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质量管理办法A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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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质量管理办法A0版.docx

2工程质量管理办法A0版

 

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编制

日期

2011.3.25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修订记录

日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2011.3.25

初始建立

 

一、目的

1.1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强化检查工作的制度化,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1.2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的质量管控、减少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三、工程质量控制实施纲要

3.1质量控制概述

3.1.1质量控制的依据

3.1.1.1国家和本地区(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法令;

3.1.1.2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

3.1.1.3施工图说、设计变更、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及其它相关技术文件;

3.1.1.4施工合同、供货合同、监理合同及其它有关合同、文件。

3.1.2质量控制的原则

3.1.2.1以质量预控为重点,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1.2.2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人员、机械、材料设备、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生产要素实施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3.1.2.3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或经审核其施工资格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供货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和供货;

3.1.2.4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使用在工程上;

3.1.2.5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序不予签认,且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1.3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3.1.3.1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基本程序如下图所示: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方法:

(1)审核质量证明材料

(2)到厂家考察、监造

(3)进场材料检验

(4)复试或见证复证

(5)保存样品

施工单位填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检单》

施工单位另选

厂家或重新进货

监理工程师检验、审核

不合格

合格

施工单位使用

 

3.1.3.1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控制基本程序如下图所示:

 

分项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施工单位纠正

施工单位填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

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资料审核

不合格

合格

监理工程师签认分项工程

继续施工

分部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施工单位填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

 

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资料审核

合格

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分部工程

 

3.1.3.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基本程序如下图所示:

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报《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整改

施工单位整改

项目监理部签发《监理通知》

项目监理部检查

质量保证资料

不合格

项目监理部组织施工单位验收

项目监理部签发《监理通知》

有缺陷

项目监理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四方验收

合格

建设单位报告政府质检部门申请核验

合格

政府质检部门签发核定证书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竣工移交证书》

3.2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3.2.1质量控制的方法

3.2.1.1审核。

监理工程师在分部、分项工程动工前应审核有关技术条件、报告和报表。

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A、审核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书;

B、审查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设计文件;

C、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

D、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E、审查材料、配构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F、审核施工单位的反映工序质量动态统计资料或管理图表;

G、审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报验文件;

H、审核有关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等。

3.2.1.2现场检查和监督。

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应跟踪检查质量问题纠正过程;应对某些质量控制点的施工全过程或关键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2.1.3量测和试验。

监理工程师应采用必要的量测和试验手段,验证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及施工质量。

3.2.1.4分析和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收集、整理各种有关的质量记录,采用数理统计分析的方法,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分析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提出相应的纠偏措施,并定期(监理月报)或不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

3.2.2质量控制手段

3.2.2.1下达监理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通过工地会议和书面文件,及时发布监理指令,向施工单位指出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指示。

施工单位应积极执行。

3.2.2.2拒绝签认。

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装;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2.2.3拒绝支付。

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字确认材料款及工程款支付证书,

3.2.2.4建议撤换。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人员工作不称职,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撤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2.2.5下令停工。

当施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

A、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者;

B、未经监理工程师进行资质审查的人员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人员进入现场施工者;

C、擅自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者;

D、使用不合格的或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验收的材料、配构件、设备或擅自使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E、工序施工完成后,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者;

F、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合格而擅自隐蔽者;

G、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措施不力、效果不好仍继续作业者;

H、已发生质量事故迟迟不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已发生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将继续发展,或已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隐瞒不报,私自处理者。

I、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和复工令时,应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对拒不执行监理停工指令的行为,监理单位有权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3质量控制的内容

3.3.1审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3.3.1.1对主要的或技术复杂的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或在冬、雨期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进行审查。

3.3.1.2施工单位编制上述专项施工方案时,应符合经项目监理部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并应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3.1.3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部门应根据上述专项施工方案及其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标准,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3.1.4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定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3.2审查变更

3.3.2.1无论变更建议来自设计单位(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技术核定),监理工程师均应进行审查。

3.3.2.2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审查原则是:

A、是否对施工图进一步明确、完善;

B、是否进一步满足建设单位的设计要求;

C、是否满足规程、规范和验评标准的要求;

D、是否便于施工;

E、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对质量、工期和造价造成的影响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F、监理工程师认为应该掌握的其他原则。

3.3.2.3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变更(含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符合上述原则,在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上进行签认。

3.3.2.4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变更(含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不符合上述原则,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合理化建议,与有关各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3.3.2.5变更(含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认后,分发给各相关单位执行。

