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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中标标函还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补充合同、协议的签订提供必要、甚至是充分的依据。

  二、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的关系

  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必须明确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的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设立、变更、终止建设工程承发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明确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对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有效地调节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双方履约的顺利进行十分重要,是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必须要明确的问题。

  合同价款由合同确定。

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标的,它包括标的是什么,其十分明确的界面是什么?

在此基础上合同标的与价款一一对应,应当清晰明了。

  在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是这样阐述的: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建安造价是原合同价款与调整(追加)合同价款之和。

而调整合同价款是确实需要的,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按合同价款约定的方法计算应调整的合同价款。

需要在运用中完善处在于,虽然调整(追加)合同价款概念比较明确,但是工程签证如何确认?

假如是追加的话,如何判断是否是可追加合同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的工程量、单价、费用如何有效确定?

追加合同价款何时并入合同价款?

何时支付追加合同价款等等,这些问题在履约过程的依据往往不够明确、签证手续并不规范。

只有经过补充合同确认的追加合同价款才是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对于上述合同价款的概念,如果没有违约,没有变更,没有修改,没有签证和索赔事项的发生合同价款不需调整,但实际上有哪个工程是这样呢?

几乎是没有的。

任何一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多多少少发生一些变更,发生一些签证,所以就有了“追加合同价款”,但在上述阐述的概念中,只是注明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并没有说在什么情况下要用什么方式去确认。

实际上是指一些违约、变更、签证、索赔等事件所引起的价款,因此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明确,并在发承包双方的履约过程中,有效地运用合同价款调节发承包双方行为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强调以下几点:

  1、维护合同价款的严肃性。

为便于双方履约方便、有效地执行有关预付款、进度款的条款,合同价款的调整必须在合同平台上进行。

  2、上述所及“追加合同价款”一般在施工过程中确认。

根据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十条(三)款,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的要求。

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据此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充分认识合同价款,不仅是客观存在而且是经过发承包双方约定认可。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也是依约而行的。

假如约定了工程进度款最低起付额度,未达其值又将如何?

工程实际是多样性的,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般应以合同价款为依据作为结算支付的凭据。

“追加合同价款”累计达到一定幅度据合同约定,如大于原合同价款的10%以上或减少合同价款一定额度(比前者小),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再以新的合同价款作为施工进度过程中的结算依据。

  3、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是最终的合同价款,是承发包双方财务结算的依据。

在双方的履约过程中必须以合同价款为依据进行中期(进度款)支付结算。

在过程中未经合同平台上调整的价款不能作为合同价款,不是合同价款就不能作为中期支付的依据,而一般情况下未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结算造价就不能是最终合同价,相对它的支付仍然属于中期支付之列。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建安造价与合同价款可以是不一致的,因为建安造价是客观的,而合同价款是经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是相对固定的,最终审定的竣工结算价需要双方法人平台的确认。

发承包双方在法人平台上确定的建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取得了最终的统一。

合同价款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如不细分两者很容易混用。

在实际工作中曾经遇到过有些建设工程进度款超付的情况,问题往往就出在对这两者的认识不够清楚。

  例如:

曾有一业主与承包方签订了某装饰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价款400余万元,在我们接受委托审核工程(建安)造价时,承包方根据原设计图纸及过程中的变更情况上报结算价款为800余万元,业主根据经验支付了600余万元工程款,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未签订过任何补充协议调整工程造价。

我们依据合同按规审核,虽然有增有减,审定价还是只有400余万元,施工方也认可审核结果,表示多支付的200多万元已经处理无法返还,如有后续工程可在其中扣除。

这是合同价款与工程建安造价概念相混淆导致的超付情况。

  三、合同价款与工程签证的关系

  1、合同与补充合同。

  合同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有约定如法之效,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此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合同已愈来愈为当事人所重视。

为弥补合同自身的缺陷,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应当对如何补充和修订合同条款作出详尽的约定。

