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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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
允许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
工作地点温度
≤32
32
32-25
35
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第2.1.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1.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24-28℃;
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
风速不应大于0.3m/s。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
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时,可大于0.5m/s。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2.2.1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6条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第2.2.7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第2.2.8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第2.2.9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10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sh=twp+βΔtr(2.2.10-1)
式中:
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2.2.9条采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2.2.10采用;
Δ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
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2.2.10]时刻
时刻β
1-0.35
2-0.38
3-0.42
4-0.45
5-0.47
6-0.41
7-0.28
8-0.12
90.03
100.16
110.29
120.40
130.48
140.52
150.51
160.43
170.39
180.28
190.14
200.00
21-0.10
22-0.17
23-0.23
24-0.26
Δtr=twg-twp/0.52(2.2.10-2)
Δ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
第2.2.11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第2.2.10条的规定。
第三章采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
第3.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1.3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3.1.4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Ro·
min=a(tn-tw)/Δtyαn(3.1.4-1)
或 Ro·
min=a(tn-tw)Rn/Δty(3.1.4-2)
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
℃/W)(m2·
h·
℃/kcal);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按本规范第2.1.1条和3.2.4条采用;
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用;
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1.4-1采用;
温差修正系数[表3.1.4-1]
围护结构特征
a
外墙、屋顶、地面及室外相通的楼板等
1.00
闷顶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
0.9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
0.75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
0.6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
0.40
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0.70
与列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伸缩缝缩、沉降缝墙
0.30
防震缝墙
Δ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3.1.4-2采用;
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
℃)][kcal/(m2·
℃)],按表3.1.4-3采用;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
℃/W),按表3.1.4-3采用。
(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4-1~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允许温差Δty值(℃)[表3.1.4-2]
建筑及房间类别
外墙
屋顶
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
6.0
4.0
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等
4.5
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潮湿的房间除外)
7.0
5.5
室内空气干燥的生产厂房
10.0
8.0
室内空气潮湿正常的生产厂房
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当不允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当仅不允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tn-tl
0.8(tn-tl)
0.9(tn-tl)
室内空气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厂房
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温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12.0
(1)室内空气干湿温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3.1.4-4确定。
(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ty值,可采用2.5℃。
(3)表中tn—同式(3.1.4-1~2)。
tl—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温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4-3]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
anW/(m2·
℃)[kcal/(m2·
℃)]
Rn(m2·
℃)/W(m2·
℃)/kcal
墙、地面、表面平整或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0.3时
8.7(7.5)
0.115(0.133)
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
0.3时
7.6(6.5)
0.132(0.154)
表中h—肋高(m);
s—肋间净距(m)。
室内干温程度的区分[表3.1.4-4]
类别
温度(℃)
≤12
13~24
>
相对湿度(%)
干燥
≤60
≤50
≤40
正常
61~75
51~60
41~50
较温
75
潮湿
-
50
第3.1.5条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3.1.5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表3.1.5]
围护结构类型
热惰性指标
tw的取值(℃)
Ⅰ
tw=twn
Ⅱ
4.1~6.0
tw=0.6twn+0.4tp·
min
Ⅲ
1.6~4.0
tw=0.3twn+0.7tp·
Ⅳ
≤1.5
tw=tp·
(1)表中twn和tp·
min—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附录-采用。
(2)D≤4的实心砖墙,计算温度tw,应按Ⅱ型围护结构取值。
第3.1.6条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Ro=1/an+Rj+1/aw(3.1.6-1)
或Ro=Rn+Rj+Rw(3.1.6-2)
Ro—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2·
℃/W);
an,Rn—同式(3.1.4-1~2):
a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
℃)],按表3.16采用;
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m2·
℃/W),按表3.16采用;
Rj—围护结构本体(包括单层或多层结构材料层及封闭的空气间层)的热阻(m2·
℃/W)。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1.6]
护结构内表面特征
awW/(m2·
℃)[kcal/(m2h·
Rw(m2·
℃/kcal)
外墙和屋顶
23(20)
0.04(0.05)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17(15)
0.06(0.07)
闷顶和外墙上有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12(10)
0.08(0.10)
外墙上无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6(5)
0.17(0.20)
第3.1.7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3.1.7采用。
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表3.1.7]
建筑物及房间类别
室内外温度(℃)
层数
外窗
阳台门
天窗
民用建筑(潮湿的公共建筑除外)
<
33≥33
单层双层
--
干燥或正常湿度状况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36≥36
