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按揭贷款资料word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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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按揭贷款资料word版本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编号:

年字号

借款人:

身份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邮编:

电话:

_____________

贷款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保证人(开发商):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贷款金额及期限

1、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十二条。

2、贷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十二条。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房产的购房款。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股票及其他证券投资,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

第三条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经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采用下列一种方式执行,具体执行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

方式一、浮动利率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个浮动周期内适用的贷款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此系合同签订日利率,实际执行利率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执行,不再书面通知借款人)。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以本条上述约定的第一个浮动周期适用的利率计息,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

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采取浮动的方法,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重新确定利率。

方式二、。

2、关于利率浮动比例的调整。

(1)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浮动比例必须按该调整执行的,按该调整执行,双方同意由贷款人据此确定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本合同执行该新的利率浮动比例。

(2)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浮动比例可按该调整执行的,贷款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确定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按下述任一方式确定:

a、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期为年。

借款人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书面申请继续适用上述新的利率浮动比例,并经贷款人同意后执行。

否则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具体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及其有效期,并通过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借款人。

b、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视情况单方给予借款人较原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更优惠的利率浮动比例,而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具体适用的优惠利率浮动比例、优惠期由贷款人确定。

如贷款人未明确优惠期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取消执行优惠利率浮动比例,无须通知借款人。

优惠期届满,或贷款人取消执行优惠利率浮动比例的,自动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

(3)在执行国家利率浮动比例的政策调整期间,或贷款人单方给予借款人的优惠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期间,如借款人连续出现逾期3次(含3次)以上情形,或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执行的利率下浮比例及优惠利率浮动比例取消执行,并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

3、计息

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4、结息和付息

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结息日和付息日见第十四条。

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和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5、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____%。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______%。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上述贷款罚息利率中较高者计收利息。

(4)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年罚息利率/360。

第四条贷款发放的条件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

1、本合同已生效;

2、相应的担保合同已生效;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之外的财产提供抵(质)押的,证明抵(质)押权属的相关文件/凭证已交付贷款人保管;

3、借款人已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凭证、证明和资料等;

4、借款人已经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5、截至贷款发放日,本合同项下贷款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人资格、首付款比例及其他贷款发放条件;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

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贷款申请后,按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发放贷款,具体约定见第十五条。

1、贷款人受托支付: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全部贷款直接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为:

)。

2、借款人自主支付:

贷款人将全部贷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账户名称:

;账号为: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具体报告时间为:

第六条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方式偿还,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到期一次性还款。

□。

2、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具体还款期数和还款日等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如放款日与还款日不对应,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

如在非结息日遇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计息方式为分段计息:

上次结息日到利率调整的前一天用旧利率来计算,利率调整日到本结息日的前一天用新利率计算。

非结息日提前还款需要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利息=本金×月利率/30×上次结息日到提前还款日之间的天数。

3、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信息,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若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发生变更,应在最近一个约定还款日之前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由于借款人未及时告知贷款人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4、借款人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一日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同时授权贷款人于还款日从该指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本息。

若账户币种与还款币种不同,根据扣收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后扣收。

第七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具体约定见第十七条。

2、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具体约定见第十七条。

3、提前还款申请一经贷款人确认即不可撤销。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如提前还款计收补偿金,借款人应在提前还款时一并向贷款人支付。

第八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经济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九条保险和公证

借款人是否需为抵押物办理保险:

□是□否

本合同是否需办理公证:

□是□否

若依本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为本合同办理公证的,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应和贷款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条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本合同当事方确认:

本合同当事方在本合同上的签字或盖章即视为对本通用条款的确认,无需另行在本通用条款上签字或盖章)。

附件二:

抵押物清单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对第一条的说明

1、本合同项下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小写)。

2、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年/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放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第十三条对第二条的说明

房屋地址:

若该所购房屋上述地址与其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不一致,则以后者为准。

购房合同号:

购房总价款: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该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第套房产。

第十四条对第三条的说明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经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按下列方式执行:

方式一、浮动利率方式:

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个月。

即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若为分笔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每个月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重新定价日)/□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

