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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知识问答

人事代理效劳对象:

新密市辖区内下岗失业职工、自谋职业人员、流动人员、各类档案人事关系无处存放的人员;新密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外地驻密机构;机关事业分流未就业人员;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效劳工程:

为代理人员保管人事档案,办理调入转出手续和工资调整、职称评定等相关业务;为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职称申报手续;办理退休〔病退〕申报手续;为单位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入转出手续、工资调整,职称评定;提供出境、应聘求职、报考院校、参军等有关身份证明效劳。

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毕业生毕业后,学校不再保管户口、档案。

毕业生的户档去向有以下三种:

一种是派到用人单位〔凭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办理〕;

一种是派到人事代理单位〔凭人事代理协议办理〕;

一种是派回原籍〔档案的原籍是各地市教育局或人事局,而户口的原籍是迁出地的派出所〕

前两种情况,户口和档案都还在一起,而第三种情况会造成户档别离。

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以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为例〕

第一步:

办理【就业报到证】

联系到非国有单位或者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持【就业协议书】到二楼办事大厅22号窗口盖章〔没有就业协议的也可领取接收证明〕后,由学校或个人到省教育厅大分办〔河南报业大厦23楼〕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二步:

领取【就业介绍信】

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学籍档案〔学校统一转递的需要等档案转到〕,到郑州市人事局在分办〔本大厦十楼1016室〕报到。

郑州市人事局在分办受理后,毕业生本人按在分办指定时间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到二楼办事大厅21号窗口领取【就业介绍信】。

第三步:

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凭【就业报到证】、【就业介绍信】〔通过学校集体办理的请出示【人事借联系卡】〕,在二楼办事大厅人事代理窗口,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需要入户口的,请将【就业介绍信】用A4纸复印一份,准备【户口迁移证】、二代身份证照片三张一并办理。

拿到郑州市人力交流效劳中心【人事代理合同】,证明您的存档手续已办理完毕。

【人事代理合同】是办事凭证,请务必妥善保管,办理相关手续时请出示。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效劳,请及时缴纳人事代理综合效劳费和档案管理费。

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如果您报考公务员、研究生,调动至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党组织关系及其他涉及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时,都需要到郑州市人力交流效劳中心为您出具相关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常见问题解答:

1.做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与将各种关系放入学校学生的区别?

答:

做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从办理人事代理起,连续计算工龄,晋级档案工资。

做人事代理年满一年后,办理大学生转正定级,认定毕业生初级职称。

根据个人意愿可以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

关系放高校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效劳。

2.哪一类学生适合做人事代理?

答:

毕业后,暂时无法落实工作单位;

准备将户口落入郑州市内;

有单位接收,但单位无法解决户口、人事关系的;

对工作去向不确定,及考研、出国等暂时过渡的学生。

3.毕业生选择做人事代理享受哪些效劳?

答:

接收人事关系,保管档案,户口落入郑州市内

为找到适宜单位的毕业生,出具调动手续和相关的改派材料

满一年后,为本科毕业生办理职称转正定级手续。

为继续学习、出国留学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毕业生可自愿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为党员办理接转手续,为预备党员办理党员转正。

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岗位和实习岗位,提供就业信息2-3次。

提供毕业生就业指导及政策咨询。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代理有关问题问答

1.哪些人员属流动人员?

答:

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7〕其他流动人员。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由哪个部门管理?

答: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效劳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原那么?

答:

管理原那么是:

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人事档案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

〔1〕保存人事档案材料,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2〕保存全民干部身份,负责干部统计、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等;

〔3〕保存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及有关材料;

〔4〕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供使用或转递存档人员的档案材料;

〔5〕负责为保存干部身份的存档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工程有哪些?

答: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程包括:

〔1〕党、团员登记表,入党、团志愿书;

〔2〕干部履历表、登记表、合同书;

〔3〕大中专学校招生考试登记表、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学历、学位证明书;

〔4〕干部任免呈报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位审批表,出国〔境〕人员审查表,调整工资、工资级别、辞职、辞退审批〔登记〕材料等;

〔5〕组织鉴定、考核〔察〕材料等;

〔6〕奖励处分决定;

〔7〕干部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介绍信;

〔8〕其他应归档可供参考的材料。

6.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谁保管?

答: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口籍所在地人才流动效劳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效劳机构管理。

7.哪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答:

以下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1〕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2〕未落实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3〕未落实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在外资企业、民营、私营、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6〕自谋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7〕在外地应聘、打工的大中专毕业生;

〔8〕外国企业驻广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9〕外省市企业驻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10〕其他流动人员。

8.未落实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档案由哪个部门管理?