  合同应对有关工程签证/索赔的事项进行明确,并就合同中价款、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其他约定项进行明确。

这两部分中,一部分是固定造价,另一部分是动态的造价,其中包括显含的工程造价与隐含的工程造价两个方面,随相应约定条件成立与否而显失。

工程签证就是对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补充和修订合同的依据是合同原则及相应的条款表述,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承诺。

例如对中标工程量按约定进行调整,或者当原合同价款以外的责任造价变更款总量超过约定量,需在合同平台上调整价款,以及其他权利义务的调整等等。

合同与补充合同间的关系见图2。

  2、工程签证是目前合同条款中的缺项亟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无工程签证及其相关条款。

工程签证在我国施工发承包业内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人们可以不知道索赔,工程签证是时时要用的。

现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都还没有约定工程签证的相应条款,到竣工结算时往往会成为扯皮的浆糊罐。

对工程签证行为,涉及者谁都会说知道,不知用过多少次,可以举出许多的例子,但用规范的语言去说清楚,又会感到似曾明白,又很难道得一清二楚。

对工程签证问题的处理往往处在没有理论依据,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明确公认的惯例方法的支撑状况。

工程签证目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涉款金额一般为最终合同价款的5%~10%,多者也有超过30%的,个别甚至达到50%以上的。

全国每年涉及工程签证的造价达数千亿元,这部分造价又是原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因此工程签证行为需要规范,关乎工程签证问题处理所需的理论与实务方法亟待明确。

  第二节 工程签证的基本理论

  一、工程签证的作用

  在中国有数千万建筑大军,工程签证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多少年来,不论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从前,还是中国走向世界的今天,工程签证被几乎所有的业主和承包商广为运用着。

在工程索赔与工程签证交融的今天,更多的选择还是工程签证。

索赔我知道,签证更熟悉,当然是首选,方便又简洁。

实际上工程签证的行为从内涵到外延,无不传承着中国千百年来的传统文化,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利用它法人委托平台小循环处理问题的优势,快速协调发承包双方及有关各方,迅速处理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对创造中国建设速度功不可没。

在中西造价文化合壁的今天,工程签证也到了推陈出新,进一步规范,更好地发挥作用的时候了。

  工程签证在现阶段施工发承包过程中的作用。

工程签证行为在现阶段中国的施工发承包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尽管在十多年以来的施工发承包推荐示范合同文本中均无工程签证之说,只有工程索赔。

在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难觅工程签证的条款。

但由于工程签证快速有效地解决施工发承包中的一系列问题,动态弥补了大量的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缺陷,甚至对建设项目客体生来具有的缺陷(如边设计边施工,需急赶工期等等)的弥合,起到了非其莫属的作用。

  加强工程签证及其行为的研究,规范工程签证的行为。

我们原本就有工程签证,在走向世界的同时迎来了工程索赔。

在现今中西造价文化合璧的中国大地上,我们要在研究工程签证时合璧上工程索赔,研究工程索赔时联系上工程签证。

能使工程索赔在中国大地真正着落,才会让工程签证光大发扬,创造出更符合实际,更贴近施工发承包行为内在需要的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中西合璧的工程造价文化。

使得有关工程签证的概念十分明确,理论系统化,不仅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所认同,还应成为发包主体,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承包企业的共识,从而使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原实务化的基础上步入实践化,上升到理性化。

  

  二、工程签证及主要相关概念的定义

  1、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这是笔者给它下的定义。

  工程签证行为经过其概念的明确可以知晓,它不是技术核定行为,也不是设计变更、修改等行为,它是仅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行为,凡是有合同价款之外责任的事件才是它所涉及的内容。

  工程签证是什么定义中已明确,为了更好的理解它,请看以下一组定义:

  工程签证是按照发承包合同约定所作的签认证明;

  工程签证是由发承包双方代表所作的签认证明;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所作的签认证明;

  工程签证是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上述这些定义,从形式上来说都没有错,都符合定义的规则,但如果把它们迭加起来是否不正确呢,也不是。