第一个浮动周期内,贷款月利率为‰。

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方式二、。

2、结息和付息

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______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

第十五条对第五条的说明

贷款发放方式采用第五条中所述的第种方式。

第十六条对第六条的说明

1、借款人还款方式采用第六条第一款中所述的方式。

2、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还款。

还款期数共计期,还款日为每月的日。

在本合同签订日利率水平下,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每期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则每期还本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此后每月递减。

本合同签订日利率与本合同实际执行利率不同的,以实际执行利率计算的还款金额为准。

3、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户名:

,账号:

,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还款账户。

第十七条对第七条的说明

1、借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还款:

□借款人已正常还款满期;

□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元;

□其它:

2、借款人应提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予以办理。

对于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按标准计收补偿金。

第十八条对第八条的说明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下称“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借款人应本合同签署后日内与贷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在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日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所购房屋为现房的,借款人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日内与贷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保证人(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由提供□阶段性抵押担保/□全程抵押担保,并签署相应的抵押合同。

□由提供□阶段性质押担保/□全程质押担保,并签署相应的质押合同。

□由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相应的保证合同。

□其它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其他

1、借款人补充声明与承诺如下:

2、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贷款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备注说明:

本条款适用于开发商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证的业务情形)。

本合同一式份,当事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声明:

经本人阅读并经贷款人充分告知,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借款人:

年月日

 

贷款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保证人(开发商):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附件一: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

本通用条款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专用条款共同构成规范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交易背景及贷款用途真实合法;

3、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4、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

5、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6、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二、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

如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则:

1、借款人应按约定及时与贷款人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或预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证明抵押权属的相关权利凭证及他项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执管;

2、本担保项下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借款人申明并保证:

借款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房屋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借款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借款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贷款人保存;

4、借款人申明并保证:

抵押房屋不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设定抵押或其它担保、虚假交易、虚增交易价格等情况;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5、借款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借款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借款人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贷款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抵押房屋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获得完全清偿之前被拆迁,对于拆迁房屋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与贷款人协商清偿债务,或按照贷款人要求以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或其他抵押物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提供担保;对于拆迁房屋以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贷款人有权就该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将补偿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按照贷款人要求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担保财产,并签订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协议或存单质押协议。

7、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借款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借款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8、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借款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9、如果借款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贷款人进行清偿,贷款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本合同中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借款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贷款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

提前还款日为借款人提出的经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贷款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借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10、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贷款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若贷款为分期清偿的,则贷款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11、在担保责任发生后,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协议不成的,贷款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借款人同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给贷款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

12、本合同项下贷款在本担保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贷款人本担保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

三、借款人违约事件及处理

1、借款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等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3)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借款人未按约定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或拒绝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5)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的,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房屋;或在知悉该房屋将被拆迁信息时,未及时向贷款人告知抵押物被拆迁信息的,或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条第6款约定的;

(6)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的,无法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或因抵押人拒绝或拖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拒绝办理或拖延抵押登记,或非因抵押权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

(7)发生抵押房屋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借款人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恢复抵押房屋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8)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

(9)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10)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1)借款人与开发商就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或发生借款人与开发商擅自解除、变更购房合同等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情形的;

(12)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7)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息,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

(9)行使其他担保物权;

(10)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1)若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实有套数信息不实,除可采取上述措施外,贷款人有权取消本合同项下给予借款人的包括浮动比例在内的利率优惠;并有权按照借款人真实的住房套数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适用于该住房套数的相关贷款利率执行。

(12)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四、开发商保证

若保证人(开发商)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证的,则:

1、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起两年;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若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则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及保证责任。

3、如果借款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贷款人进行清偿,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本合同中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借款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贷款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

提前还款日为借款人提出的经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贷款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借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保证人在贷款人向其发出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通知或任何其他类似通知、文件后,应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保证责任。

4、主债务在本保证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贷款人本保证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

5、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数量、币种、利率、金额、对主合同进行展期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导致利率变更的,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6、声明与承诺

(1)保证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已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并经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其开发的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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