答: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含统招、成人类〕分别由市或毕业生家庭所在地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9.市外毕业生到广元应聘后,户口不在广元城区,档案可否存市人才交流中心?

答:

户口不在广元城区,但在广元城区应聘或自谋职业的市外毕业生,档案可存到市人才交流中心。

10.人事档案存市人才交流中心后,又到市外工作,能否把档案调走?

答:

如果是有权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事人才部门又同意调入的,可凭商调函、调档函等把档案调走。

11.大中专毕业生未找到工作,可否把档案存放到市人才交流中心?

答:

可以存放。

12.档案从原工作单位取出存放在自己手中的,怎么办?

答:

应立即将档案交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并补办有关存档手续,否那么,不仅不认可和保存你的身份,而且,你也违反了档案管理法规。

如果你是辞职、辞退人员,档案中要有辞职、辞退的审批件;如果你是自动离职或单位除名的,档案中要有离职或除名的审批件。

13.哪些人员的档案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原身份可以保存?

答:

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辞职人员、解除合同人员。

14.哪些人员已丧失干部身份?

档案怎么办?

答:

自动离职、单位除名人员已丧失干部身份,档案应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15.行政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后,身份是否保存?

档案由谁管理?

答:

川人发[1993]17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再保存原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

档案按川人发[1992]11号文件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档案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16.多处存放档案怎么办?

答:

对多处存放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学籍档案的个人,都应统一存放到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保管,不应分头存档。

17.档案在县〔区〕人才交流中心或企事业单位,本人在外应聘,要把档案转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手续怎么办?

答:

如属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或闲散人才,本人在市直或市外应聘,市人才交流中心可发调档函,如系在职人才,可采取调动的形式调档,但必须有单位接收。

行政事业单位接收的按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18.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如何办?

答:

〔1〕发调档函;〔2〕验收档案材料;〔3〕填写【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4〕交纳档案管理费。

19.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存档手续,可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

如本人因故不能办理存档,可委托他人办理。

20.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丧失,准备续签合同怎么办?

答:

续签合同时需带上原来已签订的合同书,但已丧失,可到人事代理部查询登记册,然后办理续签手续。

21.查找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应到哪些单位?

答:

毕业生档案如果本人没有带回保管,可到以下几个单位查询:

〔1〕毕业学校;〔2〕工作或聘用单位;〔3〕如果属县〔区〕生源的,可到县〔区〕所属人才交流中心;〔4〕人事调配等部门。

22.人事档案材料如果不齐怎么办?

答:

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不得分散、扣留或分批转出,如果转来的材料不齐,应要求学校或原单位补齐、查清。

否那么,不予办理存档手续。

23.档案可否在另一个单位存一份?

答:

档案材料每人一份,只能在一个地方存放,不能另立一份。

24.存放人员从人才交流中心调走档案,手续怎么办?

答:

凭县以上人事部门或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商调函、调档函,方可调走,非公有制单位和无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函件无效。

25.档案从有权管理档案的单位转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原单位又同意重新聘录用,档案可否转回原单位管理?

答:

只要属于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又出具了正式录聘用手续的,档案可否转回原单位保管。

26.存档人员本人或亲属可否查阅本人档案?

答:

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27.可否用查询人事档案内容?

答: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谢绝用查询。

28.用人单位查阅档案,手续怎么办?

答:

用人单位查档,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单位查档介绍信;

〔2〕征求被查阅人同意,并持被查阅人的【委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

〔3〕查阅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

29.存档人员户口在市外,因工作调动办手续,能否借阅档案?

答:

需持县以上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借档函,办理借阅手续后再借阅。

30.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人员能否查阅中方人员的档案?

答:

外资企业的外方人员不能查阅中方人员的档案,如确有必要,应由企业人事干部负责向外方人员提供口头介绍或摘录材料。

31.档案管理收费有无依据?

答:

档案管理收费工程及标准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依据是:

川价费{2003}274号文件。

32.单纯档案管理收费多少?

答:

个人委托单纯存档10元/月。

33.档案和人事关系管理收费多少?

答:

川价费{2003}274号文件文件规定:

个人委托保存档案、人事关系,每月20元,一年共240元;单位委托保存档案、人事关系,每月20元,一年共240元。

34.保管人事档案期限可否按月?

答:

按交费多少确定保存档案年限,保管档案签订合同至少为一年。

35.档案管理费是否按月收?

