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 《税法二》辅导:个人所得申报缴纳期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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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申报缴纳期限

  1.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技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O

  3.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4.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5.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6.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二)纳税地点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技资者。

  技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应纳税款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汇总其技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O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本企业的经营所得÷

∑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一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O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根据国税发[2004]81号文件规定,需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1)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2)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3)技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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