(15)

0.06(0.07)

闷顶和外墙上有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12(10)

0.08(0.10)

外墙上无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6(5)

0.17(0.20)

第3.1.7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3.1.7采用。

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表3.1.7]

建筑物及房间类别

室内外温度(℃)

层数

外窗

阳台门

天窗

民用建筑(潮湿的公共建筑除外)

<

33≥33

单层双层

--

干燥或正常湿度状况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36≥36

单层单层

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31≥31

散热量大于23W/m3,且室内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不限

单层

(1)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

 

(2)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3.1.10条散热器采暖系统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级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辽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用95℃;

其他民用建筑,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

二、放散棉、毛纤维和木屑等有机物质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三、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生产厂房,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自燃点的80%,且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有根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热负荷

第3.2.2条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第3.2.3条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aFK(tn-twn)(3.2.3)

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kcal/h);

F—围护结构的面积(m2);

K—围护结构的传统系数[W/(m2·

℃)];

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采用;

tn,a—与本规范第3.1.4条相同。

第3.2.4条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1.1条采用,但层高大于4m的生产厂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

二、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

三、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

(1)屋顶下的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td=tg+ΔtH(H-2)(3.2.4-1)

td—屋顶下的温度(℃)

tg—工作地点温度(℃)

ΔtH—温度梯度(℃/m);

H—房间高度(m)

(2)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tnp=(td+tg)/2(3.2.4-2)

tnp—室内平均温度(℃);

td,tg—与式(3.2.4-1)相同。

(3)散热量小于23W/m3的生产厂房,当其温度梯度值不能确定时,可用工作地点温度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但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进行高度附加。

第3.2.5条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第3.2.6条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

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一、朝向修正率:

北、东北、西北0%~10%

东、西-5%

东南、西南-10%~-15%

南-15%~-30%

(1)选用修正率时,应考虑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

(2)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

二、风力附加率:

建筑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厂区内特别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附加5%~10%。

三、外门附加率: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

一道门65n%

两道门(有一个门斗)80n%

三道门(有两个门斗)60n%

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

500%

(1)外门附加率,只适用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风幕的热门。

(2)阳台门不应考虑外门附加。

第3.2.7条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楼梯间除外)的高度附加率:

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的附加率不应大于15%。

第六节采暖管道

第3.6.1条散热器采暖系统的供水、回水、供汽和凝结水管道,宜在热力入口与下列供热系统分开设置:

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二、热风采暖和热风幕系统;

三、热水供应系统;

四、生产供热系统;

五、其他应分开的系统。

第3.6.10条采暖管道中的热媒流速,应根据热水或蒸汽的资用压力、系统形式、防噪声要求等因素确定,最大允许流速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一、热水采暖系统:

民用建筑1.2m/s

辅助建筑物2m/s

生产厂房3m/s

二、低建筑蒸汽采暖系统:

汽水同向流动时30m/s

汽水逆向流动时20m/s

三、高压蒸汽采暖系统:

汽水同向流动时80m/s

汽水逆向流动时60m/s

第3.6.13条采暖系统的计算压力损失,宜采用10%的附加值。

第3.6.14条蒸汽采暖系统的凝结水回收方式,应根据二次蒸汽利用的可能性以及室外地形、管道敷设等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回水方式:

一、闭式满管回水;

二、开式水箱自流或机械回水;

三、余压回水。

凝结水回收方式,尚应符合国家执行《锅炉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3.6.15条高压蒸汽采暖系统,疏水器前的凝结水管不应向上抬升;

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向上抬升的高度应计算确定,但不宜大于5m。

第3.6.16条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发箱)之间的高压蒸汽凝结水管,应按汽水乳状体进行计算。

第3.6.17条选择散热器调节阀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管系统应采用低阻力阀门;

二、双管系统应采用高阻力阀门。

单管顺序式系统,不应装设散热器调节阀。

第3.6.18条采暖系统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

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支管上的阀门至干管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m。

第3.6.22条采暖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

对于热水管、汽车同向流动的蒸汽管和凝结水管,坡度宜采用0.003;

不得小于0.002;

对于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

如因条件限件,热水管道(包括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器连接管)可无坡度敷设,但管中的水流速度不得小于0.25m/s。

第四章通风

第4.1.5条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尽量减少西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还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第4.1.6条位于炎热地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宜采用通风屋顶,如条件限制,可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散热量小于23W/m3的生产房,当屋盖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宜在屋盖隔热或适当增加厂房高度。

(1)民用建筑的隔热,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2)有条件设置通风屋顶的生产厂房,以及存放橡胶、塑料制品和油漆等的仓库亦可采用通风屋顶。

第4.1.8条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第4.1.10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二、混全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三、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

四、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第二节自然通风

第4.2.3条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应采用0.3~1.2m,当进风口较高时,应考虑风效率降低的影响。

在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不宜低于4m,如低于4m,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

第4.2.4条当热源靠近生产厂房的一侧外墙布置,且外墙与热源之间无工作地点时,该侧外墙上的进风口,应尽量布置在热源的间断处。

第4.2.5条利用天窗排风的生产厂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避风天窗:

一、炎热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时;

二、其他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35W/m3时;

三、不允许气流倒灌时。

多跨生产厂房的相邻天窗或天窗两侧与建筑物邻接,且处于负压区时,无挡风板的天窗,可视为避风天窗。

第4.2.6条利用天窗排风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避风天窗:

一、利用天窗能稳定排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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