答:

档案管理费可按月计算,但不能按月收取,每次收费均按人按年收取。

36.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存档超过合同期限怎么办?

答:

双方都应履行合同,合同满前一个月内应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续签合同,合同期限超过后,可说明情况进行补签,并补齐档案和人事关系管理费。

合同期满超过半年的,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收取,不予优惠。

37.存档人员合同期已满,可否办理结婚等手续?

答:

提供效劳应在合同期限内进行,如合同期已满,应先办续签合同,并交费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8.流动人员出国〔境〕政审需办哪些手续?

答:

流动人员出国〔境〕政审需办理以下手续:

〔1〕填写因公或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

〔2〕填写出国〔境〕人员政审登记表;

〔3〕应聘单位提供政治表现、经济刑事证明材料;

〔4〕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嫌疑证明;

〔5〕提供以上材料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39.因私出国〔境〕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因私出国〔境〕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与本人申请出国〔境〕事由相应的证明,如经济担保书、邀请函、入学通知书、聘书、雇用证明等;

〔2〕应聘单位为其作出的政治表现、经济刑事问题鉴定材料;

〔3〕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需有省教委的出国资格审核证明。

以上手续齐备后,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市、县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0.因公出国〔境〕手续怎么办?

答:

存档人员参加由政府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政审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法人代表出国〔境〕,需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出具材料。

41.因私出国〔境〕商务考察人员需要材料有哪些?

答:

因私出国〔境〕商务考察人员需要以下材料:

〔1〕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2〕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3〕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

〔4〕境外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

〔5〕政审登记表;

〔6〕应聘单位政治表现、经济刑事问题证明;

〔7〕无工作者由公安部门提供政治表现、经济刑事问题证明。

42.出国〔境〕留学人员需要哪些材料?

答:

出国〔境〕留学人员需要以下材料:

〔1〕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2〕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3〕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

〔4〕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

〔5〕留学申请表〔教委〕;

〔6〕留学审核证明表〔教委〕;

〔7〕国〔境〕外入学通知书

〔8〕国〔境〕外在留资格认定书。

43.出国〔境〕探亲、访友、陪读的人员需要哪些材料?

答:

出国〔境〕探亲、访友、陪读的人员需要以下材料:

〔1〕人事代理合同书;

〔2〕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3〕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

〔4〕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

〔5〕政审登记表;

〔6〕国〔境〕外经济担保书。

44.出国〔境〕定居、移民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出国〔境〕定居、移民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2〕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3〕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

〔4〕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

〔5〕定居申请及国〔境〕外移民单位批准移民的函件。

4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

主要内容包括:

〔1〕履历表;

〔2〕大中专毕业生报到派遣证;

〔3〕转正定级表;

〔4〕年度考核表;

〔5〕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材料;

〔6〕工资变更材料;

〔7〕奖惩材料;

〔8〕党团组织方面材料;

〔9〕其它材料。

46.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对人才流动效劳机构管理档案中有关工作有何要求?

答:

第七条规定,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境〕政审、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效劳工作。

47.市人才交流中心在调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中如何办理手续?

答:

〔1〕开具调档函;〔2〕收取档案后,认真审查清理,对材料不齐、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查清;〔3〕审核无误后,将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

48.档案转递是否可邮寄或本人自带?

答:

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本人自带。

对自带的,不得接收。

49.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转档手续效力如何?

答:

人发[1996]11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

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效劳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50.人才交流中心按哪种要求整理人事代理人员档案?

答:

按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整理档案材料,在整理中,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档案材料。

51.对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档案的物资条件要求有哪些?

答:

需建立巩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

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平安措施。

52.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档案是否有规章制度?

答:

市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管理有内部规章制度,有查、借阅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实行目标管理。

53.什么是人事代理?

答:

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54.什么是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答:

除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外的部门称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55.哪些部门不能办理人事代理业务?

答:

县以上政府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是承办人事代理业务的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56.对擅自管理流动人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答:

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第六章第十八条规定,对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57.政府其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合伙〕成立的人才效劳机构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等业务的如何处理?

答:

〔1〕按川人发[1995]8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5000元以下罚款;〔2〕按省政府第104号令第四十条三款:

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责令纠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58.审计、会计事务所原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脱钩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如何交养老保险金?

答:

原来保险金交在机关保险局,现人事关系属人才中心管理,保险金仍按原渠道交机关保险局。

59.人事代理人员个人是否到保险公司办理个人统筹养老保险?

