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业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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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业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一、试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原则中最主要、最具有普遍价值的原则。

一般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原则。

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和设定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范行使。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规范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3)合乎情理,包括符合社会道德、风俗习惯的要求等。

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

合法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

行政活动就要做到二者的统一。

作业二、试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两者的区别

参考答案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其特征包括: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是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又称行政管理机关。

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其特征包括:

(1)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2)具有执行性,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

(3)具有法律从属性,一方面,它必须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来设置;另一方面,它必须严格依法行政。

(4)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两者的区别在于: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规范授权的组织。

意即行政主体的外延大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给予法律规范的授权也能成为行政主体。

同时,行政机关受其它行政机关委托代为行使行政权时,其本身并不是该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

另外,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些行政机构,在有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下也可成为行政主体,如公安派出所。

作业三、试述行政行为的含义、特征与效力

参考答案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需要特点注意的是,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各组织并非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其所从事的活动行为不都是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或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的特征有:

(1)从属法律性。

指须有法律根据,“法无规定即禁止”,相对于公民个人的“法不禁止即自由”。

(2)一定的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不仅表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也体现在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申请而实施的行为,后者虽然是行政主体在相对方提出申请的前提下作出的,但行政主体是否满足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却不取决于相对方的请求。

当然行政合同总体上讲是一种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这是它区别于大量的单方行政行为的特点,但其在缔结、履行、变更与解除三方面也有着许多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点。

(4)效力先定性。

所谓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

它的效力包括:

(1)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相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对相对方的拘束力;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3)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作业四、试述我国行政立法的含义、特征与效力等级

参考答案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除了行政立法行为外,还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其既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又具有立法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其特点有:

(1)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2)从属性,要有宪法、法律的授权,次要立法。

(3)适应性与针对性,应需立法,后可能上升为法律。

我国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法律体系中上下位法的位阶与其制定机关的地位相适应,但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由于立法主体的多样性,其位阶地位较为复杂,对此《立法法》具体规定为:

(1)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4)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的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有同等效力。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作业五、试述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与设定权的分配

参考答案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也对行政许可进行了界定,“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包括:

(1)直接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但能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我国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规则是: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所有事项。

(2)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地方性法规不得就如下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一,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第二,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作业六、试述我国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分配规则

参考答案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有: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对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是一种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分配规则是: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可以创设新的处罚种类;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或创制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4)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在上位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罚款限额的设定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其直属机构同各部委一样享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通过制定规章)。

地方规章罚款限额的设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可适当阐述我国上述分配设定权规则的理由)

作业七、论行政程序的内涵与作用

参考答案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其特征主要有:

与行政实体的密不可分性;多样性和分散性;法定性。

(应适当展开)

行政程序的作用。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其作用具体表现在:

(1)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

(2)确保公民参与权和民主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提高行政效率。

(应适当展开,能提出新的观点并给以论证更好)

作业八、试述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参考答案

行政复议范围,又称复议机关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解决行政争议的权限范围。

它决定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行政救济的程度;也决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实行内部监督的范围;也决定了与其它监督行政方式的划分界限。

我国行政复议的受范围可从三方面阐述:

(一)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0)认为行政机关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可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下列两类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复议范围:

(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有学者根据法条另分为:

行政法规和规章;内部行政行为;居间行为。

作业九、试述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参考答案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行政主体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包括:

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除上述三种行政赔偿方式外,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赔偿金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所适用的标准。

行政赔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对受害人损害的救济程度,目前由于我国财力有限,主要采用一种慰抚性标准,具体体现在: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略)。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计算标准(略)。

(3)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返还。

②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害的,予以恢复原状。

③不能返还财产或财产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职工工资、水电费、税费等。

⑤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对于因行政违法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我国不给予没有物质赔偿。

只有: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方式。

作业十、试述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参考答案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以解决在行政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为对象,而在行政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即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不平等的,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行政诉讼除具有与其他诉讼共同的基本原则,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外,还有以下特有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略)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略)类同行政复议中的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类同行政复议中的不适用调解原则。

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行政权是国家法定权力,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政,不享有处分权。

(2)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管理过程中的不平等地位,使得行政诉讼中缺乏适用调解的前提和基础。

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主要内容:

(1)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3)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例外,人民法院可以就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审查。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等

采用该原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行政诉讼的复审性,被告举证类似于一审法院将判案的所有根据和依据移送上级法院;

(2)行政行为多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处于主导地位;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规则。

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义务。

作业十一、试述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参考答案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为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划定了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范围,也划定了私权利寻求司法救济的范围。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结合国情,正确处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

(2)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案件。

(3)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如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的案件。

(5)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

(6)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如行政确认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征收行为等。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我国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一种。

根据《若干解释》,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所有决定,都在此范围内,如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辞退辞职等等。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才有权设定由行政复议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规和规章都无权作出这种规定。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有些刑事侦查措施中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公安机关在其行政管理过程中也可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来使用,实践中应该结合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授权的目的来区分。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作业十二、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

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

为什么?

参考答案(按照以下要点适当展开)

1.属于受案范围。

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具有原告资格。

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

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不属于。

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作业十三、试述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参考答案

举证责任是指特定的当事人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否则其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又可分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某一主张的事实或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说服责任,是指负有此项责任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以使事实裁定者达到相当的确信程度;否则将在某一争议点上败诉。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须承担“没有说服的风险”。

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

1.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两个例外:

(1)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2.行政诉讼原告承担一定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行政赔偿案中的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包括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4)其他情形。

作业十四、试述我国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与认定规则

参考答案

所谓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和质证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官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在审核与认定证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优势证据规则。

优势证据规则是指一种证据由于其来源、特性等方面的不同,其证明力明显高于另一种证据。

行政诉讼中主要有以下优势证据规则:

(1)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高于间接证据。

(2)原始证据的证明效力高于传来证据。

(3)公定证据的证明力高于非公定证据。

(4)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低于非关系证人的证言。

(二)孤证不能定案规则(需要补强的证据规则)。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1)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关系证人出具的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证据被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

(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如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三)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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