工程签证是一种签认证明(也可称为签认文件,但据具有中国工程造价文化特征的该行为,从习惯和实际使用情况看,将其称之为签认证明更妥当一些),但属于工程签证这种签认证明的种类不止一个,将这些需要的种类迭合在一起参与定义,使这种特殊的签认证明行为的概念内涵(这确切地是什么)得以完整的表述,同时也就规范地确定了相应的行为外延,明确了什么样的签证行为才是符合工程签证定义的行为,才是合法、合理有效的原则。

  根据工程签证的定义,它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①它是一种签认证明;

②依据是施工发承包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执行合同的前提下才有效;

③签认的主体是发承包双方的代表,因此它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接受法定委托的受托行为,是受委托权利限定下的行为,对行为权利有一定限制(概念讲的是代表,并不排除法人代表,具体情况在不同的工程中差异是较大的);

④签认客体也就是签认对象,是施工发承包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并且是在发承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这种责任事件,它是涉款的但却是对这样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⑤因此它根据施工发承包过程的特殊情况,作了唯一性的签认,虽然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表述价款,但它却是最有效的表述与唯一性的确定。

  工程签证签认的核心是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对事件签认最重要的内容是责任,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又将其他展开而去,充分性予以表述。

  在完整定义了工程签证的概念以后,为了有效地建立工程签证的理论体系,必须明确与工程签证相关的行为概念,旨在明确责任,确定工程签证的价款。

现择主要的相关行为定义如下。

  2、技术核定单。

  技术核定单是记录施工图设计责任之外,依据设计施工图对完成施工承包义务,采取合理的施工措施等技术事宜(提出的具体方案、方法、工艺、措施等),经发包方和有关单位共同核定的凭证。

  根据技术核定单的定义,它包括以下内容:

①首先它不能替代设计施工图的责任,而是将设计施工图为依据;

②它的报送主体一般是施工承包人;

③它的客体对象是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合法合理地完成施工承包义务,所采取的合理的施工措施等技术事宜;

④它的审核主体是发包方和有关单位;

⑤它是记录共同核定的凭证,在工程签证体系中,每一张技术核定单不仅要反映这种技术核定,还必须明确技术核定的事由和责任方。

  施工图设计图纸与技术核定单的区别与联系。

施工图设计是在设计层面上行使其职责的行为,设计相对技术核定行为要沉稳得多,具有相对唯一特征。

技术核定行为是施工图设计责任之外的技术行为,在同一张施工图纸的约束下,实现同一设计意图的施工技术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他们都是围绕设计图纸开展的符合性技术行为,在此行为下表明设计是正确的,无需修改。

  3、设计变更与设计修改。

  

(1)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按发包人的意图或经发包人采纳同意,在符合规划等要求情况下,通过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所作的变更重新设计的部分。

  设计变更的定义表明:

①不论设计变更是由何原因而造成的,不管责任是属于谁的,变更的权利一定是属于发包方的;

②它受规划等法定文件或权益文件等的约束,必须满足并符合这些必要的要求;

③它只能通过设计单位,对已有的原设计进行重新设计,形成设计变更。

  

(2)设计修改。

  设计修改是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所作的符合性修正更改的设计部分。

  设计修改的定义明确:

①它的主体是设计单位;

②原因是为满足符合性要求的修正更改,这种符合性可以是设计规范要求的符合,也可以是发包方要求的符合,还可以是施工原因的要求符合等等;

③它也是一种重新设计。

  (3)设计变更与修改的区别与联系。

  ①主体权利人不同。

设计变更的确定就发承包行为来讲,不论什么原因,谁的责任引起的设计变更,最终必须由发包人同意方可实施,而设计修改由于是符合性行为的要求,可能是设计错误,规范要求的补正,或是施工方责任,发包方意图等引起的,但主体形式上的权利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以是设计承包人。

