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方标准DB32-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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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DB32/T791—2018
代替DB32/791—2005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程
GuidelinesforGroundWaterDevelopmentandProtection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2/TXXXX—2018
目 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下水调查与评价 2
5地下水开发利用 4
6地下水取水论证 5
7凿井施工和封井 7
8地下水动态监测 8
9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封井操作程序 1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2/791—2005《江苏省地下水利用规程》。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修订单位:
江苏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南京大学
本标准修订人:
冯志祥、吴吉春、季红飞、曾献奎、徐海波、陈扣平、丁亚。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更改了本标准的名称;
——3.5小节增加了地下水超采区的定义;
——4.2.1小节增加了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的原则;
——4.4小节增加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时限、内容与方法;
——6.1小节增加了地下水取水论证等级确定;
——6.4小节增加了地下水取水论证深度要求;
——6.6小节增加了矿泉水、地热水的取水论证要求;
——7.6小节改变了凿井施工的技术要求;
——7.8小节改变了封井的技术要求;
——9.3小节增加了水资源远程监控设施建设的要求;
——9.6小节增加了水井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9.13、9.14、9.15小节增加地下水保护的要求。
本标准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DB32/791-2005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利用与保护的术语和定义、地下水调查与评价、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取水论证、凿井施工和封井、地下水动态监测以及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利用与保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50027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50296管井技术规范
GB/T51040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
SL183地下水监测规范
SL32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浅层地下水shallowgroundwater
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
3.2
深层地下水deepgroundwater
埋藏相对较深,与当地浅层地下水水力联系微弱的地下水。
3.3
矿泉水mineralwater
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含有一定气体成分/微量元素和其它盐类成分的地下水。
3.4
地热水geothermalwater
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温度大于25℃的地下水。
3.5
10
地下水超采区groundwateroverexploitationarea
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导致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区域;或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
4下水调查与评价
4.1地下水调查
4.1.1地下水调查的内容包括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地下水开采现状调查、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地调查、开采地下水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调查。
4.1.2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调查以收集、分析已有地质、水文地质资料为主,进行适量的野外调查与勘察工作。
野外调查与勘察工作量不得小于总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4.1.3地下水开采现状调查
4.1.3.1调查工作区地下水开采井的位置、数量、开采层位、开采量及地下水利用情况。
4.1.3.2调查工作区地下水水位埋深、降落漏斗形状与范围、水位下降幅度与下降速率。
4.1.3.3调查工作区开采井涌水量衰减情况及含水层疏干状况。
4.1.3.4调查工作区地下水水质情况。
4.1.4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地调查
4.1.4.1根据工作区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可作为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地的区域和范围。
4.1.4.2调查评价应急备用下水水源地的补给量、储存量和可开采量。
4.1.4.3调查评价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地水质。
4.1.4.4调查评价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地的开采条件,提出初步开采方案。
4.1.5环境地质问题调查
4.1.5.1因开采地下水而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主要包括地下水资源衰减、地下水水质污染、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海水入侵等。
4.1.5.2地下水污染。
应查明污染现状及途径,包括污染途径、范围、层位、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含量。
4.1.5.3地面沉降。
应基本查明地面沉降的地质环境背景、地面沉降现状与发生发展历史及影响因素。
4.1.5.4地面塌陷的调查包括:
a)基本查明碳酸盐岩的分布情况,岩溶发育特征与分布规律;
b)查明岩溶塌陷特征、成因及危害;
c)了解岩溶区上覆土层的厚度分布及其中隐伏土洞的发育情况。
4.1.5.5地裂缝的调查包括:
a)基本查明地裂缝区地质环境背景,包括地裂缝发生区地貌、地层、构造、岩土体结构。
