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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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职业健康体系审核标准

【发布日期】01-12-20【实施日期】01-12-20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1范围

为明确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的根本要求,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合理的职业平安健康管理原那么与方法,控制其职业平安健康风险,持续改良职业平安健康绩效,特制定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审核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1〕建立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有效消除和尽可能降低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用人单位活动有关的风险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良其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申明的职业平安健康方针

〔4〕向社会说明其职业平安健康工作原那么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标准。

标准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其适用的程度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平安健康方针、活动的特点及其风险的性质和运行的复杂性。

2术语和定义

2.1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2.2审核

为获得证据和客观评价所确定的准那么是否被满足的系统、独立和文件化的验证过程。

2.3持续改良

不断加强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工作,以全面改良用人单位职业平安健康绩效的过程,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

2.4危害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据或状态

2.5危害辨识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2.6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2.7相关方

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平安健康绩效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8承包方

在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供效劳的个人或组织

2.9不符合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或工作环境破坏的违背作业标准、惯例、程序、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2.10目标

在职业平安健康绩效方面,用人单位自身确定要到达的目的

2.11职业平安健康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平安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2.12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

2.13用人单位

具有自身职能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

2.14员工代表

员工代表是指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出的代表

2.15员工的平安健康代表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在作业场所职业平安健康问题上代表员工利益的人。

2.16绩效

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平安健康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平安健康风险方面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

注:

绩效测量包括职业平安健康管理活动和结果的测量

2.17主动测量

根据确定的标准检查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以及为实施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所进行的活动

2.18被动测量

对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中的缺乏,如伤亡、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

2.19风险

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2.20风险评价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21平安

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上海

2.22可承受的风险

根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平安健康方针,已降至用人单位可接受的风险

3应用标准

3.1ILO/OSH2001:

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导责,国际劳工组织

3.2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3职业平安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4OHSAS18001:

1999

4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4.1总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

4.2职业平安健康方针

用人单位应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平安健康方针,以说明整体职业平安健康目标和改良职业平安健康绩效的承诺

方针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1〕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平安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

〔2〕适合于用人单位职业平安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3〕包括对持续改良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平安健康的承诺

〔4〕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5〕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6〕传到达全体员工

〔7〕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8〕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用人单位的适宜性

4.3筹划

4.3.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筹划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

程序应包括: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所有作业场所内的设施

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依据用人单位的范围、性质和时限进行确定,以保证该方法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确定风险级别

--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建立运行控制,提供相应信息

--对所需控制活动的监测提供信息,以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建立和保持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根底,并为持续改良用人单位的职业平安健康管理绩效提供衡量基准。

用人单位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方案应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平安健康

用人单位应定期或及时评审和更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4.3.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平安健康要求的程序,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新这些信息,并应将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和其他地方

4.3.3目标

用人单位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职业平安健康目标。

如可行,目标应予以量化。

用人单位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平安健康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职业平安健康风险,可选技术方案、、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

目标应符合职业平安健康方针,并表达对持续改良的承诺

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持续改良员工的职业平安健康防护措施上,以到达最正确的职业平安健康绩效

4.3.4职业平安健康管理方案

用人单位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职业平安健康目标的管理方案

方案应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以下内容:

〔1〕为实现职业平安健康目标而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和层次的和权限

〔2〕实现目标的方法、资源和时间表

应定期对职业平安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针对用人单位的活动、产品、效劳或运行条件的变化,对职业平安健康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4.4实施与运行

4.4.1机构和职责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承当职业平安健康的最终责任,并在平安健康管理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对用人单位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的职业平安健康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的工作人员,应确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

用人单位应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来承当特定的职业平安健康管理职责。

管理者代表的作用理论、职责和权限应予以明确,以使:

〔1〕确保用人单位按照本标准建立、实施和保持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

〔2〕向最高管理者汇报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良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良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

如果用人单位设有职业平安健康委员会,那么用人单位应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承诺。

所有承当管理职责的人应,都应实现其对职业平安健康绩效持续改良的承诺。

4.4.2培训、意识和能力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使相关职能和层次的员工具备如下意识:

--遵循职业平安健康方针与程序,以及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作业活动中实际和潜在的职业平安健康风险,以及改良个人行为所带来的职业平安健康效益

--在执行职业平安健康方针和程序,实现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用人单位应确定必要的职业平安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培训方案,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和全体员工能够完成其承当的职业平安健康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并根据其教育水平、工作经验和接受过的培训对其能力进行鉴定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审培训方案,必要时予以修订以保证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培训程序中应考虑不同层次员工的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承受的风险

4.4.3协商与交流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标准以下活动:

〔1〕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平安健康信息

〔2〕交流各级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平安健康信息

〔3〕收集、处理和反应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平安健康问题

员工及其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如下权利:

--参与职业平安健康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实施和评审

--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平安健康的任何变化的讨论

--参与职业平安健康事务

--了解职业平安健康员工代表和职业平安健康管理者代表

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和协商方案应形成文件,并通报相关方

〔2〕对它们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4.4.6运行控制

用人单位应确定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和活动,并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加以规划,使之符合以下条件

〔1〕对于缺乏程序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平安健康方针、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

〔2〕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

〔3〕对于用人单位所购置和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效劳中已标识的职业平安健康风险,建

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确保他们遵守用人单位相关的职业平安健康要求

〔4〕为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平安健康风险,对于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它们对人的能力的适应,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4.4.7应急预案与响应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方案和程序,确定潜在的事件或紧急情况,并对其作出应及响应,以预防或减少与之相关的疾病和伤害

应急预案与响应方案应该与用人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在作业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内部交流和协作以保护全体人员的平安健康

〔3〕说明急救和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的疏散问题

用人单位应制定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实际效果的方案和程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检验上述程序

4.5检查与纠正措施

4.5.1绩效测量和监测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对职业平安健康绩效进行监测和测量。

这些程序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适用于用人单位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测量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平安健康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测

(3)主动测量,监测对职业平安健康管理方案,运行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监测事故、事件和其他不良的职业平安健康绩效的历史证据]

(5)充足的监测与测量数据和结果的纪录,以便于随后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分析

如果绩效测量和监测需要用到检测设备,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这类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应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及结果的纪录

4.5.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以满足以下需要:

〔1〕处理和调查事故、事件或不符合

〔2〕采取措施减少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产生的影响

〔3〕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于已完成

〔4〕确认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这些程序应要求,通过实施前的风险评价过程对所有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评审任何旨在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针对的职业平安健康风险相适应

对于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对文件化程序的更改,用人单位应遵照实施并予以纪录4.5.3记录和记录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职业按群健康纪录以及审核和评审结果

职业平安健康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述相关的活动。

职业平安健康纪录的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询,防止损坏、变质或遗失。

应规定并记录其保存期限。

记录应以与体系和用人单位相适应的方式保存,用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5.4审核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案和程序,目的是:

〔1〕判定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是否:

①符合职业平安健康管理方案的安排,包括本标准的要求

②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③有效地满足用人单位的方针和目标

〔2〕评审以前身和的结果

〔3〕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的信息

用人单位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应立足于用人单位活动的风险评价结果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词、方法和审核人员的能力要求,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审核结果的职责和要求

4.6管理评审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管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到必需的信息,供管理者进行评价。

管理评审应根据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对持续改良的承诺,指出方针、目标以及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其他要素可能需要进行的修改

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并将有关结果向负责职业平安健康管理体系相关要素的人员、职业平安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通报,以便他们能采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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