设计变更未经三方签认,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3.3.3查验测量放线

3.3.3.1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测量放线完毕,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并附上放线的依据材料及放线成果表报送监理单位;

3.3.3.2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进行审核;

3.3.3.3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查验放线精度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施工轴线控制桩的位置、轴线和高程的控制标志是否牢靠、明显等;

3.3.3.4经审核、查验合格,签认《施工测量报验单》。

3.3.4审核施工试验室资格

3.3.4.1施工单位应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将拟委托施工试验室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委托试验内容等有关资料报送项目监理部。

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3.3.4.2施工单位利用本企业试验室时,应填写《施工单位通用申请表》,将试验室资质、委托试验内容、试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定期检定证明(法定检测部门)、试验室管理制度、试验员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报送项目监理部。

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签发《监理通知》予以确认。

3.3.4.3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对试验室进行实地考察。

3.3.4.4监理工程师应对现场试验室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养护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3.3.5查验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3.5.1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自检、复试,合格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并附上相应的准用证明、出厂质量证明、复试结果等有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认;

3.3.5.2对新材料、新产品、施工单位还应报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

3.3.5.3对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还应报送进口商检证明文件;

3.3.5.4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测试或监理见证抽样复试;

3.3.5.5对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事先约定,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3.3.5.6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检查合格,签认《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

3.3.6审查混凝土、砌筑砂浆《配合比申请单和配合比通知单》,及《混凝土浇灌申请书》

3.3.6.1施工单位在混凝土、砌筑分项工程动工前,应填写混凝土、砌筑砂浆《配合比申请单和配合比通知单》以及《混凝土浇灌申请单》,并附上有关资料报送给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核;

3.3.6.2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签认混凝土、砌筑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3.3.6.3经监理工程师对现场混凝土浇灌准备工作情况检查,具备浇灌条件,签认《混凝土浇灌申请》。

3.3.7检查进场主要设施设备

3.3.7.1凡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设备,如混凝土拌合设备、钢筋加工、焊接机械、钢结构焊接设备、预应力钢筋张拉设备等,施工单位安装、调试合格后,应填写《进场设备报验单》,并附上有关技术说明、调试结果等资料,报送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核;

3.3.7.2施工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施工单位还应向项目监理部报审有关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证明;

3.3.7.3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检查进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情况,经审核、检查合格,签认《进场设备报验单》。

3.3.8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运行情况

3.3.8.1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经常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A、施工单位各管理部门,尤其是质量和技术管理部门是否正常、有效运行,总承包作用是否正常发挥;

B、施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配备到岗到位,其水平、能力、责任心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C、施工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三检制”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贯彻;

D、施工单位是否积极执行监理工作程序和监理指令,能否正确填报各类报表;

E、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问题的反应、自我纠正和预防能力等。

3.3.8.2监理工程师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不断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帮助其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必要时应采取措施监控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运行。

3.3.9坚持样板带路的原则

样板带路分为材料样板、施工样板、交房样板三类,分述如下:

3.3.9.1材料样板:

在施工前对所需各种材料样品进行确认,监理对房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材料严格按材料样品进行检查和监督;

3.3.9.2施工样板:

针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在大面积施工展开前,要求施工单位先施工样板段,在验收合格后跟样施工,监理对房屋施工过程中的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按施工样板进行检查和监督;

3.3.9.3交房样板:

根据公司、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和交房标准要求,施工单位在房屋综合竣工验收前先施工完善一套交房样板房,在验收合格后跟样进行施工整改,监理对房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房屋严格按交房样板进行检查和监督。

3.3.10施工过程的检查和监督

3.3.10.1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地、有目的地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检测。

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A、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及施工说明施工;

B、是否按照审定的施工方案及施工规程施工;

C、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D、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E、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F、施工计量是否正确

G、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H、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质量问题。

3.3.10.2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违反合同技术规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活动时,应及时向施工管理人员发出监理指令予以劝阻或制止。

3.3.10.3监理工程师对指出的质量问题,应跟踪检查施工单位的纠正过程,验证纠正结果,以消除质量隐患。

3.3.10.4对某些质量控制点,如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关键环节或重点部位、工序施工完成后存在质量问题难以返工或返工影响大的关键环节或重点部位等,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施工全过程或关键过程的现场监督、检测,以及时了解、记录施工作业的状况和结果,及时纠正出现的质量问题。

3.3.10.5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监理工程师宜采用照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

3.3.11中间施工检查和验收

3.3.11.1中间施工检查和验收包括工程施工预检、工序间交接检查和验收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3.3.11.2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预检、工序作业或隐蔽工程作业并自检合格后,应填写《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单》或《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附上相关的质量保证资料,报送项目监理部。

