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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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曲靖市商业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

征信业务活动,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活动指我行依法合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我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的、与客户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包括:

(一)基本信息。

即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法人客户的性质、地址等信息。

其中自然人客户的基本信息不包括:

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二)信贷交易信息。

即客户在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即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括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管理、异议处理管理、用户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

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信法律法规,并保障我行征信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二)客户真实:

各行部(中心)相关部门在录入、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时,以及系统在进行客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过程中,不得歪曲、篡改,确保客户信用信息真实无误;

(三)安全保密:

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侵犯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客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牵头部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融惠通小企业信贷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部门;信息科技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技术支持部门;各行部(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的提供者。

第六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我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二)参与我行征信系统建设业务规划、需求制定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三)组织我行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数据质量、对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及整改;

(四)负责我行征信相关的检查考核与培训宣传工作;

(五)牵头负责按人民银行要求上报我行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

(六)负责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我行用户的申请、启用、变更等维护管理工作;

(七)落实人民银行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七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我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及本条线业务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要求;

(二)负责本条线客户信用信息的质量,确保业务源系统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对本条线客户信用信息的数据质量进行自查、清理及整改;遇可能引发客户信用信息异常的重大事项,及时通知牵头部门;

(三)负责本条线对客户信用信息的安全使用,对本条线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及整改;遇可能影响客户信用信息安全的重大事项,及时通知牵头部门;

(四)负责本条线客户征信相关业务问题的解答,负责对本条线客户的征信异议解决方式提供业务认定意见;

(五)负责我行征信异议处理工作;

(六)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检查考核与培训宣传工作。

第八条技术支持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牵头部门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数据质量进行自查、清理、整改;

(二)完成征信系统的开发、测试、投产等工作;

(三)负责配合管理部门处理我行征信异议处理工作;

(四)负责向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我行数据。

第九条各行部(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各行部(中心)信贷部门负责将客户基本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录入我行信贷管理系统。

(二)根据客户申请,各行部(中心)信贷部门信贷人员可登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信用信息并报送,但信贷人员须持有征信业务人员上岗证,并具有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权限。

各行部(中心)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企业征信查询管理

第十条我行仅受理与我行发生授信业务及授信担保业务的企业客户的征信查询申请。

第十一条我行企业征信查询及使用的用途为:

审核企业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保函等授信申请;审核企业授信担保资格;授信业务存续期间的贷后风险管理。

即信用报告的查询使用应贯穿整个信贷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各行部(中心)在进行贷前审批时,必须查验借款人贷款卡,不得向无贷款卡或贷款卡状态为非正常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

同时对贷款卡时效性予以关注,提醒借款人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贷款卡年审工作。

第十三条各行部(中心)在进行贷前调查、授信审批、

贷后管理等授信审查、管理等相关环节均须查询客户征信记

录,信用报告须作为授信审查各环节的必备审查材料上报。

第十四条企业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或委托经

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

必须填写《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附

件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我行方

可对其信用报告进行查询并打印归档。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

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证明书》原件(附件2),再填写《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附件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复印,我行方可对其信用报告进行查询并打印归

档。

第十六条各行部(中心)必须将我行操作人员查询企

业信用信息的情况在《曲靖市商业银行企业征信查询登记

本》(附件3)上进行登记。

《曲靖市商业银行企业征信查询

登记本》以年为单位装订为册。

第四章个人征信查询管理

第十七条我行仅受理与我行发生授信业务及授信担

保业务的个人客户的征信查询申请。

第十八条我行个人征信查询及使用的用途为:

审核

个人贷款授信申请;审核个人担保资格;审核贷记卡、准贷

记卡申请;授信业务存续期间的贷后风险管理;根据业务需

要,审核借款及担保关联自然人信用状况;根据业务需要,

审核我行授信企业客户或企业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即信用报告的查询使用应贯

穿整个信贷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各行部(中心)在进行贷前调查、授信审批、

贷后管理等授信审查、管理等相关环节查询客户征信记录,

信用报告须作为授信审查各环节的必备审查材料上报。

第二十条个人客户必须本人亲自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不得受理委托第三人代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个人客户申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我行

应与其约定用途,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个人客户申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必须

填写《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附件4),

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我行方可对其信用报告进行

查询并打印归档。

第二十三条各行部(中心)必须将我行操作人员查询

个人信用信息的情况在《曲靖市商业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登记

本》(附件5)上进行登记。

《曲靖市商业银行个人征信查询

登记本》以年为单位装订为册。

第五章信息报送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按照部门、岗位职责的要求落实岗位责任

制,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我行所有借款人、保证人基本信

息及其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信贷交易信息。

第二十五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借款人、

担保人信用信息,应当事前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对全行当天发生、变化的信贷业务,由科

技信息部从信贷系统中提取,并由专人负责按人民银行要求

按时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发现其所报送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不准确时,各行部(中心)信贷人员应当在发现问题起2个

工作日内进行修正,并由报送人员重新报送更正信息。

第二十八条对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

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我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报送数据和反馈数据由报送人员集中保管,并对数