b)查明地裂缝特征,包括分布位置、产状、长度、宽度、可测与探测深度、平面组合形态、展布方向。
c)调查地裂缝与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的关系。
d)查明地裂缝活动特征及诱发因素,包括发生时间、裂开过程、裂缝面特征、力学性质、可能的运动方式。
4.1.5.6海水入侵的调查包括:
a)查明海水入侵的范围和程度,分析其变化规律,了解海水入侵的地质环境背景,包括地貌形态、地层结构、地质构造、海岸性质、海滨与入海河口变迁、陆地水文、潮汐和气象特征。
b)基本查明影响海水入侵的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
4.2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
4.2.1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的原则:
a)取水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b)在整个开采期内地下水降深不大于设计值、出水量不会减少;
c)水质、水温的变化不超过允许范围;
d)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和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运行。
4.2.2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的内容包括可开采量的计算和保证程度分析。
4.2.2.1地下水可开采量的计算方法可选用数值法、水量均衡法、概率统计法等多种方法,以数值法为主。
计算精度分为A、B、C、D四级,精度的划分标准按GB50027执行。
4.2.2.2地下水可开采量的保证程度分析可选用:
a)根据地下水补给量论证可开采量的保证程度;
b)根据预测水位、降落漏斗的变化趋势以及开采条件下补给量、排泄量的变化,论证可开采量的保证程度;
c)根据预测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水质恶化、海水入侵等地质环境问题论证可开采量的保证程度。
4.3地下水水质评价
4.3.1地下水水质评价分为现状评价和历史演变评价。
4.3.2现状评价的水质资料,应以实地取得的水样检测资料为主,监测频率每年应不少于二次。
历史演变评价的水质资料系列应不少于十年。
4.3.3现状评价的方法按GB/T14848执行,用综合评价方法确定地下水质量类别及优劣程度。
地下水历史演变评价宜选择典型水质因子绘制含量历时变化曲线。
专门用水按其用水标准进行评价。
4.4地下水超采区评价
4.4.1地下水超采区宜5年复核或评价一次。
4.4.2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应在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水位(埋深)监测、地下水开发利用调查的基础
上进行,以监测、调查、统计的整编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补充调查。
4.4.3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内容包括:
a)超采区分布、面积、超采程度评价;
b)地下水水位动态评价;
c)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评价;
d)地质环境问题及其与地下水开采的关系分析;
e)超采区变化趋势分析。
4.4.4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方法采用水位动态法、开采系数法和引发问题法。
以三种方法圈定的地下水超采区边界进行叠加后的外包线,作为地下水超采区的分布范围,并划分为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
4.4.5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应当划分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a)城市地表水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
b)具备其它替代水源条件的地区;
c)因地下水开采引发了严重的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
4.4.6在地下水超采区内,不符合禁止开采区划分条件的区域应当划分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4.4.7划分的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
5地下水开发利用
5.1一般规定
5.1.1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规划制度,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相协调。
5.1.2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当地水资源条件,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5.1.3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制度。
对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在超地下水用水总量地区取水、在超地下水水位控制红线地区取水、用水水平达不到用水效率控制要求以及取水用途明显不合理的,不宜批准取水。
5.1.4开发利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目标考核,地下水的开采规模不得超过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下水总量控制目标。
地下水开采应当避免集中地段、集中时间、集中层位的“三集中”开采。
5.1.5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维持合理的水位,对地下水埋深在限采水位(埋深)以上的区域,按照规划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地下水埋深已经接近或者超过限采水位(埋深)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凿井;对地下水埋深已经超过禁采水位(地下水水位控制红线)的区域,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禁止新凿井,压缩已有地下水开采量,限期恢复地下水水位。
5.1.6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严格执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使用先进的节水设施和节水型器具,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用水定额和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节水措施和节水设施应当与地下水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1.7开发利用地下水实行用途管制,水质优良的地下水应当优先用于居民生活、应急和特殊行业用水,确需开采地下水的,应举证不能使用地表水、自来水和其它水源的原因以及使用地下水的必要性,提供相关行业规范或者权威机构的证明材料,地下水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5.2深层地下水开发利用
