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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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4篇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4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1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张**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no.:

*****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惩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xxxx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

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

“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

”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

本人赶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期望取回证件。

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辩时剧烈表示立刻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当先警告,民警却说:

警告不过来。

而当本人指出四周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字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

忒忙,管不过来。

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

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旧停在原位。

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

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

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平安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峻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xx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

(一)

(二)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惩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惩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刻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刻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准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惩罚决定书所填惩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三、详细对比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依据该民警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惩罚决定书》所填违法行为代码10390,在驾驶员在场且有驶离意愿的情况下,本人被拦下且被罚款,民警对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

(一)

(二):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领实、拟作出的行政惩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该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说明本人违法情况,以“有保险吗?

”为由索取证件,拿到证件转头就走。

同时对本人辩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剧烈表达驶离愿望的情况下仍以代码为10390的违法行为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惩罚决定书》,严峻违反了《规定》中简易程序惩罚的实施程序

  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同意立刻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惩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32、姓名为张**的民警于20xx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xxxx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一)

(二)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峻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复议申请人:

XXX

  日期:

20xx年X月X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2

  申请人:

名称:

____地址:

____________电话:

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

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

  托付代理人:

姓名:

______性别:

______年龄:

___

  民族:

___职务:

___工作单位:

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

  被申请人:

名称:

____地址:

___________电话:

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

  案由:

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申请人:

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原处理决定书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件。

  注:

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惩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3

  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住所:

xxxxx,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

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

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

xxxxxxxxxxxx。

因申请人不服x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年8月1日作出的“高工商案(20xx)第21号《”行政惩罚决定书》,现提请行政复议。

  一、从程序上论,被申请人不能立案处理本案。

  1、被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理本案,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当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时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亦即在被申请人无法供应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申请时是无法受理本案的。

对这一程序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2、23条均有严格规定。

而本案被申请人供应的所谓《投诉书》并非商标注册人的请求。

  2、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假如是外国企业或外国人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的,必需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本案被申请人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国外,但至今未供应其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提出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请求,被申请人又何来管辖权?

  3、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如涉及涉外商标侵权案件,被申请人除向其上级报告查处工作情况外还应当准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但至今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报告材料,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本案。

  4、听证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电动车”这种行为是由于使用不当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本田”商标专用权,但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的规定,“本田”商标注册人在日本国,被申请人也无权管辖。

  5、在听证结束后,被申请人以存在笔误为理由撤销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12号”,重新作出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21号”听证告知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的恶劣行为,该行为无法使其最终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书合法有效。

  二、从实体上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认为自己使用“金本田一”商标不存在任何不妥或违反《商标法》的情形。

在自己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和告知消费者车辆系“金本田一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的商标也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侵权。

理由为:

“本田”商标与“金本田一”商标在客观上不近似,两个文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

“金本田一”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字体、大小、颜色均一致,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留意力程度、对比“本田”与“金本田一”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推断出两个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对商标或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

  3、“金本田一”商标已经由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此商标。

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申请人生产的“金本田一”电动车是符合《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的产品(见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xx〕61号和〔20xx〕189号文件),在省内任何地区均能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申请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同类行业中生产的“金本田一”都具有肯定的知名度。

  5、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处理行政机关,无法举证充分的证据证明“金本田一”商标存在侵犯“本田”商标的行为。

听证中被申请人的案件调查人认为,由于有两辆电动车商标印制的“金本田一”的一字错印为1,故认定申请人系突出访用“金本田”三个字系“鸡蛋里挑骨头”的行为,假如申请人要突出访用“金本田”,为何销入高淳县境内的28辆电动车只有两辆用“金本田1”商标,而其他26辆均用“金本田一”商标?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申请人是严峻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严峻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违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

故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xxxxx人民政府

  申请人:

(公章)

  代理人:

xxx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4

  申请人白xx,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夫,住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依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缘由。

  2、赵x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章,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

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假如赵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

因此赵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假如赵xx熟知交通规章,严格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开的!

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章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xx不是乐观供应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连续治疗难以维持!

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根据申请人前述分析,赵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假如肇事人赵x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

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缘由,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全部人和驾驶员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全部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

可以说,假如车辆不交给赵xx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开!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全部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依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和20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规定: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当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

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平安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白xx

  二○xx年x月xx日

  河南省xxx市城市信用社: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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