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证关于通关报关加工贸易进口税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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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证关于通关报关加工贸易进口税收

海关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一、通关业务介绍

(一)通关作业的基本程序

企业到海关报关前,应将各项单证准备齐全,单证包括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两种。

基本单证包括:

进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进口要求)等;特殊单证是指进出口商品所需要办理的各种监管证件,如有些机电设备进口要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有些商品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有些商品要办理《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等相关单证。

企业备齐单证后到海关申报,目前聊城报关实行提前报关新通关模式,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到港前3日内或出口货物装船前3日内向海关提前申报,在青岛海关驻聊城办事处办理进出口转关运输手续。

先手工填制报关单,交报关行进行预录入转关和报关数据,对进口货物,在口岸海关要办理进口转关申报单申报手续,口岸海关转关放行后,电子数据传输到审单中心,审单中心审结后,现场海关接单、查验,有税费的打印《税款专用缴款书》,企业到银行办理缴纳税款或在网上支付手续,海关核销税款后放行货物。

(二)海关对企业报关的基本要求

依据海关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在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方面,海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要求:

第一,如实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应按规定的格式真实、准确地填报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内容,做到两个相符:

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许可证件、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特别是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等内容必须真实。

电子舱单数据必须真实、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完全一致。

海关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查验。

对伪报、瞒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情况,特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照章纳税。

国家赋予海关依法对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权利。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税率、汇率,向海关交纳相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将征收滞纳金。

第三,依法使用处置海关监管货物。

对于海关监管货物,任何企业、组织、个人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它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封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建立有效的企业内控机制。

进出口企业应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自律机制,将企业自身的管理要求与海关的各项管理规定相结合,做到诚信和守法。

具体要求有5个方面:

一是要事完善的组织及岗位责任制。

明确规定每人的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的进出口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并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二是要有完善的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

包括报关管理制度、外汇核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批文、配额等进出口专有权利管理制度和财物管理制度,以及明确的进出口业务分工和完整的作业程序规定,并有效运作。

三是要有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制度或合同管理制度,票据管理规定、单证收付管理规定和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规定,有专人保管报关专用章、手册、报关单、清单,转厂资料以及有关进出口资料,并明确保管、交接、存档制度和手续。

四是要建立企业内部协调联系机制。

保证进出口业务的有序衔接和手册、报关单、转厂资料以及有关进出口资料的妥善交接、保管,避免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无法提供有关账簿资料等情况的发生。

形成进出口业务管理协调、统一的整体系统,保证海关稽查的有效实施。

五是要自觉接受海关稽查。

根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的要求,海关可以对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进出口相关企业的会计账册,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以上是海关在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方面的基本要求。

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对于能够达到上述要求、诚信守法的企业,海关将给子最大的通关便利,为其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和最便捷的通关环境。

而对经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诚信不好的企业,海关将实施重点监管,通过调查,稽查等手段,整顿失信企业。

对于严重走私违法企业,海关将把它列为高风险企业,层层设卡、严惩不贷,直至取消其报关资格。

希望广大企业依法经营,以良好的信誉为自己赢得通关便利。

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其特点:

一是外商提供料件,加工单位不用对外付汇;二是成品由外商自行销售;三是外商提供的进口料件及加工成品,加工企业只拥有使用保管权以及根据合同规定所赋予的代办运输权、报关权,不拥有所有权;四是料件进口和成品出口系同一协议或同一客户;五是加工企业只收取合同规定的工缴费,不参与外商经营该业务所得利润的分配,也不承担开展此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风险。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其特点:

一是外汇购买、产品外销;二是自行生产,自行销售;三是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基本程序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并由企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国家管制商品的许可证件——国税部门备案(来料加工除外)——海关预审——企业将合同内容预录入计算机——海关审核、批准保税——开设或不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海关核发《登记手册》或其它准予备案凭证。

(二)加工贸易商品的分类管理

目前,国家对加工贸易商品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三种。

1、禁止类: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商品。

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冻的鸡翼尖、鸡肝及其他鸡杂碎。

2、限制类:

