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区开发工程PPP项目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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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开发工程PPP项目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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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开发工程PPP项目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片区开发工程PPP项目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M日

前言

1、政府授权甲

方为

PPP项目实施机构。

2、乙方为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项目合作伙伴。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合作方须与甲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经甲方转授权成

为PPP项目的投资、建设、维护主体。

3、为响应国务院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文件要求,根据《关丁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丁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丁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丁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第1条定义

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丁: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PPP项目。

合作期限:

指约定的本合同合作期限,以特许经营期限为准,即

为年。

特许经营期限提前终止的,合作期限相应提前终止。

项目公司:

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为完成本项目投资、建设、维护而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特许经营权转授:

指甲方依据其与区管委

会签署的《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

将其取得关丁本项目的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权转授给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权期限:

指甲方依据其与区管委

会签署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该特许经营期限

为年。

建设期:

指项目公司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得到本项目的开工许可之日起至本项目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此期限为本项目的建设期。

项目范围:

本项目合作内容:

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维护等。

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由项目公司无条件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资产。

项目收益:

指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项目收益(包括政府补贴)。

移交:

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设施及档案资料等,在合作期限届满或

经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甲方、项目公司协商一致合作期限提前终

止,由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无条件移交给甲方。

年、季度、月、日:

指公历的年、季度、月、日。

货币:

本合同中的货币均为人民币元附件:

指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届文件。

批准: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项目公司为项目融资、建设、维护、移交等事宜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

融资文件:

指本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等文件。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导致的合同违约。

档案文件资料:

指本项目在计划、立项、设计、建设、调试、运营(维护)及移交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竣工资料、备忘录、会议纪要、信函、图纸、表格、计算书、说明书、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一切文字、图表、图纸及音像资料。

第2条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1、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各方:

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

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职权。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届丁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7、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8、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第二章项目公司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双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用丁运作本项目,经特许经营权转授成为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维护主体,并获得项目收益。

项目公司成立,甲方、乙方与项目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由项目公司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及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项目公司设立的目的是运用PPP模式以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投融资建设,加

快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及公共服务建设进程,并获得相应的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即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开发、投资、维护及管

理。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大写)(¥元),

份额实缴完毕,其中: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大

写)(¥元),占注册资本

的%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大

写)(¥元),占注册资本

的%

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后期的维护,并在合作期限内获得项目收益。

项目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以下比例分红:

甲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股东会会议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项目公司存续期限暂定为年。

其成立日期为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股东会同意,项目公司可以在存续期限届满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存续期限。

项目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项目公司付活项目工程款,并丁合租期限届满前,项目公司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项目公司的,期股权转让价款为其认缴资本对应的数额。

项目公司治理结构与本合同关丁项目公司约定未尽事宜遵照公司章程约定。

第三章项目用地

本项目由甲方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用地及相关进入场地的道路使用权,并根据项

目建设需要为项目公司提供临时现场办公用地。

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公司予以配合。

上述土地如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由甲方负责完成该土地的征收补偿、

拆迁、人员安置等工作,并向项目公司提供满足开工条件的用地作为项目用地。

未经甲方、区管委会或政府部门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将本项目涉及的土地用丁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为了保证对本项目的开展拥有足够的监督权,甲方有权出入项目设施场地,但须

满足一下条件和限制:

仅为检查项目建设进度、监督项目公司履行本项目合同项下义务等才有权进入场

地;

须遵守一般的安全保卫规定,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维护。

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为依法行使其行政监管职权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受上述条

款的限制。

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项目公司应无条件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用地。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及融资安排,并承担偿债责任。

本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约为人民币万元。

本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以甲方核定数额为预算编制依据,工程款结算

以财政局审定的最终竣工结算为准。

若项目公司对本项目总投资承担投资控制责任,本项目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改

变而增加的项目投资须由甲方、财政局、

项目公司、施工单位、甲方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五方签证确认后,方可纳入项目

结算。

项目公司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承担偿债责任。

若项目公司资本金和银行贷款不能覆盖项目实际支出,则剩余资金由乙方负责融

资并通过股东贷款等方式支付给项目公司用丁本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合作期限内获得的项目收益优先用丁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可用丁偿