如设计承包人发现施工图存在不合设计规范之处,所出的设计修改发包人是阻挡不了的。

  ②对施工标的影响不同。

一般来说,只有影响到施工标的规模数量,空间分布,表现形式,使用功能的程度时,就称的上是设计变更。

这既明确设计变更的外延特征,也是约束设计修改的要求,设计修改如影响到上述所及要求就一定不在修改之列了。

  ③区分设计变更与设计修改两种不同的设计行为,不仅对于分清工程签证的责任意义重大,对于提高工程的设计质量意义非凡。

设计变更与设计修改的概念按上述定义已十分明确,在实际中面对千差万别的工程主客体和不同的设计委托合同要将它们严格地区分开来不是件很容易的事情。

但只要深刻理解概念的内涵,掌握其本质,结合工程建设的主体特征和工程特点,根据以往的实际没有碰到过道不明分不清设计变更与设计修改的情况。

  4、业务联系单。

  业务联系单是施工发承包双方就完成发承包合同标的业务事项沟通有关信息的联系凭单。

  从业务联系单的定义可知,它在发承包实施过程中运用的广泛性。

业务联系单也有称为工作联系单等的,不影响其实际的用途。

  以上四个概念中的业务联系单虽然涉及范围比较广,但概念比较明晰、简明,较好理解。

对于其他三个概念可用笔者在一个工程中遇到的三个例子予以说明。

  例如,有一个建造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砖木结构办公楼,因需要拟改造成宾馆。

该楼为л形建筑,主楼区域三层原为主办公区,大开间大进深侧廊,层高3.6米。

次楼区域四层,原为附属用房,内走廊开间进深均较小。

改造工程将拆除原有的木搁栅,木地板改为现浇钢砼楼面和砼地坪,增设卫生间等。

改建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①设计修改的运用。

在次楼区域,发现某型号的梁宽20厘米,高25厘米,设计单位配受力筋3Ф25为超筋梁,遂在向其提出后回答:

原计算值为3Ф22即可,配筋时放大了一号故用3Ф25,现改回为3Ф22即可。

于是,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了设计修改通知。

这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进行的,属于规范符合性的设计修改。

  ②设计变更的运用。

原改造设计将一处次楼区域二至四楼的木楼板全部拆空后逐层浇筑现浇钢砼楼面板,为保证底层大空间餐厅的使用,楼面荷载通过大跨度简支梁架立于原砖墙上。

原砖墙一层窗台下75厘米厚,被认为设计保守,强度储备较多。

①°

经验算,二至四楼全部拆空后,原房屋结构成为一个矩形砖墙体,属刚弹性方案,砖墙的高厚比不能满足稳定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会发生失稳现象。

如要保证其不失稳,必须改变施工工艺,减少砖墙砌体的计算高度。

②°

底层墙体虽较厚,但经原大放脚挖探发现,基础底面宽度只有1.33米,按地耐力复验,原设计还是很经济的,并无太多安全储备,按原设计改建后将超载1倍以上。

  对于上述情况,发包方不得不考虑为保证底层大空间的餐厅使用需要,只得在厅中加了钢砼立柱,对楼层上的布局和施工工艺要求均作了变更调整,象这种情况的处理,必须通过发包人同意,进行变更重新设计,故当采取设计变更的方法解决此问题。

  ③技术核定单的运用。

该楼施工方在浇筑二层现浇楼面前,笔者验收时发现施工方擅自将所有受力筋、构造负筋全部由设计的Ⅱ级钢筋改为Ⅰ级钢筋,逐令其全部返工。

后因发包方考虑实际工期损失过多,针对原钢筋间距较大,采取加密钢筋的方法解决。

这里所采取的加密钢筋方法是通过技术核定单实现的。

虽然实际配筋与原设计变化较多,但是设计施工图并不需要修改,只需要围绕设计施工图开展一系列的符合性技术措施,保证满足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即可。

这张技术核定单因涉及对施工图设计的符合性问题,除发承包双方、工程监理签认外,设计单位必须同时签认方才有效。

  在此顺提一下,假如在施工过程中,对于上述梁宽20cm、高25cm例子中如果图纸已经修改,但工地上无Ф22的钢筋,拟用3Ф25以大代小,替代3Ф22是否可以呢?

