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套中国工程合同大全文本系列一第四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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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套中国工程合同大全文本系列一第四部分

 

全套中国工程合同大全文本

系列一

(第四部分)

 

总目录

第一部分:

一、土建总包合同

二、厂房、共建项目总包合同

第二部分:

三、门窗(单独分包类)工程施工合同

四、园林景观配套绿化合同

第三部分:

五、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六、桩基施工合同

七、临时电(水)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八、临时办公室及员工住宿板房合同

第四部分:

九、土方回填施工合同

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十一、监理合同

十二、强夯施工合同

十三、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十四、装修工程合同

十五、桥梁工程施工合同

十六、市政管网施工合同

 

第四部分

 

九、土方回填施工合同

 

标段土方回填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土地回填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恪守履行。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

地块回填土方量约万m³,以实际测量工程量为标准(沉降工程量不单独计量,报价时综合考虑在单价内)。

4.工作内容:

包括回填区域内的整平、碾压、夯实等、土源寻找、土方购买、开挖、装卸、运输至指定区域、回填。

回填所需要的道路运输、途经道路的清理及相关途经村镇及政府主管部门协调等所有相关工作内容。

乙方应充分考虑当地地理及气候可能对工程造成的影响,并做好应对措施。

二、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自接到甲方书面开工通知之日起,日历天数天(含雨水天数),暂定开工日期为,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三、回填要求及质量标准:

1.回填方案:

按照甲方出具的规划平面图确定回填范围,回填范围及标段划分见附件1。

2.土质、回填要求:

回填土采用素土、沙土、砂砾土、碎石土、含水率满足要求的粘土,但回填土中不得含有生活工业垃圾、腐殖土、树根等,且回填的土方中不得含有直径大于20cm的石块,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

另回填土开工前乙方所寻找土源、土质,应当由甲方确认后才能开始运输回填,(并出具合法单位出具的无污染、无辐射的检验报告);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不予结算。

3.验收标准:

场地平整后标高满足甲方要求的设计标高,平整度偏差在±15cm内,回填土压实系数满足0.90,满足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及验收规范要求。

(具体标准按实际情况调整使用)

四、合同价款确定:

土方回填工程,按固定含税综合单价元/压实立方米(大写:

),回填土方量约万m³,工程总价暂定为:

元(大写:

元整);以上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含购土费、运输费、装卸费、土方碾压费用、土工试验检测费、税金、利润、人工、风险金及运输和回填过程中产生的其它全部费用;该单价包括本合同第一项第4条中的所有内容,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

完工后依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出具的回填范围图、甲乙双方共同测量的回填前后标高据实结算。

下沉量不单独计取。

五、付款方式为: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预付款;

2.进度款。

3、结算、质保金。

3.甲方如对上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书面解答,若双方对工程量无达成一致时,以甲方签章确认工程量为准。

4.在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与支付金额相符的、财务认可的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由此造成延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派驻现场代表:

,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进度控制监督、组织完工验收及工程量核定等相关工作。

2.甲方对乙方工期进行考核,在乙方未按进度计划完成工程量时,有权对未完工程进行分包。

3.确定填土边界、高程等相关数据,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所上机械、人员的数量、规格型号,以满足施工需要。

双方每日对乙方投入的机械、车辆、人员数量进行确认,确认结果双方各执一份。

如乙方人员、设备无法满足甲方要求或无法达到甲方规定的回填速度,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剥离分包,而不需要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进行交接,并提供工作面,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为督促乙方的施工进度,并且方便各阶段的结算,双方应每周二对工程进度进行点检确认,确认结果双方各存一份。

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组织审计完成,发包方在28天内未完成审计工作,承包方应从第29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督促发包方完成审计,7日内,承包方未书面督促的,或者督促后发包方不认可的,发包方不同意以默认的形式认可承包方的任何书面文件。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派驻现场施工代表,接受甲方对工程实施监督的全部工作,现场负责人需常驻现场,并每日签到,并向甲方提交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应确定,包括电话、邮箱、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乙方项目部所在地址为:

如果甲方向上述地址或乙方住所地的送达被退回,则函件退回之日视为乙方签收之日。

若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工地,必须向甲方请假并指定接替人员,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范围回填。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土场相关手续并不得擅自更改土源、土质,如需更改,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如乙方因土场未协调好导致出现8小时以上的停工,甲方将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进度款中扣除。

3.根据施工需要,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4.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界限、深度、步骤等进行回填;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在现场设定高程控制杆,并分别标记各层标高,便于施工控制。

