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林业大学公文处理规定WORD11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公文写作林业大学公文处理规定WORD11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文写作林业大学公文处理规定WORD11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公文写作林业大学公文处理规定WORD11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4/29/c4a8bdb6-c56d-44bc-b961-1d04ad98d8cc/c4a8bdb6-c56d-44bc-b961-1d04ad98d8cc1.gif)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精神、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除以上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公文种类外,学校经常使用的还有简报。
简报是机关向上级反映情况或向下级向平行单位沟通情况时经常使用的一种简短的文字材料,它不能代替正式公文。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学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行文可参照此格式执行,有些条款可不作要求。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号、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
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四条学校可以向上级机关行文,可以向校内各单位行文,还可以同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之间相互行文。
各部门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向学校下属单位行文,也可以就有关业务工作相互行文;
对外行文只限于业务对口单位的工作联系。
第十五条除党政办公室外,校内各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学校各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请示。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校内单位。
第十七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除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校领导直接报请“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九条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定,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一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如擅自行文,党政办公室有权责令纠正和撤销。
第二十二条所有公文均需认真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校内各单位的行文,由单位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书记、校长或主管的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校级公文正式印制前,党政办文秘科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
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校内各部门公文正式印制之前,本部门办公室也应进行复核。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分为校外来文和校内公文收文办理两类。
第二十六条上级机关和校外单位来文签收。
均由党政办公室文秘科登记、保管,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收到校内各单位、部门上报到学校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党政办文秘科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与学校有关规定有无矛盾;
与以往发出并且继续生效的公文有否矛盾。
第二十八条上报学校的公文经党政办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原则上按校领导分工分别呈送审阅或批示。
分管领导职权范围之事,由分管领导审批。
超出职权范围的,由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呈主要领导审批,或建议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学校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二条送学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公文办理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三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学校公文办理完毕后,由党政办文秘科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各职能部门收到上级业务对口部门的公文,办理完毕后,应由本部门文秘管理人员整理立卷,定期移送学校档案室。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六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经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八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学校和相关部门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十九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
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四十二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四十三条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四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5月29日起施行的《北京林业大学公文处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