一般地以大代小所见较多,但以大代小最终涉及到施工与原设计的符合性问题,技术核定单设计方必须同时签认。

对于上述例子请设计方签认时,设计方正确的行为当不予签认或签认为“不可替代”。

否则其将承担过错责任,因为使用3Ф25仍然会形成超筋梁,将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5、设计施工图交底与设计施工图会审。

  

(1)设计施工图交底。

  设计施工图交底是通过交底会的形式,由设计方向工程施工的有关各方就设计施工图进一步阐明设计意图,明确设计内容、技术和责任等问题,为顺利组织和落实符合设计要求的各项施工措施提供的履职服务行为。

  

(2)设计施工图会审。

  设计施工图纸会审是工程施工的有关各方(承包人则作为合格的承包人)对经审核、交底后的施工图纸从各自履约(职)的角度出发,就设计施工图的设计意图、设计内容、设计标准、组织实施、涉及技术、图纸缺陷、完善修改的方法措施等进行的综合审查、核验,达成一致的行为。

  (3)设计施工图交底与会审的区别与联系

  ①履职主体不同。

设计施工图交底是设计单位的履职服务行为,设计单位并为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设计施工图会审是包括设计单位在内与工程施工的有关各方(凡是承包人均作为合格的承包人)的履职行为,是为各自的履职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为。

  ②性质不同。

设计交底会中的主要方面是设计单位,这就决定了交底的性质和责任要求。

会审会是对设计图纸在交底会基础上所进行的综合会审与核验,并且是多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材料设备供应等),对施工图纸的认可性达成一致的履职行为,在此处理得当与否将会对施工发承包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的引导、控制、判认与处理产生极大的差异。

  三、工程签证的特点

  合同价款是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

合同价款是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在合同书中的“约定”,且是用以“支付”完成承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

  工程签证是按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

上述两项一个是法人行为,一个是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前者明确的是合同价款,后者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即合同价款的调整项),两者是不同的。

在这里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是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委托事宜和权限的,他的行为不能覆盖法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其行为受到合同约定之约束。

  由于工程签证行为的这些特点,它可以在委托代理人平台上通过签认证明的形式高效解决施工过程中在限额范围内各种行为的涉款事件,促进了各种不同的涉款责任事件和有争议施工行为的高效协调和快速解决。

  目前工程签证行为及其处理反映出以下主要的特征。

  1、大量广泛地被用于工程施工发承包过程中,高效解决处理大量的问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涉款金额特别巨大。

  2、尚没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支撑,尚没有完善的理论实务体系的支撑。

  3、相关施工发承包合同条款约定欠缺,合同约束薄弱,有关争议大量发生。

  4、对工程签证的行为体系缺乏研究。

  四、工程签证的合规表现形式

  1、工程签证合理表现形式的理论依据。

  工程签证的概念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是2002年6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首次统一的。

笔者参与起草了该规程,在下了工程签证的定义之后,并加注了“目前以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反映者居多”字样,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前述所及工程签证的一些主要相关的诸如技术核定、业务联系等等行为,现实中虽被广泛地运用着,却存在着缺乏理论与实务研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更缺乏深层理性的认识。

基于施工发承包实施过程中的责任原则,行为导向控制原则,和谐高效双赢原则,降低不必要的耗费原则,从合理的处理程序出发,对以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反映居多的现状提出合理的处理程序,正确的表达方式所需的表现形式。

  2、工程签证的表现形式。

  工程签证与技术核定单等的相关事项关系如图3示。

  

(1)相互关系。

  在图3中表示的工程签证与技术核定单等的关系并不是说工程签证可以涵盖技术核定单等的内容,只是说明了在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相应的款项时,技术核定单等其中的价款责任表述均应通过工程签证的途径表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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