5.必须根据甲方的工期要求组织施工,同时做到文明、安全施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环境损害。

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植被等的保护工作。

7.在施工现场内乙方按有关规定,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必须与甲方签定《施工伤亡责任书》,每出现一例施工人员安全事故,甲方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0元(伍万元)违约金。

对拒签责任书的施工单位,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8.为保证工程如期完工,乙方需进场前三日内提交整体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进度表,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暂定总价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9.为保护农民工利益并防止转分包,本工程所有的合法劳务分包,应事先报甲方备案。

严禁乙方转包或分包(包括内部承包、挂靠、无资质或借用资质等)。

上述情况一经发现,乙方承担合同暂定总造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场,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利润全部不予计取,工程所有单价及取费按本合同计价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10.天气条件允许时,乙方必须24小时不间断的挖运、回填。

11.本工程按固定单价结算,在油价、运费、土价等所有影响本工程回填单价提高的情况下,不得提出涨价或拖延进度,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12.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已支付给民工工资和车队费用的证明材料,甲方有权对此证明材料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调查。

13.若乙方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运输车队费用问题,一经查实,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若因乙方拖欠民工工资或运输车队费用导致由甲方垫付的,则乙方须按照甲方代为支付的数额双倍向甲方返还,或由甲方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按代为支付的数额双倍予以扣除。

1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给予甲方工作人员物质利益(包含但不限于吃饭、赠送礼品、接受由乙方付费的其他消费活动等),一经发现,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情节严重或造成甲方严重经济损失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款,致使工期延误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顺延工期,顺延期间乙方不计取任何费用。

2.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使工程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无偿返修到合格,乙方拒绝返工或返工后仍达不到合格的,乙方承担合同暂定总造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其损失范围以甲方所提供单据为准。

3.如因乙方原因(如车辆不足甲方要求、土源点发生变动等)导致回填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造成停工的,乙方应按200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接从进度付款中扣除。

每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造成停工不足四小时的,以半天计,超过四小时的,以一天计。

4.按合同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自愿承担合同暂定总造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所有违约金均由甲方直接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总工期延误累计超过五日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造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场。

因下雨等天气原因造成无法施工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按照下雨的天数将总工期相应顺延,但乙方应采取措施防止天气对工程造成的损坏。

5.甲方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乙方所供回填土的规格、型号、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标准进行抽检、试验,发现一次所供回填土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乙方向甲方承担伍万元违约损害赔偿金;若发现两次(含本数)以上所供回填土不符合约定标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乙方须向甲方承担暂定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损害赔偿金及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其损失范围以甲方所提供单据为准。

6、乙方转包(包括内部承包)或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违法分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另行支付相当于合同暂定总金额20%的违约金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时,违约方承担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8、合同解除后,双方应相互配合,乙方归还全部施工图纸,甲方与乙方共同对工程量予以计算,乙方拒绝归还图纸资料或拒绝配合清算工程量的,按暂定总价百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九、验收:

依照甲方所提供施工图要求,具备验收条件的,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报告,甲方自行组织有相关部门验收核量。

十、独立条款

为了保护民工利益,严厉打击违法分包、不法转包(包括内部承包、挂靠、无资质或借用资质等),保证本合同最终合法备案,双方特一致确认本合同的第七条第9、12、13款及第八条第6、8款为独立条款,该条款不以本合同的无效而失效。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1.甲方确认的图纸、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有效依据。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附件:

一、《标段划分示意图》二、《回填土技术标准》三、《施工伤亡责任承诺书》四、《工期责任承诺书》五、《项目部组成人员》,附件作为合同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标段划分示意图

附件二:

回填土技术标准

回填工程技术标准

编制:

审核:

审定

批准

 

编制部门:

 

编制时间:

 

一、编制依据:

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79-2002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3、《建筑工程做法》L06J002

4、《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

5、工程现场情况

二、编制目的:

招投标及现场施工指导

三、适用范围:

本技术标准适用于莱州项目场区回填工程。

若承包商对以下要求有任何疑义,应立即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做最终决定,否则视为接受。

四、技术要求:

1、回填土质要求:

回填土宜采用素土、沙土、砂砾土、碎石土、含水率满足要求的粘土。

2、回填土中不得含有生活垃圾、腐殖土、树根等杂物。

3、本场区回填采用夯填,分层铺摊,分层夯实。

分层厚度根据土质和夯实机械性能及密实度要求确定。

本场区夯填建议采用25T振动压道机,虚铺厚度不得大于500mm,以350mm为宜。

振动压实机械每层碾压遍数3-4遍;采用平碾压实每层碾压遍数6-8遍。

采用压实满足要求后,再进行下步回填。

4、密实度要求:

