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级工程管理经济法复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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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级工程管理经济法复习笔记

工程管理经济法复习笔记

1.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解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特征:

①国家干预性②经济性和社会性③多种性④变动性

3.企业的概念与特征㈠概念:

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㈡特征:

①依法设立②以营利为目的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④独立核算

4.企业的分类:

①个人独资企业②合伙企业③公司

5.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6.个人独资企业特征:

①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所有③成立无注册资金限制④出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⑥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⑦投资人死亡,个人独资企业随之消亡

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但不包括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利益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及现役军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等字样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明确个人财产出资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8.合伙企业的概念: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合伙企业特征:

①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②原则上合伙人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③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④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

10.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对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货币、知识产权等拥有合法处分权④有合法的合伙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股份”或“公司”等字样⑤有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11.合伙企业财产管理和转让:

①合伙企业财产由去啊你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必须经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合伙人向合伙人转让应知会其他合伙人

12.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内部协定不得对外使用)

13.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则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

对外连带责任对内按份责任

14.退伙形式:

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货)、法定退货、除名退伙

15.退伙的法律后果:

①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16.入伙需征得其他人的一致同意,且新的入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7.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款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担债务的企业法人。

18.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①股东人数限制2个人以上50人以下②股东责任有限性③人资两合性④封闭性⑤公司机构的设置灵活性

19.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①股东人数符合法定②最低注册资金(首次最低支付20%的注册资金,其余的2年内付清)③股东共同拟定公司章程;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④组织条件:

公司名称、公司组织机构⑤经营场所

2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签发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缴纳出资(验资)→设立登记→公告→签发出资证明书→签授之日成立

2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①对内转让—书面通知②对外转让—书面通知且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30日内未有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2.一人公司定义:

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规定:

①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且不能分期缴纳②股东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③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该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公司,但此举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23.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比较:

①法律主体上独资企业无法人资格,一人公司则由法人资格②财产关系上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没有自己的财产,一人公司有注册资本,有自己的财产③责任形式上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则承担有限责任④税收征纳上独资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则承担企业所得税。

24.股份有限公司概念: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购买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以其全部自唱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特征:

①公司资本总额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②资合性③股东人数不限④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及股票的流动性⑤生产经营及财务公开

2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①发起设立: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认购(总额最低为500万)②募集设立:

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35%)由发起人认购,其余股份由社会或特定对象公开募集

2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其中过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房②发起人认购及募集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500万(5年内缴清)③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④组织条件:

公司名称、组织机构⑤经营条件:

有公司驻所

27.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权力决策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监理会(监督机构)

28.股东会:

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决策一切重大事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决议:

①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②一般决议需要出席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③重大事务要出席会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注册资本的变动等。

29.董事会:

由全体董事组成,有限责任公司为3~13人,股东较少的可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份责任有限公司为5~19人。

董事会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公司方案。

董事会决议:

实行一人一票制,过1/2则为通过。

30.监理会维护公司章程、检查财务、召开临时股东会。

31.经理:

公司日常管理经营执行机构,由董事会任命,并对其负责。

董事会宏观执行,经理微观执行。

32.董事长、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课作为法人代表

33.公司资本的构成:

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技术、使用权)

34.公司的三原则:

①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由股东全部认购或募集足,公司方能成立。

②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运行中,公司资本额与公司资产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

③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在运行中,应该保持注册资本的相对稳定。

35.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组成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制定公司清算方案→清理公司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注销公司登记

36.清理公司债务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及保险费→支付税款→偿还公司债务

37.反不正当竞争概念:

经营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

①主体是经营者②行为的违法性③损害的严重性

38.反不正当竞争的种类:

㈠假冒仿冒行为①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②仿冒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③仿冒其他企业名称或者姓名④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⑤伪造产地⑥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㈡商业贿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以销售或购买商品,通过秘密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行为方式:

回扣、折扣、佣金等)㈢虚假广告宣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生产地等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㈣低价格倾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排除鲜活产品、即将到期或积压商品、季节性低价、转产或歇业降价)㈤不正当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低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㈥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从商业角度对经营者的能力、品德和其商品品质的积极的社会评价,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地位的资本和支柱。

