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提纲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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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报送: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包含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款的内容提出的鉴证结论)
鄂科技发计[2008]51号湖北省认定实施意见
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资产损失
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
(1)《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
(2)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3)企业关于完工年度的情况说明。
(4)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
♦鉴证报告出具要求:
•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四、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方法
•主体:
2013年1月1日前成立、按照《所得税法》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只要不是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均要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
(一)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实施条例
不征税收入·
财政性资金
♦
(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主要内容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条例28条)
•历史成本原则
•非经法定不得重复扣除原则(条例28条)
•合法性原则
二、具体扣除项目
♦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一)工资薪金支出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遵循的原则: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工会经费支出
♦注:
2010年7月1日起,全国总工会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企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注: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五)社会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条例35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条例36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条例第43条)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条例第44条)
♦-------------------------------------------------------------
(八)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由国家和省级每年进行公布(名单内仅对当年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九)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十)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十一)准备金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十二)租赁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租赁费(条例第47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条例第45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三)保险费、劳动保护支出
♦保险费(条例第46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但为投资者个人或其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险和人寿险不得扣除。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险,原则上不得扣除。
属于随同交通票一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差旅费的杂费税前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条例第48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
确因环境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用品或安全生产用品等。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税法第10条)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抵扣凭证的规定
扣除凭据要求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税发[2008]80号)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税发[2008]88号)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114号)
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一、税收优惠的种类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般来讲,税收优惠包括:
具体税收优惠
♦
(一)免税收入的范围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99号——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免税收入新政策
•2011年新政策
•1、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2、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二)定期减免税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0%):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新办软件企业(¡
°
两免三减半¡
±
)
☐新文件:
财税[201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三)降低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授权减免
☐民族自治地方
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六)投资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九)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中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
定期减免税¡
指对企业的定期减免。
三、定期减免税收优惠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不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送资料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鄂科技发计[2011]23号——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等问题的通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核算研究开发费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鄂科技发计[2011]23号——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等问题的通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送资料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几种特殊情形下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