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材管理办法修定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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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器.注射器.x光胶片.实行数量控制。
输液器.注射器日耗表由药房随当日的药品销售日报表一同报送;
x光胶片日耗表由放射科报随当日的收入日报表一同报送;
财务上凭日耗表销账。
本期领取数加上期结佘数等于本期实际耗用数加合理报废数再加本期结佘数。
(2)定额核销类:
除数量控制类外的敷料类、检查用品类、一次性包类、一次性管类、缝合线类、针类刀片类、消毒液类、试剂类医用耗材实行定额领用与核销制度.实行定额指标考核。
耗用额实行三个月调整一次.即前两个月以当月领取的定额类金额为当月耗用额,第三个月经盘存倒挤当月耗用额。
(3)定额指标:
根据不同科室医用材料耗用与该科室的业务收入,测算各自的指标,再按照定额指标进行考核与控制。
(4)手术料耗由供应室分台填制清单报财务转至相应科室。
(5)奖励。
节约部分按比例奖励;
损失浪费科室自负,超标部分按与奖励相同的比例由科室负担。
5.其它规定。
(1)须交旧领新的除按定量或定额管理外还须按实交实领办理。
具体品种由临时确定。
(2)一次性器械按耗材管理,非一次性器械按固定资产.用具办法管理。
(3)无论是按《贵州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加价率,加价后应直接向患者收费的耗材项目品种,还是不收费的耗材均按进价进行考核。
(4)各科室的处方须写明所需的输液器.注射器。
高值医用耗材管理制度
高值医用耗材一般是指属于专科使用、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且价值相对较高的医用耗材。
目前医院常用的高值耗材有:
种植材料、钛板钛钉等。
为规范医院医用高值耗材采购、验收、登记、使用等行为,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及使用,保证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知知情权,以最大限度保证合理收费,合理诊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
(一)选择正规资质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1.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销售企业必须持有时间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4.生产企业授权给销售企业的授权书。
5.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由总务科严格按照中标产品统一采购。
因高值耗材的特殊性,种植材料的请购由使用科室按照每个月的基本用量提前10个工作日、手术室用的钛板钛钉按照手术所需由使用科室提前一至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总务科提出申请,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急用情况,使用科室可向总务科取得认可后先向中标供应商联系进小部分应急使用,后期再将程序补充完整。
二、登记及发放、保管
(一)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种植材料采购数量以月基本消耗量为准;
钛板钛钉采购数量按手术所需为准,提高及时率,体现具体成效,实现“零库存”管理。
(二)对于高值耗材,库房实施二级存放制度。
在供货商送货到库房的同时通知使用科室护士长,经双方对材料的包装,批号、有效期、数量等同时验收合格后,并将材料详细清单复印件交由使用科室保管,以确保临床工作的正常运转。
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用高值耗材不得入库
(三)以月为单位,库房管理员将供货商的发货单、配送时间、发票等信息与使用科室的使用信息进行核对后及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并将当月耗材成本计入使用科室。
(四)使用科室应建立高值耗材的出库登记、使用登记,以备产品质量的追溯。
三、使用
(一)使用科室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的有关要求使用高值医用耗材,严格核对患者的信息,对患者所使用的高值耗材的名称、数量、金额做汇总存档。
(二)术前由执行诊疗操作的医师复核,核对患者信息、高值医用耗材类型,仔细检查包装完好情况,确保消毒到位,密切关注使用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并及时准备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同时,必须进行医患沟通,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术前谈话中应说明选择的类型,使用的目的、价格以及不良反应。
(三)术中所有的高值耗材名称、类型、数目等均需做到一一记录。
(四)发现使用科室私自购入、使用高值医用耗材,由我院纪检委处理。
四、处置
使用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并做好登记记录。
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请相关科室严格遵照。
第二篇:
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医用耗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用耗材的管理,保障医用耗材使用合法、合理、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参照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实行的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模式。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用耗材。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用耗材。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用耗材。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满足临床诊疗所需。
(二)确保质量与安全。
(三)实行比质比价的采购原则,即质量第
一、价格合理、择优采购;
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产品优先采购。
(四)实行《医用耗材常购目录》与《合格供应商目录》管理制度。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医学装备(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负责第三类医用耗材的准入论证,《医用耗材常购目录》的审定。
(二)设备科为医用耗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的准入及临床的使用指导及管理。
(三)医务处、护理部作为医疗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床科室医用耗材的使用合理性管理。
(四)物流管理部为医用耗材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的质量管理与配送。
第五条准入与资质管理
(一)临床、医技科室使用的医用耗材实行分类申报论证、审批准入管理。
第
一、二类医用耗材的准入经相关部门、院领导审批。
第三类医用耗材需由医疗业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医用耗材主管部门组织医学装备(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准入论证。
(二)医用耗材采购实施前,医用耗材主管部门必须查验申请准入的医用耗材供应商、生产厂商、产品的相关资质证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采购办复核相关资质文件的合法性。
(三)物流管理部建立医用耗材资质档案(供应商、生产厂商、产品资质档案),并实施动态效期管理。
(四)“三类”医用耗材技术档案应在院感科备案。
第六条采购管理
(一)医用耗材首次进院,由采购办根据医院《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采购,采购程序结束后,由物流管理部实行最低库存量和定期、定量补库模式管理。
物流管理部日常采购执行医院《医用耗材常购目录》。
(二)医院新技术应用急需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必须使用的(有相应依据)《医用耗材常购目录》外的医用耗材,由使用科室递交书面申请,经医疗业务主管部门、医用耗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医保科、收费科、院感科)、分管院领导(不可收费耗材需院长审批)审批后纳入《医用耗材常购目录》采购,第三类医用耗材必须经医学装备(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论证后方可纳入《医用耗材常购目录》。
(三)《医用耗材常购目录》外的新增品种,在采购目录审定会前,均执行临时采购程序(具体见《医用耗材临时购置管理制度》)。