据的完整性负责;各行部(中心)信贷人员保证其录入信贷

系统数据资料与客户提供的一致,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对于个人不良信息的报送,我行必须事先

告知个人客户本人。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

不良信息除外。

第三十条我行各级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的要求,在保密安全的前提下查询和使用客户的信用报告,

为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服务。

同时,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泄露客户信用报告,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我行通过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需缴纳相关费用,各行部(中心)

应避免无效查询、重复计费。

第三十二条各行部(中心)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将征

信查询费转嫁给被查询对象。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与我行发生授信及提供担保的客户,对查询的相关资料作为授信业务的一部分与授信资料一起归档管理。

查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企业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企业或

个人信用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于查询信用报告后,我行未进行授信的客户,经办机构应专夹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企业(个

人)借款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效贷款卡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个人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

第三十五条档案资料必须由档案管理员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调阅客户信用信息资料,因故确需调阅的,档案管理员应作登记并记录调阅原因。

第三十六条我行未授信客户相关信用信息档案资料

的保管期为三年,满三年后可进行统一销毁。

第七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当客户认为其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

在错误时,可以向我行提由异议申请。

第三十八条异议处理是指我行对客户的异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解决情况通知客户的过程。

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受理、异议核查回复、异议解决三个阶段。

(一)异议受理。

各行部(中心)受理客户提出的异议

申请时,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并与客户共同填写《个人

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6)、《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

7)及《征信异议处理流程表》(附件8)上报总行征信管理

部门处理。

同时对客户进行有效疏导,化解矛盾。

(二)异议检查回复、解决。

总行征信管理部门收到异

议申请后,及时在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就相关信息作出异

议标注。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填写《征

信异议处理流程表》,非技术性问题由受理行部(中心)进

入信贷系统更正客户提出的异议信息,技术性问题交由科技

信息部处理,处理完毕后,受理行部(中心)填写《个人征

信异议回复函》(附件9)、《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附

件10)回复客户;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

标注,通知受理行部(中心)填写《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附件9)、《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附件10)回复客户。

经核查确有错误、遗漏的,但我行不能处理的,在标注中注

明,及时与人民银行联系解决,同时电话告知客户。

第三十九条各行部(中心)、总行征信管理部门、科

技信息部必须确保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查

和处理,并回复异议申请人。

第四十条各行部(中心)、总行征信管理部门、科技

信息部在整个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档案资料,必须专夹

保管,特别各行部(中心)对异议处理的完整档案资料要妥

善保管备查。

第四十一条对于人民银行交办的异议申请,征信管理

部门或科技信息部应及时在异议处理子系统中回复。

第八章用户管理

第四十二条我行用户管理的基本管理要求:

(一)用户遵循专人专用原则,数据报送用户、管理员

用户和查询用户之间不得互相兼任;

(二)用户须实行实名制,一人一户,实名注册,不得设置“公共用户”;

(三)系统登录用户名和用户姓名严格一一对应,统一登录用户名仅限一人使用,注册后不可将用户姓名变更为其他人;

(四)用户状态分为停用或启用,用户因离职离岗等原因不再承担用户职责,将其用户状态设置为停用,所有用户均只能注销不能删除;

(五)用户初次登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系统,应当及时更改自己的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

(六)各级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密码,因密码泄露而引发的业务事故,由泄露密码的用户承担;

(七)用户操作应有记录、可定位,用户可追溯。

第四十三条我行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用户包括:

管理员用户、业务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数据报送用户

第四十四条我行管理员用户分总行管理员用户、各分支机构管理员用户。

总行管理员用户设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牵头部门,各分支机构管理员用户设在各分行、支行、营业部、融惠通信贷中心风险管理部或信贷管理部,原则上是风险管理部或信贷管理部的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总行管理员用户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运行机构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总行管理员用户负责创

建各分支机构管理员用户、异议处理用户、数据报送用户。

第四十六条各分支机构管理员用户由总行管理员用

户负责创建,各分支机构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各分支机构业

务查询用户。

第四十七条我行异议处理用户设在征信管理部门,全

行的异议处理均由总行集中处理,各分支机构不设异议处理

用户;数据报送用户设在科技信息部门,各分支机构信贷人

员将客户基本信息录入我行信贷管理系统,由科技信息部根

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提取数据进行上报,各分支

机构不设数据报送用户。

第四十八条所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的新

增、变更、注销,必须向具有权限的管理员用户所在部门提

出《曲靖市商业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新增申请

表》(附件11)、《曲靖市商业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用户变更申请表》(附件12),管理员处理后,及时向当在人

民银行报备,同时各分支机构向总行牵头部门报备。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我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该员工所在机构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

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

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

行为。

第五十条我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牵头部门,未

按照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我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征

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该员工所在机构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

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

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二条我行工作人员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

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

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客户,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

后果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该员工所在机构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我行工作人员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

定,未按照与客户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客户同

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该员工所在机构处2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曲靖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1、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3、曲靖市商业银行企业征信查询登记本

4、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

5、曲靖市商业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登记本

6、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

7、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

8、征信异议处理流程表

9、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10、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

11、曲靖市商业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

新增申请表

12、曲靖市商业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

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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