39.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目前主要是各级消费者协会)、消费教育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监督权。

40.经营者义务:

依法律与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义务、信息提供义务、出具凭证和单据义务、品质担保义务、提供售后服务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

4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适用于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适用于下列产品:

①建设工程。

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属于该法规定的产品范围。

②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初级农产品。

③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

④军工产品。

此外核设施、核产品属于不完全使用于该法的产品。

42.产品质量的监督体制,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的制度的总称。

43.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㈠标准化管理制度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㈢产品质量认证制度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㈤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4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㈠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㈡遵守产品质量的表示制度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商及地址③中文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的主要成分名称及含量④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自身损伤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㈢不得从事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45.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①执行进货验收制度②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③遵守产品质量的表示制度④不得从事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46.产品瑕疵责任⑴表现:

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⑵承担责任主体:

销售者⑶承担的方式:

销售者负责维修、更换、退货,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⑷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47.产品缺陷责任⑴表现: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⑵承担责任主体:

销售者生产者(二选一或者两者均选)⑶承担的方式:

赔偿损失⑷诉讼时效:

2年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

③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48.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更变、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9.合同的特征:

①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②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③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民事行为

50.合同的种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当事人是否因权利的转移而支付代价);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是否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主合同与从合同(两合同间的关系);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合同的成立是否有法定的特定要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合同的名称是否为法律所明确确定)

5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原则

52.合同的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连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订立是过程,不同于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阶段的完成.)

53.合同订立的内容①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等必备条件②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必备条款)③数量(必备条款)④质量⑤价格或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54.合同订立的步骤㈠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要约有称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

要约是一种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②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一种实施行为,它只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与服务态度,并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约束的意旨。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到达时立即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提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能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中承诺了要约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认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㈡承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为接受。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④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不能撤销,但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和协商期间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生效后产生的给付义务。

构成要件:

①缔约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③未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受到损失;④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特点:

①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无意购买商品甲在百货店闲逛受到损失,百货店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如:

诚实、忠诚、保密、协助、相互通知、相互保护等义务。

③造成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56.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报。

㈢泄露或使用不正当商业秘密。

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如:

①违反有效的要约和要约邀请;②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③因一方的过失导致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④未尽到保护、照顾等随从义务;⑤违反强制订约义务;⑥无权代理。

57.合同有效的要件,是指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㈠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⑴行为人主体资格合法①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10周岁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④10周岁下的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自愿、真是。

⑶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㈡合同有效的形式要件文件

58.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但因违反法律的要求,国家不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①无缔约能力的行为人签订的合同;②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合同;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⑥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59.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适用情形:

①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合同内容对其显失公平;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60.效力待定合同(主体不合格)㈠限制民事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①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②相对人经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③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又撤销的权利;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而签订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订立的合同:

①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当责任;②相对人经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③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又撤销的权利;④如果相对行为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㈢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理行为有效。

㈣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61.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有过失的一方赔偿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①协作履行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团结合作、相互帮助、相互促进的基础上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的原则。

②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原则。

63.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其作用是使对方的权利受到阻碍或消失。

6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②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③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没有按照约定正确的履行债务;④对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65.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②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④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

66.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财产、商业信誉或者与履行能力相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故,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享有的可以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适用情形: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又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7.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中止履行→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恢复履行(终止合同)

68.合同担保的种类: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69.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机关、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70.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有财产不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

71.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有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72.合同解除合同成立后,因发生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当事人单方或者双方协议终止合同的行为。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取得解除权)和约定解除。

73.法定解除权①由于不可抵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4.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75.劳动法的适用范围①我国境内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劳动力,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均适用。

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即工勤人员)注:

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和在我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劳动法》。

76.以下情形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③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次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违纪、过错);④超过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77.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

78.劳动合同内容必备条款:

①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合同终止条件;⑦违约责任。

约定条款:

㈠试用期条款——合同期分别为三个月到一年、一年到三年、三年以上的试用期分别不得超过一个月、二个月、六个月;注:

①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②试用期时间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③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80%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㈡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㈢禁止同行业竞争条款(2年)

79.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④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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