是指进口料件属国内外差价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

包括塑料原料(聚乙烯等)、聚脂切片、化纤原料、棉花、棉纱、棉坯布、钢材、不锈钢、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羊毛、冻鸡。

3、允许类:

指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商品。

(三)加上贸易单耗管理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管理是海关对加工贸易商品管理的重点,加工贸易开展初期,受利益驱使,一些企业往往通过高报单耗的办法,将保税料件倒卖。

现在,国家对很多商品都制定了单耗标准,在单耗管理方面日趋规范,企业一定要根据商品加工的实际工艺流程来确定单耗。

(四)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1、基本概念: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指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到海关申请合同备案,海关审批核准后,企业凭海关核准的手续到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后,再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的管理制度。

2、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核心内容

加工贸易合同在海关备案时,须在银行设立台帐。

为体现守法便利的原则,海关根据企业的守法经营状况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目前共分为AA类、A类、B类、C类和D类几种类别。

根据企业类别,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不同的保证金台帐管理方法:

AA类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A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B类企业开展允许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台账空转制度,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台账实转制度,保证金按税款50%征收;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核销后,再退还保证金,并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转内销的,海关则及时通知银行将保证金及其利息转为税款和缓税利息。

C类企业对加工贸易均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保证金按税款全额征收;D类企业停止其开展加工贸易。

3、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操作流程

(1)海关审核单证后向企业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

(2)企业凭《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向中国银行申请设立《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3)中国银行设立台帐,并为企业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4)企业将该通知单交由海关核注后,海关向企业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册核销手续,再由银行核销银行保证金台帐。

(五)保税仓库知识简介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一是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二是转口货物;三是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四是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五外商暂存货物;六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七是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六)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和重点

企业要想把加工贸易做大做强,必须改变过去那种模式单一、形式简单的特点,走转型升级的道路,具体建议:

一是提升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档次。

要不断提高自主开发、创新能力,从代加工(OEM)向代设计(ODM)乃至自创品牌(OBM)发展;二是提高加工贸易深加工程度,延长增值链条,扩大产业聚集和辐射效应;三是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和环保型高新技术产业,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四是优化加工贸易企业结构。

要研究采取措施,鼓励国有和民营企业通过加工贸易,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增强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把自己做大做强。

(七)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知识介绍

1、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概念: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系统是以海关高效监管、企业高效运作为目标,以海关监管系统、中国电子口岸、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为基础,海关对企业从电子帐册备案、货物进出口通关、海关核查到企业报核、核销实施全过程计算机联网管理的网络系统。

2、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优势:

(1)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帐册的应用使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核销等过程全部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批;

(2)企业进出口货物通关无需递交《登记手册》,全国海关各通关现场均可调阅其加工贸易电子帐册;

(3)海关取消了对联网监管企业的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

(4)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联网监管企业经营范围、加工能力进行一次性审批后,企业进出口商品备案、变更、核销只要在此范围内均不需再报请外经贸局审批,直接向海关网上申请即可;

3、申请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青岛关区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2)海关企业管理类别为A类;

(3)内部管理规范,其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环节已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具备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周边设备,配有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4)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具备核查功能的数据,能够在联网监管实施过程中协调海关、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数据通信等部门;

(5)企业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对资信良好、内控机制健全,暂不具备条件三、四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青岛海关驻聊城办事处将采用“电子账册+人工核查”方式进行联网监管,创造条件逐步向“电子账册+联网核查”的标准模式过渡。

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一)减免税政策介绍

1、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零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但根据企业项目内容、性质、年限,在执行上有所不同:

(1)外商投资企业的F1300项目(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F1300项目:

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作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中的一条,要求企业的项目属于允许类,并且企业的产品必须全部直接出口。

允许类项目:

根据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力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在目录中列明,未列入目录的属于允许类项目。

F1300项目政策的实施办法

凡2002年10月1日(含当日)以后批准的(指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全部出口项目”的进口设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项目目录》范围外),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具体核查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备注:

目前税款的返还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办法。

(2)外商投资企业的鼓励项目

1996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老三资企业)和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前的结转项目目前在减免税政策上与鼓励项目基本一致。

