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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和市级部门驻区机构:

《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已于2010年4月8日经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北部新区(以下简称北部新区)服务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北部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不含服务外包企业。

服务外包企业按照《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二章 总部经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总部,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北部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一)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及其设立的全球或区域性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庆市级控股公司总部;

(三)年进出口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公司总部;

(四)经管委会研究认定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对新入驻的服务业企业总部(不含金融服务业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对企业在税务登记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100%的扶持;

在第二年、第三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70%的扶持。

其中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任意一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3年总和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五条 对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完成税务登记或新入驻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第三条所述企业总部,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其该三项税收区级财政收入部分较上年有所增长的,就其缴纳的该三项税收区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给予20%的扶持。

第三章 金融服务业

第六条 对新入驻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全国总部(注册地、纳税地在北部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地区性总部、省(市)级总部,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70%的扶持,扶持总额的20%可用于奖励经营班子。

在协助上述金融企业和机构申报重庆市落户奖励的同时,给予其与市政府拨付落户奖励款项等额的一次性扶持。

第七条 对新入驻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2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100%的扶持,之后3年给予50%的扶持;

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100%的扶持,之后3年给予50%的扶持。

其中,股权投资企业的该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奖励该企业委托进行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八条 对新入驻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北部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50%的扶持。

第九条 对第六条和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第八条所述金融服务业企业和机构,在北部新区首次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经营用房,并在购房当年或一年内缴纳契税的,对购房契税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条 对新入驻的第六条所述金融企业和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担任该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首次在北部新区购房的,享受一套商品房契税的全额补贴。

第十一条 对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完成税务登记或新入驻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上述几类金融服务业企业和机构,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就其缴纳的该两项税收区级财政收入部分,按5%的比例奖励其经营班子;

对该两项税收区级财政收入部分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再按20%的比例奖励经营班子。

第四章 商贸服务业

第十二条 对新入驻的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等的企业和经营机构,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30万元(含)以上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该三项税收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50%的扶持。

第十三条 对新入驻的年营业收入达3亿元(含)以上的或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在其开业后首个纳税年度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扶持;

同时自税务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前3年给予100%的扶持,后3年给予50%的扶持。

对新入驻的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零售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100%的扶持。

第十四条 对新入驻的经管委会认定的特色商业街和商业网点内的商业零售企业和居民服务业经营者,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100%的扶持。

第十五条 凡在本区新设立5个生活便利连锁店,且各分店营业面积均超过80平方米的商贸连锁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北部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每新增1个,增加3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六条 对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完成税务登记或新入驻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等的企业和经营机构,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5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经营者,其该三项税收区级财政收入部分较上年有所增长的,就其缴纳的该三项税收区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给予50%的扶持。

第五章 专业服务业

第十七条 对新入驻的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下列服务业经营者,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该三项税收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给予70%的扶持。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策划、广告媒体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和服务的旅游企业;

(三)国家级和市级行业协会、教育培训机构;

(四)咨询、评估、认证、会展服务、经纪、代理等商务服务机构;

(五)勘测、设计、研发、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

(六)文化、体育、娱乐、营利性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城市公共管理服务等企业。

第十八条 对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完成税务登记或新入驻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第十七条所述专业服务机构,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20万元(含)以上的,其该三项税收区级财政收入部分较上年有所增长的,就其缴纳的该三项税收区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给予50%的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礼嘉镇、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和翠云街道辖区。

第二十条 对北部新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作出重大贡献的服务型企业和机构,经北部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新入驻”企业,是指在北部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并在2010年1月1日(含)以后在北部新区完成税务登记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为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企业和机构均为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企业和机构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同类同地点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

涉及因迁移需扣除财政基数的企业和机构,以扣除财政基数后余下的部分计区级财政收入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申报程序,根据《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新委发〔2009〕16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机构,自在北部新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出北部新区,在5年内迁出北部新区的企业和机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渝新委发〔2008〕96号)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

服务业扶持办法通知

抄送:

委领导。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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