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相关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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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相关知识问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知识解答

一、增值税税控设备能不能抵扣?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具体是什么?

答: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三、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能不能抵减税款?

答: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税控费用抵减税款后,取得的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

上述费用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领购?

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分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两个程序。

(一)票种核定

纳税人需要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提供下列资料向税务机关提出票种申请。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首次办理和经办人变更时提供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新开业的商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应量不得超过25份。

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即办)

符合以下情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或申请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其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进行受理、许可及审批:

1.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业务;

2.市级以上重点税源或申请时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十二个月内进行企业法人、注册地址、银行帐号信息变更的除外)的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业务。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3份;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1.工业及商贸批发零售业:

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2.现代服务业及邮政业:

单个服务项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3.货物运输业:

承运货物合同或托运单、完工单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人员少、资产规模小的新办商贸以及涉农、涉矿等风险较高纳税人需提供连续三个月的银行明细对账单,或提供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加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或能够证明其业务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

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纳税人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纳税人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税务行政可的理由。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签署意见后返还纳税人一份。

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三)最高开具限额审批(流转)

符合以下情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受理、调查、许可和审批:

1.新办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业务;

2.一般纳税人申请变更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上(属于即时审批的除外)的业务;

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其中: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用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3份;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1.工业及商贸批发零售业:

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进项发票及加盖银行公章的连续三个月银行明细对账单)。

2.现代服务业及邮政业:

单个服务项目合同,与该笔业务相关的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对账单或单张开具最高金额的销项发票。

3.货物运输业:

承运货物合同或托运单、完工单,与该笔业务相关的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对账单或单张开具最高金额的销项发票。

4.人员少、资产规模小的新办商贸以及涉农、涉矿等风险较高纳税人需提供连续三个月的银行明细对账单或提供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加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等能够证明其业务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受理,1个工作日内转办税源管理部门;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查验,3个工作日。

3.县(市、区)局审核、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3个工作日。

4.办税服务厅根据审批结果向纳税人发放相关资料。

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纳税人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纳税人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税务行政可的理由。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签署意见后返还纳税人一份。

5.纳税人应在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之后申请办理最高开票限额业务。

七、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是多少?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怎么规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九、那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十、对纳税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处理规定?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规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抵扣?

答:

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识别、确认。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

(二)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以提供专用发票发票联原件;

(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提供销售方相应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并发放《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

2.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方可作为扣税凭证。

3.纳税人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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