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国际电子商务法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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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也反映在法庭以往的判决上。
全球每天大概有500万部电影,通过BT下载的方式在传播。
据说没有任何一家电影公司明确表示他们的电影是允许BT下载这种方式来传播的,或者说每天的500万部电影BT方式的传播、下载,都是违法的。
7,上海一网商因偷税获刑二年,全国首例个人利用网上交易逃税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借公司名义在网上卖出近290万元含税商品,被普陀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并处罚金6万元。
去年6月至12月,张某的交易额就达到500多万元,其中含税金额近29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11万余元的税款,张某却分文未缴。
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偷税罪将张某的公司及其本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偷逃国家税款,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隐匿经营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偷税数额达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处罚。
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故作了以上判决,并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
8,四、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立法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
1996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
2001电子签名示范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商会、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也制定有关于电子商务或其某些方面的规范。
(二)国内立法美、法、爱尔兰、菲、加、韩、澳、哥、新、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制定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其中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世界各国处于领导地位。
(三)中国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5年2月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4月全国人大电子签名法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9,第二节国际电子商务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一、国际电子商务主体
(一)采用电子商务形式从是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1企业和个人的商务网站2在线超市在线专卖店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1在线交易中心:
适用于B2B2在线商城:
适用于B2C(三)认证机构(四)电子银行(五)独立物流企业,10,二、主体资格认定
(一)主体资格认定的原则主体真实原则、资格法定原则、主体公示原则
(二)认定1.一般企业和个人有域名的主体,通过域名来认定。
仅有主页的经营者,通过在交易平台上注册会员或进行身份实名认证的方式来认定。
2.在线服务的提供商通过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方式认定,11,三、国际电子商务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交易者的义务1在交易中使用真实身份,以便对方了解和查询2如实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
3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4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选择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5不得存在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
(二)在线服务提供商的义务1依法取得经营资格2建立必要的用户注册制度和平台交易制度3建立广告发布审核制度、商业秘密和隐私保护制度4建立用户投诉、监督和争议解决制度,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5和建立数据备份制度,保存交易记录,保障交易安全。
6维护系统安全,12,第三节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一、电子商务示范法
(一)适用范围和有关术语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商务活动中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2术语(6个):
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发端人、收件人、中间人、信息系统
(二)对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要求1数据电文的法律确认52日后可查阅即可等同于“书面形式”63签名74原件85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和证明力96数据电文的保存10,13,(三)数据电文的传递1以数据电文进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性及其承认2数据电文的归属3确认收讫4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14,二、电子签名示范法1适用范围2定义4个术语:
电子签名、签名人、证书服务提供者、依赖方3签名技术平等对待4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5签名人的义务-6证书服务提供者的义务-7依赖方义务-8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名的承让-,15,16,4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是:
(1)在使用电子签名情况下,电子数据签名人不与其他任何人相关联;
(2)签名生成数据在签名时处于签名人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控制之下;
(3)任何在签名后对电子签名所做的篡改均可被察觉;
(4)当对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是为了保证签名涉及的信息完整性时,任何在签名后对该信息所做的篡改均可被察觉。
17,5签名人的义务签名人如果要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名,就应当做到:
(1)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避免他人擅自使用其签名生成的数据:
(2)签名人知悉签名生成数据已经失密,或签名人知悉引起签名生效生成数据可能已经失密,应毫不迟延地向签名人所合理预期可能依赖电子签名辅助服务的任何人发出通知。
(3)在使用证书支持电子签名时,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签名人作出的有关证书整个周期的或者需要列入证书内的所有重大表述均精确无误和完整无缺。
18,6证书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该法第9条规定,若证书服务提供者为证明一个作为签名使用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而提供服务,则该证书服务提供者应当做到:
(1)兼顾行业政策和惯例,按其所作出的声明行事。
(2)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在证书有效期内其作出的所有与证书有关或需要列人证书内的所有重大表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提供合理手段,使依赖方得以从证书中确认证书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证书中所指明的签名人在签发证书时拥有对签名生成数据的控制和在证书签发之时或之前签名生成数据的有效性等。
