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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活期贷款:

在贷款时不确定偿还期限,可以随时由银行发出通知收回贷款,这种贷款比定期贷款灵活主动。

2.定期贷款:

是指具有固定偿还期限的贷款,按照偿还期限的长短,又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

期限在一年以(含一年)的各项贷款;

中期贷款:

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的各项贷款;

长期贷款:

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各项贷款。

二、按贷款的保障条件可以分为: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

这种信用贷款是我国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

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

从目前实际看,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基本条件是:

1)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至少在AA-(含)级以上的,经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审批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2)经营收入核算利润总额近三年持续增长,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的良好值围,现金流量充足、稳定;

3)企业承诺不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或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等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的贷款银行同意;

4)企业经营管理规,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2.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债务。

同一债务由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保证人与贷款银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贷款银行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包括以下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实际执行中若发现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规定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贷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般情况下,银行能给与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抵押物的60%~70%。

法律规定抵押人和贷款银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与抵押相比,最大的特点是质物必须移交给银行占有。

《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法律规定出质人和贷款银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容: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围;

质物移交的时间;

在实际执行中若发现质押合同不完备的可以补正。

3.票据贴现:

指银行应客户的要求,以现款或活期存款买进客户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实行预扣利息,票据到期后,银行可向票据载明的付款人收取票款。

如果票据合格,且有信誉良好的承兑人承兑,这种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好。

是贷款的一种特殊方式。

三、依据提供的保障程度划分贷款种类,可以使银行依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业绩选择不同的贷款方式,以提高贷款的安全系数。

贷款用途本身也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

但按照我国习惯的做法,通常有两种分类方法:

1.是按照贷款对象的部门分类,分为:

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和消费贷款;

2.是按照贷款的具体用途来划分,分为:

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

四、银行贷款按照其偿还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两种方式。

1.一次性偿还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贷款,其利息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在归还本金时一次性付清。

2.分期偿还贷款是指借款人按规定的期限分次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贷款。

银行贷款的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向银行或其经办机构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

申请书的容应当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同时还须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相关证件;

2.财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7.固定资金贷款要在申请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或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二)银行的审批

1.立项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确认审查目的、选定主要考察事项、制定并开始实施审查计划。

2.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估

信用等级是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来评定的。

评级可以由贷款人独立进行,部掌握,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3.进行可行性分析

这一阶段包括发现问题、探究原因、确定问题的性质及可能的影响程序等。

其中,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分析最为重要,因为它是银行掌握和判断企业偿还能力的依据。

4.综合判断

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判断企业目前的状况、中期的盈亏和长期的发展,复测贷款的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

5.进行贷前审查,确定能否贷款

银行贷前审查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直接调查、侧面调查等。

贷前审查结束后,由银行经办人员写出贷款审查报告进行审批,并明确能否给予贷款。

(三)签订借款合同

若银行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各项均符合规定,并同意贷款,便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效力。

(四)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可按合同规定核实贷款。

借款人可以根据借款合同办理提款手续,按合同计划一次或多次提款。

借款人提款时,由借款人填写银行统一制定的提款凭证,然后到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银行贷款从提取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必须严格遵守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使用贷款。

(五)银行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是指银行在借款人提取贷款后,对其贷款提取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跟踪调查。

(六)贷款的收回与延期

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通常,银行在短期贷款到期前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贷款到期时,一般由借款人主动开出结算凭证,交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对于贷款到期而借款人未主动还款的,银行可采取主动扣款的办法,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收回贷款本息。

借款人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按规定提前的天数向银行申请展期,填写展期金额及展期日期,交由银行审核办理。

 

资料二:

什么是担保?

有什么特点?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从我国担保法的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涵丰富,外延极广。

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担保的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5.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5.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的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1.保证担保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无效的原因及后果

 一、原因

1.主体: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保证人资格不合法;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

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容: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二、后果

1.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

1.1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

1.2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2.1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2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贷款(融资)担保

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

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

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

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贷款担保的主要形式:

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

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一年以)、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是客户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

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的担保称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2、固定资产贷款担保。

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技术更新改造、购地建房、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投资需要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担保。

3、银行票据贴现担保:

是企业(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为其提供的担保。

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等。

综合授信担保

综合授信业务主要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包括流动资金周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商业汇票的担保、国际结算业务项下融资等项目。

企业可在批准的授信额度、期限和用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将各种贷款方式进行组合、循环使用。

保函业务

付款保函,包括预付款保函、分期付款保函;

履约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工程承包保函、工程承包保函、工程维修保函、质量保函;

债务保函,包括借款保函、租赁保函。

国保理业务担保

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

工程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为信用销售特别是赊销方式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它是销售方将其与购买方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此项业务,可有效防止业主工程款拖欠而引发的信用风险,同时保障了承包商的利益,有利于业主顺利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

投标担保

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目前,担保公司主要是对投标人中标后撤标进行担保。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此项业务,可使投标人免交保证金,提高投标人的资金使用效率或解决其资金周转的困难;

通过担保公司对投标人的深入了解、把握,可更好地保障业主的权益。

承包商付款担保

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此项业务,承包商可不提交材料及相关款项的预付款,承包商可减轻资金压力,同时也可保障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等的权益。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是担保公司承诺一旦在该项担保的受保人履行了其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之后,保证人将保证购销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货物供应等结算条款或违约金支付条款得到执行,从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供需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履约担保的种类包括: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合约对冲押金/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担保、中介费/佣金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出国留学经济担保、个人分期付款消费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

其中开展最为广泛的的业务有: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

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

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

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

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

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赔付业主的损失。

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

若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5%。

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保函。

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赔付招标人的损失。

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

投标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申请外部单位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业务流程

1、申请:

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

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

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

与企业签订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

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

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

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

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资料三:

什么是民间借贷?

有何新动向?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保障: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

(一)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协商。

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

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

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

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

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借款人需注意:

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

对以上请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

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

“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

借款人可以再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

根据新的《意见》的解释规定,可以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

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围,否则不受保护。

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新动向:

民间金融或迎来化

国务院常务会议2012年3月28日决定设立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批准实施《省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有助于民间金融实现规化,进而合法化,是政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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