物流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在审定会前对临购医用耗材的采购、供应、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交医学装备(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审定是否纳入《医用耗材常购目录》。
(四)临床试用、试验的医用耗材首次进院,需由医疗业务主管部门、医用耗材主管部门、医疗业务分管院领导、医用耗材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使用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试用、试验报告,如系疗效良好又为临床所必须的试用耗材,可由科室按本条第三款的方式采购。
如医用耗材试用后将替代原《医用耗材常购目录》品种,则由使用科室报请设备科、物流管理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采购办按程序采购。
(五)《医用耗材常购目录》内产品因特殊原因(频发产品质量不良事件或不能满足供应等情形),需要更换产品生产厂商时,由物流管理部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采购办按程序采购。
《医用耗材常购目录》内产品新增规格、型号,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物流管理部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采购办按程序采购。
《医用耗材常购目录》的产品降价,可直接由物流管理部根据商家降价函办理;
产品涨价,由商家提出调价申请,由物流管理部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转采购办议价或重新采购。
(六)医院新购设备的配套耗材,直接纳入《医用耗材常购目录》,采购时的议价文件可作为采购依据。
第七条使用管理
(一)使用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二)第三类医用耗材由物流管理部建立购入原始资料档案,详细记录已购入医用耗材的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批号、数量、可追溯的唯一性标识如条码或统一编号、注册证号、厂家、供货单位、生产厂家、进货日期等信息。
(三)高值(植入、介入)耗材的使用执行《医用高值耗材管理制度》。
(四)各科室操作使用前要严格检查,确定没有质量问题方可使用,凡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应更换后使用。
(五)医院统一招标配送的医用耗材,在满足临床使用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应无条件地使用,如有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不良事件的应及时上报设备科,设备科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严禁将一次性医用耗材重复使用,违规者一经查实将追究科室责任。
(七)严禁各科室、部门将未经报批手续的医用耗材进入我院临床使用。
同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向患者、患者家属介绍购买非我院供应的医用耗材,患者自购的耗材也不得应用于临床诊疗。
第八条验收、储存
(一)所有医用耗材均应由物流管理部验收合格后统一发放使用,严禁供应商直接将耗材送入使用科室使用。
(二)物流管理部应将高值耗材、低值耗材、消毒化学试剂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分库、分区存储。
库房设立合格区、待验区、不合格区,到货耗材应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耗材不予办理入库。
要加强医用耗材的存储管理,如效期的监控,库房环境、温、湿度的控制等,并建立相应工作记录。
(三)医院设立应急卫生材料库,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医院审定的目录备库,并做好医用耗材的存储管理,如效期的监控,库房环境、温、湿度的控制等,并建立相应工作记录。
(四)入库的医用耗材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检验试剂除外)。
第九条出库、发放管理
(一)医用耗材实行按需领用。
各科室在医用材料库房的领用量最多不超过15日的使用量,供应室的领用量最多不超过7日的使用量,以便于医院核算的准确性。
医技、临床科室对近期使用量大的耗材实行预先申报管理,说明原因。
对所有医用材料出现异常领用量时,主管部门将实施追踪审核。
(二)各科室领用人应制订计划合理领取医用耗材,实行管理负责制,避免医用材料的积压、浪费、流失。
各使用科室医用耗材使用增长幅度应与同期业务收入增长比例同步,不能明确解释医用耗材增加原因的将追究使用科室的管理责任。
(三)各类医用耗材由物流管理部、供应室统一调配,原则上按效期长短顺序使用。
新品种进院替代原有品种时,对已有类似库存的物资,申购科室应负责使用或协助处理。
(四)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溶药器)、输液器实行二级库统一配送管理,由供应室负责统一发放与回收管理。
第十条信息管理
(一)为方便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各类型医用材料的查询,收费科、信息中心应根据临床科室的要求提供医用材料收费价格的查询服务。
(二)物流管理部应及时更新、完善医院的医用材料信息,利用计算机手段对耗材领取和使用的情况实行同步监控;
定期核查领、用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
(一)医院供应的医用耗材严禁挪到院外使用,如院外会诊需要外带可向物流管理部以处方形式购买。
(二)医用材料的配送由物流管理部协调配送中心统一执行。
(三)对违反规定者,按医院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四)本办法由设备科、物流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
深圳市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xx-11-22
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用耗材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下列物资及伴随服务的行为: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二)护理材料和敷料;
(三)检验试剂和材料;
(四)影像胶片和材料;
(五)高值医用耗材;
(六)“消”字号消毒材料;
(七)低值易耗医疗器械;
(八)其他医用耗材。
第四条医用耗材由采购单位采购。
采购单位必须确定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的科室。
同一科室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业务的,实行岗位责任相分离,由不同人员担任。
非采购执行科室不得直接采购医用耗材。
第五条市卫生局对采购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采购需求和计划
第六条医用耗材采购需求由使用科室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本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提出。
第七条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按年和月汇总采购计划,提出具体意见,由财务科进行资金审核后,按本单位议事规则报批。
第八条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根据议事规则确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各单位应明确审批权限。
不能预先制订采购计划的紧急采购、小额临时采购,审核批准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章采购的执行
第九条纳入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组织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采购渠道和采购单价。
第十条采购医用耗材活动中,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审查、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相关产品注册证书、附件的复印件;
(四)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五)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或大额医用耗材,应选择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商或取得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总代理商直接授权的经营企业作为供应商。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对医用耗材合理分类,成立不同类别医用耗材采购评选组。