(4)提供合理手段,使依赖方得以在适当情况下从证书或其他方面确认用以鉴别签名人的方法、对签名生成数据或证书的可能用途或使用金额上的任何限制、签名生成数据有效和未发生失密、对证书服务提供者规定的责任范围或程度的任何限制以及是否提供了及时的撤销服务等。
(5)确保提供及时的撤销服务。
(6)使用可靠的系统、程序和人员,提供其服务。
19,7依赖方的义务该法第11条规定,若不履行下列义务,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1)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
(2)在电子签名有证书证明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证书是否有效、是否被中止签发或撤销。
(3)遵守对证书的任何限制。
20,8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名的承认
(1)在确定某一证书或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时,不得考虑签发证书或使用电子签名的地理位置,或者签发人或签名人的营业地所在国。
(2)在采纳国境外签发的证书,若具有基本同等的可靠程度,则应与在采纳国境内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采纳国境外生成或使用的电子签名,若具有基本同等的可靠程度,则与在采纳国境内生成或使用的电子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在确定某一证书或电子签名是否具有基本同等的可靠程度时,应考虑公认的国际标准和任何相关的因素。
(5)如果当事人各方之间协议约定使用某种电子签名或证书,除该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无效外,均应视为足以成为跨国境承认的依据。
21,第四节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一、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概述
(一)电子商务合同概念:
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各种合同。
合同的内容是存储于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数据。
其法律基础是:
电子商务只改变交易手段不改变交易本质。
特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2采用超文本的数据电文3电子商务合同的技术性4采用数据电文的自主性主体:
A、B、C标的:
除普通标的外还有大量数字化标的。
22,超文本结构,超文本(Hypertext)是用超链接的方法,将各种不同空间的文字信息组织在一起的网状文本。
超文本更是一种用户介面范式,用以显示文本及与文本之间相关的内容。
现时超文本普遍以电子文档方式存在,其中的文字包含有可以链结到其他位置或者文档的连结,允许从当前阅读位置直接切换到超文本连结所指向的位置。
23,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
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
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24,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
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25,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一)电子合同当事人1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般都通过约定的电子密码来确认数据电文的发件人与实际生成并发送该电文的人是同一主体。
如同确认传统合同当事人的依据是各方的签名和盖章那样。
26,8岁的男孩在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订购了一台小型打印机。
当货物送到家里后,小孩的家长拒绝接受。
交易的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观点一:
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媒介,但不是新的社会关系。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所以,它不是新的法律关系,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调控。
而根据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所以,本案中家长有权拒绝购买。
27,观点二:
有人不但对8岁男孩所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作出无效的判断,而且提出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年龄。
似乎无效的过错责任应当由网站独立承担。
观点三:
因为8岁男孩是以其父的身份证号码进行购物的,而身份证中已经载明了购物人的年龄等信息,网站没有也不可能审查身份证的来源。
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对合同的无效不应当承担责任。
相反地,8岁男孩的父亲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有关证件,致使孩子冒用自己的身份购物,其后果应当由自己来承担。
28,2电子合同主体缔约能力的确定电子商务合同需要确认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对于BtoC电子商务合同,有必要通过明确电子商户身份资格来保护消费者。
经营者应披露其名称、法定地址、经营执照的内容和联系方式等。
对于BtoB电子商务合同,也有必要确认交易主体,以保证电子合同的不可抵赖性。
目前主要是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
而对数字签名本身的真实性的辨认,主要通过由权威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
29,3合同的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计算机程序”。
因此,电子合同代理人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电子代理人本身不能实施意思表示,而仅仅是一方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工具,其完成的订立合同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预先设定该程序的人)承担。
30,
(二)电子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与传统合同所不同的是要约与承诺采用电子手段及其法律对电子订约手段的承认。
1电子合同的要约
(1)电子广告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的是互联网上电子广告的法律性质a认定为要约电子广告时表明其订立合同的意向。
消费者点击购买,则买卖合同就成立。
因此电子广告应被认定为要约。
b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果商家设置软件程序,对承诺作出接受与否的确认,则确认程序应该为承诺,而消费者的点击订货行为构成要约,电子广告应被认定为要约邀请。
如此就产生电子广告法律性质的矛盾。
31,因此有必要对商务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作出某些新的解释或规定,比如:
1对即时交易形式的要约,规定其效力以事先确认的销售数量为限;
2只能采用与要约形式相同的方式作出承诺,否则视为一项要约;
3如果商家无货销售,就不得以要约形式发布广告等。
(2)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不可撤回,但可以撤销。
但对于交易过程全部自动完成,无需人员介人的,也不存在要约的撤销问题。
32,2电子合同的承诺承诺方式一般应当与要约的形式相适应。
(1)三种承诺方式下涉及的法律问题a承诺采取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各国的电子商务法都采取到达主义原则。
b在键击交易中,以点击方式作出承诺的,需要考虑承诺确认的问题和承诺撤销的问题。
有些法律为保护消费者而规定消费者可以在承诺后的一段时间内撤销该承诺。
c在采取EDI方式的情况下,要约与承诺可能没有明确的界限,有时呈现互换性。
33,
(2)对承诺的确认是指对承诺已经收到的确认而不是对承诺内容的确认。
对承诺的确认的意义在于:
1使电子合同成立的事实更加明确,为合同成立提供证据。
2可以使对方明确是否要做履行合同的准备。
对承诺内容的确认需要经由认证程序来进行。
34,(三)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遵循承诺到达生效的原则。
到达时间一般是指承诺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系统的时间。
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因为电子合同的承诺的收到地点不确定,所以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没有采用传统合同的“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而采用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等确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案例:
