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纪要文档格式.docx
《水务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纪要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务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纪要文档格式.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有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9、有无强迫或允许中标的施工单位非法分包。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中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设计现场服务体系是否落实,设计负责人是否常驻工地,现场设计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2、设计修改变更是否符合有关变更的程序,图纸供应与设计通知是否及时。
3、是否按规定参加各类验收,并应明确指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基础面、边坡和洞室开挖工程验收是否有地质书面意见。
5、是否按规定参与了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原调查与分析。
6、是否有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正常,工程质量是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控制。
2、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常驻工地,人员是否全部到位,是否满足工程各专业质量控制的要求。
3、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如何。
4、是否具备质量检测手段,当不具备或不能满足时,是否委托了有资质单位代行检测。
5、监理工程师是否熟悉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标准,是否按合同规定到达施工现场,主要工序、主要部位是否做到了旁站监理,是否对施工单位的自检行为进行了签证。
6、是否坚持工程例会制度,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否能够及时解决。
7、是否及时填写监理日志,对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有详细的记录。
8、对施工质量缺陷是否进行了登记,消缺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建立和执行施工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9、是否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了核实,是否及时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了复核,结论是否正确,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10、是否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11、质量月报、质量缺陷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单元工程质量汇总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地报送质量监督站和建设单位。
12、分部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
(四)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行为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是否正常,工作是否有效。
2、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是否常驻工地,质检人员是否熟悉各项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是否及时有效。
3、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如何。
4、若采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时,采用前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5、施工质量检查的“三检制”(班级初检、处(队)复检,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员终检)是否能认真执行。
6、工序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漏检现象。
7、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测项目、数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对中间产品检测资料,能否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质量评定。
8、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项目、点数、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各项检测记录是否及时并齐全,记录、校对、审核各级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9、施工质量缺陷有无私自掩盖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描述、备案,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
10、是否按有关规定对已完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了自检,自检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11、工序质量、单元工程质量是否及时时行了等级评定,是否采用水利部颁发的质量评定表,自编评定表有无经相应质量监机构批准。
12、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是否及时。
13、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及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是否按月汇总报建设、监理单位。
14、各种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是否及时收集、整理并由专人保管。
15、现场工程人员按照不同工种相关要求持证上岗。
16、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规定作好专家论证。
17、加强在建工程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存在质量或安全陷患的环节,做好事前控制。
18、制定防洪度汛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后控制。
19、积极配合其它检测单位进场进行检测作业,为检测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主要工作方式。
1、工作方式为不定期抽查,工作成果为质量安全监督记录表和水务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限期整改通知书。
安全监督交底
一、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措施和内容
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通过抽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保证体系。
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发现责任主体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按照执法程序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监督措施
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
5.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责令停工整改。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及内容(具体详见监督计划)
1.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现场,各方相关人员应做好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是听取汇报;
二是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相关资料;
三是检查施工现场,核查其安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等。
3.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要及时到事故现场,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协调联系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对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整改到位。
5.工程完工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价及出具安全监督报告。
二、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标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职责做好并协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报告或开工备案手续。
2.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法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3.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列支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支付,不得逾期支付或克扣,对于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应保留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备查。
4.应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特别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燃气输送管线等资料。
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6.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
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7.督促施工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专家论证会。
8.在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应当监督、检查工程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法律法规涉及建设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照有关程序完善勘察、设计的资料,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如深基坑处理、施工顺序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针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设计的修改和完善,满足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4.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按照勘察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勘察作业方案,保证作业安全生产要求。
勘察作业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项目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行勘察施工。
(二)法律法规涉及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职责和相关罚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监理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监理规程。
按照职责约定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人员应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2.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3.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下称“分包单位”)的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完善情况。
5.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6.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旁站监理。
7.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设置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
参加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搭设情况的验收和使用情况的巡查检查。
8.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9.对施工单位拒绝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0.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控制工作。
11.监理单位每月20日前汇总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把情况书面报我站,并做好安全监理的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二)法律法规涉及监理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方案情况;
(4)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职责和相关罚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项目部应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认真积极地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一)施工单位主要的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其落实的真实性负责。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开展的计划、记录、总结等内容要真实、有效;
对本单位“三类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进行考核、评比,对单位内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对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建档,对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用专项防护措施。
3.施工单位应严格本单位所确定的分包作业队伍安全生产条件的考察、审核和准入程序;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4.施工单位对安全投入的计划、投入台帐、投入管理、核算等应履行合法程序,不得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5.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管理“三类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持证上岗操作。
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6.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7、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8、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9.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的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检查及过程情况应记录存档备查: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
④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围堰工程;
⑧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设施保护工程等。
10、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穗府令62号,2012年)执行。
1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进行进场验收,各种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使用要求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2.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3.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应做好辩识,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制定严密的监控措施。
14.施工单位接到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指令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单位在复工前,必须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如实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二)法律法规涉及施工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指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依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造车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4、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6、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本工程其他单位的安全要求。
如有其他单位(如检测单位)进场进行作业的,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管理,有危险性作业的,应编制专项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同意后方能实施;
同时,进入施工现场的,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确保安全作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建设单位(名称):
签名: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其他单位(名称):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