5.2.1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凿深井。
对已有的深井,应当限期封填,确需保留的应符合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
5.2.2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应当有计划地封填部分深井,压缩地下水开采量。
确需在限制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实行“打一封一”制度,且一般只能用于以地表水为水源的自来水
管网未到达地区的生活用水以及应急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
5.2.3非超采区地下水实行优水优用,地下水开采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可开采量和总量控制目标。
5.3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
5.3.1城市、集镇中建筑物密集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
5.3.2开采浅层地下水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水位下降速率,防止产生不均匀地面沉降。
5.3.3开采浅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浅层地下水井的管理工作,发现水位急剧下降、出砂、井台沉降和水质污染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4矿泉水、地热水开发利用
5.4.1探采结合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在凿井前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符合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利用规划、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用途管制等相关要求。
5.4.2勘查单位和凿井施工单位在凿井前,应当查验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取得取水许可审批决定书或者同意开展取水许可审批前期工作的文件。
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决定书或者同意开展取水许可审批前期工作文件的,凿井施工单位不得凿井。
5.4.3矿泉水、地热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用水效率不低于行业用水定额。
5.4.4矿泉水利用应当严格执行地下水开采计划,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尾水宜重复利用。
利用过程中应当控制开采规模和水位降深,加强汇水区内工业、农业和生活污废水以及固体废弃物的控制与治理,防止资源枯竭或者水质恶化。
5.4.5地热水利用应当严格执行地下水开采计划,加强用水定额控制,符合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综合利用。
利用过程中应当控制开采规模和水位降深,注意次生影响,防止资源枯竭或者热污染。
6地下水取水论证
6.1论证等级确定
6.1.1地下水取水论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6.1.2论证等级的确定除符合SL322的规定外,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6.1.3一级论证:
取水量>1.0×104m3/d,属于很重要的取水项目。
6.1.4 二级论证:
0.1×104m3/d≤取水量≤1.0×104m3/d,属于重要的取水项目。
6.1.5三级论证:
取水量<0.1×104m3/d,属于一般性的取水项目。
6.1.6一级和二级论证,编制论证报告书;三级论证,深层地下水取水编制论证报告书,浅层地下水取水编制论证报告表。
6.2论证范围确定
6.2.1一级和二级论证范围按如下条件确定:
a)岩溶水或基岩裂隙水的论证范围为该水源地/井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
b)无限边界或边界难以确定的孔隙水,其论证范围应以开采井或开采井组成的多边形为中心,外扩20km至30km。
c)已引发区域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和产生环境地质问题的,论证范围应当扩大到漏斗全域和产生环境地质问题的地区。
6.2.2三级论证范围按如下条件确定:
a)岩溶水或基岩裂隙水的论证范围为该水源地/井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
b)无限边界或边界难以确定的孔隙水,单井取水的,论证范围为以取水井为中心,外扩5km至10km;多井取水的,论证范围为以多井组成的多边形为中心,外扩10km至15km。
6.3论证技术要求
6.3.1一级论证技术要求:
a)水文地质条件分析。
对论证区域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调查,系统查明水源地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已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
b)资源量计算。
建立地下水数值模拟模型,计算论证区域的补给量和可开采量,并评估补给量与可开采量的均衡性,资源量计算的精度达到C级;
c)开采量保证程度论证。
根据可开采量与补给量的均衡性,以及地下水多年动态监测资料和环境地质问题,论证可开采量的保证程度;
d)环境地质影响评估。
预测地下水开采后可能产生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水质恶化、海水入侵等环境地质问题。
6.3.2二级论证技术要求:
a)水文地质条件分析。
搜集、分析论证区域已有的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基本查明论证区域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b)资源量计算。
计算论证区域的地下水补给量和可开采量,计算方法应以数值法为主,计算的精度达到D级;
c)开采量保证程度论证。
根据预测水位、降落漏斗的变化趋势以及开采条件下补、排水量的变化,论证可开采量的保证程度;
d)环境地质影响评估。
预测与地下水开采有关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水质恶化、海水入侵等环境地质问题。
e)二级论证中单井的论证,根据取水量的大小和重要程度可以适当简化。
6.3.3三级论证技术要求:
a)水文地质条件分析。
要求阐明取水井所属的水文地质单元的水文地质简要特征、拟开采目标含水层的空间分布情况、地下水的补、径、排条件以及水质概况;
b)资源量计算。
不重新进行资源量计算,直接引用流域和区域评价成果或根据流域和区域评价成果进行类比,确定论证区域的可开采量;
c)开采量保证程度论证。
根据已有地下水评价中确定的可开采量计算成果、地下水开采现状以及地下水位变化情况论证开采量的保证程度;
d) 环境地质影响评估。
简述论证区域与取水、退水有关的环境地质问题,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
6.4论证深度要求
6.4.1一级论证深度要求:
a)详细阐述水文地质条件和含水岩组的特征,明确目标含水层,编制1:
10000水文地质图;
b)水文地质钻探符合勘探阶段要求,应有1次群孔抽水试验;
