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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对象及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放线、挖槽、下地桩、填埋、支架安装、相变、逆变基础、低压接线的施工。

2.工程计价方式:

2.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固定综合单价:

暂定总价:

小写:

(元)

大写:

(元)

施工范围:

放线、挖槽、下地桩、填埋、支架安装、电板安装、相变、逆变基础、低压接线等工程。

工程结算价:

工程结算价=甲方确认(甲方施工技术员、项目经理、预算员三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设计变更部分费用。

2.2价格调整

除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外,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变动做任何调整。

2.2.1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2.2.2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的增减。

2.3乙方同意现场签证按甲方的签证制度执行,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2.4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有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2.5除2.2款规定情况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由于乙方自行核算导致的漏项由乙方自行承担。

2.6工期要求:

开工时间:

根据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时间:

年月日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3.1本工程验收按“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安装篇”、甲方施工图纸、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

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规范、标准和规定做了重大修改或颁布新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则应执行新的规定。

3.2本合同工程质量目标:

合格,达到甲方要求。

3.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工程,并应符合本合同或技术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本合同约定(优先适用)、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无偿返工,直致达到规定合格要求,返工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2.2乙方须按照甲方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服从甲方代表的质量监督;

3.2.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各种完整原始资料及经过监理、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质检、验收资料。

4.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5.总(分)包合同:

6.图纸:

6.1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施工蓝图1套,乙方需要更多资料文件时,则费用自理。

除了严格用于本合同的,乙方不能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6.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提供的技术资料如下:

6.2.1乙方应负责在工程施工前按甲方要求编写分项、分部工程与部分单位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和作业指导书,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审批并不能减轻或排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6.2.2施工过程中按甲方要求填制施工记录与质量检验记录;

6.2.3乙方随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分部、分项检验批、隐蔽、质评等竣工验收资料。

资料员须常驻现场,如资料有延误,则按规定接受甲方项目部处罚。

工程竣工后按甲方要求整理报送相关竣工资料。

7.甲方义务:

7.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7.2负责与业主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7.3提供完成本合同协议书上约定的材料。

7.4指定现场代表,协调处理相关现场事务。

7.5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施工技术措施与技术资料;现场工程管理、监督与检查,协助乙方搞好同其他工序的配合;

7.6编制本工程的整体进度计划,并且对乙方每月的施工计划提出明确要求;

7.7提供测量控制基准点。

7.8甲方委托项目经理为现场代表,履行甲方的责任。

7.9在开工之日起,甲方应按时供应所需的材料,不得因材料不到位所造成的误工和停工,如有因材料引起的停工天以上,应有甲方承担所造成乙方的损失,例如机械费用、民工工资。

8.乙方义务:

8.1对本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8.2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方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8.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8.4乙方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施工前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8.5严格按照甲方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如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分包商代为完成,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2倍从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8.6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8.7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8.8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8.9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8.10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如发生损失由乙方承担;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自有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如发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8.1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方及工程师的指令;

8.12施工管理及进度应服从甲方对整个工程的总体要求,积极接受甲方的生产指挥和调度,准时参加甲方通知的生产调度会及有关的生产会议,按照甲方的月度计划安排,积极组织施工,如期完成所承担的施工任务;

8.13按照甲方制定的现场统一形象标准,必须使用甲方的工作服及安全帽(费用由乙方承担),以符合甲方企业形象标准的要求;

8.14配合甲方、监理工程师以及业主共同进行质量检验;

8.15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并遵守甲方、监理及业主所有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甲方要求乙方进场人员与甲方施工人员着装统一或业主与甲方要求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所必需的安全及其它要求,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8.16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协调,为其他分包商在机具使用、场地、通道、临建等方面提供便利。

9.安全施工与检查:

9.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乙方施工出现的任何事故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2乙方项目经理应严格管理劳务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酗酒,不得参与赌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阻碍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业主方、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对前述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个人人身权益的侵害;

9.3乙方应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每周),并形成会议记录,存入工程施工档案;

9.3.1不发生重伤及人身事故,轻伤事故在0人次以下。

9.3.2不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和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以及环境影响事件。

9.3.3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

9.3.4达到甲方提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9.4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9.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4.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4.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4.4国家经贸委《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

9.4.5国家部委办相关安全的规定

9.4.6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9.4.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9.4.8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程

9.4.9建设工程所属的地方安全、环境法规

9.4.10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9.5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9.5.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9.5.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员和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装备。

9.5.3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

9.5.4按照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与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设施、安全标识标牌,双方不得擅自拆除、变动;确需临时拆除、变动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变动,并及时恢复或重新设置。

9.5.5工程施工中组织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重视对安全问题、事件的原因分析,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9.5.6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

9.5.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9.5.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场内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或组织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9.5.10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6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9.6.1按规定成立施工安全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的文件和通报。

