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及综合防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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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

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器净化。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

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6、采掘工作面回风巷至少安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7、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8、预先湿润煤体。

煤层注水过程中必须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要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要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

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用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一下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9、锚喷支护防尘。

打锚杆眼要实施湿式钻孔。

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

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要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要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10、转载及运输防尘。

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各转载点必须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

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运输巷道内要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1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12、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露天煤矿

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下风侧3~5m处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司机室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13、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要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

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14、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

60

≥4人

≥8台

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

(二)高温防治

1、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2、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3、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

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4、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

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

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5、超过标准温度2℃以下(含)的采掘工作面可实行通风降温措施。

6、超过标准温度2℃以上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机械降温系统进行降温。

(三)噪声防治

1、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对于超过85dB(A)的作业场所,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噪护具并采取降低噪声的有效措施。

2、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井下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

地面压风机房、主要通风机房、绞车房、机修车间等。

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要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3、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

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

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

(四)化学毒物防治

1、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硫化氢H2S

0.00066

2、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

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3、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存在高硫化氢的矿井随时监测。

4、加强矿井通风管理,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

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5、工作面采空区应、废弃巷道必须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密闭内外要进行有害气体检查。

启封密闭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规定实施。

严禁井下人员随意进入微风、无风巷道及盲巷。

6、煤矿采掘工作面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爆破后,待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后,人员方可进入。

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风量必须能够及时排除炮烟。

(五)作业场所其他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防治

作业场所其他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职业危害因素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煤矿职业危害科学防治措施

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和加快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煤矿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煤矿职工数量;

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

煤矿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以监测促防治;

安排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

五、煤矿职业危害告知与报告

煤矿企业与作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煤矿企业应当如实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及职业危害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六、煤矿职业健康培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其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负责培训;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由三级资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负责培训;

煤矿企业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煤矿企业应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学大纲或教案,并将培训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省煤炭工业局对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入井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本年度拟入井开展服务的人员名单报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处,并经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

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治知识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等。

七、煤矿职业健康检查与疗养

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2、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察对象、Ⅰ期煤尘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

高温

化学毒物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的规定。

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5、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煤矿企业必须安排所有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病病人每3年到省级指定医院或疗养院进行体检、疗养1次,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其中矽肺、煤尘肺一期及以上人员疗养时间不得少于20天。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7、煤矿企业必须安排所有在井下从事无害作业超过5年的从业人员,每5年进行一次健康疗养,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八、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职业健康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

要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时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要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与告知、职业危害事故报告、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治疗与康复疗养等方面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将本制度落到实处;

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要定期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调煤矿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协调和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群众监督检查;

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普底乡兴隆煤矿

兴隆煤矿综合防尘

兴隆煤矿现有1个回采工作面,2个掘进面,首采煤层为K9煤层,根据2008年2月27日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实验室提交的方县普底乡兴隆煤矿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化验编号:

2008—M060),K9、K10、K11、K12煤层煤尘无爆炸性。

为全面抓好综合防尘治理工作,我矿始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以建立制度为基础,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以严格落实为根本,全面推动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再上新台阶,确保各项工作走在了同类矿井的前列,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防尘组织机构

组 

长:

肖红卫

副组长:

黄立

成 

员:

高景龙、黄克仕、黄克伍、高龙煇、孙延、王怀宝、杨运勇。

二、综合防尘制度及原则:

(一)完善“四项制度”

一是完善了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职责

持续全方位推进精细化管理,根据综合防尘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把井下所有地点按照生产和辅助单位管辖范围,对综合防尘工作分片包干,挂牌管理,及时修订,并对各片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检查验收作了明确规定,使综合防尘工作职责明确、任务明确、标准明确,杜绝了推诿扯皮现象,做到了时时有人管,处处有人问,事事有标准。

二是完善了综合防尘管理网络

构建了矿月度排查、区队周排查、班组班中排查和岗位工种岗前排查的“五级防控”网络,并严细信息收集、发布、认领、落实、验收、考核、通报等“七个步骤”的管理,以职能部门严督导、责任单位严落实、责任追究严奖惩实现了综合防尘的可控、受控。

并推行了专业部室管理人员、副矿及以上领导定置定向综合防尘责任包保,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是完善了监督检查流程

采取定期监察、突击监察、专项监察等九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织密检查网络,堵塞管理漏洞,并进一步细化规范了11种类型的安全质量隐患监督检查流程,将综合防尘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逐一明确了督察形式、重要督察地点及闭合流程,提高了综合防尘监察效能。

四是完善了考核兑现机制

全面开展文明清洁型采掘工作面创建活动,对井下各采煤掘进区队划分了竞赛区域,细化了清洁型采掘工作面检查验收标准,建立完善综合防尘管理台帐和记录,通防工区负责每旬一次检查验收,每月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并将检查评比情况进行全矿通报,充分证明了矿领导对我矿综合防尘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彻底根治煤尘的决心和信心。

(二)抓住“三个源头”

多年的工作实践让我们深有体会:

粉尘防治必须先从其产生的源头抓起,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再大的努力也是徒劳。

为此,我们结合矿井特点,一是抓入井风流净化源头。

我们在矸石山翻罐笼建立了矿车自动冲洗系统,所有矿车入井前必须冲洗干净,且所有装沙、水泥、石子的矿车下井前必须加盖防尘罩,杜绝矿车在运输途中产尘扬尘。

二是抓采煤生产。

在采煤工作面实施了煤层长壁注水短壁煤体注水,并为矿井采煤工作面粉尘控制提供了一条可靠有效的经验和途径。

在运输巷、主回风巷等地点设计安装了全封闭挡尘帘,将煤尘集中后进行消除,减少了粉尘污染和人工降尘范围、周期。

三是抓掘进生产。

巷掘进工作面实施了短壁快速注水,通过注水前后粉尘浓度的对比,打眼、扒装等工序的粉尘浓度均降低了30%以上,特别是放炮工序粉尘浓度降低了42.32%。

通过以上措施,降低了矿井井下粉尘,消除了煤尘爆炸隐患,改善了职工作业环境,确保了职工的身心健康。

四是加大“三新投入”。

即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投入,积极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综合防尘技术和高压喷雾除尘技术,重点对雾化效果好、安装方便、维护简单的风水联动喷雾、组合喷雾进行广泛使用,大力提高了综合防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三、综合防尘的宣传与管理

(一)加大防尘宣传

强化防尘理念渗透,要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矿井综合防尘的重要性,使全矿每一个员工都牢固树立起“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煤尘堆积就是事故”、“要安全更要健康”等综合防尘安全理念,自觉爱护使用防尘设施,保证使用效果。

(二)发挥监管作用

矿各监管部门要与通防专业积极配合,全面加大对现场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对防尘设施使用不正常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处,处理一处,以刚性约束提高全矿对综合防尘的重视程度。

要实行问题整改落实双向考核制度,凡检查问题未按规定要求整改合格的,连带对复查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综合防尘的工作质量。

(三)加强煤尘治理

重点加强炮掘工作面煤尘治理,继续实施好炮掘工作面短壁注水,安装并使用好炮掘除尘装置,定期冲刷巷道煤尘。

同时研究、探索炮掘工作面新的煤尘治理方法、措施,彻底根治炮掘工作面煤尘。

(四)培养高素质职工队伍

要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创新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防尘创新人才给予重奖,努力造就一批我们通防专业高素质技术人才队伍。

四、实施部门与具体措施:

(一)通风队负责编制技术措施

通风队负责编制专门防尘安全技术措施,按标准要求设置好防尘设施。

(二)各部门防尘分工及职责

采煤、机电、掘进等各部门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粉尘防治工作负责。

重点是:

各部门必须管好、用好其管辖区内的防尘设施。

1、井下各地点的防尘、防爆设施的设置、挪移、维修等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各地点防尘设施的使用由其责任区队组负责,并附有看护责任。

2、当各地点的防尘设施(如:

供水管路及三通、闸阀、连接过道的软管等)需要更换或出现故障及其他原因致使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负责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及时通知矿调度室或通风队。

3、当供水水压、流量不稳定或水压、流量不符合要求时,由通风队负责调整水压和流量。

4、井下各采掘、喷浆、巷修和其它作业地点供水防尘管路及其附属的闸阀、三通的延接和安设由通风队负责。

5、井下所有地点的防尘设施由通风队防尘工定期进行巡回检查维护,采掘地点每圆班不少于一次,行人较少的巷道每星期不少于两次。

6、粉尘防治责任区的划分,各采面(即进风侧20米和回风侧120米范围内)和各掘进工作面从局扇住里的煤尘清洗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定期进行洗(扫)尘,由各采掘队队长负责,生产矿井将煤尘管理和洗尘安全措施编入作业规程中,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减少和降低产尘量。

(三)采掘工作面防尘

1、回风巷超前支护20m至工作面,前顺槽至工作面范围的防治粉尘工作由采煤队负责(主要是正确使用转载机处的喷雾和巷道积尘的清(扫)洗)。

2、前顺槽至溜煤眼或煤仓的煤尘防治工作由回采队负责。

3、回风巷超前支护以外范围粉尘防治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4、距工作面20m范围的巷道,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冲洗或清扫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四)综合防尘的具体实施措施

1、落煤作业的防尘措施

在炮采采煤工作面,落煤生成的煤尘很大,除采用预湿煤体的防尘措施外,还必须在落煤作业时采取多种防尘措施,这些措施是:

(1)用水电钻进行湿式打眼。

使用中空麻花钻杆及湿式煤钻头,供水压力一般为0.2~1.0兆帕,供水量5~7升/分,使排出的煤粉成糊状。

采煤工作面应具备水电钻的供水系统。

(2)放炮使用水炮泥。

每个炮眼可装入1~2个水炮泥,可分别放在炸药的两端或采用外封式集中置于孔口一端,然后用炮泥封满。

(3)放炮喷雾。

放炮前用水冲洗煤帮,放炮后出煤前再冲洗一次,并洒湿落煤的表面。

放炮时应打开工作面内及上出口设置的水幕喷雾,降尘。

(4)人工攉煤的防尘。

在出煤过程中边出煤边洒水,减少煤尘的飞扬。

在支柱的移设中,外注式单体液压支柱撤柱时排出的废乳化液也可湿润浮煤。

(5)采煤面所有刮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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