国家对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赋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该类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项目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或增资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21日批准设立或增资、属于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执行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3)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减免税规定

利用自有资全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是指: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简称五类企业。

利用的自有资金是指:

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税后利润。

进口免税设备的用途:

必须是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可免税商品的范围:

应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其进口的商品受《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限制。

2、利用国外贷款项目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目单位持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等申请免税。

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享受免税优惠。

但进口《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及单独进口的零、配件照章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2、国内投资项目

内资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内资项目单位需持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项目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享受免税优惠。

但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及单独进口的零、配件照章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所有内资企业进口二手旧机电设备都不免税。

4、科教用品

(1)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机构。

(2)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或教学用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等物品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进口生产性设备、中期试验设备及20种商品不予免税。

5、种子、种苗、种畜的减免

对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内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单位应分别持凭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备注:

计划每年由相关部门下达。

(二)目前辖区企业减免税设备进口中存在的问题

1、大部分企业存在“鼓励项目项下设备都可以免税”的认识误区

内资鼓励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为《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范围之外的设备;外资鼓励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为《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范围之外的设备。

存在这种认识的企业,如果企业内部签定合同、办理免税手续的环节不协调,前后脱节,将导致企业不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2、在设备进口环节操作不当

辖区内企业由于在设备进口环节操作不当,产品滞报金或不能享受免税的情事时有发生。

(1)免税手续办理不及时。

按要求企业应在设备到港前办结减免税手续。

(2)企业不能及时提供全面的设备说明资料,减免税手续不能正常办结。

3、监管期内减免税设备处置不当

按规定减免税设备的监管期限为5年,未经海关同意监管期内设备不得做转让等处置,在五年内如果企业发生合并、改制、破产等情况,应提前到海关办结相关手续。

对擅自处理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企业管理政策介绍

(一)相关概念

报关单位:

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自理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理报关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进口或出口有关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报关企业:

是指经海关批准,取得报关经营许可的下列企业:

经海关批准,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专业报关企业。

接受承揽运输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承揽运输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即代理报关企业。

(二)海关对自理报关单位的管理

报关权和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区别:

报关权是海关授予企业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特殊权利。

对外贸易经营权,也称为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权,是外经贸管理部门授予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权利。

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的条件是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即内资企业取得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

自理报关单位需要进出口货物时,即使不自理报关而委托报关,也要先在海关注册登记,才能作为进出口经营单位办理有关事务。

自理报关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和熟悉海关的有关管理规章和制度,以及具体工作规则,主动配合海关的企业管理工作。

一是按时参加注册地海关的年检;二是自理报关企业只能为本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不得代理其他企业报关;三是自理报关企业要按海关的规定聘用合格的报关员,在办理报关时,要如实向海关申报,递交合法、齐全、有效的单证,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负责;四是自理报关企业要健全财务帐册,真实、完整地记录进出口经营活动,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整地保留各种进出口单证、票据、函电等文件资料;五是积极协助、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情事的调查或稽查。

海关年检是指报关单位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递交规定的文件资料,海关依法对其报关资格进行年度检验,以确定企业是否具备继续开展报关业务条件和资格的一项管理制度。

(三)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

报关员是经海关注册批准,代表所属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通关手续,并以此为职业的境内公民。

报关员作为一种社会职业人员,在进出境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报关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和报关员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影响着货物通关速度和海关的工作效率。

(四)企业分类管理

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是海关依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原则为:

l、守法便利原则.海关通过对企业守法程度的评估,确定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对守法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对违法企业进行重点监控;2、动态管理原则,根据企业的守法记录和通关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实行动态的而不是静态不变的分类管理;3、风险管理原则,通过对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程度的分析和评估,确定相应的风险处置;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分类管理标准以及相应采取的管理措施,向社会公布,增加海关管理的透明度。

A类管理企业评定标准及相关措施

1、评定标准:

(1)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并且:

连续六个月无走私;

连续两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连续两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订免检协议后两年无申报不实记录;

(2)向海关提交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3)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量在100万美元以上);

(4)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5)制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6)连续两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7)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账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账货相符。

达到上述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内部称为AA类管理企业)

(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

(2)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3)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自营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l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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