9.6.2组织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合格并按照现场管理规定,发放“胸卡(安全合格)证”,做到有据可查。

9.6.3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组织向乙方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收集、提供地下管线、设施等相关资料,并提出保护措施要求。

9.6.4组织同一区域交叉施工各方签订相应的安全协议,督促上下道工序各自做好安全措施。

9.6.5编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要求。

临近带电设备作业,落实专人监护。

9.6.6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设施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9.6.7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组织安全监督网络活动,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问题。

9.6.8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考核扣款。

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9.6.9组织对乙方编制的重大作业项目和大型机械的安装拆除等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会审,报送监理审定签认。

9.6.10按规定拨付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并对乙方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9.6.11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9.6.12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检查考核,作为安全保证金的考核依据。

9.6.13如可能对其他施工单位或人员造成安全影响,乙方要求其他单位人员临时撤离或停止作业,甲方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9.7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9.7.1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所有安全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7.2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管理,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

9.7.3按照甲方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标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甲方备案,并组织落实。

9.7.4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帐。

9.7.5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并落实各项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组织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全员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7.6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

9.7.7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并报甲方备案。

9.7.8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身体检查,做到健康合格上岗,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9.7.9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进行作业场所危险点的告知并落实防范措施。

9.7.10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9.7.11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9.7.12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检测,确保合格、有效。

9.7.13建立和完善现场施工机械管理制度和验收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甲方备案。

9.7.14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报甲方和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

安装拆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

9.7.15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经安全验算,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甲方和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

9.7.16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对施工产生的噪声、振动、大气污染、废水泥浆排放、扬尘、固体废料和危险废料等进行控制。

9.7.17按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包括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或管理办法,落实相应的安全设施。

9.7.18建立和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施工临时用电实施方案报甲方审批后执行;按要求选用合格的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电缆、架空线敷设、接地等符合规范。

9.7.19土石方开挖应按相关规定报甲方批准和备案,并采取防塌陷、排水和相关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周边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水土流失。

(不包括爆破作业)

9.7.20落实土方开挖、运输的防尘措施,工地出入口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和污土污染周边环境。

9.7.21施工废水经处理合格后排放。

9.7.22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救援,及时报告甲方,并按要求报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9.8对甲方、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9.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9.9.1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万元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在合同价款中单独列支,并按照规定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分期支付。

9.9.2乙方应按规定用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有关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甲方,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9.10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

9.10.1发生由乙方责任引起的各类事故、事件及乙方的违章违规、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按照保证金扣款标准扣除乙方相应的安全保证金。

9.10.2甲方在拨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保证金扣款通知单》,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

9.10.3乙方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预留金额部分,在工程款中抵扣。

10.安全防护:

10.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路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施工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安全检查事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2实施工程工作期间(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0.3乙方在施工现场内必须按要求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备必须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

11.事故处理:

1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2.材料、设备供应:

12.1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全额赔偿(1+10%采保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3.建设工程施工结算的约定:

13.1本工程的结算依据第3条确定执行;

14.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4.1按甲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报酬,乙方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审核确认,乙方工程量总和不得超过业主方给甲方确定的工程量也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如超出或变更须经甲方认可后的实际工程量结算。

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施工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5.工程款的支付:

15.1预付款:

按施工进度支付预付款。

15.2进度款:

甲方按照乙方进度及完工进度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

15.3验收款:

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后,甲方根据双方确定的最终工程总量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

15.4质保金:

工程合同总价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在项目工程完工后经业主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2月后,业主方和甲方未提出质量异议及无索赔后无息支付。

16.施工变更:

16.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6.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6.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6.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6.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费用。

17.施工验收:

17.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7.2全部工程竣工后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乙方承担。

业主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

(如业主对保修要求高于此要求的,以业主要求为准,其他参照此要求和国家标准)。

17.3具备隐蔽、覆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的部位,乙方应自检合格并做好自检记录后,通知甲方,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检验,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整体验收由甲方、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联合验收,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移交;

17.4工程经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部分,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直至验收符合质量标准。

由此发生的修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7.5甲方的检查和验收并不减小或排除乙方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17.6在施工中出现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由乙方负责处理,此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不能够及时处理施工缺陷,甲方将委托他人处理此缺陷,按乙方该项目结算费用的120%扣减缺陷处理费用。

17.7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损失,乙方承担全部相应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8.争议:

18.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8.2因该工程相关的任何形式事故或质量纠纷,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或质检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19.作准文本:

本协议以打印文本为准,对本协议的任何手工添加或单方面的更改无效,变更须以双方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或盖章后的书面承诺为准;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合同签订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21.送达

甲方给乙方的函电,按下述地址、传真号码发送,如有变更,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若按本地址和号码发送的,视为正确送达。

地址:

电话:

电子信箱:

22.其他:

22.1图纸(以甲方现场盖章确认的图纸为准)

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订立时间:

年月日订立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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