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英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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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

第五十二条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INTERIMREGULATIONSOFTHEPEOPLE'

SREPUBLICOFCHINACONCERNINGTHEASSIGNMENTANDTRANSFEROFTHERIGHTTOTHEUSEOFTHESTATE-OWNEDLANDINTHEURBANAREAS

Important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Englishdocumentiscomingfromthe"

LAWSANDREGULATIONSOFTHE

PEOPLE'

SREPUBLICOFCHINAGOVERNINGFOREIGN-RELATEDMATTERS"

(1991.7)

whichiscompiledbytheBrueauofLegislativeAffairsoftheState

CouncilofthePeople'

sRepublicofChina,andispublishedbytheChina

LegalSystemPublishingHouse.

Incaseofdiscrepancy,theoriginalversioninChineseshallprevail.

WholeDocument(法规全文)

SREPUBLICOFCHINACONCERNING

THEASSIGNMENTANDTRANSFEROFTHERIGHTTOTHEUSEOFTHESTATE-OWNED

LANDINTHEURBANAREAS

(PromulgatedbyDecreeNo.55oftheStateCouncilofthePeople'

s

RepublicofChinaonMay19,1990andeffectiveasofthedateof

promulgation)

ChapterIGeneralProvisions

Article1

TheseRegulationsareformulatedinordertoreformthesystemofusing

theState-ownedlandintheurbanareas,rationallydevelop,utilizeand

managetheland,strengthenlandadministrationandpromoteurban

constructionandeconomicdevelopment.

Article2

TheState,inaccordancewiththeprincipleoftheownershipbeing

separatedfromtherighttotheuseoftheland,implementsthesystem

wherebytherighttotheuseoftheState-ownedlandintheurbanareas

maybeassignedandtransferred,withtheexclusionoftheunderground

resources,theobjectsburiedunderground,andthepublicworks.Theterm

"

State-ownedlandintheurbanareas"

asusedintheprecedingparagraph

referstothelandownedbythewholepeople(hereafterreferredtoas

theland"

)withinthelimitsofcities,countysites,administrative

townsandindustrialandminingareas.

Article3

Anycompany,enterprise,otherorganizationandindividualwithinor

outsidethePeople'

sRepublicofChinamay,unlessotherwiseprovidedby

law,obtaintherighttotheuseofthelandandengageinland

development,utilizationandmanagement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

oftheseRegulations.

Article4

Usersofthelandwhohaveobtainedtherighttotheuseofthelandin

accordancewiththeseRegulationsmay,withinthetermoflanduse,

transfer,lease,ormortgagetherighttotheuseofthelandoruseit

forothereconomicactivities,andtheirlawfulrightsandinterestsshall

beprotectedbythelawsoftheState.

Article5

Usersofthelandshall,intheiractivitiestodevelop,utilizeand

managetheland,abidebythelawsandregulationsofthestateandmay

notjeopardizetheinterestsofthesocietyandthepublic.

Article6

Thelandadministrativedepartmentsunderthepeople'

sgovernmentsator

abovethecountylevelshallconductsupervisionandinspection,according

tolaw,overtheassignment,transfer,lease,mortgageandterminationof

therighttotheuseoftheland.

Article7

Theregistrationoftheassignment,transfer,lease,mortgageand

terminationoftherighttotheuseofthelandandtheregistrationof

theabove-groundbuildingsandotherattachedobjectsshallbehandledby

thelandadministrationdepartmentandhousingadministrationdepartments

ofthegovernmentinaccordancewiththelawandthepertinentregulations

oftheStateCouncil.

Theregistrationdocumentsshallbemadeavailableforpublicreference.

ChapterIITheAssignmentoftheRighttotheUseoftheLand

Article8

Theassignmentoftherighttotheuseofthelandreferstotheactof

theStateastheownerofthelandwho,withinthetermofacertain

numberofyears,assignstherighttotheuseofthelandtolandusers,

whoshallinturnpayfeesfortheassignmentthereoftotheState.

Anassignmentcontractshallbesignedforassigningtherighttotheuse

oftheland.

Article9

People'

sgovernmentsatthemunicipalandcountylevelsshallbeincharge

ofassigningtherighttotheuseofland,whichshallbeeffectedina

planned,step-by-stepway.

Article10

Thelandadministrationdepartmentsunderthepeople'

sgovernmentsatthe

municipalandcountylevelsshall,inconjunctionwiththe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forurbanplanningandconstructionandthehousing

administrationdepartments,drawupaplanconcerningthesizeand

location,thepurposes,theterm,andotherconditionswithrespecttothe

assigningoftherighttotheuseoftheland.Theplanshallbesubmitted

forapprovalinaccordancewiththelimitsofauthorityforapprovalas

stipulatedbytheStateCouncilandshallthenbeimplementedbytheland

administrationdepartments.

Article11

Thecontractforassigningtherighttotheuseofthelandshallbe

signedbyandbetweenthelandadministrationdepartmentsunderthe

people'

sgovernmentsatthemunicipalandcountylevels(hereinafter

referredtoas"

theassigningparty"

)andthelandusersinaccordance

withtheprincipleofequality,voluntarinessandcompensationforuse.

Article12

Themaximumtermwithrespecttotheassignedrighttotheuseoftheland

shallbedeterminedrespectivelyinthelightofthepurposeslisted

below:

(1)70yearsforresidentialpurposes;

(2)50yearsforindustrialpurposes;

(3)50yearsforthepurposesofeducation,science,culture,public

healthandphysicaleducation;

(4)40yearsforcommercial,touristandrecreationalpurposes;

and

(5)50yearsforcomprehensiveutilizationorotherpurposes.

Article13

Theassignmentoftherighttotheuseofthelandmaybecarriedoutby

thefollowingmeans:

(1)byreachinganagreementthroughconsultations;

(2)byinvitationtobid;

or

(3)byauction.

Thespecificprocedur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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