3.3.11.3监理工程师应对《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单》或《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的全部资料进行检查,并应组织施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核查。

3.3.11.4对不合格的施工作业,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不合格项目通知单》,指令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复查。

3.3.11.5经核查合格,监理工程师应签认《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单》或《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3.12分项工程检查和验收

3.3.12.1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完成分区或分层的分项工程施工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并附上相关的质量保证资料如《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等资料,报送项目监理部。

3.3.12.2监理工程师应对报验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的全部资料进行核查,并应组织施工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抽检、核查。

3.3.12.3对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并评定质量等级。

3.3.12.4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不合格项目通知》,指令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按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签认和再评定。

3.3.12.5建筑采暖、卫生与燃气、电气、通风与空调及其他设备安装工程的分项工程签认,必须在检测、试验或试运转完成,并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

3.3.13分部工程验收

3.3.13.1施工单位在分部工程完成后,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和评定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汇总并自评后,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并附《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报送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核。

3.3.13.2监理工程师对部分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应核查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全部分项工程均得到了监理工程师的签认和质量等级评定;

B、应核查分项工程质量等级统计汇总的准确性;

C、应核查各分项工程质量保证项目的评定的准确性。

3.3.13.3监理工程师在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审核后,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签认并评定该分部的工程质量等级。

3.3.13.4施工单位完成单位工程的基础分部工程或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并自检合格,在进行回填或装修前,应填写《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并附上相关的质量保证资料,报送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核。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核查施工单位的申报资料及进行现场的质量检查,最后由各方签署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各方代表在《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回填或装修施工。

3.3.13.5根据单位工程实际情况,经各方协商确定,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可分段进行。

3.4竣工验收

3.4.1竣工验收的准备

3.4.1.1当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全部完成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本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对发现的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4.1.2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项目(包括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试车),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加;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试验报告单。

3.4.1.3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3.4.1.4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竣工资料。

3.4.2竣工预验收

3.4.2.1当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应在本企业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

3.4.2.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出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善。

3.4.2.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及部门参加)共同对工程进行检查,并签署验收意见。

3.4.2.4对四方验收时提出的必须进行整改的质量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再验,直至达到国家(部门)质量标准和合同要求。

3.4.2.5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前提下,经四方协商,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

3.4.2.6验收结果符合规定要求后,由四方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上签认,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4.3正式竣工验收

3.4.3.1竣工预验收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主管单位或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4.3.2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并如实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或部门提供其需要的相关监理资料,记录其检查出的问题。

3.4.3.3对验收时提出的必须进行整改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建设单位。

3.4.3.4正式竣工验收完成并收到主管验收的单位或部门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后,由建设单位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并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盖章后,送交施工单位一份。

工程项目进入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3.5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3.5.1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界定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等级类别。

3.5.2对在施工过程中通过监理巡视和现场监督发现的质量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予以纠正。

3.5.3对可以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先向项目监理部报送《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及《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施工单位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跟踪检查处理情况,并验收处理结果。

3.5.4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总监理工程师除应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问题调查报告》、《质量问题处理意见》外,还要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

质量问题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或由设计单位书面委托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签认,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复施工单位处理。

监理工程师(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应对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3.5.5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监理单位。

3.5.6项目监理部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四、责任和义务

4.1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4.1.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现行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交房标准、施工合同、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精心组织施工、认真阅图,把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及其相互间存在的错、漏、碰、缺问题解决于施工前,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4.1.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样板带路原则,每违反一次处罚500元人民币。

4.1.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绝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及时完善“三检”记录资料,杜绝弄虚作假,每违反一次处罚1000元人民币。

4.1.4下道工序的施工单位对上道工序交出的界面质量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对不合格的地方必须书面告知监理和建设单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直至合格,否则由下道工序的施工单位承担相关的损失。

4.2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4.2.1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现行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交房标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精心组织质量检查和监督、认真阅图,把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及其相互间存在的错、漏、碰、缺问题解决于施工前,否则按照100元人民币/次·处进行处罚。

4.2.2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监督流程,随时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的样板带路和“三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作好书面记录及时报送建设单位,若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质量检查和监督流程而监理无作为的,按照100元人民币/次·处进行处罚。

4.3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4.3.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现行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交房标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精心组织质量检查和监督、认真阅图,组织好技术交底,把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及其相互间存在的错、漏、碰、缺问题解决于施工前。

4.3.2建设单位工程部应加大力度随时检查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和监督行为并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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