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0(出具土工实验报告)。

土夹石回填时,个别石子粒径不得大于200mm;对于土夹石控制其夯填度不大于0.7,对于中粗砂控制其夯填度不大于0.87。

5、含水率(重量比)要求:

沙土8-12%,粘土19-23%,粉质粘土12-15%。

6、填土尽量采用同类土填筑。

当采用不同类土填筑时,应按土类有规则的分层铺填,将透水性大的土层置于透水性小的土层之上,不得混杂使用。

7、填土应从最低处开始,自下而上分层夯填,并逐步将场地夯填找平。

8、雨季回填,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防雨排水措施,防止回填区域大面积积水,造成回填压实困难;防止出现“橡皮土”现象而影响回填质量。

大面回填时,可适度的保持一定坡向,中间稍高于端部。

9、回填标高按照设计要求,考虑易于后期工程实施由工程现场确定。

10、其他未明确部分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五、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质量要求:

主控项目:

标高:

±50;分层压实系数≥0.90。

一般项目:

回填土料、分层厚度及含水率必须满足上述要求;场地平整度必须满足场地回填施工规范要求。

六、根据工程经验,易出质量问题部位及细节的建议:

1、回填土里夹杂的石头最大粒径要求不大于20cm,但必须控制其含量,不能含量太高,防止后期施工带来麻烦,包括孤石对打桩的影响。

2、土方施工单位在回填施工时,应编制施工方案,由甲方工程部进行审核确认,施工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实施。

3、场地若有明显的突兀地形,应就近机械整平。

若有坑塘,建议按照1:

2错台放坡过渡,并先进行夯填整平。

4、夯填时,必须按照回填土施工工艺规程要求进行,防止压实不均,造成后期的不均匀下沉。

 

附件三:

施工伤亡责任承诺书

我单位承揽土方回填工程。

我公司郑重承诺,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服从建设单位对施工工作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不出现施工伤亡事故。

如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导致死亡,甲方有权在我方工程款中扣除50000元(伍万元),并由我方独立承担与此事故相关的全部赔偿。

施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四:

工期责任承诺书

我单位承揽土方回填工程。

我公司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合同工期执行,保证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土方回填。

如发生土方回填延误,因我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自愿承担合同暂定总造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我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由我方独立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五:

土方回填工程

施工单位人员表

单位名称

姓名

资质、证号

职务

邮箱\电话

 

附件六

诚信责任书

致_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我公司与贵公司的友好合作,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保障双方合同的顺利履行,我公司承诺如下:

1、我公司承诺在与贵公司的合作过程中,杜绝对贵公司员工请客送礼、行贿讨好,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2、我公司在与贵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保证按照

(1)、

(2)履行。

(1)我公司作为供货商,保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国家标准供货,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向贵公司销售产品,并保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数量等供货。

(2)我公司作为施工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虚报工程量、工程进度,杜绝工程质量、延期交工等问题的发生,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施工项目。

(3)我公司作为监理方,严格按照相关监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杜绝索要、接受施工方任何形式的贿赂,保障工程施工质量。

(4)我公司作为其他形式的合作方,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诚信履行义务,不出现违约行为。

3、上述情形如若发生,我公司除按照合同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自愿承担20万元/例的处罚,且贵单位有权停发我单位的一切应付款。

因上述行为,我公司愿接受工商、质检、法检、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一切制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对于贵公司内部员工为了达到个人的私利,吃、拿、卡、要或者通过各种手段谋取私利的,我公司承诺将向贵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我单位是文明企业,本着友好、诚信合作的精神,为维护贵我双方的真诚合作、长期合作关系,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

年月日

 

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人:

咨询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以下简称“咨询人”)就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评标清标等事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标底,参与现场评标清标,并对投标单位针对工程量清单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双方签字盖章开始实施,至服务完成结清费用之日起自行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伍份,委托人执叁份,咨询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1.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2.委托人的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咨询人的权利

第五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委托人的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七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

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5.咨询人的义务

第十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

咨询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地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十二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并不得遗失委托人认为必须返还的资料。

6.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7.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六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但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七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8.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经委托人同意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经委托人同意后,有权利得到额外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9.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日内向咨询人发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10.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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