单层单层
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31≥31
散热量大于23W/m3,且室内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不限
单层
-
(1)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
(2)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3.1.10条散热器采暖系统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级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辽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用95℃;
其他民用建筑,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
二、放散棉、毛纤维和木屑等有机物质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三、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生产厂房,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自燃点的80%,且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有根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热负荷
第3.2.2条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第3.2.3条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aFK(tn-twn)(3.2.3)
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kcal/h);
F—围护结构的面积(m2);
K—围护结构的传统系数[W/(m2·
℃)];
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采用;
tn,a—与本规范第3.1.4条相同。
第3.2.4条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1.1条采用,但层高大于4m的生产厂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
二、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
三、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
(1)屋顶下的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td=tg+ΔtH(H-2)(3.2.4-1)
td—屋顶下的温度(℃)
tg—工作地点温度(℃)
ΔtH—温度梯度(℃/m);
H—房间高度(m)
(2)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tnp=(td+tg)/2(3.2.4-2)
tnp—室内平均温度(℃);
td,tg—与式(3.2.4-1)相同。
(3)散热量小于23W/m3的生产厂房,当其温度梯度值不能确定时,可用工作地点温度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但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进行高度附加。
第3.2.5条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第3.2.6条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
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一、朝向修正率:
北、东北、西北0%~10%
东、西-5%
东南、西南-10%~-15%
南-15%~-30%
(1)选用修正率时,应考虑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
(2)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
二、风力附加率:
建筑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厂区内特别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附加5%~10%。
三、外门附加率: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
一道门65n%
两道门(有一个门斗)80n%
三道门(有两个门斗)60n%
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
500%
(1)外门附加率,只适用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风幕的热门。
(2)阳台门不应考虑外门附加。
第3.2.7条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楼梯间除外)的高度附加率:
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的附加率不应大于15%。
第六节采暖管道
第3.6.1条散热器采暖系统的供水、回水、供汽和凝结水管道,宜在热力入口与下列供热系统分开设置:
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二、热风采暖和热风幕系统;
三、热水供应系统;
四、生产供热系统;
五、其他应分开的系统。
第3.6.10条采暖管道中的热媒流速,应根据热水或蒸汽的资用压力、系统形式、防噪声要求等因素确定,最大允许流速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一、热水采暖系统:
民用建筑1.2m/s
辅助建筑物2m/s
生产厂房3m/s
二、低建筑蒸汽采暖系统:
汽水同向流动时30m/s
汽水逆向流动时20m/s
三、高压蒸汽采暖系统:
汽水同向流动时80m/s
汽水逆向流动时60m/s
第3.6.13条采暖系统的计算压力损失,宜采用10%的附加值。
第3.6.14条蒸汽采暖系统的凝结水回收方式,应根据二次蒸汽利用的可能性以及室外地形、管道敷设等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回水方式:
一、闭式满管回水;
二、开式水箱自流或机械回水;
三、余压回水。
凝结水回收方式,尚应符合国家执行《锅炉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3.6.15条高压蒸汽采暖系统,疏水器前的凝结水管不应向上抬升;
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向上抬升的高度应计算确定,但不宜大于5m。
第3.6.16条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发箱)之间的高压蒸汽凝结水管,应按汽水乳状体进行计算。
第3.6.17条选择散热器调节阀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管系统应采用低阻力阀门;
二、双管系统应采用高阻力阀门。
单管顺序式系统,不应装设散热器调节阀。
第3.6.18条采暖系统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
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支管上的阀门至干管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m。
第3.6.22条采暖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
对于热水管、汽车同向流动的蒸汽管和凝结水管,坡度宜采用0.003;
不得小于0.002;
对于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
如因条件限件,热水管道(包括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器连接管)可无坡度敷设,但管中的水流速度不得小于0.25m/s。
第四章通风
第4.1.5条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尽量减少西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还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第4.1.6条位于炎热地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宜采用通风屋顶,如条件限制,可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散热量小于23W/m3的生产房,当屋盖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宜在屋盖隔热或适当增加厂房高度。
(1)民用建筑的隔热,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2)有条件设置通风屋顶的生产厂房,以及存放橡胶、塑料制品和油漆等的仓库亦可采用通风屋顶。
第4.1.8条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第4.1.10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二、混全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三、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
四、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第二节自然通风
第4.2.3条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应采用0.3~1.2m,当进风口较高时,应考虑风效率降低的影响。
在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不宜低于4m,如低于4m,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
第4.2.4条当热源靠近生产厂房的一侧外墙布置,且外墙与热源之间无工作地点时,该侧外墙上的进风口,应尽量布置在热源的间断处。
第4.2.5条利用天窗排风的生产厂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避风天窗:
一、炎热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时;
二、其他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35W/m3时;
三、不允许气流倒灌时。
多跨生产厂房的相邻天窗或天窗两侧与建筑物邻接,且处于负压区时,无挡风板的天窗,可视为避风天窗。
第4.2.6条利用天窗排风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避风天窗:
一、利用天窗能稳定排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