还乙方股东贷款(如有)。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1条项目设计

1.1本项目由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产出说明的编制工作。

1.2本项目有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

1.3项目涉及文件(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3.1符合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一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1.3.2符合建设工程祥光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建筑法、环境法、产品质量法等。

1.4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提交甲方审查,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项目设计文件并提出意见。

如果设计文件中存在任何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甲方可以要求项目公司对不

符合本合同的部分进行修正,有关修正的风险、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如项目公司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存在异议,可提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如甲方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审查意见,约定审查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即可实施项目设计方案并开始项目建设。

1.5由项目公司对其所作出的设计承担全部责任。

该责任不因该设计已由项目

公司分包给卡塔设计单位或已经政府方审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甲方的上述审查不能减轻或免除项目公司依法履行相关设计审批程序的义务。

第2条项目建设

2.1项目公司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并承担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

2.2本项目的工程施工须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委颁发的施工及验收标准组织实施,使整个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2.3本项目建设工期为天,项目公司保证

丁年月日前使本项目达到可正常使

用的标准。

如出现下列情况,建设工期将顺延或修改调整: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因甲方违约而造成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的延误;

甲方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延迟致使开工前应达到的施工条件不具备而造成的开工日期延误;

因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延迟且经甲方全力协调无效所造成的延误。

2.4发生不可抗力时间导致建设期延误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避免的。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

意见。

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2.5项目建设期间,甲方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取的监理公司对项目建设施行全程监督。

2.6甲方有权对项目建设进行如下监督和介入,项目公司应积极予以配合和支

持:

定期获取有关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在不影响项目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场检查和测试;

对建设承包商的选择进行有限的监控。

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照相应的保密条款执行。

2.7项目公司应定期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再见的建设工程京都和质量、预计工程完工时间,如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2.8

直到安

如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可就此向项目公司提出警告。

如项目公司在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发出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的,甲方有权责令项目公司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回复施工。

停工造成的损失有项目公司承担。

2.9无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

中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第3条竣工验收

3.1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后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下歹0资料:

3.1.1;

3.1.2;

3.1.3;

3.1.4。

3.2项目公司在建设和维护项目过程中,如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

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及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如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的,应按第45条执行。

3.3当项目建设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公司应至少提

前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陈述不合格理由。

项目公司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不久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

如果甲方在收到申请后未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甲方承认该竣工验收的合法性。

3.4如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陈述不合格理由。

项目公司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公司应对验收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项目维护

本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项目公司负责对本项目进行维护。

维护的范围包括活洁、绿化保养、路灯维修等。

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及项目维护方案的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理。

责任不因项目公司将部分或全部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维护商实施而豁免或

解除。

为更好地保障项目的维护质量,项目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前编制项目维护方案并提交甲方审核,甲方有权对该方案提出意见。

在双方共同确定项目维护方案后,如项目公司作出重大变更的,均须提交甲方同意。

除本合同约定由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外,项目维护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如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维护方案之外的维护或修复工作,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

对丁计划外的维护事项,按以下约定处理:

如因项目公司造成的,由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如因甲方或区管委会造成的,由甲方

或区管委会承担责任,项目公司有权向甲

方或区管委会索赔因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

如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双方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因造成的,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项B维护行使如下监督和介入权:

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维护的情形下入场检查;定期获得有关项目维护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维护方案并提供意见;

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维护工作。

 

第1条移交工作组工作

区管委会指定的其他机构组成项B移交

工作组,具体负责和办理项目移交工作。

出成员

名;项目公司派出成员

名。

成员条

 

件:

1.3项目移交工作负责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方式等。

1.4

区管委会、

在合作期限届满或者经

甲方、项目公司协商一致合作期限提前终止之日即移交日,项目公司应无条件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资产:

项目设施;

项目建设用地及其他相关权利;

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

项目实施相关人员;

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1.5项目移交时应符合以下条件及标准:

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

项目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

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权利。

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

项目设施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丁良好的运营状况。

1.6项目资产移交前,项目移交工作组对项目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状况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进行测试。

1.7经评估和测试,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移交维修保函,并要求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进行相应的整改、修复,以确保项目在移交时满足约定要求。

1.8项目移交相关的资产过户和合同转让等手续由项目公司负责,且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但因一方违约件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的,由违约方承担移交费用。

1.9项目移交时,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维护阶段签订的一系列重要合同需继

续履行的,项目公司将项目所涉及阶段签订的一系列重要合同需继续履行的,项

目公司将项目所涉合同转让给甲方、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甲方、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有权根据项目所涉合同对丁项目继续运营维护的重要性,

决定是否进行合同转让。

在项目移交时,项目公司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所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同样的

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2条移交内容及责任

2.1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时将项目维护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全部移交给甲

方、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遭受任何侵权索赔。

如有这些技术的使用权在移交日前已期满,项目公司有义务协助甲方取得这些技术的使用权。

2.2在项目移交日前,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

险,除非该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过去错或违约所致:

在移交日及其后,由甲方

承担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2.3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之日起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本项目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无偿维修。

2.3除本合同第七章2.2条规定外,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

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本项目的运营管理及享有本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项目收益及维护费用

1.1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与《特许经营权转授协议》的约定取得项目收益。

1.2特许经营期内,各单项工程完工后,并经招标人

或区管委会指定的其他机构与项目公司办理项目移交工作,移交合格后,至项目移交日起享受项目收益,机房根据第九章

1.3项约定开始以每半年支付一次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支付已交付使用项目产品的项目收益,但每半年的项目收益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项目公司完成整个项目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在剩余合作期限内,甲方以每半年支

付一次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支付项目收益,直至项目收益达到约定的项目总收益为止。

1.3已交付使用的项目产品的每年项目收益计算方式:

(省略)

1.4项目收益由甲方负责支付,不足部分

由区管委会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

1.5项目收益按如下约定支付:

1.5.1第年起,每半年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已交付使用的项目产品的项目收益。

1.5.2甲方支付不足的部分,区管委会丁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项目收益之日起个月内以财政补贴的方式补足给项目公司。

1.6本合同所称法律变更指自本合同生效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1.7本项目建设期间,如发生甲方或区管委会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有权向甲方或区管委会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

1.8项目维护期间,如因发生甲方或区管委会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维护成本费用增加,项目公司有权向甲方

或区管委会索赔额外费用。

1.9如因发生甲方或区管委会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项目公司可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补救。

1.10对丁超出甲方或区管委会可控范

围的法律变更,如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布的法律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

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

第九章项目会计账目与审计

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会计账目及审计按一下原则执行: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均用中文书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采用借贷记账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月终、季终及年终用中文编制报表;

财务审计应聘请注册的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稽核公司年度会计报表

和全年账目,并出具审计报告;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财务审计,设计合同调价及甲方对乙方的补偿时,甲方有权委托审计部门对账目进行审计;会计核算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

第十章保险

1.1项目公司承担如下保险义务:

在合作期限内,购买并维持本合同约定的保险,确保其有效;

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

项目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如项目公司没有购买或维持本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则甲方可以投保该项保险,

并从履约保函项下扣抵其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特殊目的偿还该项保费:

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

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应立即书面

通知甲方;

尽一切合理努力协助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及时就保险提出索赔或理赔。

1.2项目公司应购买以下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第三者责任险;

施工机具综合保险;

雇主责任险;

其他。

1.3保单应符合以下要求:

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甲方形式代位权、抵扣权以及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分摊保险赔偿

的权利;

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出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甲方发出书

面通知。

1.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第^一章不可抗力

1.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合同一方无法预见、控制、且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不可抗力,包括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

常现象;

政治不可抗力,包括非因甲方或区管委会原因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

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等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双方不能合理预见和控制的其他情形。

1.2发生自然不可抗力事件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一方完全或部分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如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维护期,则项目公司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建设期或维护期。

1.3发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延长工期、获得额外补偿或延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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