每一采购评选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应有医用耗材管理专业人员、使用科室专业人员和价格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采用招标方式的,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医用耗材品牌、渠道、价格的确定由采购单位采购评选组负责。
第十四条参与采购评选组工作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采购执行科室负责招标中标结果和采购评选组评选结果的采购执行。
第四章合同管理和款项支付
第十六条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的采购应签订书面购销合同。
第十七条购销合同确定的采购周期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签订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购销合同时,如供应商不是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的,应明确要求供应商承诺:
直接与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结算价款;
进项发票由生产企业或进口总代理商直接开具;
随货同行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进项发票复印件。
第十九条医用耗材的结算和支付依照合同规定的商务条款执行。
笫五章验收入库
第二十条医用耗材到货后,由采购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或其指定的使用科室负责验收。
采购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的医用耗材。
第二十一条无质量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用耗材不得入库。
第二十二条采购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应核对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提供的进项发票复印件,确定渠道来源符合合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医用耗材验收达标后,采购单位应按产品号、批号建立库存帐,记录单位内部流转情况。
“三类”医用耗材技术档案应在院感科备案。
笫六章公示
第二十四条医用耗材采购相关信息应在采购单位互联网网站和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招标中标结果、采购评选组评选结果应在结果产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示。
合同签订情况、采购执行情况、资金支付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第二十五条采购执行情况公示的信息应包括医用耗材名称、规格(型号)、供应商、采购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等。
公示的医用耗材采购执行信息按采购金额统计应占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2/3或以上。
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采购执行信息应全部公示。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现场监督、查核资料等方式对医用耗材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受理关于医用耗材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高值医用耗材和大额医用耗材的品牌、渠道、价格确定后应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向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八条采购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或受理投诉调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采购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纠正或处理不当时,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局纪委报告。
局纪委应责令采购单位予以限期整改。
第八章违纪责任第三十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或低聘: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执行有关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对供应商及其产品资质进行形式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择优选择供应商的;
(五)采用非招标方式,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成立采购评选组或采购评选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参与采购评选组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执行回避制度,或在评审过程中不客观公正的,取消其参与采购评选组的资格,并给予当事人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三十二条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给予主要责任人系统内通报批评,低聘,解职待聘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采购明知不合格的医用耗材或向明知不具备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医用耗材的;
(二)签订医用耗材供应合同失误导致采购单位实际损失,且数额较大的;
(三)购销合同确定的采购周期超过18个月。
第三十三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履行验收程序的,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或低聘。
第三十四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库存账或“三类”医用耗材技术档案未在院感科备案的,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开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情节严重的,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低聘或解职待聘。
第三十六条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用耗材采购履行监督职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情节严重的,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低聘,解职待聘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七条采购单位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申报审批和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值医用耗材。
指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器材(导引导管、冠脉导丝、球囊、支架、动脉鞘、压力泵)、植入性人工器官(人工椎体、人工瓣膜、人工耳蜗)、人工关节(髋关节、膝关节)、骨科内固定器械(骨钉、骨板)、人工晶体等。
大额医用耗材。
按采购金额由大至小排序,占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2/3,且上年度采购金额在10万元或以上医用耗材。
低值医疗器械:
指单位价值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且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易于损坏,需经常补充和更新的医疗器械,如:
听诊器、口表等。
质量合格证明:
指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
质量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第四十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篇:
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用耗材管理,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xx〕208号)、《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等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