答:

个人可以到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但必须是个体经营者。

60.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人员方案生育管理哪些方面?

答:

〔1〕出具以“档案内容〞为主的结婚状况证明材料;〔2〕办理生育证明;〔3〕办理单身子女证明;〔4〕办理离婚证明手续;〔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61.办理结婚证明手续应备哪些材料?

答:

〔1〕申请书;〔2〕人事代理合同书;〔3〕夫妇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现工作单位意见〔盖章〕。

62.办理准生证及方案生育证明需哪些材料?

答:

〔1〕准生证及方案生育合同书〔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领取〕;〔2〕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夫妇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3.办理独生子女证明应备哪些材料?

答:

〔1〕独生子女申请书〔女方户口所在地〕;〔2〕结婚证书;〔3〕夫妇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准生证及小孩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4.办理离婚证明需备哪些材料?

答:

〔1〕离婚申请书〔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2〕离婚协议书;〔3〕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

65.申请办理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有哪些条件?

答:

〔1〕人事〔学籍〕档案必须由中心管理;〔2〕必须签定【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3〕必须交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和户口管理费;〔4〕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无集体户头的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未结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66.怎样办理集体户入户手续?

答:

〔1〕本人申请;〔2〕向人事代理部递交档案并签订合同书;〔3〕按规定标准交费;〔4〕备一寸免冠身份证照片四张;〔5〕由人事代理部开具【入户函】;〔5〕由本人带上【入户函】和公安部门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准予迁入证】到东坝派出所办理。

67.人事代理人员如何迁出集体户口关系?

答:

〔1〕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2〕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同意迁入证明;〔3〕到人事代理部开具证明,到东坝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明。

68.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如何办理入户手续?

答:

〔1〕用人单位签具同意接收安置的意见;〔2〕带上毕业证书和报到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到市人才交流中心;〔3〕人才中心审验学籍档案和上述所列材料后,开具【大中专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和【入户函】;〔4〕工作单位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5〕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上户。

69.大中专毕业生属农业户口的如何办理农转非手续?

答:

〔1〕递交农业户口抄件;〔2〕递交档案、毕业证书;〔3〕填具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推荐表,用人单位在此表上签具同意接收的意见后,呈报市人才交流中心;〔4〕市人才中心开具国家不包分配工作介绍信,并在推荐表签具同意农转非的意见后,直接到市公安局三处办理手续;〔5〕凭市公安局三处出具的手续到市中区公安分局户籍科办理【准予迁入证明】;〔6〕凭此证明到农业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7〕凭迁出手续、医院血型化验单和工作单位证明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上户。

70.市人才交流中心可为哪些对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答:

〔1〕已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公有制单位;〔2〕已办理人事代理需人才中心申报的其它单位;〔3〕已办理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已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又需人才中心申报的其他人才。

71.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后专业技术职称如何认定?

答:

具体认定标准为:

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定为“员〞级;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为“助师〞级;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为“助师〞级;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直接晋升“中级〞;博士毕业生当年可直接晋升“中级〞。

72.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在学历和工作时间上有何要求?

答:

要求如下:

〔1〕中专学历,员级满四年,可申报助理级;

〔2〕大专学历,助理级满五年,可申报中级;

〔3〕本科学历,助理级满四年,可申报中级;

〔4〕双学士学位,助理级满三年,可申报中级;

〔5〕研究生班学历,助理级满三年,可申报中级;

〔6〕硕士学位,中级满五年,可申报高级;

〔7〕博士学位,中级满二年,可申报高级。

73.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聘程序有哪些?

答:

〔1〕本人申请〔写明个人根本情况、工作经历、申请评聘职称名称〕;

〔2〕评审材料:

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写出综合推荐材料〔内容包括根本情况、主要业绩、有何论著、道德品质情况等〕。

〔3〕送有关评委评审:

初级的由人才中心送相关的初级评委评审、中级的由中心送有关评委评审。

〔4〕将有关任职资格通知送中心存档。

74.办理申报职称所需哪些材料?

答:

〔1〕人事代理合同书;〔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现有职称资格证书;〔4〕应具备的申报材料及免冠照片。

75.什么叫档案工资?

答:

为保证流动人员考取公务员或重新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其工作年限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时间,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的有关调资政策,在档案中作工资记载,称为档案工资,与每月领取的实际工资截然不同。

76.记载档案工资有文件依据吗?

答:

有以下文件依据:

〔1〕国家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7号;

〔2〕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

〔3〕省人事厅川人发[1998]10号文件第二章第四条;市编委广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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