当当网购几米故事的开始,35,三、电子签名,
(一)传统手工签名的功能标识签名人和表示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
(二)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的概念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包含、所附加或在逻辑上与电子商务有联系的、用以证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名人确认数据电文所含信息的数据。
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和不可篡改性。
只要一种电子数据在订立电子合同时能起到传统签名的全部功能,这种数据就可以被称为电子签名。
http:
/电子签名有许多种形式。
为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还需要第三方认证。
36,2电子签名的方式
(1)广义上的电子签名包括个人口令、密钥、非对称加密、生物计量法、使用个人识别码、手写签名的数码版本等
(2)狭义的电子签名通常是指数字签名,它是一种用以确定有关签名人和表明该签名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所涵盖的信息。
()增强式电子签名强调同样的签名效果,凡是能达到数字签名同样功能的各种签名技术都包括在内。
37,3数字签名真实性的认证虽然使用数字签名能够帮助确认身份,但是为了确认其签名本身的真实性,往往还须通过认证机构等中介服务的认证。
如同传统合同的公证,认证机构是专门提供网络交易人信息服务的第三方,认证机关也称证书服务提供者,它可以是官方机构或私营服务商。
38,四、我国合同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9,第五节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活动。
但某些特殊领域不能使用电子签名。
二、数据电文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符合法定条件的数据电文与书面文件的原件的效力相同。
第五条符合法定条件的数据电文与被保存的书面文件的效力相同。
第六条,40,借给朋友韩女士11000元但没有打借条的杨先生,就打赢了一场借款官司。
原来,他将韩女士发给他的有关借款的10多条短信全部保留下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昨天海淀法院采纳了这些短信证据,一审判决韩女士向杨先生还钱。
据法官介绍,这是本市法院首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定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官司。
41,没借条也能打赢借钱官司18条借钱短信出自同一号码作为证据被海淀法院采纳,杨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4年8月27日,他的朋友韩英在电话短信里说要借5000元,他给对方汇去5000元。
2004年9月7日,韩女士又以同样的方式借走6000元。
两次借款韩女士都没有打借条。
至2004年9月14日,韩女士第三次提出借款被他拒绝了。
同时杨先生向其提出还款要求,韩女士表示尽快归还,但都没有归还借款。
杨先生遂将韩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11000元。
韩女士则说,2004年初是杨先生借了自己的11000元,后来还给了她110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存在。
原告:
出示18条短信作证。
为了证明系韩女士借走了钱,杨先生向法庭提交了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说里面有杨女士发给他的手机短信,短信可以证明是韩女士借的钱。
其中部分短信内容大概是:
“借点资金援助吧,我还需要六千,如果多了再退回给你。
”等内容,而且短信都发自同一个手机号码。
在第一次庭审时,经法庭当庭核实,韩女士也承认发短信的手机由她使用,但是到了第二次庭审时又否认使用上述手机。
42,法官: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借钱证据主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手机短信息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
如果手机短信涉及纠纷时,使用人就应保留必要时作为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本案中发短信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张法官解释,由于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现在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故法院认定号码是她使用。
张法官说,杨先生还向法庭提供了他给韩女士汇款的存单,汇款证明的金额、时间与他提交的电话短信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因此法庭可以认定韩女士向他借款的事实。
故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43,三、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的效力相同。
第十三、十四条浙江省第一份电子签名的合同2005年1月23日,宁波康尔绿色日用品有限公司与美国万顺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合同内容确认后,甲方先把电子印章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两次输入密码后,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了指定位置.之后,甲方用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乙方则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印章.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就生效了,而这个过程前后只花了不到2分钟.,44,四、认证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
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
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
简单地说,对外防止第三者篡改和欺诈,对内防止对方当事人抵赖。
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
/山东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45,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46,第六节国际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电子商务也涉及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1电子商务所使用的数字化技术为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各种信息或智力成果大量复制和传播提供了可能性,并能够达到与原件相同的效果;
2以数字化形式表现的各种信息或智力成果很容易受到非法复制或传播,而且很容易对这些信息进行篡改,又不留篡改痕迹。
3还有域名及其与商标权的关系等诸多问题。
47,一、专利权和商标权,
(一)专利权保护面临的问题1通过互联网获得违法专利产品有些专利产品(如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实现销售,这些产品可以不通过海关而直接在互联网上向消费者传送,不采用明显犯法的传统的走私方式实现销售。
2通过互联网销售违法专利产品商家在非专利国生产产品,通过互联网向对该专利产品实施保护的国家进行销售。
尽管这种销售也涉及到专利侵权问题,但由于证据和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都增加了对专利权人保护的难度。
48,3各国专利法及其保护范围不同为了避免可能涉及专利产品的纠纷,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可以通过有关专利文献或IBM网站等查找有关的国内外专利,避免在网上向对某一产品实施专利保护的国家销售该产品。
49,
(二)互联网上商标权的保护问题1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在互联网上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意,如果向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发布电子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