c)水位观测孔的空间分布密度不低于1眼/10km2,观测序列包含1个以上的水文年逐旬观测;
d)水质观测孔空间分布密度不低于1眼/25km2,观测序列包含1个以上的水文年内丰、平、枯水期观测;
e)详细评价论证范围内地下水资源量和可开采量,预测开采条件下地下水动态;
f)明确取水构建物类型和布置方案,以及开采总量与时间分配;
g)明确动态监测方案。
6.4.2二级论证深度要求:
a)阐明水文地质条件和含水岩组的特征,明确目标含水层,编制1:
25000水文地质图;
b)水文地质钻探符合详查阶段要求,应有1次多孔抽水试验;
c)水位观测孔的空间分布密度不低于1眼/25km2,观测序列包含1个以上的水文年逐月观测;
d)水质观测孔空间分布密度不低于1眼/50km2,观测序列包含1个以上的水文年内丰、枯水期观测;
e)评价论证范围内地下水资源量和可开采量,预估开采条件下地下水动态;
f)明确取水构建物类型和布置方案,以及开采总量;
g)提出监测方案建议。
6.4.3三级论证深度要求:
a)阐明主要含水岩组和目标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征,编制1:
50000水文地质图;
b)水文地质钻探符合普查阶段要求,应有1次单孔抽水试验;
c)水位观测孔的空间分布密度不低于1眼/50km2,观测序列包含1个枯水期及逐月观测;
d)水质观测孔空间分布密度不低于1眼/100km2,观测序列包含枯水期观测;
e)初步评价论证范围内地下水资源量和可开采量;
f)明确取水构建物类型和开采总量;
g)提出监测项目建议。
6.5损益分析和风险评估
一级和二级论证应当进行地下水开采损益分析和风险评估,防止因开采地下水引发新的地质灾害。
6.6监测评价
6.6.1开采矿泉水的,增加对地下水水质的监测评价,评价指标包括感官指标、化学指标及微生物指标,并对周边环境进行地下水污染的风险评价。
6.6.2开采地热水的,增加对地热水储层构造条件的分析,评价论证区储层的热储量、热水资源量等,并对地热水的开采与退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
6.7 水资源论证
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地下水热泵系统的论证应符合SL 322的规定,限制发展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的地下水热泵系统。
地埋管热泵系统换热管井孔禁止穿透承压含水层顶板,并应严格按照GB50269要求进行止水,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7凿井施工和封井
7.1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凿井施工单位进行凿井。
7.2凿井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进行成井设计,报水井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7.3成井管材和填料均应无污染、无毒性,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7.4凿井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井深和取水层位成井,不得混层开采。
在已受污染的含水层以及存在地下咸水层的地区,应当按照GB50296要求采取严格的止水与固井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7.5施工过程中,凿井施工单位应明确专人做好凿井施工记录,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定孔、下管、止水、回填等重要工序,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凿井施工实行监理制。
7.6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者不明地段凿井,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取芯钻进工艺全孔取芯,将所取岩芯进行缩样顺序放入缩样箱内并拍照记录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7.7凿井施工结束后,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抽水试验、水质化验资料,由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具体技术要求按GB50296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7.8封井包括封存和封填两种方式。
封存适用于暂不使用或者作为应急备用的水井。
封填适用于施工中的废孔、报废的水井以及按规定列入封填范围的水井。
封填应当由有凿井施工能力的单位承担,封井操作程序见附录A。
8地下水动态监测
8.1地下水动态监测井分为基本监测井和一般监测井。
基本监测井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水质及水量;一般监测井仅观测水位。
8.2地下水监测井网的布置,应做到点、线、面结合,层位分布合理,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位变化敏感区和地下水已发生污染的地区适当加密。
8.3深层地下水监测井每月1、16日各监测一次水位、水量。
浅层地下水监测井分为逐日监测井和五日监测井,逐日监测井,每日8时监测一次水位、水量;五日监测井,每月1、6、11、16、21、26日8时各监测一次水位、水量。
8.4地下水水质、水温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各监测一次。
8.5基本监测井逐步采用自动监测系统,一般监测井可采用常规方法进行监测。
8.6地下水动态监测井点布局及资料整编按GB/T51040要求进行。
8.7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档案与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库,编制地下水动态监测季报和年报。
9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9.1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规范化的地下水管理制度,每井一份取水许可证、一只取水计量设施、一块编号牌、一份管理档案卡。
9.2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许可证正本悬挂在其日常办公地点或取水泵房的明显位置,将深井编号牌悬挂在水井边,以备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
9.3年取用地下水5万m3以上的水井,其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其它水井应当安装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
9.4地下水取水每月抄表一次,并与取水单位进行现场核实。
少数开采量较小的水井,也可每两个月抄表一次。
9.5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抄表记录登录管理档案卡,建立地下水开采技术档案。
9.6推行地下水井标准化建设,建设内容包括水井编号牌、取水计量设施、井台设计、计量设施前后直管段长度、管道颜色、表阀缩节位置、观测孔设置、泵房和水井周边环境规范化整治等。
9.7水质优良的地下水井,水井所有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加强监管,保障紧急状态下的供水安全。
9.8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