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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因此该规定不是行政机关移送的标准。

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不是只要符合该规定就必须移送。

  (3)、应当按国务院《移送规定》移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专门调整行政机关对犯罪案件移送的行为规定,作为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据国务院的规定移送案件。

该《规定》第3条对移送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要看“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

二是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

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因此,行政机关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移送的标准是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并不是仅仅依据检察机关的规定进行移送的,应当是“构成犯罪”的案件才移送,换句话说,移送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移送的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错误的认为,只要达到了检察机关立案标准或者追诉标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没有移送,就以“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立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侦查。

  三、移送程序问题: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

  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该条就是对移送程序的规定。

首先,“应当”移送是指行政机关知道案件构成刑事案件,这是案件移送的启动程序;

其次,是指定2名办案人员;

再次,是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但该规定只是对行政机关主动移送的情况作了程序上的规定,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其他情况,由于缺乏移送程序的规定,往往也造成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按“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立案。

  1、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移送的案件,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指定承办部门,在限期内完成移送。

  2、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要求限期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指定承办部门,在限期内移送。

  3、对于是否构成犯罪难以判断、需要司法机关使用侦查手段才能判明的案件,可以在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办案机构报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及时移送。

  归纳上述情况,移送的程序实际上就只有2种,一是主动移送程序;

二是要求或者责令移送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争议最大的是:

工商机关还没有启动移送程序时,甚至在行政案件还没有结案时,检察机关就以“不移送刑事案件罪”对执法人员立案侦察。

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

对于行政机关未移送或者还未及时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

(一)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先发出《检察意见书》限期移送,对“拒不移送”的才涉嫌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

  最近,四川省检察院、公安厅、工商局等17部门联合发文,对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既:

首先由检察机关发出《移送案件意见书》,其次,行政机关在接到意见书后5日内移送。

17部门的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移送程序问题的争执。

  四、移送的责任人:

  “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是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因此,明确应当由谁移送的个人责任尤为重要。

  犯罪行为是有一个暴露的过程的,并不是行政机关一接到举报线索就马上移送司法机关。

只能是随着调查的深入才能逐步发现。

有可能在调查中发现,也有可能是在审案中发现,还可能在处罚以后发现。

在什么阶段发现构成犯罪,就应当由处在该阶段的人员向上级汇报或者提出移送建议。

如果办案人员或者审案人员发现后,因徇私情而不上报,则责任人是办案人员或者审案人员;

如果上报后,局长循私情而决定不移送,则局长是责任人。

但如果没有徇私舞弊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5条2款规定,

  局长有权决定是否移送。

其次,是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移送或者检察机关要求限期移送的案件,其责任人只能是局长,不可能是经办人。

因为责令、要求限期移送是对行政机关的指令,不是对具体经办人员的。

  因此,“移送”不是特指向司法机关移送,而是包括下级责任人向上级的移送,阜阳奶粉案,就是工商所长在接受了几百元贿赂后没有向上级机关移送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

  五、行政处罚后仍然可以移送

  对于能否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再移送的问题,是个争议最大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有争议,工商机关内部也有争议,我们认为,对于工商部门查办的大部分行政案件来说,是可以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再移送的。

其理由如下: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并没有排除行政机关在处罚后移送的行为。

第11条规定了:

行政处罚不得代替移送。

并在该条第3款中规定: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可见,在给予行政处罚后移送并不违法。

  2、刑法与行政处罚可以双重适用。

行政犯罪具有触犯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性,行为人也就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涉及到受害人的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并不能“吸收”行政责任。

  [1]、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各自独立运行。

一个简单的案例就是轰动全国的“刘小庆偷税案”,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刘小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司法机关追究其公司的偷税罪,各自独立运行并无矛盾。

并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立案后司法机关就不能立案,而必须要行政机关移送后才能启动司法程序。

  [2]、刑事处罚不能替代行政处罚。

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功能的差别就决定了在适用刑罚的同时还必须适用行政处罚以弥补刑罚的不足。

例如,企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刑法》140条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刑罚不能判处“责令停产停业”、不能判处“吊销执照”。

虽然课以刑罚,但企业还在生产,只有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能彻底解决违法犯罪的问题。

  3、关于国家局对移送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认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和我们有的同志认为,按照国家局的答复就应当全案移送而不给予行政处罚了。

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是片面的。

国家局答复与国务院《移送规定》并不矛盾,应当移送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

“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既移送的标准是犯罪标准。

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而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脱。

但在实际执法中,对是否构成犯罪并无明确的证据,执法人员往往是按照检察机关的

  《追诉标准》来判断,达到追诉标准的就移送。

对这种小心谨慎的做法也不能说不对,但总有点明哲保身、有失职责的意味。

在实践中,应当行政处罚而没有处罚移送的案件,在经过司法程序后被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么已经“化”了,要么已经无法再调查处罚了。

前面在“移送标准”一节中已经说了,达到追诉标准的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在罪与非罪的界线不明确,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也不能搞“有罪推定”,完全可以在给予行政处罚后再移送。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要作到免责首先要作到不“徇私舞弊”,其次,对构成或者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移送了就不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至于在处罚前移送还是在处罚后移送并不重要(除明显的犯罪外)。

  *篇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

  (整理收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所办理的行政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所办理的行政案件,其违法行为达到案件移送刑事处罚标准的,应将所办理的行政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一、案件移送刑事处罚标准

  

(一)在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质监职责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时,应将所办理的行政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元以上,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行为的移送标准并不要求一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也不要求生产、销售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等要素,只要存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危险状态,就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何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3.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行为的移送标准不要求一定造成危害结果,也不要求生产、销售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等要素,只要存在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生产假农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化肥,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化肥、冒充合格的农药、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里“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是以二万元为起点。

  6.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上述1至6条所列的违法行为,如果未达到其各自的移送标准,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也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在特种设备领域,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以及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5)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二)在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不属于质监职责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但与办理的行政案件有关联的,如有以下情形时,可将所办理的行政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只要上述行为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无论是否造成后果,也无论货值金额、销售金额是多少,都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生产假兽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兽药、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兽药、种子冒充合格的兽药、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何为“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8.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或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9.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骗取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0.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相关规定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应当移送刑事处罚而不移送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中的阐述,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执法,不能徇私情、私利,包括为了团体、单位的利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篇三: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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